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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普法知识讲座

校园普法知识讲座

校园普法知识讲座校园普法知识讲座现在许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作为家长,他们既想让学校教育好孩子,又怕自己的孩子受到任何伤害。

有些家长一旦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到点伤害,就大吵大闹,甚至无理取闹,他们认为学生一旦进入学校,出现任何伤害均应由学校承担,令很多教师无所适从。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能提高同学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也能为老师们指点迷津,为同学们营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环境。

今天的讲座分三个部分:

一、学生应学会保护自己;二、学生、家长、学校责任的承担;三、青少年犯罪的前期征兆。

一、学生应学会保护自己同学们都是国家的希望,将来国家建设的栋梁,但是近年来,各种有关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报道屡见报端。

据法制日报2019年7月23日报道,仅意外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中小学生,全国每年就有14000余人,这些事故,无论其原因如何,无一例外的给学生及家长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同时也给受害学生所在学校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正常教育秩序形成了挑战。

如何减少和避免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

一方面需要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最重要的是学生自己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牢记:

学生上学校,安全最重要。

学生应从以下方面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⑴加强思想修养,提高心理承受能力有这样一个案例:

某中学举行期中考试,在下午的语文考试中,初二学生王某违反考场纪律,在试卷中夹带纸条,被监考的李老师发现。

李老师当场把该生的试卷撕碎,并送他去校长室处理,学校通过广播对王某进行了通报批评,该生回家后,一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身忘。

第二天一早,王某家长把尸体抬到学校,要求学校赔他孩子的性命,并把李老师毒打一顿,后由派出所出面,让家长把尸体抬走,学校才得以正常上课。

学校对于学生王某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王某家长把尸体抬到学校,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造成了极坏影响,受到记过处分并赔偿李老师的全部医药费。

[评析]本案属于学生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太低,不堪忍受学校处分而导致的一起意外死亡事故。

结合《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我们可分析得出,在整个事件的处理中,学校和李老师都是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生王某考试作弊,李老师予以制止,正是在履行《教育法》中规定的义务,而学校对其进行的通报批评的处分也是依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利,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学校和李老师对王某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也有必要指出,虽然学校和教师实施的行为并无违法,在法律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他们忽视了对该生的耐心教育,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教育问题。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学校和教师在这种场合应采取较合适的方法,如把学生个别叫出教室进行批评,而不在课堂上当场撕卷,以适当照顾学生的情面,这样也许可避免一些心理承受能力较低的学生走极端。

当然,讲述这个案件主要是想教育同学们平时要注意加强思想修养,提高心理承受能力,珍惜生命。

⑵临危不惧,急中生智,遇事分清轻重首先,遇到危机时要分清轻重,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其次才是财产安全,因为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

其次,要临危不惧,急中生智。

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妇孺皆知。

还有一个事例:

有一位老人,一个人在家,听到有人敲门后便将门打开了,谁知是两个抢劫的,进屋后,对老人猛打,并逼老人说出钱藏在什么地方,老人就是不说,二人便用锤子狠打老人头部,老人想到电视里人死后罪犯就住手了,便装着白眼向上翻,两腿一伸,倒在地上不动了,歹徒以为老人死了,慌忙地在房间里乱翻一遍,没发现值钱的东西就跑了,老人见歹徒已跑才艰难地爬起来报警,等邻居们到来后发现老人的头已被打得头破血流,后来,公安机关根据老人提供的线索很快将两名歹徒抓捕归案。

当然,这样的事很少见,但无论发生什么事,我们都应当学会采取灵活的方法减小损害,如:

一个人在家时,陌生人叫门不开门,不轻信陌生人的话,发生交通事故要记住肇事方的车号等。

⑶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在学校要遵规守纪,不追逐打闹,上下楼梯时要有秩序,上体育课时要服从老师的安排,体育课上出现的伤害屡见不鲜。

有这样一个案例:

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同学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11岁的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11岁的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花去医疗费、CT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00元。

在本次事故的处理之余,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一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应吸取教训,特别是理、化、体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二是受教育者要增强安全保护意识。

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警惕个人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要遵守行为规范和操作规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二、学生、家长、学校责任的承担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里重点讲一讲学生、家长、学校的民事责任及学生的刑事责任问题。

1、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很复杂,这里只谈一下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承担问题,不少人认为学生一旦进入学校出现任何伤害均应由学校承担,因为学校对学生有监护的职责,学生进入学校后,对学生的监护权就从学生家长转移给了学校,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事实上学校对为成年学生负有的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中小学小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中小学和幼儿园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教育法律关系。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解决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为成年人遭受人生损害,或者为成年人至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为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该条规定,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学校存在过错时学校才承担责任,否则学校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在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这里举几个学校无民事责任的案例。

①上面提到的学生王某考试作弊学校对其通报批评,其自杀身亡就是一例②寄宿学校学生病亡学校没有过错1998年4月15日,按照某学校的规定,寄宿学生下午回家拿菜和米。

李某是该寄宿学校的寄宿生,下午放学回家后,他感到头疼,晚饭后其姐姐找来乡村医生,医生说是感冒引起的发烧,打针吃药就会好的。

4月16日早晨,李某拿了几斤米几本书和一瓶菜和同村的其他同学一起回到学校。

李某到校后,上午上课时没有异常表现,下午上课时也还能强打精神,到晚上自习课时,支持不住就一直伏在桌子上睡觉,老师问他是否有病,他没有回答到晚上快熄灯时,才被同学扶进寝室就寝。

4月17日早餐时,同学发现李某躺在床上不说话,几名同学报告了班主任,班主任马上让同学送李某去看病,并且报告了学校的李校长和教导主任。

李校长闻讯骑摩托车赶上,要大家扶李某上摩托车去镇医院。

到了镇医院,李某已处于半昏迷状态,浑身抽搐,口吐白沫,不能言语医生认定是癫痫病,给打了镇静药,李校长即时电话告诉李某的祖父。

祖父赶到医院后,校长建议上县医院。

同日,又送往市第一医院抢救。

市第一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

4月21日李某死亡事情发生后,李某之父找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反应情况,并以学校未尽监护职责为由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未果。

1998年5月,李父正式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以中学对学生疏于监护和漠不关心导致李某死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死亡补助费丧葬费医药费差旅费陪护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3621.19元,诉讼费用由学校承担。

5月29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7月6日作出了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寄宿生在学校因病死亡,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对本案的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而在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了实质上的分歧,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学校对李某是否有相当于家长的监护责任?

二是对李某之死,学校是否存在延误病情的过错?

学校对为成年学生的管理教育和保护义务等义务,其性质,不能等同于法定监护(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本案中李某上自习课时睡觉,老师已经过问,因此不能认定老师和学校存在疏忽,次日早晨当学生报告班主任李某情况异常时,班主任马上采取了抢救行动,客观地讲,作到这一点,学校和老师基本上尽到了应有的责任,不存在疏忽的过错。

综上所述,李某之死的过错不在学校,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③学校打架受伤,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杨某在上学途中遇见同学黎某,二人发生口角,黎即用手肘撞击杨某,杨躲闪不及被撞中腹部,当即感觉腹部隐痛。

到校后,因害怕遭老师批评,杨某未及时将自己遭撞击及腹部的情况向老师反映。

后老师了解了事情经过,即对黎某进行教育,并让他中午回家吃饭后请家长到学校来,同时询问杨某中午家长是否在家,腹痛情况怎样,杨某答中午只有姐姐在家,腹痛已经好一点。

下午1时45分左右,老师发现杨某头冒虚汗,就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脾脏破裂,医院为杨施行了脾脏切除手术。

杨某家长向法院起诉,状告黎某及学校,认为学校未及时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耽误了时间,致使杨某脾脏摘除,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类费用1.8万元。

法院在查明事实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

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黎某赔偿杨某的全部损失。

[评析]从当事人双方来看,杨与黎是由于发生口角后黎用手肘将杨至伤,对于事故起因学校并未提供任何条件,因此事件发生与学校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由于杨所受伤并没有明显的外部症状,故教师无法预见病情发展情况。

下午扬病发后,老师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故杨某家长声称学校未及时送扬去医院,耽误了时间,致使杨脾脏摘除,此说不能成立。

黎用手肘撞伤杨,致使杨脾脏破裂,其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且黎的行为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对事故负完全责任。

2、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伤残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谈到刑事责任不少同学不以为然,但是如果平时对自己的行为不检点,很容易发展为犯罪,比如纠集社会青年打架斗殴若致人重伤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对弱小同学敲诈勒索若采用暴力手段,情节严重转化为抢劫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请记住: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三、青少年犯罪的前期征兆一旦犯罪后果是严重的,应当将恶念消灭在萌芽状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专家总结出了青少年犯罪的十个方面的前期征兆:

1、对学习不感兴趣,学习成绩无缘无故下滑,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考试时进行抄袭,对考试结果不以为然,2、对事物的兴趣开始变化,劳动懒散、上课思想不集中,而对武打、言情和低级庸俗甚至黄色的录象、书刊和光盘甚感兴趣;3、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厌恶学校生活,这种孩子如果与校外的不法分子或无业人员有了联系,就会越来越不愿意回家;4、心理方面如精神恍惚,情绪波动,举止反常,东张西望;5、对教师和家长的关心和帮助表示反感;6、对遵守纪律、要求进步的同学进行挖苦、讽刺和打击;7、原本养成的生活规律出现变化或一反常态的特别喜欢梳妆打扮;8、道德品质起了变化,诚实变成爱撒谎,爱说空话、套话、假话、动作粗野;9、结交不三不四的人,或与校外的流失和有前科的人交往,遇事便大打出手,10、过分追求物质享受,染上了一些成年人的不良习惯,如抽烟、喝酒等。

希望有上述想法的同学能够悬崖勒马,老师们发现学生有上述现象也应及时教育,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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