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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案例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案情简介2003年年7月月19日,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日,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电子商务有与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1份,约定:

乙公司为份,约定:

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其拥有自主版权的甲公司安装其拥有自主版权的IteMS20001.0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1套,在安装后套,在安装后1年之内最少为甲公司提供年之内最少为甲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

乙公司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

乙公司对甲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的成交业务,按不同情形收取费用,最高对甲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的成交业务,按不同情形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不超过50万元。

如果在万元。

如果在1年之内,乙公司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年之内,乙公司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的义务,则无条件退还甲公司首期付款的义务,则无条件退还甲公司首期付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

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

2004年年10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

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

简单介绍简单介绍原告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甲公司甲公司)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原因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为其提供国家商务渠道为其提供国家商务渠道证据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问的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问的4份电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子邮件(打印文件)判决书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驳回甲公司的要求出现转机出现转机甲公司不服判决甲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并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书二审法院判决书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否认了否认了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乙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评析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在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约定的1年内是否为甲公司提供了年内是否为甲公司提供了有效国际商务渠道,而确定该问题有效国际商务渠道,而确定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乙公司提供的的关键在于对乙公司提供的4份电份电子邮件如何进行认定子邮件如何进行认定。

1共4页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均没有争议,而对于电子证据的归类、法律地实践均没有争议,而对于电子证据的归类、法律地位以及相对应的证据认证规则尚处于理论讨论阶段,位以及相对应的证据认证规则尚处于理论讨论阶段,再加上对电子证据的判断需要计算机领域的相关专再加上对电子证据的判断需要计算机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这难免会给法官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带来业知识,这难免会给法官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带来较大的难度。

从一、二审判决可以看出,一审法院较大的难度。

从一、二审判决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基本上将电子邮件作为书证对待,适用了书证这类基本上将电子邮件作为书证对待,适用了书证这类证据的认证规则;而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在判决中对证据的认证规则;而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在判决中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法律属性明确阐述,但从法官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法律属性明确阐述,但从法官要求乙公司方当场演示储存邮件的计算机以及对证要求乙公司方当场演示储存邮件的计算机以及对证据提取过程的特别程序要求可以看出,法院对电子据提取过程的特别程序要求可以看出,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时采取了与书证和视听资料等不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时采取了与书证和视听资料等不同的认证规则。

同的认证规则。

2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存在的诉讼证据。

电子证据必须通过一定手段转换电子证据必须通过一定手段转换成能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就这一点而言与视听成能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就这一点而言与视听资料有着相似之处,其中一些数据经计算机输出后资料有着相似之处,其中一些数据经计算机输出后更像是一种书证。

但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更像是一种书证。

但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并且因为电子数据储存在计算机中,可能会息),并且因为电子数据储存在计算机中,可能会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以及人为修改,难以完全归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以及人为修改,难以完全归入任何一个传统类型的证据当中。

因此,笔者认为入任何一个传统类型的证据当中。

因此,笔者认为将电子证据简单地归入视听资料一类会限制其证据将电子证据简单地归入视听资料一类会限制其证据效力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应当效力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应当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并规定符合其自身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并规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认证规则。

特点的认证规则。

3基于电子证据易遭破坏和人为篡改的特点基于电子证据易遭破坏和人为篡改的特点.在分在分析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中,析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中,首先必须对证据取证首先必须对证据取证程序程序即证据的可采信即证据的可采信方面方面进行审查进行审查.其次,在其次,在对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方面,除了其他法律明对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方面,除了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应当注意对确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应当注意对于通过于通过非法软件以及非核证软件所获取的电子非法软件以及非核证软件所获取的电子证据应不予采纳证据应不予采纳。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对电子。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证在证据的审查认证在技术上具有复杂性,法官所技术上具有复杂性,法官所掌握的知识很难得出正确判断掌握的知识很难得出正确判断,因此必须借助,因此必须借助计算机专家对电子证据是否被修改、收集手段计算机专家对电子证据是否被修改、收集手段否正确以及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权威意见,否正确以及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权威意见,从而为法官全面审查证据提供有力帮助和科学从而为法官全面审查证据提供有力帮助和科学依据。

依据。

4电子商务域名纠纷案例电子商务域名纠纷案例v1网络买车频遭悔约网络买车频遭悔约,购物流程未完合同不成购物流程未完合同不成立立v2电子邮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邮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一网络买车频遭悔约网络买车频遭悔约,购物流程未完合同购物流程未完合同不成立不成立v【案例背景案例背景】v2004年6月颜先生在网上也仅花了1800元,就“一口价”竞拍得到一辆苏州金龙33座旅游客车,但此后,他们二人的遭遇几乎如出一辙:

卖家反悔了。

两人不约而同地分别向当地法院起诉,结果是颜先生的诉讼则以调解结案。

早在2002年5月上海韩斌先生通过网上竞拍二手帕萨特轿车,在报出116元的低价后,竟然收到了易趣网站的确认函。

可拍卖的委托人、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却不承认这笔交易。

为了让该公司履行这一合同,韩斌也曾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v颜先生与韩先生经历事件的共同点是他们都是通过网络进行购物,在网上下订单,在网上收的订单确认,在网上完成了整个交易流程。

因为整个交易过程在网上进行,所以没有纸面的凭据可供参考,也有的单据都以电子方式存在,包括在两个交易过程中的“电子合同”。

他们三个人均对卖家对已经既成事实的交易进行反悔表示不满。

v1颜先生以人民币颜先生以人民币1800元网上竞买苏州金龙元网上竞买苏州金龙33座旅游客车座旅游客车案案v2004年年6月,颜先生看到有网友在易趣网客车栏内,以一口月,颜先生看到有网友在易趣网客车栏内,以一口价人民币价人民币1800元出售苏州金龙元出售苏州金龙33座旅游客车一辆,随即用座旅游客车一辆,随即用自己的网名登录了易趣网,将这辆车买下。

随后,他就收到自己的网名登录了易趣网,将这辆车买下。

随后,他就收到了易趣网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函,证实交易成功。

了易趣网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函,证实交易成功。

v此后,他要求卖家履行合同,却遭到拒绝。

卖家表示,当时此后,他要求卖家履行合同,却遭到拒绝。

卖家表示,当时输入价格有误才造成颜先生输入价格有误才造成颜先生“误拍误拍”。

更何况以。

更何况以1800元出售元出售一辆价值数万元的旅游客车,不符合常理。

而且颜先生出价一辆价值数万元的旅游客车,不符合常理。

而且颜先生出价太低,交易即使成功,也太低,交易即使成功,也“显失公平显失公平”。

无奈之下,颜先生。

无奈之下,颜先生只得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约履行合同。

最后,只得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约履行合同。

最后,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案例简介案例简介】【案例简介案例简介】v2韩先生通过网上竞拍以韩先生通过网上竞拍以116元拍得二手帕萨特轿车案元拍得二手帕萨特轿车案v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是沪上最大的永达汽车经销公司的子公司。

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是沪上最大的永达汽车经销公司的子公司。

2002年年“五一五一”节期间,该公司尝试推出网上轿车竞卖。

据了解,这是上海的节期间,该公司尝试推出网上轿车竞卖。

据了解,这是上海的汽车销售公司第一次在网上拍卖二手车辆,永达公司共上网了汽车销售公司第一次在网上拍卖二手车辆,永达公司共上网了5辆轿车,而其中辆轿车,而其中一辆是带牌的德国全进口二手一辆是带牌的德国全进口二手“帕萨特帕萨特”。

同年。

同年5月月6日下午,正在家中休日下午,正在家中休“五五一一”长假的上海网民韩先生,从易趣网上看到了这样一条拍卖信息:

永达公司正长假的上海网民韩先生,从易趣网上看到了这样一条拍卖信息:

永达公司正在拍卖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

他翻到该页网址发现,该轿车的起拍价标明是在拍卖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

他翻到该页网址发现,该轿车的起拍价标明是“10元元”。

当时离竞买截止日期还有几小时,网上已有人在竞买该辆轿车,竞拍的最。

当时离竞买截止日期还有几小时,网上已有人在竞买该辆轿车,竞拍的最高价是高价是“111元元”。

由于该辆车没有设置竞拍的底价,韩先生便报出了。

由于该辆车没有设置竞拍的底价,韩先生便报出了116元的元的价格。

出人意料的是,几小时后,韩先生竟然收到了从易趣网站发出的电子邮件价格。

出人意料的是,几小时后,韩先生竟然收到了从易趣网站发出的电子邮件确认函,确认他以确认函,确认他以116元元“买下买下”了这辆帕萨特,并告知他与永达公司联系购车了这辆帕萨特,并告知他与永达公司联系购车事宜。

事宜。

v韩先生兴奋不已。

长假结束后,他立即与永达公司的一位交易员取得了联系,那韩先生兴奋不已。

长假结束后,他立即与永达公司的一位交易员取得了联系,那知对方听后却表示知对方听后却表示“这是一场误会这是一场误会”因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因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误技术性错误”,永达公司不可能以此价格交车。

韩先生闻后颇为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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