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ppt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02958 上传时间:2022-11-08 格式:PPTX 页数:136 大小:2.51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136页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136页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136页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136页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1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pptx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pptx(1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pptx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第一节船舶概述船舶概述一、船舶的种类一、船舶的种类以船舶的航海能力划分:

海船和非海船。

以船舶适用目的划分:

商业目的和非商业目的船舶。

以船舶国籍划分:

国轮和外轮。

以船舶航行海域划分:

沿海船和远洋船。

二、船舶的特点二、船舶的特点

(一)拟人性

(二)整体性(三)不动产性第二节船舶物权船舶物权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

(二)船舶物权依据通行的说法,船舶物权就是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

二、船舶物权的特点二、船舶物权的特点

(一)特别法物权性

(二)客体的单一性(三)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四)优先顺序的多重性三、船舶物权的种类三、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物权船舶船舶所有权所有权船舶船舶抵押权抵押权船舶船舶优先权优先权船舶船舶留置权留置权第二节第二节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一、概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CMC第7条)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买卖买卖/继承继承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赠与赠与订造订造建造建造根据根据CMC第第9条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书面合同面合同。

三、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三、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一)以船舶为唯一客体,而船舶必须是CMCCMC定义的船舶;

(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三)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和拥有特殊的权利适航、配备船员等;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四)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五)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四、船舶所有权的种类四、船舶所有权的种类船舶船舶所有权所有权船舶共有船舶共有单独所单独所有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MCCMC第第1010条条)1.1.未经登记对第三人不产生共有未经登记对第三人不产生共有的效力。

的效力。

2.2.如果登记为共有,而未登记为如果登记为共有,而未登记为按份共有,则对第三人只产生共按份共有,则对第三人只产生共同共有的效力。

同共有的效力。

思考:

思考:

两公司共有船舶,但登记所有人只有一个。

这样的共有关系是否成立,能不能对抗第三人?

未被登记的一方的权益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受让方能否重新登记为所有人?

五、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五、船舶所有权的转让1.转让方式买卖、赠与、保险委付2.生效CMC第9条第2款只规定:

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对船舶所有权何时转移无规定。

民法通则第72条:

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一般在合同已签订,价款已付清,办理完交接手续时起,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船港大连。

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生产了救助报酬。

由谁负担该报酬?

(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这是相对而言。

消灭事由主要如下:

1.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绝对灭失)2.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3.船舶被法院拍卖4.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混同、抛弃等。

六、船舶所有权的公示六、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一)物权法规定的公示的方法在物权法中,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是登记(不动产)和交付(动产)两种。

不动产的公示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对于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动产物权,同样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是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如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二)船舶所有权的公示CMC第99条明确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没有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而是采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问题:

问题:

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

此时所有权是否已转移?

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

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是否正确?

第三节第三节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一、船舶抵押权定义CMCCMC第1111条规定: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特定性顺序性追及性公示性

(一)从属性

(一)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在:

(1)

(1)存在上的从属性,亦即船舶抵押权的存在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

没有主债权的存在,抵押权不能单独存在。

(2)

(2)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在转让方面的从属性。

海商法第1818条明确的规定: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3)(3)消灭上的从属性。

船舶抵押权消灭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全部消灭而消灭。

(二)不可分性

(二)不可分性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亦即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进而言之,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CMC第1616条第22款规定: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三)物上代位性(三)物上代位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CMCCMC第2020条明确规定: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物权法:

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四)特定性(四)特定性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的。

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备的内容。

(五)顺序性(五)顺序性船舶抵押权的顺序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的顺序。

(六)追及性(六)追及性船舶抵押权的追及性,亦称追及效力,即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都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

例如,当抵押船舶被他人非法侵占时,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

(七)公示性(七)公示性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八)意定性(八)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P25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1.1.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2.2.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中依次受偿。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受偿。

3.3.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实行同一顺序平等受偿。

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实行同一顺序平等受偿。

(三)船舶抵押权的消灭(三)船舶抵押权的消灭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行使而消灭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南海”轮于20012001年11月向银行设定抵押贷款融资500500万人民币,约定,贷款11年。

后甲经营乏术,将船以光船租赁形式,于20012001年55月租给乙公司,租期33年。

20022002年22月甲公司仍不能偿还抵押担保的债务,银行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抗辩,该船已被自己从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改船被扣押、拍卖,必然给自己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请求。

问:

哪个权利应该优先保护?

复习题复习题1.何为船舶抵押权?

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

2.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

3.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

未经登记船舶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4.同一船舶上是否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

对它们的受偿顺序有何规定?

5.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6.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五、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五、船舶留置权的标的造船合同或者修船合同项下的船舶六、船舶留置权的主体造船人、修船人七、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七、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CMC第25条

(2):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香港船舶“德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德恒号”赔偿案件时,甲、乙、丙的受偿顺序是?

A.甲乙丙B.乙甲丙C.丙甲乙D.乙丙甲第四节第四节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一、船舶船舶优先权的概念P3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CMC第21条)二、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一)法定性

(二)追及性(三)秘密性(四)优先性

(一)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二)权利人的受偿顺序1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CMCCMC第第2525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CMCCMC第第2424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受偿顺序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受偿顺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CMC第23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

(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2、具有优先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纺织轻工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