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一(超级经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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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民法的学习一、民法是一部什么法o民法总则o人格权法o物权法(07)o合同法(99)o婚姻法(80、01)o收养法(91、98)o继承法(85)o侵权责任法(09)o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0)二、怎样学习民法o观念更新o法律规则与法律技术o理论与实践o独立思考o要求参考书目o1、王泽鉴:

民法总则(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o2、王泽鉴: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o3、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o4、龙卫球:

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o5、梁慧星:

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社2003年;o6、星野英一:

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o7、梁慧星:

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o8、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o9、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o10、拉伦茨: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王泽鉴: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

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

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

民法总则(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王泽鉴先生专攻民法,其民法专长系台湾之权威。

其于任教期间曾担任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长、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等职,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

其在台湾大学服务期间,育人无数。

1994年起任司法院大法官,2003年卸任。

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暨马汉宝法学讲座教授。

2、王泽鉴: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最新版)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

本书是王泽鉴先生的经典著作之一。

3、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o本书是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著“天龙八部”。

本书论述了现行台湾民法自制定以来的民法实务与理论的演变,尤其是里面的大量实务案例和真实判例,无不在引导读者了解、学习、研究民法的基本体系和具体的内容。

作者倾注了他研究民法的极大热情,其精心、认真在书处处可见,案例之组织的严谨、周延以及案例分析的精到,都可令读者受益匪浅。

4、龙卫球:

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龙卫球,男,1968年出生,江西吉水人。

1989年毕业于江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1991年入中国政法大学,1993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993年12月起留校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

1998年1999年入选美国国会资助的富布莱特项目,赴美国法学院研修。

2007年7月起任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院长。

5、梁慧星:

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

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

本书主要为民法的初学者而准备。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习法律的重点。

民法中有许多概念、原理,对于初学者来说比较抽象,也不易于理解。

作者希望本书能够成为初学者的一个很好的入门读物。

本书主要内容来源于作者的民法总论一书。

但是,作者在这本书的基础上,适当增删,使之更加符合入门读者的需求。

为了阅读的方便,书中的脚注大多删去。

读者可以查阅书后的参考文献。

6、星野英一:

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星野英一,1926年出生,1951年毕业于东京人学法学院,现为日本学士院会员,东京大学名誉教授。

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虽然提供的是有关民法的一种新的教育、学习方法,它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民法学的一种新主张,一个新命题。

不管从纵向还是从横向来学习民法,我们更多地是要钻入民法中学习。

但是,我们也应该跳出民法,站在民法之外(的角度)来学习、考察民法,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

7、梁慧星:

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概述第二讲法律解释方法第三讲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四讲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五讲利益衡量8、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为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

本书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全书体系完整科学,内容新颖翔实,构建了我国民法总则理论体系。

本书对我国民法方法论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初步建立了我国民法方法论体系,为适用民法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同时,作者对司法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的深入研究,对于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9、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迪特尔梅迪库斯,生于1929年5月9日,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在德国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威望。

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国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大学生必备的教材。

德国民法总论主要旨在满足高年级大学生的需要。

不过我希望,它的绝大部分内容也能为有兴趣的初学者所读懂,这样他就能够较早地接触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诸类问题。

无论是初学者还是高年级的大学生,我衷心地希望,读者在阅读德国民法总论的时候,除了应查阅第一编法律条款外,还应查阅书中提到的其他各编的法律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使为法律体系所割裂的一般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相逢在记忆中。

10、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卡尔卡尔拉伦茨拉伦茨(KarlLarenz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市,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作者卡尔拉伦茨主要追求的是下列学术宗旨:

不仅仅局限于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法律规定作出阐述,除此之外还要揭示私法的基础,并使读者意识到民法的体系和基本概念。

在阐述民法的体系时,拉伦茨不仅分析了所谓的“外在体系”,而且还力求揭示所谓的“内在体系”。

在这里,“外在体系”是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所作的概念上的整理和阐明;而“内在体系”则是指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之间的实质联系。

第一章民法概述o第一节法、私法与民法o第二节民法简史第一节法、私法与民法o一、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o

(一)公法与私法o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o1、人身关系的构造o2、财产关系的构造一、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o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条:

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o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条:

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范。

二、民法典的构成o

(一)Pandekten模式o

(二)构成的概要

(一)潘德克吞(Pandekten)模式在罗马法大全中被称为学说汇纂学说汇纂中的部分。

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程中被德国德国继受。

19世纪德国以其为蓝本建构了宏大体系。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可以说是潘德克吞法学的集大成者。

后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之体系是参考它作成的。

(一)潘德克吞(Pandekten)模式o潘德克吞(Pandekten)模式的思路o一种抽象化的手法,把个别事项的共通部分拿出来放到前头。

将分则中的共通部分抽出。

o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合同法总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民法总则民法分则

(二)构成的概要o民法总则o人格权法o物权法(07)o合同法(99)o婚姻法(80、01)o收养法(91、98)o继承法(85)o侵权责任法(09)o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0)三、民法总则的含义与结构o

(一)民法总则的含义o

(二)民法总则的形成o(三)民法总则的基本结构

(一)民法总则的含义o非基本原则部分,按潘德克吞模式将整个民法共通的事项抽离出来规定的才是民法总则。

(二)民法总则的形成o思考:

o例1、房屋买卖o例2、债务免除o例3、放弃继承o例4、雇佣合同1、民法共通事项的抽出o例1、基于胁迫缔结买卖合同o例2、基于胁迫免除债务o例3、基于胁迫放弃继承o例4、基于胁迫缔结雇佣合同2、共通事项的规定方法o1、保护受胁迫人的方法o合同情形o单方的宣言行为o2、通过抽出共通概念形成概念o意思表示概念的形成o构成基于胁迫的意思表示撤销(三)民法总则的基本结构权利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变动自然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时间经过非法人组织事实行为第二节民法简史o一、罗马法o二、罗马法之复兴o三、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o四、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o五、中国民法简史一、罗马法o十二铜表法o民(国)法大全o查士丁尼法典o法学阶梯o法学汇纂o新律二、罗马法之复兴o条件o起源o内容三、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o

(一)继受的过程o

(二)法国民法典的基石o(三)法国民法典的结构与内容o(四)法国民法典的风格四、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o

(一)继受的过程o

(二)德国民法典的基石o(三)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与内容o(四)德国民法典的语言特点与立法技术五、中国民法简史第二章民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和适用o第一节民法的渊源o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o第三节民法的适用第一节民法的渊源o一、司法视角下的法律渊源o二、法律渊源的意义o三、中国民法的渊源一、司法视角下的法律渊源二、法律渊源的意义三、中国民法的渊源o

(一)法律、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o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o

(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中国民法的渊源o(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o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o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o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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