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争议责任追究制度教学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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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争议责任追究制度教学文案

杭州万事利医院医疗争议评析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争议、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患者安全,维护医院的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明确医疗争议的责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医疗活动中所发生的医疗争议。

三、职责

1.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医疗争议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报给医院领导及江干区卫生局医政科。

2.医院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相关科室主任制订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察。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建设

1、建立由院领导和医务、护理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的医疗争议评析小组。

2、医政科为医疗争议评析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评析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评析对象

1.医疗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

(1)凡发生赔(补)偿的所有医疗争议。

(2)虽无赔(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争议。

(三)医疗争议的信息来源

1.病人及/或家属的投诉(包括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后反馈下来的医疗争议)。

2.当事人的报告。

3.医政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四)医疗争议的登记及归档

1.医政科建立医疗争议的登记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争议进行认真调查、登记。

不得置之不理或隐瞒不报。

2.登记的内容包括:

当事人科室。

医疗争议的遭遇人及其相关个人资料。

事件的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

医疗争议的遭遇人或其委托人的要求等。

有关人员的调查情况。

3.对发生的医疗争议建立档案,内容应包括:

(1)患者来访、投诉受理表(若该医疗争议为患者/或家属

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后的反馈则必须包括相关部门的反馈表)。

(2)当事医疗机构的讨论报告。

(3)当事人员的书面陈述和认识。

(4)对事件的调查报告,当事病人、医务人员及其

他有关部门人员提供的证据。

(5)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需附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需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的,需附行政调解书;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需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6)区卫生局对该医疗争议的评析结论。

(7)区卫生局的处理意见。

(8)保险公司理赔单和分析报告。

(五)医疗争议的评析。

1.由医务科对医疗争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评析,并于次月5日前将安全医疗报表(附评析报告内容)交区卫生局医政科。

3.评析内容:

(1)医疗争议的原因。

(2)医疗争议的性质。

(3)医疗争议的评析结果:

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无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主任:

蒋玉东

副主任:

刘政委

成员:

刘阮宝徐永红黄种德郭希帮蔡志煌

 

杭州万事利医院医疗事故、医疗争议、责任追究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减少医疗争议发生,提高医疗水平,促进医院及当事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结合《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医疗活动中所发生的医疗争议。

第三条应进一步落实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安全医疗工作,积极防范各类医疗事故、医疗争议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争议的处理

第四条医疗争议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争议及时解决。

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需填写医疗争议处理申请书,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一切事宜由医疗机构医务科统一处理。

第五条医疗争议发生后需区卫生局出面协调的,由医务科填写医疗争议处理申请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申请区卫生局处理。

第六条患者或家属直接到区、市卫生局或其它上级有关部门投诉的医疗争议,当医院相关部门接到反馈后,医院医务科应予立案登记,并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客观合理的协调解决方案。

第三章医疗争议性质的认定

第七条医疗争议评析委员会应对医疗争议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八条医疗争议评析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认定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争议评析委员会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行为在导致医疗争议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行为在医疗争议中的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争议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争议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争议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

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争议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5.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无责任的医疗争议: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预料之中,也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引起。

第四章医疗争议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条根据医疗争议评析,对医疗争议责任人员的处理:

1.完全责任的医疗争议,赔(补)偿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主要责任人扣除2~3个月的效益工资(含活工资、省市职岗津贴、省补贴收入、奖金,下同);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相应下降全部待遇(下同);赔(补)偿额度在5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扣除4~12个月的效益工资,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

情节严重的,医院可给予待聘、解聘处理,或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2.主要责任的医疗争议,赔(补)偿额度在5万元以内(含

5万元),主要责任人扣除1~3个月的效益工资;赔(补)偿额度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主要责任人扣除3~5个月的效益工资,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赔(补)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扣除6~12个月的效益工资,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

3.次要责任的医疗争议,赔(补)偿额度在5万元以内(含

5万元)的,主要责任人扣除1~2个月的效益工资;赔(补)偿额度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主要责任人扣除3~5个月的效益工资,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赔(补)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扣除6~12个月的效益工资,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

4.轻微责任的医疗争议,赔(补)偿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内的,主要责任人扣除1个月的效益工资;赔(补)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主要责任人扣除2~5个月的效益工资,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

5.若该医疗争议有多个责任人,每个当事人的赔偿额度则按其在该医疗争议中责任承担比例予以计算。

6.经医疗争议评析委员会评析后或区卫生局医疗争议评析委员会评析后认定该医疗争议的责任人负有次要责任及其以上责任的,该起医疗争议及责任程度要记录到其“日常行为记录档案”中。

7.经医疗争议评析小组评议后认为要承担次要责任或以上的,当事人在年终评优评先中实行医疗安全一票否决;经医疗争议评析小组评议后认为要承担主要责任或以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医疗机构在年终评优评先中实行医疗安全一票否决制。

8.医疗争议评析小组作出的评析意见,由院务会讨论批准后执行;局医疗争议评析小组作出的评析意见,由局党委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赔(补)款额度虽未达到相应标准,但情节严重,影响极大的,对责任人追究可按高一级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同一人员,一年中第二次出现次要责任及以上的医疗争议;或同一人员,再次出现近年中曾经发生过的相同原因的医疗争议,对责任人的追究可按高一级的规定处理。

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争议,且均为主要责任人,该责任人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医院必须给予待聘或解聘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文件的医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触犯刑法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法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同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对经过卫生局医疗争议评析委员会评析确定为负有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除按照医疗争议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调离临床一线岗位3至6个月。

第十五条医疗争议的经济赔(补)偿包括下列费用:

1.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医院应做出的经济赔偿;

2.争议发生后经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卫生行政部门行

政调解,医院应做出的经济赔偿或补偿;

3.争议发生后经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卫生行政部门政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管理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发生赔(补)偿额度大于20万元的医疗争议(指单起医疗争议,下同),经评析属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医疗争议,医疗争议发生科室的负责人应予以免职;第十六条医院发生赔(补)偿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医疗争议,经评析属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医疗争议,医院分管院长及医务科主要负责人应免除行政职务。

第十七条医院发生赔(补)偿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医疗争议,经评析属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医疗争议,医院院长应免除行政职务。

第六章瞒报、漏报医疗争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科室瞒报、漏报医疗争议(指发生赔偿、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争议),包括发生争议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评析,每发现一起扣除科室目标管理责任奖1000元。

瞒报、漏报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争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科室应以季度为周期,于次月10日前将每季医疗事故发生情况、医院评析意见、赔(补)偿情况报医务科备案;经医疗争议评析委员会评析的,科室应根据医疗争议评析委员会意见,于30天内将处理结果报医务科。

第二十一条医院评析意见与上级评析意见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局评析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对争议当事人(科室)执行扣发效益工资或低聘技术职务同时降低待遇的时间,从医疗争议评析委员会发出书面评析意见后的次月开始,终止时间按实际执行时间计。

低聘技术职务的,同时报局人事科备案入档。

第二十三条如本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与上级卫生部门后出台的有关制度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卫生部门出台制度规定为准。

 

杭州万事利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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