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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土里利用总体规划

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201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为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原《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年)》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规划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切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是:

以中发[1997]ll号文、鲁发[1997]9号文、青发[1997]27号文、青政办发[1997]118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坚持从国情、市情出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对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的要求,参照相关规划,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用地作为规划重点;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规划任务是:

根据《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土地资源的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特别是耕地指标;组织划定土地利用区,将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分区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并确定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第五条规划原则是:

在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坚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平衡;坚持因地制宜,注重规划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第六条规划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100号);

5.《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大力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鲁发[1997]9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46号;

7.《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1997);

9.《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0.《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

第七条规划基期为1996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近期规划期为2000年,远景展望期为2030年。

第八条规划的范围为青岛市行政辖区面积,根据1996年土地变更调查,全市土地总面积为11102.68平方公里。

农用地791127.4公顷,其中耕地550106.5公顷,园地77893.9公顷,林地106839.4公顷,水面56197.6公顷;建设用地213247.1公顷,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32385.9公顷,交通用地44977.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5883.6公顷;未利用地105893.5公顷。

第二章规划目标

第一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九条加快区域功能、城市建设、产业配置等方面的统—规划和分步实施,逐步建成以港口贸易、现代工业、发达农业、金融服务、旅游度假、海洋科研为特色的功能完善、文明富裕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城市总体布局分为中心区和卫星城市两大区域,中心区主要由市内各区构成,卫星城市区由五个县级市构成,两大区域之间由济青、烟青、环胶州湾公路和胶济铁路等交通干线贯穿。

产业结构上,逐步形成发达港口贸易、金融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现代化高附加值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发达型农业与规模化加工业相结合的城镇产业多层推进的格局。

第十条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是:

到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150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972元,一、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2:

47:

41;到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983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9773元以上,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步达到50%以上。

第十一条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到2000年社会常住人口控制在720万人以内,城市化水平达到50%,到2010年社会常住人口控制在750万人以内,城市化水平达到60%。

第二节规划目标

第十二条实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逐步提高耕地质量,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农业用地;有效控制非农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全面展开土地整理和开发复垦工作,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促进土地资源利用与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全市耕地减少量指标控制在16000.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14133.4公顷,退耕1133.3公顷,灾毁733.3公顷,补充耕地量不低于16666.7公顷,耕地净增不低于666.7公顷。

(二)全市土地利用率由1996年的92.7%提高到94.2%;森林覆盖率由22.5%提高到27%;土地产出率由6.4万元/公顷提高到26.9万元/公顷。

(三)到201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80622.0公顷,保护率达87.4%。

(四)近期规划目标:

到200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控制在5200.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640.O公顷,补充耕地6114.7公顷,全市净增耕地914.7公顷。

土地利用率提高到93.2%,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5.5%。

第三节远景展望

第十三条到2030年,全市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

全市耕地总量保持在553391.9公顷,人口总数控制在814万人左右;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30%左右;土地后备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利用,土地利用率达到95%左右。

第四节土地利用方针

第十四条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改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十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十六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业用地。

根据我市土地资源情况,兼顾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逐步调整不合理的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

第十七条加大土地整理及开发复垦工作力度。

增加投入,严格实施耕地“占—补—”制度,扩大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八条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保护耕地为重点,在充分挖潜的基础上,基本满足各业必要用地需求,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和产业的协调发展为指导思想,按照保护耕地,优先安排农业用地,严格控制各类农业建设规模扩大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总体趋势是农用地、建设用地略有增加,未利用地有所减少。

第十九条加强农用地的保护利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加大农业投入,切实提高农用地的利用效率,推进农用地的规模利用和农业的产业化。

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农用地净增10532.2公顷,至2010年达到801659.6公顷。

(一)现有耕地550l06.5公顷,到2010年增至551915.1公顷。

规划期间用于各项建设用地14133.4公顷,退耕1133.3公顷,灾毁733.3公顷,共计16000.0公顷。

同期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17808.6公顷,增减相抵全市耕地净增加1808.6公顷,增加0.33%。

(二)现有园地77983.9公顷,到2010年减为73136.0公顷。

规划期间有4263.1公顷园地退园还耕,有126.7公顷退园还林,有2548.8公顷用于建设用地。

同期新开发、土地整理园地2090.7公顷,园地净减少4847.9公顷,减少6.22%。

(三)现有林地106839.4公顷,到2010年增至108270.8公顷。

现有林地有2574.2公顷用于各项建设,有1853.8公顷用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

同期开发复垦、土地整理增加林地5859.4公顷。

规划期间确保沿海防护林带用地,林地净增加1431.4公顷,增加1.34%。

(四)现有水面56197.6公顷,到2010年增至68337.7公顷。

规划期间利用水面开发耕地91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占用41.8公顷,交通占用27.0公顷,水利设施占用690.0公顷。

同期,由于农田水利建设及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增加水面13812.4公顷,水面净增12140.1公顷,增加21.60%。

第二十条控制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大,合理引导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向,尽量节约占用农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及建设存量土地,节地控潜,积极推进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建设用地净增18276.2公顷,至2010年达到231523.2公顷。

(—)现有城镇居民点工矿用地132385.9公顷,到2010年增至143182.6公顷。

其中占用耕地8091.4公顷,林地574.6公顷,园地928.7公顷,水域895.3公顷,交通用地739.3公顷,未利用地1680.3公顷。

同期开发复垦、整理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650.8公顷,交通用地占用462.1公顷。

净增加10796.7公顷,增加8.16%。

规划期间保证必要的城市建设用地,严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

其中青岛市中心城区规模由16938.2公顷发展到23330.6公顷;胶州市区由1442.9公顷发展到2154.1公顷;即墨市区由1764.2公顷发展到2645.0公顷;平度市区由1419.9公顷发展到2126.5公顷;胶南市区由1303.6公顷发展到1950.9公顷;莱西市区由1071.2公顷发展到1681.3公顷。

规划期间大力推广紫红色粘土页岩烧砖瓦技术,以节约耕地。

(二)现有交通用地44977.6公顷,到20lO年增至49470.0公顷。

其中占耕地2782.0公顷,园地517.4公顷,林地25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462.1公顷,水域818.7公顷,未利用土地418.0公顷。

同期交通用地复垦为耕地19.1公顷,居民点及工矿占用739.3公顷,交通用地净增加4492.4公顷,增加9.99%。

规划期间保证黄日公路、青银公路、青威公路、同三公路、双流高速公路、胶黄铁路复线、蓝烟铁路复线、铁路运输中南泉货物车站扩建、蓝村货场扩建、胶州站内增加股道、前湾港、流亭国际机场等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三)现有水利设施用地35883.6公顷,到2010年增至38870.6公顷。

规划期间废弃水利设施开发耕地34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占用204.8公顷,交通占用175.0公顷,农田水利占用580.4公顷。

同期水利设施建设扩大4290.8公顷,占用耕地2256.6公顷,园地451.2公顷,林地244.3公顷,水面690.0公顷,滩涂、苇地280.0公顷,未利用土地368.7公顷,净增2987.O公顷,增加8.32%。

重点满足水库坝址、灌溉、渠系工程、调水工程用地需求。

第二十一条加大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注意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及开发复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未利用地净减28808.3公顷。

至2010年减至77085.2公顷。

(一)现有滩涂、苇地25215.7公顷,到2010年减至11936.6公顷。

规划期内滩徐、苇地开发耕地3137.9公顷,园地594.5公顷,林地103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建设占用648.7公顷,交通占用616.7公顷,农田水利及水产养殖利用6966.2公顷,水利设施占用280.0公顷,净减13279.1公顷,减少52.66%。

规划期间滩涂、苇地的开发利用必须注意土地自然与人工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治理。

(二)现有未利用土地80677.8公顷,到2010年减至65148.6公顷。

新开发的土地有6258.4公顷开发为耕地,975.7公顷开发为园地,3453.2公顷发展为林地,1680.3公顷开发为城镇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18.0公顷开发为交通用地,3476.9公顷开发为水域。

同期耕地灾毁增加未利用土地733.3公顷,未利用土地净减少15529.2公顷,减少19.25%。

规划期间要加大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力度,增加投入,在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三者统一的基础上,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章土地利用分区

第—节区域土地利用

第二十二条为达到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规划目标。

根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性,将我市分成:

环胶州湾城郊港口工商金融发展区;胶州湾两翼沿海渔业林业旅游发展区(分两个亚区);中部平原粮油发展区;山区丘陵林果矿产发展区(分三个亚区)。

第二十三条环胶州湾城郊港口工商金融发展区(Ⅰ)。

(一)区域范围:

该区环抱胶州湾,含胶南、胶州、城阳和崂山的十一处乡镇及青岛市内四区和黄岛区。

土地总面积117121.1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0.6%。

(二)土地利用方向:

1.以市区带动城郊,加速全区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2.搞好细部规划,特别是搞好城乡结合部规划,挖掘城市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土地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

3.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土地的高效集约利用。

4.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加快电子、海洋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第二十四条胶州湾两翼沿海渔业林业旅游发展区(Ⅱ)。

(—)区域范围:

该区北自即墨市金口湾、南至胶南市黄家塘湾,被胶州湾分为两个亚区。

Ⅱ一1亚区含崂山区、即墨市8处乡镇,土地面积78031.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7.O%;Ⅱ—2亚区含胶南市8处乡镇和3个办事处,土地总面积72975.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6%。

(二)土地利用方向:

1.增加投入,发挥水产资源丰富的优势,进行浅海海面开发,建设海洋牧场。

2.发展林业,加强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加快沿海防护林带建设,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4.深入调查,科学布局,加快港口码头建设。

第二十五条中部平原粮油发展区(Ⅲ)。

(一)区域范围:

该区位于青岛市中部,含平度、莱西、即墨、胶州的58处乡镇和9个办事处,全区土地总面积为475519.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2.8%。

(二)土地利用方向是:

1.发挥平原地区土地资源优势,以立体种植,提高复种指数,加大投入为突破口,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创汇农业。

2.加强土地整理工作力度,扩大有效耕种面积,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提高土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3.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扩大水浇地面积,对干旱、渍涝等障碍因素进行综合治理。

完善平原绿化体系,提高农田林网标准和质量,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山区丘陵林果矿产发展区(Ⅳ)。

(—)区域范围:

该区地型以山区、丘陵为主,主要由大泽山、崂山、大、小珠山组成,分为三个亚区。

Ⅳ一1亚区含城阳、崂山和即墨市的9个乡镇,土地总面积50522.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6%;Ⅳ一2亚区以大泽山为中心,含平度东北部和莱西西北部的18个乡镇,全区土地总面积165919.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4.9%;Ⅳ一3亚区以大、小珠山为中心,含胶南市和胶州市20个乡镇,土地总面积150178.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5%。

(二)土地利用方向:

1.充分发挥山区林果业优势,搞好果品生产,大力发展果品加工业。

2.加快林业建设,以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为主,实行以荒山造林、地堰开发种植林果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培植和利用山区资源优势。

3.充分利用山丘地区矿产资源,积极发展建材、采矿业。

4.充分发挥山区后备土地资源多的优势,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加大开发复垦工作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5.搞好山区旅游景点配套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旅游业。

第二节土地利用控制分区

第二十七条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各用地部门专项规划图件等资料,通过叠置转绘、综合平衡将全市土地划分为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盐业用地区、水城、暂不利用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共9个类型用地区。

第二十八条农业用地区。

区内以耕地为主体,含有少量林地、园地和非农业用地,该区土地面积为636486.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7.3%,主要分布于大泽山西麓、大、小沽河流域及姜山洼—带的山间平原、低山丘陵区、海河阶地、山前冲积阶地等。

农业用地区中分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业用地区。

农业用地区的发展方向是:

切实保护区内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加大农业投入,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

农业用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

(一)农业用地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使用。

(二)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用地;按规划应保留现状用途的其他用地,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而积。

(三)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校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四)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园地区。

区内以规划的园业用地为主体,间有零星其他地类,是果树、桑园和茶场用地区域,该区土地总面积67264.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1%。

主要分布于山地丘陵中下部的斜坡、缓坡地和山前平原。

全市园地以平度、莱西最多,其次是崂山、胶南。

园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

(一)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园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鼓励园地区内影响种植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三)严格控制园地区内的耕地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四)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第三十条林业用地区。

该区是发展林业、保持水土、改造生态环境所需要的用地区域,以规划的林业用地为主体,区域内含有零星的非林业用地。

本区土地面积为105859.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5%,主要分布于崂山、大泽山、大、小珠山、铁镢山等地区。

林业用地区的土地利用主要方向是:

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切实加强管理,建设中部平原洼地农田林网、北部山丘水土保持经济林、沿海防护林带,以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林业用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

(一)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控制林业用地区内的耕地改变用途。

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四)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

第三十一条城镇建设用地区。

包括规划的城市和建制镇。

该区面积6726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1%。

城镇建设用地区主要分布在青岛市区,在胶州湾东岸聚集了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崂山6区,在胶州湾西岸以黄岛区为主,形成“一个主城、一个辅城和环胶州湾沿线为发展组团”的布局形式。

五个县级市和其它建制镇则相对均衡分布。

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

(一)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区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高新科技项目应首先集中安排在国家批准的高科技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内,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二)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四)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

第三十二条村镇建设用地区。

包括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该区而积55135.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0%。

村镇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

(—)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村镇建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项目应集中安排在村镇建设用地区内,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二)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

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三)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四)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鼓励与引导发展高层建筑。

确需扩大规模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五)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三十三条盐业用地区。

包括以经营盐业为目的的盐场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区域。

全市的盐业用地在规划期间不予扩大,盐业用地区主要指规划期内不改变用途的盐业用地。

该区土地面积11027.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

主要分布于环胶州湾沿海一带,包括城阳区上马镇、棘洪滩镇、即墨市王村镇、胶州市营房镇、胶南市红石崖镇等。

盐业用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

(一)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盐业生产建设。

(二)鼓励其它零星分布的盐田向盐业用地区集中。

(三)控制盐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安排附属设施建设用地。

(四)严禁污染项目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水域。

指成片分布的滩涂、水库等水面。

该区土地面积10581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5%。

主要包括沿海滩涂及产芝、尹府、宋化泉、棘洪滩、陡崖子、铁山、崂山水库等水域。

水域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水利灌溉、蓄洪、泄洪、水产养殖等用途,不得随意改为他用。

(二)严禁破坏或污染周边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水域。

第三十五条暂不利用区。

主要包括规划期暂不开发利用的成片的未利用土地。

该区土地总面积6142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5%。

暂不利用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受各种因素影响,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利用。

(二)确有条件开发,须取得政府同意,以不破坏周围生态环境为前提。

第三十六条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

指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

该区为复区,主要分布于崂山、大青山、大、小珠山、大泽山、艾山、马山等山系的林业用地区中,面积27568.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5%。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三)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禁止开山炸石、取土烧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土地保护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及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对经济价值高、有特殊用途的土地予以保护,实行土地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土地利用模式。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林地、园地、耕地等经济价值较高土地资源的保护,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全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480622.0公顷,保护率为87.4%。

其中崂山区2054.3公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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