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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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制定了《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市人民政府〔2014〕9号市长办公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进长沙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长政办函〔2014〕88号,以下称《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行动计划》,市本级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各切块5000万元,共计整合1亿元,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特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管理,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切块整合的专项资金统一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不再适用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技术领域关键、共性、重大技术攻关、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应用进行补贴等,主要包括:

 

(一)鼓励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和机构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评估认可的服务平台,给予其建设投资额10%的补助或贷款贴息,单个平台建设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与其他产业相关企业加强对接。

加大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机械装备、汽车、食品、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应用示范,对应用示范项目,按不超过金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开展交流与合作,对企业参加大型国际、国内展会,对参展企业按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园区、国内外知名机构和企业在长沙举办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创业赛事、行业峰会、手机文博会等活动,按不超过实际举办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进一步加大对移动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等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

对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典型案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资本引进。

吸引社会资本,与省级财政资金联合设立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具有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促进长沙产业集聚。

 

(六)鼓励创新创业。

支持园区(产业集聚区)建立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称孵化平台),对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孵化平台按1:

1配套提供创业扶持资金),该资金通过孵化平台对小微创业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资金补助,并提供免费办公环境、财税政策扶持等创业孵化服务,具体由孵化平台运营主体制定相关(办法)报批后执行。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需超过30%)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均需由申报单位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项目申报除上报以上纸质文件、承诺书、申请表之外,还需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第十条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或贷款贴息,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等;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移动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用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

 

(二)应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研发成果等;

 

(四)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五)产品或应用服务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展会、行业峰会、创新创业赛事、手机文博会等开拓市场补助,应当在举办前,同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备案;举办后,申请补贴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组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企业)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其中企业还应介绍主营业务情况,提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组织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会议主要议程、会议主要成果等;

 

(四)会议开支发票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主要产品和知识产权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知识产权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知识产权维权相关资料和实际发生费用凭证明细表及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申请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情况等;

 

(二)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创业专项资金配套承诺函、孵化专用场地证明;

 

(三)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的平台相关证明文件及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管理细则(办法)文件;

 

(四)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运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园区(产业集聚区)内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十五条申请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按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相关进行申报。

 

第四章申报主体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分别由以下主体申报: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

每年7月10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申报通知同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

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含工业园区项目)组织联合申报。

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负责项目资料的接收(各区县(市)和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可常年受理接收申报资料,集中上报时需修改调整资料的,通知补充修改后上报),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上报时限内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中应同时上报汇总表。

 

(三)项目汇总和部门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合规性和符合性审查。

 

(四)专家评审。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参与评审工作。

 

(五)政府审批。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共同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报联席会议对拟定的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审定。

 

(六)结果公示。

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在《长沙晚报》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集中支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有异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联席会议最终审定。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采取两次拨款方式,首次拨付资金额度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五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下的,按照管理级次由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或验收。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验收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意见。

凡项目单位有应验收项目而未验收的或项目还未执行完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单位新的项目。

 

第十九条支持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实施完成并提出验收申请。

逾期未申请验收的,不再组织验收,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有后续资金拨付的,不再拨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4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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