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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内容与方法

附录2:

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1.1※

 电梯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产品出厂合格证;

 b.机房井道布置图;

 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d.层门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经制造单位盖章确认;

 e.电气原理图;

 f.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报告书,并经制造单位盖章确认。

 电梯安装前和进行监督检验时对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a.出厂合格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有按照“GB7588生产的字样”;是否有电梯主要技术参数;是否有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门机的型号和编号;是否有制造单位的公章或检验合格章及出厂日期等。

 b.机房井道布置图的设计尺寸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安全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在人进入空间等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说明书是否有使用、维修、故障排除等方面的内容。

 d.所有安全部件是否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对安全钳应确认试验报告中安全钳允许的P+Q值是否适合电梯的要求;对缓冲器应确认试验报告中确定的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是否适合所属的电梯;对限速器应确认试验报告中确认的速度是否适合所属的电梯;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确认其型式、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是否与电梯相符。

 e.检查电气原理图确认是否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f.确认所检型号电梯是否经过型式试验,各种配置是否与报告书相符。

1.2

 安装(大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重大修理清单。

 检查安装(大修)单位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确认是否进行了自检,是否经内部验收合格。

 对安装过程记录和(或)验收报告如有疑问应在检验中予以确认,若确认项目不合格且该项目超出本检规范围,应按增加检验项目处理。

1.3※

 改造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电控柜曳引机等重要部件和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根据改造部分的清单确定改造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复印件是否已经改造单位盖章确认;提供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是否符合编审批程序。

1.4※

 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下述资料:

 a.电梯注册登记证号;

 b.电梯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

 c.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维保单位应提供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记录。

 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进行监督检验时检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做好记录:

 a.电梯注册登记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

 b.是否建立了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c.是否建立了规章制度,是否已认真执行。

2.

2.1

 电梯机房应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应设置非电梯用的线槽、电缆或装置。

 外观检查。

2.2

 机房通道应设永久性电气照明,且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安全方便地使用,而无需经过私人房间。

机房通道应优先考虑全部用楼梯,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梯子,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通往机房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b.梯子必须固定而不能被移动。

 c.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在65°~75°之间,并不宜滑动或翻转。

 d.靠近梯子顶端应设置把手。

 外观检查。

2.3

 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60m,高度不应小于1.80m,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等字样。

 外观检查。

通道门的宽度和高度,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2.4

 机房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保证作业时人员的安全,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的净空面积为:

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米和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机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并设置护栏;

 需要维修和检查的运动部件和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必须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且净高度不小于2m。

 目测,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2.5

 机房地板上的开口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地面至少50mm。

 目测,必要时用钢板尺或卷尺测量。

2.6※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对变频变压控制的电梯,应具有断相保护功能且有效。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对变频变压控制的电梯,应具有断相保护功能且有效。

2.7

 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

对于安全电路的接插件应有措施防止重新插入时插错。

 外观检查。

2.8

 

 在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而且应当有锁,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

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各台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应有易于识别的标志。

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和通风;

 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机房内电源插座;

 d.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主开关应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且在断开位置能有效锁住以确保不出现误动作。

 断开主电源开关。

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是否被切断。

 同时检查开关配置、布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电梯使用要求。

2.9

 

2.9.1 曳引机工作应无异常噪音和振动。

油量适当。

曳引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同一机房内有多台电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编号区别。

 检查油标油位确定油量。

感观判断曳引机工作状况及标识。

2.9.2※ 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摩擦。

制动装置的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

人工开闸必须要持续力才能保持。

 外观检查和手动试验,必要时用塞尺测量。

2.9.3※ 切断电动机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静态元件供电时,也可由与上述有类似效果的一个可切断各相电流的接触器加上阻断静态元件电流的装置和检测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来实现。

若在改变运行方向前接触器未释放,电梯不能再运行。

若正常停车时未能有效阻断静态元件电流,则应使接触器释放,并防止电梯再运行。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检查切断制动器电流的电气装置数量和独立性。

并通过运行中人为使接触器不释放,以检查其控制要求。

2.9.4※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检查切断制动器电流的电气装置数量和独立性。

并通过运行中人为使接触器不释放,以检查其控制要求。

2.9.5 曳引轮、滑轮必须具有防脱槽装置和机械部件防护装置。

轮槽不应有严重不均匀磨损。

 外观检查,对于新梯至少在钢丝绳进出曳引轮处加防护装置。

2.

2.10

 

2.10.1※ 应有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进行紧急操作的慢速移动轿厢措施,操作可靠。

如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可采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否则机房内应设置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

电动紧急运行应能防止除检修运行外的一切电动运行。

 应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断电检查轿厢移动装置的功能。

如采用手动移动装置,应在轿厢满载时向上盘车检查,对可拆卸盘车手轮应试验电气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如采用电动紧急操作装置,应试验其功能。

2.10.2 松闸扳手应漆成红色,盘车轮应是无辐条的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外观检查。

2.10.3 机房内应贴有发生困人故障时应遵循的规程,救援步骤、方法和轿厢移动装置使用的详细说明。

 对于手动操作的,应在电梯驱动主机上靠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手轮是不能拆卸则可在手轮上标出。

 对于电动操作的应在紧急电动运行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外观检查。

2.10.4 机房内应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外观检查。

2.11※

2.11.1限速器应标明电梯额定速度、电气保护开关工作速度、动作速度、制造单位等内容。

检查标牌的标注。

2.11.2※ 应有可停止轿厢上行和下行方向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电气开关。

该开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

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最迟应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停止电梯运行。

并应有机械复位前防止电梯启动的电气安全装置。

 通电试验,按动电气开电梯应停止运行。

动作速度测量按2.11.3条规定进行。

 手动试验机械复位前防止电梯启动的电气安全装置。

2.11.3※ 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

 a.对于没有限速器调试证书副本的新安装电梯;

 b.调节部位无封记和封记移动;

 c.动作出现异常;

 d.使用周期达到4年。

 限速器调整后应加封记。

 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应由有条件单位如制造厂或检验机构进行,校验必须采用专用测试设备。

 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将限速器绳拉起,脱离开限速轮。

用大力钳夹住限速器绳使其不能落下。

将电梯测速表的一组检测线跨接到限速器联动开关的两端,另一组检测线跨接到一微动开关的两端,将微动开关放到限速器夹块的下方,使限速器动作,夹块动作时即可打断开关。

用可调速的专用驱动装置逐渐将限速器加速,同时用测速表测量限速轮的线速度。

此时测速表的测试头应放在限速轮上限速器绳中心位置。

当开关动作时自动记录限速器开关和夹钳动作的速度值。

2.12

2.12.1供电系统采用TN-S或TN-C-S系统,进入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始终分开。

 检查电气图和实物,并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检查零线和地线之间是否连通。

2.12.2※ 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根据供电系统的要求,直接可靠接地(PE),接地电阻小于4Ω。

接地支线应分别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外观检查和用万用表接地连通性。

用接地电阻仪器测量接地电阻阻值。

2.13※

 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不小于0.5ΜΩ;照明电路和其他电路不小于0.25ΜΩ。

 用500V绝缘电阻仪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电路对地的绝缘电阻。

测量时应断开主电源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元件。

其他电路绝缘电阻的检测根据厂家的说明进行。

厂家要在控制柜上粘贴绝缘测试说明。

3.

3.1

 电梯井道除必要的开口外应完全封闭。

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

部分封闭井道的围壁层门侧不小于3.5m,其他侧符合标准规定。

 外观检查。

部分封闭井道的采用必须在综合考虑环境、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后才能允许使用,必要时用钢卷尺测量。

3.2※

 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a.导轨应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b.轿顶可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当轿厢完全支承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应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轿顶部件最高点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d.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

 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用下值代替:

 a.电梯额定速度≤4m/s时,可减少到1/2,但不小于0.25m;

 b.电梯额定速度>4m/s时,可减少到1/3,但不小于0.28m。

 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在轿顶测量上述数据。

人撤离轿顶后,短接上限位开关和极限开关,慢速提升轿厢,直到对重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量出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的垂直高差,将在轿顶测量的数据减去地坎高差即为实际顶部间距。

计算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当使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时,缓冲器完全压缩应按压缩原高度的90%计算。

3.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井道安全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高度≥1.80m,宽度≥0.35m;

 b.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c.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

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d.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验证门的关闭状态,只有门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同上。

才能运行。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关闭或打开该门,检查电梯开启和停止运行情况。

3.4

 若设置井道检修门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高度≥1.40m,宽度≥0.60m;

 b.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c.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

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d.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验证门的关闭状态,只有门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关闭或打开该门,检查电梯开启和停止运行情况。

3.5

井道

检修

活板

 若设置检修活板门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高度≤0.50m,宽度≤0.50m;

 b.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c.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

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d.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验证门的关闭状态,只有门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关闭或打开该门,检查电梯开启和停止运行情况。

3.6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设置隔障。

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对于旧梯,则要求延伸到底坑地面以上2.50m高度),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对于旧梯该值为0.3m)时,隔障应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3.7

3.7.1 每根导轨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m;如间距大于2.5m应有计算依据。

支架安装牢固。

焊接支架应是双面连续焊缝。

膨胀螺栓只能用于井道具有足够强度的混凝土墙上,膨胀螺栓应垂直于墙面。

 目测,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尺测量。

3.7.2 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均应不大于下列数值: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为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为2mm。

 电梯上下运行,在出现抖动的位置附近用5m磁力线锤或轨道垂直度测量仪沿导轨侧面和顶面测量。

3.7.3 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

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电梯上下运行,在出现抖动的位置附近的导轨支架处用钢卷尺测量。

3.8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为0.20m。

 如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且门只能在层门的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尺测量。

3.9※

 井道上下两端应装设极限开关。

它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极限开关动作后,电梯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

 慢速移动轿厢使极限开关动作后,电梯应能防止上、下两个方向的运行。

短接上下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是否仍保持动作状态。

3.10

导线

电缆

3.10.1 线管、线槽应敷设牢固。

动力与控制线路应分隔敷设,并采取防绝缘层损伤的措施。

 外观检查。

3.10.2 随行电缆应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

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外观检查。

3.11

井道

照明

 井道应设永久性电气照明,井道最高与最低位置0.5m以内各装设一盏灯,再设中间灯。

轿顶面和底坑地面以上1m处照度应大于50lx。

 目测,必要时用照度计测量。

3.12

紧急

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

应当设有一个对讲装置以便人员被困时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且一旦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也可启用。

 检查是否设置,接通和断开供电电源,试验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

4.

轿

4.1

 轿顶应设符合要求的电源插座。

并有相应标志。

电源插座的要求:

2P+PE型250V直接供电或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外观检查并用测试电压。

4.2

*

 轿顶检修控制装置应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且能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操作,并满足下列要求:

 a.一经进入检修运行,应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

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重新恢复正常工作。

 b.轿厢运行应依靠一种持续揿压按钮,以防止误操作,并标明运行方向,轿厢运行速度不应大于0.63m/s。

 c.轿厢运行仍应依靠安全装置。

 d.轿顶一旦进入检修状态,其它位置的检修控制装置应失效。

如果轿厢内设有检修控制装置则应保证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操作。

定期检验时验证双稳态开关是否可靠有效,验证第a、c、d条的符合性,检查轿厢运行方向是否与按钮标示方向一致。

 检查双稳态开关是否符合安全装置要求且有效;检查操作按钮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检查制造单位资料和实际操作判断轿厢运行速度是否符合要求,对检修运行速度有疑问时可进行速度测试。

通过检查电气原理图和实际操作判断其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4.3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的时,轿顶应装设护栏,并固定可靠。

护栏应满足以下要求:

 a.护栏组成:

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中间栏杆及固定在护栏适当位置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b.扶手高度:

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不应小于0.75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不应小于1.10m;

 c.扶栏位置:

护栏应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之内,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10m;

 d.护栏的入口应使人员安全、方便出入。

 定期检验时检查护栏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使用钢卷尺测量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若超过0.3m则检查护栏的组成、高度、安装位置及护栏的入口是否符合要求,并用钢卷尺测量有关尺寸。

4.4

 井道内、轿厢上、对重或平衡重上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张紧轮均应按GB7588-2003表3的要求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轮或链轮、异物进入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所采用的防护装置应能看到旋转部件且不防碍检查与维护工作。

若防护装置是网孔状,则其尺寸及安全距离应符合GB12265.1-1997表四的要求。

 定期检验时检查防护装置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量。

4.5

*

 如果设有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设有手动上锁装置;

 b.不用钥匙应能从轿厢外部开启,并应能用GB7588-2003附录B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c.轿厢安全窗不应向轿内开启,且开启位置不能超出轿厢的边缘;

 d.轿厢安全门不应向轿厢外开启,且出入路径不应有对重(平衡重)或固定障碍物;

 e.其锁紧装置应有电气安全装置验证且有效。

 定期检验时验证电气安全装置是否效,用GB7588-2003附录B规定的三角钥匙是否从轿厢内开启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

 观察并手动检查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的设置是否满足第a、b、c、d条的要求;

 电梯以检修速度上下运行,打开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时,轿厢应停止运行。

连续动作2次均应有效。

4.6

*

 在轿顶、滑轮间、检修控制装置上、对接操作的轿厢内均应设有可靠有效的停止装置,且满足以下要求:

 a.符合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

 b.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应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且不会出现误操作释放的可能;

 c.轿顶停止装置应设在距入口处不大于1m易易接近的位置。

 d.应能使电梯停止并使电梯包括自动门保持不服务状态。

 定期检验时验证停止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观察并手动检查停止装置是否符合第a、b、c、d条的要求。

 电梯运行过程中,按动停止装置,电梯应立即停止运行,在恢复停止装置前,电梯及其自动门一直保持不服务状态。

连续动作2次均应有效。

4.7

*

 轿厢内应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仅标出额定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标志、标识及说明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轿厢有效面积应符合GB7588-2003中8.2款的规定。

 外观检查轿厢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使用钢卷尺测量轿厢尺寸,计算轿厢面积。

验证轿厢面积是否符合规定。

4.8

 轿厢地坎下应装设护脚板,高度至少0.75m,宽度应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外观检查,必要时钢卷尺测量。

4.9

*

 轿厢内应装设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上述装置在停电时应由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电源供电,且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供1W灯泡用电不少于1小时。

正常照明发生故障时应急照明应自动启动,乘客借助紧急照明应能看清紧急报警装置及其说明。

 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之间也应设置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定期检验时验证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是否有效。

 通电和断开供电电源,分别试验紧急报警装置、应急照明系统及对讲系统的功能。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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