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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券商十年发展路范文

《反思券商十年发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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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弹指一挥间。

十年前,笔者以冬虫夏草为题写了一篇证券行业的感悟文章,题目源于当年在云南旅游,当地的朋友推荐去买冬虫夏草,只知道是名贵的滋补中药材,具体并不知功用和使用方法,记得是一斤8500元。

回来后,仔细查了相关资料,谓其有“秘精益气,专补命门”的奇效,因而极为名贵,市面少见。

现如今,冬虫夏草已走上各大商场的高档礼品柜台,路人皆知,极少的量而包装精美,价格不菲。

在厦门,冬虫夏草的批发价格已超过了一公斤20万元,贵比高档汽车。

一、以新政的名义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新政的推出,恰恰是他履新之时对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严重落后于时代的深刻印象。

过去的6个多月,新任证监会主席以他特有的风格,直面我国证券市场的种种问题和沉疴,以“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强制上市公司分红、发展公司债、强力打击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为市场引入资金活水,倡议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入市,规范借壳上市,提升IPO审核公开性”这七把火,在行业内公开并刮起了一场以“创新发展”为主题的新政旋风。

这种公开的影响是巨大的,腾讯财经已经在其网站上设立了盘点郭树清新政的专题,标题为;“中国股市再出发:

十年股指涨幅归零,百位专家建言献策,探索中国股市新政。

近百知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共同把脉中国股市的发展,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证券市场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建议,腾讯财经汇总出了十年之十大成就、十大弊端以及十大建言,却令作为证券市场中介主体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尴尬不已——唯一和他们沾边的也就是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这一条规范性的监管措施了。

以交易为特征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最重要的核心,本就是交易的中介主体,这个主体却偏偏在检视市场发展规律的大政方针之时,在市场各个关系人的眼中被无视而边缘化了。

被边缘化是事实。

更加冰冷冷的,是证券公司业务发展上毫无亮点建树的实情,和无法回避的金融市场统计数据——

近年来银行业保持了高速增长,资产规模从2003年27.65万亿增长到2011年113.28万亿,净利润从2003年322亿增长到2011年1.04万亿,8年间银行业资产长了4.09倍,银行业利润更是增长近30多倍。

同时,近年来保险业也保持高速增长,保费收入从2000年1600亿增长至2011年1.43万亿保费年均复合增长率接近25%。

信托业近年呈现翻倍增长趋势,信托资产规模从2008年两万亿增长至2011年4.81万亿,信托业净利润更从2010年160亿增加至2011年300亿。

在银行业、保险业和信托业高速增长的同时,证券业近年却呈现萎缩趋势。

从流量角度看,证券行业净利润从2009年930亿下滑至2011年394亿;从存量角度讲,证券行业总资产呈下滑趋势,行业总资产从2009年两万亿下滑至2011年1.57万亿。

在金融行业中,证券业萎缩与银行、保险业高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2011年整个证券行业(106家证券公司)净利润尚不及一家交通银行,更不要说与工农中建四大行相比。

难怪主席履新的第一次内部讲话,会讲出那么多个“没想到”了。

笔者相信,他最没想到的是,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如此落后于时代。

我们不仅仅是被边缘化,而且是被绑了。

听到了传说中的笑话:

在某个行业发展座谈会上,某券商高管幽默地形容证券公司是“被五花大绑的大闸蟹”。

很形象。

那么,为什么呢?

二、以风控的名义

2004年行业违规经营性危机的爆发,迫使监管部门以行政手段主导3年综合治理工作,对全行业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定并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合规管理制度,使得风险控制取代了发展成为证券公司的主题。

回顾历史,的确,过去的十年,是证券公司被实施综合治理管理的因果轮回的“受困”历程。

2002年,以锦州证券虚开国债代保管证非法融资导致严重资不抵债而被证监会接管的事件为开端,整个证券行业挪用客户保证金、套取国债回购资金、违规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筹资自营并且以账外经营方式逃避监管的沉疴性毒瘤不断暴露而引爆了经营危机,2004年超过40家证券公司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全行业生存和信用危机,并将证券监管部门推上了风口浪尖。

通过接管、债务重组和破产关闭等强制性行政手段,联合其他权力部门,证监会经过2004~2006年3年艰苦的清理整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化解了这场危机。

心有余悸的监管部门随之展开了历时3年的行业综合治理工程,出台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全行业强制推行,使证券公司内部建立了前、中、后台完整而严密的内部互相牵制的管理机制;强制实施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剥夺了证券公司对客户保证金的非清算调拨和控制权,建立了客户保证金账户存放商业银行直接结算和托管的机制;之后,又强行在全行业实施证券交易信息系统和数据库集中于法人总部管理的集中交易制度,切断了证券营业部通过交易系统违规操作和挪用客户资产的可能路径,组成了一张张严密的内部防控大网。

与此同时,在监管制度层面,证监会陆续推行证券公司分类分级考核评价和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净资本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审核管理制度、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和现场非现场检查制度,组成了一张张环环相扣的外部防控大网。

至2008年,当所有一切到位后,证监会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的合规管理组织、机制和管理制度,以保证各个防控大网的有效运作和监管意见的贯彻执行,最终完成了对证券公司严密管控的最后封网。

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实施,以法规的高层次形式明确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强化对证券公司以防范风险为根本内容的严格监管框架。

《条例》第一条即明确: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在《条例》的具体条款之中,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履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为证券公司实施合规管理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明确了合规负责人既要对内履行合规审查、监督和检查职责,同时还要负责履行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告和沟通职责。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客户交易结束资金和证券资产实施存托管保护的原则,确认了证监会此前为防控证券公司挪用而推行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法规依据。

2008年7月,证监会颁布实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共27条,阐述了合规管理、合规和合规风险的定义,详细规定了合规管理的地位、内容、组织、环节、程序、责任和目标,明确了合规组织作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延伸代表,为保证监管法规和意志的达到而对证券公司内部组织流程、管理流程、业务流程发挥监督和控制作用,一句话:

“在证券公司内部,合规无处不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面市,配合证券公司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标志着监管部门总结3年行业风险处置经验和教训,实施3年综合治理工程“完美”收工。

这个结果,是行业的咎由自取。

急功近利的贪婪,使得证券公司滥用作为金融市场中介机构的赖以生存的核心基础——信用,失去了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市场各方的信任,断送了自身快速发展的大好机会和条件。

看看2011年底的资产管理业务数据吧。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已超过十年,但是证券市场规模近年来超常规增长,并未带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壮大,与基金、保险、信托等机构投资者相比,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还是很缓慢,市场份额还明显偏低。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证券公司发行了108只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仅为643亿,截至2011年底券商受托管理资产总额只有1255亿元,而2011年底基金、保险、信托管理的资产规模分别为2.1万亿、5.54万亿和4.81万亿。

悲剧依然还在上演。

2008年后,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内部各项业务的具体细节和管理流程的节点控制越来越实际,已经细化到了对柜台系统操作权限使用状况实时监控的地步,地方法规越来越细化,标准越来越严,形式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频繁。

绳子绑得越来越紧了。

与此同时,在券商内部,执行着同样的监管制度的各个管理部门特别是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监控部门,因着同样的道理,在比学赶超着看谁更合规。

三、以合规的名义

合规管理不仅“无处不在”,而且“无所不能”。

出于管理和控制证券公司风险的目的,对证券公司实施内部牵制性的制度安排走入了极端,实质上是以证券公司不作为和无法作为为代价去达到目的的。

在证券公司全面引入和推广合规管理,是中国证券监管工作紧跟国际潮流的典型。

合规管理,是本世纪刚刚兴起的企业管理思想,在金融业最早实践的是银行。

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以名为《合规和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银行业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给出了合规的权威定义,并确定了合规管理的10项原则。

中国证券业的合规管理也是渊源于此。

《合规和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件不长,全文约7000字,由引言、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方面的特定职责和合规部门原则三部分组成。

除与董事会和管理层职责相关的4项原则外,针对合规部门的原则包括:

1、独立性原则,涉及地位、合规负责人、利益冲突、信息获取和人员接触;

2、配备有效资源的原则;3、合规部门职责原则,包括建议、指导与教育,合规风险的识别、量化和评估,监测、测试和报告,法定责任和联络(例如,承担反洗钱人员的职责,也可能与银行外部相关人员保持联络,包括监管者、准则制定者以及外部专家等),合规方案;

4、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的定期复查;5、跨境遵守;6、外包处理。

纵观整份文件,有些问题是必须厘清的:

第一、合规是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而做出的自我约束;第二、在防范风险上的专职性,合规是为了防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导致的合规风险而做出的自我防范和安排,但将所有风险都置于合规管理的内容之中却是错误的;第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强调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一方面是强调合规工作中立性和客观性,但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合规具体工作路径上的独立及审慎性,不干涉、不改变企业内部原有的业务运作程序和流程,合规的作用必须是通过报告的方式促使决策管理层做出防范和制止风险发生的安排;第四、合规部门的非强力属性,合规部门是区别于内部审计部门的,同时,合规部门又不是银行内部业务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职能管理部门,这一点恰恰是合规内涵与独立性原则决定的。

通俗地讲,合规针对的合规风险有其特定内涵,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排除在外的;合规的作用方式是通过独立的调查和评估,为企业内部决策管理层提交合规管理方面的报告而不是站在审批环节去判定和提交有关企业运作的具体内容并对其结果施加影响。

合规虽然与内部每一员工都有关,但合规管理并不是“无所不在”,更不可能“无所不能”。

中国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的推行有其特殊的历史阶段背景和出发点。

经过券商经营风险处置之后,监管部门实际对证券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高度不信任,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成效高度关注,对风险管理的考量成为监管部门设计和重构对证券公司监管体制的唯一因素,合规管理的理念潮流符合了监管此时的需求,顺势得以导入。

不仅如此,因为行业性风险的发生给监管部门的惨痛现实印象,合规管理制度在导入证券公司时超越了其辅助监管和企业自主为边界的轨迹,成为了行政性强制力量介入而严格管制证券公司风险的工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明确了合规负责人的地位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对证券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内容,并通过监管法规的具体条文明确了其履职所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牵制和威慑,明确了合规管理对所有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施管控并对全部的经营风险内容承担监管责任。

通过合规这条线,证券监管部门名正言顺地将监管的触手伸到了证券公司内部的各个角落。

顺着这条线,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出具的法规涉及到了证劵公司业务操作的方方面面,实际上,监管的规定就是证劵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的操作流程了。

合规管理不仅“无处不在”,而且“无所不能”。

这种体制下,客观造成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管理的不仅仅是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而是所有风险;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职责权限和内容不仅仅是合规管理,而是证券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全部内容了。

出于管理和控制证券公司风险的目的,对证券公司实施内部牵制性的制度安排走入了极端,实质上是以证券公司不作为和无法作为为代价去达到目的的。

以不出事

为目的、以不存在风险隐患的可能为唯一考量,以现有操作规程为审核标准成为了证券公司内部运作的思维定数,这种机制和体制现实之下,去谈论证券公司经营和市场中介行为的创新根本就是天方夜谭的事。

证券公司的任何突破现状的行为都依赖于监管部门条文的认可,否则,就不合规了。

循规蹈矩的合规文化演绎为无为而治,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公司的市场创新责任已经转移到监管部门了。

四、以营销的名义

处于监管重压之下的证券公司,为了实现企业业绩增长,不约而同地将挣扎的目光和全部的希望聚焦于营销工作之上。

十年来,无论是经纪人制度还是投顾制度,由于产品这一核心载体的缺失,证券公司的营销工作始终无法取得实质性的行业性集群效应和良性发展的规模效应。

2012年07月15日23借助营销机制和手段拓展业务,在十年前的证券公司行业内就已经兴起了。

2002年,富友证券借助网上交易的兴起,全面推行经纪人制度,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其将营业大厅改为经纪人办公场所,广泛招收营销人员,组织营销团队,以承包经营、利润分成的方式,爆炸式地扩大了客户群体和客户资产规模,风靡一时,名震上海滩。

虽然之后富友证券因违规而倒闭,但其播下的营销种子不但没有消亡,反而借助当年商业银行发起的“银证通”业务而向全国蔓延,很快的,不到两年这部分营销团队的整体资产规模突破了200亿元,并为南方某新锐券商所吸收。

借助这种新型销售展业模式的成功,此券商所在的深圳地区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创造了证券经纪营销团队在所有银行营业网点驻点的先河。

2006年,随着证监会规范“银证通”业务的推出,此券商顺利实现了对这部分营销成果的收编,并且将这种以经纪人制度为核心的营销机制作为其拓展全国市场的基本战略和经营模式。

榜样的成功,其影响是巨大的。

从2008年开始,随着监管部门规范经纪人管理的文件出台,加上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市场繁荣后开始回落而导致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各证券公司开始接受并实施营销改革,招收大量客户经理组建营销团队,实行以新增客户资产参与业绩提成的方式为激励机制、以考核各项新增客户资产为目标的考核机制为内涵的营销管理制度。

短短两年时间,全行业几乎都建立了大同小异的经纪人制度,整个行业新吸收的这部分新型力量其人数超过了证券公司原有的从业人员规模。

当前,这种发展模式却困难重重,其问题在低迷的市场面前尤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券商之间的经纪人制度实施效果落差巨大,落差基本跟经纪人制度实施时间的早晚呈现正比关系;

2、各证券公司销售管理模式上的同质性导致经纪人团队流动性非常大,有资源优势的团队待价而沽,导致证券公司的议价主导权呈现弱化趋势,管理成本在不断增加;

3、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纪人团队成为证券公司存量客户流失的主要因素,迫使证券公司为维护存量客户的代理关系而迅速降低佣金标准,整个证券行业的整体佣金水平迅速降到了最低水平,两年内从千分之二以上陡降至万分之八,甚至出现了万分之二三这样的低于成本的佣金水平,最后迫使监管部门行政干预,设定地区行业自律最低佣金标准,以动用监管惩罚手段的方式才勉强制止了行业的恶性价格战。

4、市场竞争的加剧、行业佣金收入水平的快速下降使得证券公司对待营销团队的“编外人员”管理机制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大量新入行人员在压力之下无法面对市场的波动,整体营销队伍普遍呈现出人员流动太大太快,员工队伍无法稳定,直接影响到整体营销机制的基础。

5、因机制不同,出现了证券公司原有运营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之间在管理上的内外不同,加大了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的内部矛盾,其管理方向上的抉择困扰着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工作。

6、三方存管制度对证券公司在整体金融市场的劣势地位和业务拓展的伤害暴露无遗,证券公司不得不依托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点开展营销活动,整体营销策略和方式更不可避免地受到商业银行的牵制。

7、营销的业务方式、组织管理和基本模式趋向同质化,无法形成有自身特征的商业模式。

8、证券公司的营销活动还是建立在交易通道之上,实质是批发和零售的关系,当整个市场都蔓延如此模式之时,证券公司对营销团队之间的关系度呈现脆弱化。

9、整体营销活动表面上轰轰烈烈,但实质上却无法撼动整体的经营业务格局,营销活动的整体市场份额不到10%。

2010年,随着这种营销团队模式的深入,新的以投资顾问为模式的新型销售组织和客户关系管理机制悄然兴起。

而这种模式的创作者,恰恰还是那家南方新锐券商。

2010年,是监管部门力推的服务年。

在当年的监管会议上,该券商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就其当年市场竞争地位的迅速提升做经验介绍。

在其通篇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文稿背后,实际却是以新型的投资顾问方式,去固化、升华其多年存续下来的庞大的非劳动合同关系的营销团队群体及其所带客户。

这个经验,他是不会说出来的。

其实早在2003年,当年的大鹏证券学习借鉴美林证券的FC制度,给整个行业包括监管部门留下了深刻印象。

当我国的证券营销发展到一定阶段之时,内在的投资服务能力就成为现实的考验,投资顾问制度的建立就存在现实的需求。

监管部门很快就发布了与投资顾问相关的管理办法,力图以规范的方式促进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

目前,投资顾问的发展面临比营销管理大得多的现实困难。

一方面,证券公司长期以来发展的大量客户数目与太少的内部专业人才矛盾突出,而大量的营销人员不具备迅速转化为投顾的条件,而新招高素质人才又缺乏市场的培养和经验,人力资源相对匮乏;另一方面,开展投资顾问工作缺乏科学有效而符合监管规定的绩效机制。

在证券交易佣金大幅下降的背景之下,证券公司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向客户增加收费的可能性,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没有可能。

证监会关于投资顾问的规范法规仅仅限于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服务,又严格限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理客户投资,不得为客户提供确定性的投资决策建议,使得投资顾问工作处于可提供的合法服务与客户的实际需求落差巨大的现实。

在法规和现实的共同作用下,摆在证券公司面前的唯一选择,就是通过提供投资顾问业务,实现提高客户佣金水平的目标而为投资顾问实现价值这一条路径了。

而一旦如此,投资顾问业务,只是换了一种形式的营销了。

至少目前,业内还没有依靠投资顾问业务成功转型的经营案例出现。

综合来说,当前证券公司开展的以经纪人制度为核心的营销制度,还处在销售管理的初级阶段。

营销的内容,实质上是证券公司的通道业务,是交易代理关系的契约关系,这种营销内容的单一化决定了其价值的低廉化和关联关系的脆弱化;营销的组织,其实质上是证券公司对营销人员的批发,而批发商和代理商彼此的利益分配机制是脆弱的;营销的对象,客户自身的市场行为主导性强,对券商和营销人员来说,其利益相关性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最后,证券公司和其所附带的营销人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相对客户的透明化、同质化客观现实下,边际效益必然越来越弱化。

证券公司的营销工作要取得实质性的行业性集群效应和良性发展的规模效应,必须在组织方式上取得突破。

这种突破的关键之处,恰恰在于所营销的载体,通过载体去解决上述问题,而这,离不开产品设计。

这个,偏偏就是现有客观经营环境限制下,券商所不可为的了。

五、以创新的名义

2011年10月,中国证监会以机构监管部的名义下发了《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的文件,文件中有关合规性的文字描述占了一半的文字篇幅,反映出行业发展和风险控制思路的矛盾心态。

5月上旬召开的创新大会的种种声音,是否能够解决行业发展问题?

严峻的经营现实,使得证券公司集体对放松监管发展新型业务的呼声越来越大。

特别是,随着超过20家已上市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着大量募集资金无从投入的尴尬境地,这一群体乃至整个行业在金融发展上的落后日益明显,使得证券监管部门日益面临着承担行业发展责任的压力。

在地方监管部门的支持下,部分券商小范围地尝试开展业务方式和创新活动。

如国信证券的金色阳光系列经纪产品很好地适应了服务时代的诉求,信达证券开发的现金管理账户工具业务“现金宝”(总规模1.8亿元)年化业绩贡献158万元,银河证券也在其官方网站高调推出名为“金时雨”的短期证券质押融资业务,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试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10月,中国证监会以机构监管部的名义下发了《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的文件。

文件的发布,引起了舆论和媒体的一片叫好,认为将有效增强证券公司创新的动力和概率,进一步提升证券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摆脱靠天吃饭的现状,继而转向多元化、专业化发展阶段;行业创新将有章可循,也意味着创新的氛围将更为宽松,加大了对证券公司“创新”行为的鼓励;在创新路径上,券商可积极探索、合理创新,从而拓展业务空间,改善盈利模式;特别是创新容错机制的引入,将消除行业创新的后顾之忧,支持相关自律机构对证券公司创新进行评价,奖励对证券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及个人。

在为此叫好之余,仔细研读《指引》,却是另外一番体会。

第一、《指引》在对象上是“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但通读全文,却没有指明那个所带的括号所意味的含义,到底是指出《指引》的内容是有所区别的,还是既包括产品创新也包括业务创新,还是将产品归类到业务之中呢?

第二、《指引》第七条明确规定创新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进行,并具体规定了方案设计论证、行业专家评审、监管部门审批(备案)后试行、试点总结完善四个具体步骤。

其中,对于审批或备案,只是抽象地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围而界定,但既然是创新,当然是需要行政部门认可的了;另外,即便是备案,也是需要出具行政无异议函的,那不也是审批吗?

还有,申报的创新试点方案,需要通过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这类自律机构的评审,岂不是比行政许可更慎重?

最后,试点完成提交报告后,后续的结果有三种,一种是为监管部门接受的情况下以常规业务向全行业推广(是要申请审批吗?

),二是继续试点,三是“枪毙”掉。

这种创新试点,难道不是创新方案试点吗?

第三、此次《指引》中最为媒体称道的是,第三条明确提出了“合理区分证券公司创新失误与违规行为,对于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风险,如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且进行及时报告、迅速纠正等措施的,监管部门将不予追究”。

这个规定,其结果是设定了条件的,并没有完全排除监管部门对行为的追责。

创新就是创新,违规就是违规,何来网开一面?

那岂不是说,没有批准的就是违规,批准了就不是违规?

或者说,批了是创新,没批的是创新也是违规?

第四、此次《指引》全文共九条,除了第一、二条属于解释性条文外,其余七条的具体条文,没有一条不包括关于“合规、风险控制、风险管理、监测”这些关乎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要求表述内容,第六条更是详细规定了“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落实以下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具体明确列出了:

1、对目标客户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明确目标客户、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高效解决客户投诉事项,定期汇总客户投诉事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2、建立专门的创新管理制度。

3、将创新纳入整体风险控制体系。

4、建立健全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做到创新过程全覆盖。

5、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业务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创新业务(产品)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6、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在以业务创新为主题的专项文件中,有关合规性的文字描述占了一半的文字篇幅,这难道不能说明问题了吗?

2012年4月,关于创新的媒体消息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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