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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惠农小册子

 

2011年惠农政策摘编

 

上杭县农办编印

二0一一年四月

 

一、发展生产方面:

1、2011年我省稻谷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102元、中晚籼稻(三等)107元、粳稻128元。

2、各乡镇在主要道路沿线建立1个由种植大户经营百亩以上大田农作物生产专业化规模经营高优农业示范片(粮食、烤烟除外),经营期1年以上,须种植三季,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200元/年亩。

3、对大学生回乡创业,流转耕地(山地)200亩以上,发展粮食、蔬菜、果茶等种养殖业,经营期三年以上的,经申报同意并验收的,由县财给予15万元的农机具或农业生产资料奖励。

4、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村推进优质稻产业化种植,与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订单收购合同的,在优质稻市场收购价的基础上,另外给予每50公斤10元的直接补贴。

5、国家政策性种粮补助按照“谁耕种补给谁,不耕种不补助”的原则兑现补助政策,按实际播种面积给予种粮农户57.27元/亩的农资综合补贴。

对生产中使用早稻、玉米、小麦等农作物良种的农民,给予每亩10元的良种补贴,使用中稻(一季稻)、晚稻良种的每亩补助15元。

对种粮农户实行订单收购储备粮食,在按市价收购外,根据省市规定另外给予每50公斤10元的直接补贴。

6、对建立10亩以上标准钢架大棚设施农业示范片,经验收合格的,每亩由财政补助1万元。

7、相对集中连片新植水果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苗木补助200元。

8、相对集中连片开发、新植优良茶叶(油茶)5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苗木补助200元;新建一家茶叶加工厂的,给予补助5000元。

9、对常年存栏50头以上母槐猪扩繁场,按实际存栏数量,给予每头母槐猪补助200元,每头公槐猪补助300元;在此规模基础上扩大养殖规模的,给予每新增一头母槐猪补助400元。

10、对常年存栏500头以上乌兔种兔的养殖场(户),每场(户)一次性补助1万元;1000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11、全县规划建立紫云英种植示范片2万亩,对在规划区内种植的农户,给予每亩10元的种子补贴。

12、对达到“一乡一产业”、“一村一品”标准的专业乡(镇)、专业村,通过年度验收的,每年奖励乡(镇)10万元,奖励村3万元(县财)。

专业乡(镇)评定标准(若调整按新文件执行):

(1)槐猪:

年出栏1万头以上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

(2)乌兔:

年出栏20万只以上或产值600万元以上;

(3)毛竹:

毛竹林面积达2万亩以上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实施低产竹林改造后,每年新增丰产竹林面积占该乡竹林总面积的20%以上;竹林经营管理体制全面落实,有制定并兑现促进竹林资源培育和竹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

(4)优质茶叶:

种植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或总产值达1500万元以上;

(5)特色水果:

种植面积达5000亩以上或总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

(6)食用菌(粪草生):

生产规模500万袋(或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产值达1500万元以上。

(7)油茶:

种植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8)对往年评定为县级果茶专业乡镇的,当年新增10%种植规模或实施果茶园施肥、扩穴、除杂、品种改良、套种绿肥等低产改造措施后,当年新增丰产果茶面积占果茶总面积20%以上的。

专业村评定标准(若调整按新文件执行):

(1)槐猪:

年出栏2000头以上或产值200万元以上;

(2)乌兔:

年出栏2万只以上或产值60万元以上;

(3)毛竹:

竹林经营管理体制落实,有制定促进竹业发展的村规民约,竹业生产秩序良好;毛竹林面积在2000亩以上或产值100万元以上,实施低产竹林改造后,每年新增丰产竹林面积占该村竹林总面积的20%以上;

(4)优质茶叶:

种植面积达500亩以上或产值达250万元以上;

(5)特色水果:

种植面积达500亩以上或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6)食用菌(粪草生):

生产规模50万袋(或1万平方米以上)或产值达150万元以上;

(7)高山蔬菜:

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或占全村耕地面积的80%)或产值100万元以上;

(8)油茶:

种植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9)对往年评定为县级果茶专业村,当年新增10%种植规模或实施果茶园施肥、扩穴、除杂、品种改良、套种绿肥等低产改造措施后,当年新增丰产果茶面积占果茶总面积20%以上的。

专业村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业收入50%以上来源于“一村一品”产业;专业乡(镇)、专业村的养殖业和种植业规模每年新增10%以上。

13、烤烟生产扶持政策

(1)按2011年实际收购烟叶入库烟叶税计算,90%返回乡镇,在烟叶税入库后如数兑现,除作乡镇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外,各乡镇必须提取适当比例资金用于发展烤烟生产。

对完成计划收购量的乡(镇),给予乡(镇)书记、乡(镇)长和分管领导适当奖励。

针对当前烟叶生产形势,为稳定我县烟叶生产规模,要求各乡镇对烟农签订合同15亩以上且完成合同交售任务95%以上的按每担烟叶不低于30元标准给予扶持,由各乡镇于烟叶交售结束后负责兑现。

对乡村干部奖励政策由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乡镇返回村级的奖励金,其50%应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发展烤烟生产,制止烟叶外流以及技术培训等。

对烟叶生产收购工作不积极、不支持、不主动以及村干部有参与烟贩活动的村,取消该村主干奖励。

(2)提取烟叶税总额的5%,用于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

各乡镇、村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要制订行之有效的实质性管护措施,并且切实抓好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经有关部门组织检查考核不达要求的不予拨付该部分补助资金。

(3)烟草部门对烟农扶持政策。

在保持去年烟叶生产扶持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0万元用于烟农烤房技改。

安排每担40元的补贴主要用于烟农购买肥料补贴和特色品种补贴;安排每担60元的补贴,主要用于集约化育苗、专业化服务、规模种植扶持等(具体烟叶生产扶持,烤房新建、技改和烟草农业机械等扶持项目、标准由县烟草分公司细化补贴项目和标准,另行发文)。

14、对新发展符合县旅游局验收标准的乡村星级生态型“农家乐”、“森林人家”、“渔家乐”旅游接待点,每村规模达到5户以上的,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

二、造林绿化及防火林带建设方面

1、对开展荒山荒地造林和疏林地补植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180元(其中:

省政府补助80元、市政府补助20元、县政府补助80元);对非规划林地按要求造林的,每亩补助700元(其中省政府补助300元、市政府补助100元、县政府补助300元)。

2、对农户个人造林贷款,在中央财政年贴息率3%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基准利率与中央财政贴息率的差额部分给予全部贴息;对各类经济实体造林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3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年贴息率3%再延长贴息2年。

3、按照林业部门作业设计书要求新建生物防火林带的乡村(年限100公里),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在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再给予每公里配套补助5000元。

三、农产品销售方面:

1、经济组织或个人经授权在福建及周边地级市设立槐猪专卖店(点),并且年销售槐猪200头以上、经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每个专卖店由县财一次性补助10万元;设立槐猪肉配送中心,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配送量3000头以上,给予每家配送中心补助30万元。

2、对当年认定为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由县财奖励3万元。

3、经有关部门确认年销售农产品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3万元的奖励。

4、农业经济组织在县外大中城市设立营销点,经营2年以上,年销售县内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农业品牌建设方面:

市级扶持政策:

(1)对农业企业在享受《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带动的实施意见》(岩委发[2008]7号)的政策基础上,对首次取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取得的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分别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取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福建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担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鼓励外出参展和宣传。

对龙头企业参加的国外和国家级举办的展会、展销会给予全额展位费的奖励;省级举办展会、展销会给予50%的展位费奖励。

对省级以上(含省级)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且总部设在我市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广告费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路旁和国际机场设置广告牌3个以上(单个双面200平方米以上)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国省道公路沿线设置3个以上(单个双面100平方米以上)广告牌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鼓励推进现代营销方式。

对在龙岩以外建立经工商注册的本市农产品专卖店,经事前报市农办备案和开业后抽查,经营场所达20平方米且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营场所达30平方米且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建立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网上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县级扶持政策:

(1)对首次获得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在享受上级补助基础上,由县财分别再给予奖励3万元、10万元、50万元;对行业协会注册1个地理标志(含证明商标、保护产品或农产品)的,在享受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再奖励10万元。

(2)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并获得认证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由县财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3万元、5万元。

(3)农业经济组织的农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或名牌农产品)认证的,在享受上级补助基础上,分别由县财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的,补助2万元。

五、培育规模龙头企业、上市企业方面:

市级扶持政策:

(1)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按照扶大扶优的原则,选择15-20家行业龙头企业给予金融贷款额5%的贴息扶持,每家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科研经费20万元。

(4)鼓励上市融资。

证券监管部门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认真分析、筛选和储备有条件的企业,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政策培训、辅导验收、机构和人才重建等指导和服务工作。

在享受《龙岩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9]350号)的政策基础上,对辅导期满且注册地在我市的龙头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上市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指纳税隶属关系)定在我市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县级扶持政策:

(1)对当年新确认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在享受上级补助基础上,由县财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有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产值500万元以上,并列入统计部门规模企业统计,当年在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以上用于发展生产的农业企业(竹木加工企业除外),凭贷款结算单,由县按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市县二级补助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

(3)当年新列入规模企业统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4)对年产值500万元以上,并列入规模企业统计的竹笋、粮食、茶叶、茶油、豆制品、果品加工等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技术改造,三年内新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财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5)鼓励规模农业龙头企业改制上市,扶持政策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3号)执行。

(6)对年产值达到1亿以上,年实交税金200万元以上,并与县政府签订亿元企业扶持与发展协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企业申请,农办、财政等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县闽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为其提供500万元信贷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企业必须提供相应有效固定资产作反担保(具体操作办法另定)。

(7)龙头企业选送产品(或样品)省级以上评比,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质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8)对贷款担保公司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提供贷款担保的,由县财按年担保金额(加权平均数)的4%给予奖励。

(9)对评为省级龙头企业的竹笋加工企业,通过流转建立的丰产竹林基地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给予一次性每亩200元基地建设补助。

(10)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创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改善生产条件方面:

1、对经村民“一事一议”方式决定的灌区标准化渠道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给予3万元/公里补助。

2、对“一村一品”专业村及单户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的茶果场新建单个容积30立方米以上山地水利工程蓄水池(年限1万立方米)的,按蓄水池容积,每立方米县财补助50元。

3、县财政安排100万元水毁水利工程修复专项经费,用于解决受灾影响面积100亩以上的陂坝、渠道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

4、对种植面积在300亩以上列入县级山地水利示范项目(年限3个)的茶果场发展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经县水利局、财政局立项并验收合格后,县财按总投资60%补助。

5、村级水利协会运作良好,每年经水利、财政等部门验收确认后,按水利协会所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受益的农田面积计算,每亩由县财补助10元。

6、小

(二)型以上水库通过安全鉴定,并经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的,县财补助小

(一)型水库10万元/座、小

(二)型水库5万元/座。

7、对未列入中央、省、市除险加固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小

(二)型水库,根据防汛保安的需要,经县水利局、财政局立项并验收合格后,县财补助5万元/座。

8、对下游有防汛保安任务或总库容1万m3以上的公益性小山塘实施除险加固的,经县水利局、财政局立项并验收合格后,县财补助小山塘5万元/座(年限30座)。

9、对开展应急办规范化建设,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乡镇,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按购置装备所需费用的50%给予补助。

10、50亩以上边远偏僻耕地和“一村一品”专业村种养基地,当年新开通宽2.5米以上机耕道路的,每公里县财补助5000元(年限500公里)。

11、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所列水稻生产种植机械(播种机械、插秧机械及育秧设备)、水稻生产收割机械、粮食烘干机、畜牧业养殖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以及我县本地农机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补贴产品等机具(设备),在中央、省级补贴基础上,县财按机具价格的10%给予累加补贴,各级累计补贴不超过购机总价格。

12、对组织农机跨区作业社会效益突出的乡镇中介组织,经县农机部门确认后,给予每个中介组织补助5000元/年中介服务费。

13、对使用机械化插秧作业的农户,经县农机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30元/亩(年限1万亩)。

七、进城农民安置及农村农村危房改造方面:

1、对退出农民身份的进城安置农民,由市财按2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2、危房改造集中安置对象按客家风格装修,每户补助2万元;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五老人员家庭每户增加补助5000元;革命基点村整村搬迁重建户每户另增加补助1万元。

3、危房改造分散安置特殊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革命基点村每户补助1万元,低保户每户补助5000元。

3、县政府对集中安置点(20户以上500户以下,下同)给予公共基础设施补助,补助标准:

当年危房改造50户以上(含50户)的集中安置点,按公寓式安置7500元/户、新村式安置5000元/户进行补助;当年危房改造5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按公寓式安置6000元/户、新村式安置4000元/户进行补助。

同时,对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完善的集中安置点,经验收合格后,当年危房改造50户以上(含50户)每个点奖励20万元,50户以下每个点奖励10万元,基础设施补助和奖励金由乡镇统筹,用于该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5、500户以上(含500户)县级集中安置区“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费由县财补助。

八、改善生活条件方面:

1、对集镇、国省道沿线村庄中沿街、沿路的农户(房屋须2层以上<含2层>),按县里统一设计或审定的图纸进行房屋立面改造的,经相关部门验收后,给予每户2万元的补助。

2、对创建省级生态村并获命名的,由县财根据人口规模,给予1500人以下的村补助20万元,1500—2500人的村30万元;2500—4000人的村40万元;4000人以上的村50万元;对创建国家级生态村并获命名的,在省级生态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3、对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并获命名的,按县编委核定的一类乡镇(南阳、临江等16个乡镇)、二类乡镇(泮境、珊瑚等6个乡镇)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补助。

对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并获命名的,按县编委核定的一类乡镇、二类乡镇分别给予150万元、130万元补助。

4、对列入候车亭建设的行政村,按照客家特色要求设计图纸,经县交通、城建部门审定后,由乡、村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在省补助5000元的基础上,县财给予配套补助5000元/座。

5、农村公路基础网络(乡道)、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县财分别给予每公里配套补助5万元、2万元。

6、对省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试点村通过省级验收,县财按2000人以上和2000人以下村分别给予配套补助2万元、1万元;

7、对开展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试点工作,并实行垃圾收集收费制度的行政村,按照800人以下、800-1600人、1600人以上的行政村分别聘请1名、2名、3名保洁员,保洁员工资1万元/人.年,保洁员工资费用按市、县、乡(镇)1:

1:

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8、对才溪、蛟洋2个重点乡镇,聘请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县财配套补助20万元;对南阳、蛟洋、才溪、稔田、步云5个重点乡镇,聘请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绿地系统、给水、排水、公共服务设施、电力通讯等专项规划,每个专项规划给予配套补助10万元;其余乡镇聘请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完成乡镇总体规划编制,经专家评审通过,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配套补助5万元。

9、对行政村聘请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设计,完成规划编制,经评审通过,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给予配套补助资金5万元。

10、乡村建立一座50立方米以上化制池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村补助1万元。

11、对省级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建设实施点的农户新建一座8-10立方米户用沼气池,在中央、省、市补助1500元的基础上,县财配套补助100元/座。

12、实施“空心房”整治整村推进工程(含填埋旱厕)的“家园清洁”行动村庄整治、中心村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含省级新农村建设联系点、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试点村、整治村>、县级整村推进试点村),将原“空心房”用地复垦为耕地或由村委会统一规划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绿化、新村建设用地或用于农户依法审批新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按拆除空心房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奖励给原“空心房”所有权人,补助给乡镇、村每亩4000元(乡村各50%)作为工作经费。

13、对往年未安装路灯的行政村在人口聚居区、村主干道新安装路灯,经有关部门立项并验收后,由县财给予每盏补助300元(年限5000盏);路灯照明电费由乡镇、行政村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筹措;鼓励乡村安装太阳能路灯,对新安装太阳能路灯的村庄,给予每盏补助2000元。

14、对列入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乡(镇)、村及学校,在中央、省、市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的不安全饮水人口数量,县财给予配套补助62.4元/人。

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装水处理设备的,经县水利局、财政局立项并验收合格后,县财按设备总价的50%给予补助。

16、对列入中央、省、市、县水质监测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合格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上级规定的指标,每年经县水利局、卫生局验收合格后,县财补助每个监测点0.2万元。

17、对灾后集中重建安置点,县级以上未立项扶持的,按核定的重建户数及人口,县财补助每个安置点人饮工程设施配套建设经费600元/人。

18、经批准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励项目,在不超过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内,政府按照村民筹资筹劳总额50%给予奖励补助。

九、帮扶弱势群体方面:

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户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对在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助和每年500元门诊医疗补助;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县财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生活补助和每年360元门诊医疗补助。

2、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营养补贴费,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300元。

3、每月定期发放革命“五老”人员生活补助金,即无依无靠500元/人、有依无靠370元/人、有依有靠325元/人;对革命“五老”人员遗偶每月发放100元困难补助金;在重阳节、春节分别对每个革命“五老”人员发放慰问金100元、200元。

县医保中心对革命“五老”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

革命“五老”人员在每人每年补助400元门诊医疗费用基础上,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标准补助后,再从革命“五老”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给予医疗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4、凡户籍在上杭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目前我县为1200元),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补助金额每月30—100元不等,五保户补助金全额由省财负担,一般低保户省级负担80%、县级负担20%)。

5、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对象的,给予每人补助2500元(省财)。

独生子女和二女扎户家庭多给一人份额的补助(省财),计生二女扎户每户另外再补助500元(县财),少数民族搬迁对象每人另外增加补助300元(省财)。

6、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城镇就业,到城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两证齐全)或经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房屋的造福工程搬迁对象,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财给予每人配套补助1000元;到集镇安置的每人补助500元。

7、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补助政策:

列为市级造福工程示范新村(集中安置50户以上)的,每个村补助20万元;集中安置10户以上的,每个村补助2万元;革命基点村的,另加补助1万元。

8、革命基点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未实施交通道路硬化的革命基点村(除20户以下的革命基点村实施“造福工程”外,下同)实施道路硬化工程(宽3.5米、厚18公分),经验收合格的,在省、市交通部门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县财给予每公里补助5万元;群众未用上安全卫生饮用水的革命基点村实施人饮工程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个基点村县财补助3万元。

十、基层组织建设方面:

1、现任村(居)主干补贴:

固定补贴、绩效补贴、养老保险。

(1)固定补贴:

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按所辖村(居)常住人口数量另加人口补贴:

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居)每人每月补贴50元,人口在1001—2000人的村(居)每人每月补贴80元,人口在2001—3000人的村(居)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人口在3001—4000人的村(居)每人每月补贴120元,人口在4001人以上的村(居)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2)绩效补贴:

绩效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县财和乡镇分别负担200元、100元),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居)主干的绩效考评结果发放。

(3)养老保险:

从2010年起现任村(社区)定补干部按新农保缴费,缴费档次按我县新农保最高档次1200元/年缴费(今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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