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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龙子通变论疏解

公孙龙子通变论疏解

曰:

二有一乎?

曰:

二无一。

疏曰:

此是难者问而公孙龙答。

所谓“二无一”者,可作两种解释:

首先,此处之“二”与“一”作数词看,如此则人之反对“二无一”,其根源乃在日常习闻之“一加一等于二”。

盖既云“一加一等于二”则二即可被理解为由一与一加合而成,那么二自然包涵有一,故公孙龙说“二无一”而为众人所反感。

实则是此常见未审于“一加一等于二”本身之分际。

二与一是陈述物之数量的谓词。

所谓一加一等于二,乃谓甲乙之数量各为一,则由甲乙加合而成之联合(所谓“甲合乙”、“甲乙之联合”、“甲与乙”者),其数量即为二。

由此可见,即便真有所谓加合,也是发生在物这一层面,而二与一作为谓词,所称述之物根本不同,是不能说加合的,它们各是一个独立之谓词,故公孙龙云“二无一”并非是对“一加一等于二”之否定,而是对此言自身分际之厘清。

而第二种解释,则须联下文之“二无右”、“二无左”之义合观。

曰:

二有右乎?

曰:

二无右。

曰:

二有左乎?

曰:

二无左。

疏曰:

此处之“二”不可作数词,即称述物之数量的语词来看,数词“二”不能与左右对称。

“二”于此处是举物之辞,即通常所谓二物之联合。

所谓联合,必然是甲乙并列相合。

如同是一个人一件衣服,若视作一个穿着一件衣服的人,即不能说是联合;必视作一个人和一件衣服,乃能说是联合,乃可说是“二”。

左与右即指加合而成此联合之物。

此处言左右,不表示通常之空间关系,而旨在说明相加合之物是并列的。

因此,不论是左还是右,相对于二,也都可以叫做一。

故上文之“二无一”又可联合此“二无左”、“二无右”而合观之。

何以言二无左右及一?

既云所谓二是由甲与乙联合而成,则二(即“甲与乙”)中,自然包括甲、乙或曰一,但公孙龙却并不是在这个层面上讲二无一,公孙龙是说:

①“甲与乙”实有甲乙加合而成的,在这一点被认识之前,甲、乙、“甲与乙”这三物必然已经被认识或曰觉察到了,否则,哪里来的“甲”、“乙”、“甲与乙”这三个所组成的这句话呢?

②如果“甲与乙”之被察觉是发生于“甲乙加合而成‘甲与乙’”之被认识之前,则“甲与乙”就不能是作为甲与乙之联合而被认识或曰觉察到的。

所以说“甲与乙”中,无甲,亦无乙,即所谓二无左右及一。

此说迹近玩弄文字之狡辩,然而详细思之,实有至理存焉:

人是如何察觉到“甲与乙”这个联合体的?

此问题不可泛泛然以“加合甲乙而得到”来作答。

首先要明白此问题自身之层面与分限。

只有人们对“人觉察到‘甲与乙’”这件事产生反思的时候,才会提出这个问题。

而人们觉察到“甲与乙”与人们对“自己觉察到‘甲与乙’”此一事进行反思,是认识对象完全不同的两个认识行为。

因此,人们对于“人是如何觉察到‘甲与乙’”这一问题的回答,并不就是人们觉察到“甲与乙”此一行为本身。

“甲与乙”之被觉察,是发生于人们有关“甲与乙”的一切认识之先,同时也是之外。

其进入人之认识、人之语言词谓表达之时,必然是整全而不可分割的。

之后人们才能在表达“甲与乙”与“甲”、“乙”之关系的意义上说出“‘甲与乙’是由甲乙加合而成的”这句话。

并且,“甲与乙”作为一物之整全性即不可分割性,在对于它与其他东西关系的认识中,也并未改变。

为其如此认识到的才是“甲与乙”与其他东西的关系。

其不可分割性是在实在的层面说。

这个层面的“甲与乙”可以分割,非谓“‘甲与乙’可以分割成甲、乙”这句话能被说出,而是意味着:

人们不再使用“甲与乙”这个语词。

而如果不再使用这个语词,又如何认识“甲与乙”与其他东西的关系呢?

以上所说即为公孙龙主“二无一”之本义宗旨。

常人徒习闻“甲乙加合而成‘甲与乙’”,不明“甲与乙”之实现或曰被察觉并不依赖人们对“甲乙加合而成‘甲与乙’”一义的认识,故“甲与乙”作为不同于甲、乙之独立一物的身份,亦并未被正视,公孙龙之言二无一,正欲廓清此浑沦,而其立论则从严格分辨甲、乙、“甲与乙”为截然不同之三物入手。

盖必先对“甲与乙”作为不同于甲、乙之一物的身份有所正视,才有可能反思出“甲与乙”此一物之实现或曰被察觉不依赖人对“甲乙加合而成‘甲与乙’”一义之认识。

而难者则完全误会公孙龙之意,只在否定“甲乙加合而成‘甲与乙’”的意义上理解“二无一”而反对之。

其对“甲与乙”之独立性固未能正视,更不必论更深之反思。

故本文对“二无一”一义之申论,仅至于“甲与乙”为不同于甲、乙之另外一物而止,未能更加深入,甚为可惜。

福海按:

牟宗三、庞朴二先生解“二无一”之说皆有未尽。

其原因皆在未能分辨公孙龙主二无一之层面,未明公孙龙说“二无一”非是对通常所谓“二有一”一义之直接否定,而是对其进行反思以划定其层面与分限。

牟先生全以数词说二与一,故其认为“二无左右”与“二无一”两义不能相通。

“左与右”为偶类,有“男与女”、“这一支桃子与那一支桃子”,而二作为数词则是偶类之类,更高一层,故二中无左无右,犹其无男无女,无桃子无苹果也。

而“‘二无一’一义却不能这样显明,因为一与左右不同,数目二虽不包含左与右、男与女,却可以包含有一”。

“那个抽象的一只是一个单一,而是‘一加一’则二中自然包涵有一”。

故公孙龙“对于数目二之抽象性似有一种直觉,但对于一对于二之关系,以及左与右对于二之关系,未能审辨,是其粗略。

”实则牟先生对于公孙龙之言二有所误会,二即是联合体,同于“左与右”及下文之“羊合牛”、“青以白”,未可全作数词看,如今做数词看,则下文并未讨论数词问题,则首节与下文之意思遂不相联属矣。

盖牟先生对本篇之兴趣全在“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一节,全在“羊合牛”、“牛合羊”作为积类的讨论上,全属概念论的范畴。

单看“羊合牛”一节,如此解说,亦不能说不对,然而通观全篇意思,并非仅限于此,而实为一存有论层面之话题,而二无一一义亦为总领全篇之宗旨,未可遽弃不论也。

庞先生以整体部分之关系解说“二无左右及一”而得“二无一”字面意思之正,然亦未能正视此命题之层面与意义,只将其看作对“甲乙加合而成‘甲与乙’”一义之直接否定,故认为其不能成立,而立意全同于篇中难者之意见。

盖其先视公孙龙之说为绮辞怪说,但有破旧之功而无立新之力,意存轻视,故不能有恰当之理解也。

余者如谭戒甫、王琯诸人,所论率多穿凿,大不成义理,兹不赘述。

右第一大节,首揭二无一之宗旨总纲。

曰:

右可谓二乎?

曰:

不可。

曰:

左可谓二乎?

曰:

不可。

曰:

左与右可谓二乎?

曰:

可。

疏曰:

此难者问而公孙龙答。

难者肯定“‘甲与乙’由甲乙加合而成”一义而误会公孙龙所主之“二无左”、“二无右”为对此义之直接否定,因而问之,云:

二中无左,即同于右。

子谓二中无左,然则右即是二乎?

二中无右,即同于左,子谓二中无右,然则左即是二乎?

而公孙龙固未尝否定“‘甲与乙’实有甲乙加合而成”一义,故皆答以不可。

难者复径直以“‘甲与乙’是否实有甲乙加合而成”一义质之,龙既未否定,故径答曰可。

曰:

谓变非变,可乎?

曰:

可。

曰:

右有与,可谓变乎?

曰:

可。

曰:

变隻?

曰:

右。

辨曰:

按“变隻”无意义,牟宗三、庞朴、谭戒甫三先生皆主当作“变奚”今从之。

“奚”犹“何”,“变奚”犹言变者为何,即“是什么发生了变化”。

所问为变前之主体,非问变后所成之物。

庞先生解作“变在哪儿”近之,牟先生以为“变成了什么”,而以公孙所答之“右”为“右者”即“左与右”中之“右”。

然则右者何以异于右乎?

此说似无必要。

曰:

右苟变,安可谓右?

苟不变,安可谓变?

辨曰:

庞先生以为“苟不变”前当有一“曰”字,是公孙龙反问之辞。

按:

苟如此断句则是难者主右不变,故设右苟变之问,而推论其谬;公孙主右实变,故设右不变之问,而推论其谬。

而详按本文,并无此一主变一主不变之对立。

此句实为难者设两难之问以陷公孙。

中间不当增字。

曰:

二苟无左,又无右,二者左与右,奈何?

曰:

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

辨曰:

“二苟无左又无右”,同前句皆为难者之辞。

“羊合牛非马非鸡”是公孙龙之语。

牟庞二先生皆以为“二苟”上之“曰”字当移至“羊合牛”上,以辞之所属言之,良是。

然“二苟无左”一句乃从上“左与右可谓二乎”一句而来,而“右苟变,安可谓右?

苟不变,安可谓变”则是从上“曰:

右可谓二乎?

曰:

不可。

曰:

左可谓二乎?

曰:

不可。

”一句而来,故“二苟无左”上之“曰”字或者是为标示上下句所自来之不同,故不删亦通。

“羊合牛”句为公孙龙之语自无疑,依本篇之例,当有一“曰”字。

疏曰:

此处难者之问,分别承接上节“左可谓二乎”、“右可谓二乎”之意与“左与右可谓二乎”之意而来,犹云:

①右与左相与,即子亦承认是一种变化(“曰:

右有与可谓变乎?

曰:

可。

”)。

而子又主“二无左”,则二即同于右。

然则右与左相与而成者亦即是右。

如果右与左之相与是右发生了变化(“曰:

变奚?

曰:

右”),最后所成之物缘何仍然是右?

(“右苟变,安可谓右?

”)

如果右与左之相与不是右发生了变化,则子所承认之“右有与,可谓变”又何以成立乎(“苟不变,安可谓变”)?

(此是难者承上节“左可谓二乎”、“右可谓二乎”之反问而设的两难之辞。

其思路犹是二无右则二即同于左,藉此以证公孙龙主二无右之非。

②且子既主“二无左又无右”,而子又认为“左与右可谓二”,如何能成立乎?

(此是从承接上节“曰:

左与右可谓二乎?

曰可”一句而来。

难者将公孙龙所主之“二无左右及一”认作是对“甲乙加合而成‘甲与乙’”之直接否定,故认为“二无左又无右”与“左与右可谓二”不能同是。

公孙龙并未正面回答此问难,而是另举“羊合牛非马非鸡”一义以解说自己所主“二无一”之本意。

右第二大节,主要为难者对“二无一”一义之反驳,益见其根本误会了公孙龙主“二无一”之意。

节末一句领起下文。

曰:

何哉?

疏曰:

难者请问“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之故。

曰:

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未可。

是不俱有而或类焉。

辨曰:

“而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或以为当作“而羊之非牛也,牛之非羊也”,非是。

通篇是论“甲与乙”为独立于甲、乙之另外一物,放在牛羊上说,即是“一群牛与一群羊之加合”为独立于此一群牛、一群羊之另外一物。

若牛之与羊,上句固已云“牛与羊唯异”此处又以牛之非羊、羊之非牛为未可,是何故哉?

故原文不误,牟先生《公孙龙之名理》中说此义甚精。

疏曰:

本节谓牛与羊不同,然而亦不妨“羊合牛”作为一物而被认识。

此即意涵着说:

“羊合牛”必然是作为不同于牛或羊的一个独立之物而被认识的。

故曰“羊合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未可。

”此即是说:

认识了牛,认识了羊,并不即是认识了“羊合牛”。

必须先将“羊合牛”作为一独立的认识对象实现出来,乃能有关于“羊合牛”如何之认识。

“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之“非”是“除去”之义,而非对“是”之否定。

“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当仅从字面理解。

“羊牛”此一语辞中去“羊”则只剩“牛”然则“羊牛之非羊”即是以认识此一群牛取代认识此“一群牛与一群羊之加合”。

“羊牛之非牛”亦放此。

所谓“是不具有”,“是”即是指“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即:

以认识羊或牛代替认识“羊合牛”。

从字面上而言,“羊”、“牛”相对于“羊合牛”即是“不具有”。

羊或牛作为认识对象,与“羊合牛”作为认识对象并不相同。

所谓“而或类焉”:

“类”者,类属包涵之意,谓:

由于羊相对于“羊合牛”为“是不具有”,故羊或牛与“羊合牛”虽有包涵之关系,亦不可以作为认识对象之羊代替作为认识对象之“羊合牛”,盖两者各为一相互独立之认识对象。

不容相互取代。

“是不具有而或类焉”是一转折语,按原意实当作“是或类焉而不具有”。

以文中次序出之颇启后人之误会。

综合此两句,上句言此“而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为“未可”,此句点明其“未可”之故。

福海按:

本节中首言“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后又言“而或类焉”。

此常使人以为公孙龙是说:

牛与羊虽不为同类,然而有相同处,可以合为一大类。

庞朴先生解此节即取此说。

实则是误会。

此处“牛与羊唯异”,“而或类焉”是说尽管牛与羊不同,然而亦不妨“羊合牛”作为认识对象之实现。

若一群之中纯粹是羊,人们比较容易将其看做是一个对象加以认识;一群之中纯粹是牛,亦如此。

然而若此一群乃是一群羊一群牛加合而成,又以“羊合牛”称之,人们多不能理解此何以是一个认识对象。

此一乃是实有层面的一,是说“羊合牛”作为认识对象为人所觉察时,是整全不可分割的,是一个“一”。

惟有其作为认识对象先被实现出来或曰觉察到,人们才能根据它与羊牛之关系(即其为羊牛加合而成),将其称为“羊合牛”。

“而或类焉”之“类”,并非与“唯异”相反而表示“相似”之意,非谓牛羊可以组成“羊合牛”此一大类,或是说羊牛有相像之处。

而应当与本就与之相连的“是不具有”合观,说见本节之疏。

细考本篇理路,必先明于:

①:

“甲与乙”为不同于甲、乙之一物。

乃能进而反思至:

②:

“甲与乙”之实现不依赖于“甲乙加合而成‘甲与乙’”一义之认识。

由此乃能见出“二无一”意义之全。

①对于②仅为一必要条件,即使已明①亦未必能反思出②。

而本篇中难者连①一义尚自不能清楚正视,更遑论更深之反思。

故本节中,仅论至“羊合牛”为不同于羊或牛之一物,而②所代表之“二无一”意义之全遂始终未获彰明。

牟先生既未能正视“二无一”作为全篇纲领之意义,仅以积类视“羊合牛”,故解此节乃主“牛羊是牛”、“牛羊是羊”,“是”作“包含含有”讲,此即是说“羊合牛包涵羊”、“羊合牛包涵牛”,即公孙龙所说“而或类焉”一义,此义虽未尝为公孙所否定,然而于本篇主旨,恐非正解。

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未可。

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

疏曰:

上节论“羊合牛”为不同于羊或牛的一个独立的认识对象,讨论的是此一认识对象的实现问题。

此认识对象之实现,固不必依赖对于“羊牛加合而成羊合牛”之认识。

本节则讨论此对象既已被实现出来,则当与之何名以称之?

盖此对象作为独立整全之一物而被实现之初,只是一个纯粹的“一”,是一个当下的“这个”。

此犹英语中之“it”或者“this”。

所以以“羊合牛”称之者,正以其与羊、牛有“羊牛加合而成之”的关系,故以“羊合牛”名之。

若及其与他物之其他关系而名之,亦可有其他之名。

如就其为某人所有而言,亦可名之曰“某人之牲口”,此即明证。

此节即主就其与羊、牛之关系而言,当称作“羊合牛”。

不可因牛羊有相似性,而不顾有牛在其中而通谓之“羊”,或者不顾有羊在其中而通谓之“牛”。

故曰:

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

(此处之“有牛有羊在其中”是说“羊合牛”与牛羊之关系,与“二无一”不在同一层面)。

所谓“是具有”:

“是”即指“牛之而羊,羊之而牛”,即只以“羊”或“牛”来指称本应被称为“羊合牛”的那个东西。

果真如此指称,则虽已将那个不同于羊或牛的对像实现出来而没有犯上节所说的偏去之病(“是具有”),然而牛羊不同类,“羊合牛”未可通谓之“羊”或“牛”也。

故曰:

类之不同也。

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

非马者,无马也。

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也。

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

疏曰:

此节“以羊合牛非马”说明“羊合牛”为与羊、牛都不同之独立一物。

牛与羊犹相近,然而尚不能以“牛”或“羊”指称本应称为“羊合牛”者,何况与牛羊尤远之马乎?

故曰:

“羊合牛非马”。

然而此句中“非马”(即“不是马”)此一谓词的主词是指谁而言?

非指牛而言,亦非指羊而言,乃是指与羊或牛都不相同的那个“羊合牛”而言。

故此处说“非马”,是说“羊合牛”“非马”,羊或牛都不能代替“羊合牛”(“羊不二,牛不二”)而为此处“非马”之主词。

此处所说之“非马”就是指“羊合牛非马”。

然此“羊合牛非马”一义之成立,亦不碍“牛非马”、“羊非马”之成立,特“牛、羊之非马”与“‘羊合牛’之非马”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认识结果而已。

故曰:

“而羊而牛非马”,亦可也。

以此举为例(“举而以是”)可见:

牛、羊与夫“羊合牛”是三个相互独立、截然不同的三个认识对象或曰三物。

不唯牛羊不同类,即“羊合牛”与羊与牛亦不同类(“犹类之不同”)。

据此可见,上文之“二无左”、“二无右”以当从左、右与“左与右”为不同之三物入手理解其意(“若左右犹是举”),非对“左右加合而成‘左与右’或曰二”之否定也。

福海按:

“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本即是为回答难者“二苟无左又无右,二者左与右,奈何”之问而提出者,此处即是对前文提问之呼应。

亦可见“二无一”确为全篇之总纲,“羊合牛”云云,特对此总纲之论述耳。

牛羊有毛,鸡有羽。

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

牛羊足五,鸡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鸡。

非有,以非鸡也。

辨曰:

“非有以非鸡也”即同上节“非马者,无马也”,特主谓倒出耳,细审可见。

牟先生亦主此说,庞先生以为当断作“非,有以非鸡也”似可不必。

疏曰:

此节说“牛合羊非鸡”,理路与上节全同,只是本节中公孙龙证成“牛合羊非鸡”一义即止,未言其与“二无一”之联系(即上文所说“若左右,犹是举”)。

然而上节既已言,此处亦不必再言。

所须注意者,唯“牛羊足五”、“鸡足三”两句,“三”是由“二而一故三”而来,此处之“一”指上句之“谓鸡足,一”,此处之“二”指上句之“数鸡足,二”,然则“三”者,只是“谓鸡足,一;数鸡足,二”之代辞。

“牛羊足五”亦放此。

特为比较之方便与文本之整齐乃如此说,无甚深意。

后人由“鸡足三”竟云公孙主鸡有三足,则是误会。

此一节,牟先生辨之极精,兹不赘述。

与马以鸡宁马。

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

举是乱名,是谓狂举。

疏曰:

“与马以鸡宁马”一句,今人多不得正解,以为公孙龙自己之主张,谓有鸡与马于此,应当选马而舍去鸡。

庞朴先生译注,谭戒甫先生发微,王琯先生悬解,皆主此说。

今按“当舍鸡而取马”一义,与前文绝无关系,公孙龙何以忽然转出一层而说此义?

此本已甚为可怪。

且此义本身亦甚为费解:

马自有马之用处,而鸡亦有鸡之用处,二中选一,何以必须选马?

按此诸公之主此说,实皆本于谢希深之旧注,谢注此节云:

“马以譬正,鸡以喻乱,故等马与鸡,宁取于马。

以马有国用之材,而鸡不材,其为非类审矣。

故人君举是不材,而与有材者并位以乱名实,谓之狂举。

”此一节注释中,“材不材”三字是关键,谢氏以“材用”释“材”,将“材不材”解释为“马有用而鸡无用”。

进而循此义向上释“与马以鸡宁马”为“当舍鸡而取马”,这样一来,“材不材”就成了“与马以鸡宁马”的依据,而两句遂被同视为公孙龙本人之主张;向下又释“举是乱名”释为“举不材使与有材者并位以乱名实”。

如此解释有两点不妥:

一、强分马为有用而鸡无用。

马能负重致远,而鸡亦可以报晓司晨,无可替代,各有其用。

谢氏对于此点亦有觉察,故谓马“有国用之材”。

而此处“国”字加得毫无道理。

如此则“马有国用之材,而鸡不材”一义,于原文根本不能成立,而循此义所解之上下文恐亦未得其正。

二、“举是乱名”空无所指。

前句“与马以鸡宁马”既为公孙龙之主张,“材不材”又为“与马”句之依据,则都不能是公孙龙所说之乱名,然则“是乱名”三字究竟何指乎?

谢氏对此点亦有察觉,故强说作“人君举是不材,使与有材者并位”乃为“乱名实”,然而“是”字既随“材不材”之后,又怎能单指“不材”而不赅括“有材”者乎?

故知其必不为正解。

综上两点,可知谢氏对于公孙龙此段之意实未理解,近世诸公顺其思路,遂成一大误会。

按公孙龙此句,是顺上节“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一句而来。

其云“与马以鸡宁马”者,是欲标举常人之见而破斥之,非其自己之主张也。

羊合牛非马且非鸡,然而常人之见,或以牛羊与马尤为近似,而鸡与牛羊相差加远,故虽然羊合牛非马且非鸡,然而马与鸡相比较,宁谓羊合牛为马,而尤不可谓其为鸡也。

然而在公孙看来,“牛之而羊”、“羊之而牛”尚且不可,更何况马乎?

于马与鸡,只需说“羊合牛”不为马、不为鸡就够了,两者不须有谁更合适之比较,盖都是完全绝对地不合适。

故“与马以鸡宁马”是公孙龙所斥的非理之说。

“材不材”之“材”,犹孟子所谓:

“非材之罪也”之“材”,当作“性”解。

有此性,则有此名;非此性,则非此名,其间的差别是绝对的。

羊合牛之为独立一物,其性与夫“牛”、“羊”、“马”、“鸡”都不同,即非“牛”、“羊”、“马”、“鸡”之“材”,故不能以“牛”、“羊”、“马”、“鸡”之名称之。

具此性与不具此性,是当然地不同,所谓“其无以类审矣”。

“举是乱名,是谓狂举”,亦是对“与马以鸡宁马”而言。

“羊合牛”之不具“马”、“鸡”之性既已审矣,而又说与其谓之鸡宁谓之马,当然不对。

就名而言,是乱名;就举此名之行为而言,则是狂举。

福海按:

由对此句之误会,遂使下节之“黄其马也,其与类乎?

碧其鸡也,其与暴乎?

”亦不得正解。

必先明乎此句所谓,乃能于下节义理有正确之理解。

右第三大节,上承第一大节“二无左右及一”之义而以羊合牛非牛非羊,非马非鸡之例子说明之。

节末破斥“与马以鸡宁马”之说,而开下节义理之主要内容。

曰:

他辩?

曰:

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

疏曰:

此难者问而公孙龙答也。

上节既以“羊合牛之非马非鸡非牛非羊”说“二无左右及一”之义,难者似已有会,然而毕竟未能通达,故更请公孙以他例明之。

公孙龙遂言此。

句中“青以白”、“白以青”今人亦颇多误会,若庞先生即解作“青色与白色混合”、“白色与青色混合”。

若真是以两色相混,怎能不是碧色?

故知此说不谛。

公孙龙所说之“青以白”、“白以青”意义相同,都是指“一块青色合一块白色之加合”(即一块青加一块白、一块青与一块白),犹上文之“左与右”、“羊合牛”、与本注所谓“甲与乙”、“甲乙之联合”。

这个联合体与那块青色和那块白色虽有组成与被组成之关系,但仍然是不同于那块青色合那块白色的独立一物。

所以,既不能叫它青色,亦不能叫它白色(同于上节所谓“牛之而羊也未可,羊之而牛也未可”一义)。

白色与青色相混,确实可成碧色,但那是两色相掺杂,与此“一块青色与一块白色之联合体”不同,所以此联合体亦不能叫做碧色。

又据当时五行学说,木居东方而为青色,金居西方而为白色,土居中央而为黄色。

土为五行之主,而中央统属四方,故人或又以黄色称此联合体。

而一块黄色,与夫一块青色加一块白色,亦为绝然不同各自独立之两物,以黄色称此联合体,实无道理。

故曰“青以白非黄”。

此亦是对“二无一”之义的举例说明。

此联合体单称为青或白尚且不可,更何论黄碧乎。

曰:

何哉?

曰:

青白不相与而相与,反对也。

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也。

不害其方者反而对,各当其所,若左右不骊。

疏曰:

此是难者问而公孙龙答。

上句所谓“青以白”、“白以青”作为语辞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误会,以为是白色与青色相混。

难者或许未即时通晓其意,故请问其故。

而公孙龙此回答即是表明所谓“青以白”、“白以青”者,是指一块白色与一块青色之加合。

所谓“不相与而相与”者,一块白色与一块青色,本来各为一独立之物(所谓“不相与”),然而亦不妨“一块青色与一块白色之加合”作为一物而被认识(所谓“而相与”)。

所谓“不相邻而相邻”亦同此意。

而此即意涵着说:

此联合是不同于这块青色这块白色的独立一物。

虽云“青色同白色加合而成此联合”而这块青色与这块白色并未消融于此联合之中,二者犹然是各自占有一定空间位置,作为色块相互独立而存在的。

故云“不害其方”。

所谓“反对也”即是此意。

“不害其方”与夫“反而对”意思是一样的,总括地说,即是这块青色同这块白色“各当其所”。

此种青色同白色以及二者之联合体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谓“左”、“右”、“左与右”的关系,“左”同“右”虽然能加合而成“左与右”但这只是三个独立之物的关系。

“左”与“右”本身依然如本节所谓是“各当其所”的。

“骊”本意为黑色,引申为“混杂之色”,又通“犂牛之子”之“犂”,毛色不纯之意。

“各当其所”即是二物不相混杂,即是“不骊”。

故一于青不可,一于白不可,恶乎其有黄矣哉?

疏曰:

此公孙龙之辞。

既明所谓“青以白”、“白以青”之意于上句,正式申言“青以白”、“白以青”非白非青非黄之义,盖谓之青、谓之白尚且不可,更何论谓之黄乎?

黄其正矣,是正举也,其有君臣之于国焉,故强寿矣。

辨曰:

若连下句而观之,此句似是言:

黄为正举,而下句言碧非正举,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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