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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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制定理由】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补充本规则及裁量基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理由】明确裁量规则的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
第三条【适用原则】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制定理由】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裁量因子设定考量】本规则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裁量因子的设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制定理由】说明裁量因子的设定所考虑的具体情节和因素。
第五条【裁量基准适用原则】本规则采用固定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本规则附件中的十三类特定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罚款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罚款金额。
【制定理由】说明不同环境违法案件所对应适用的裁量基准。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发建设相关系统,实现裁量工作的高效、便捷、准确。
【制定理由】明确以信息化手段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七条【从轻、减轻情形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以内执行。
【制定理由】明确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形势要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特定情形。
第八条【免予处罚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及时主动消除环境影响且环境影响轻微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免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证登记,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除外)投入生产,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验收,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5个工作日内开展验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四)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且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五)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六)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七)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8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制定理由】明确可以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第九条【法律适用原则】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考虑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制定理由】明确不同等级法律的适用原则。
第十条【调查及裁量要求】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以本规则和裁量基准为依据,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并提出自由裁量的建议。
案件审查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则和裁量基准,对具体案件处罚的自由裁量建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案件调查部门未就自由裁量的建议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依据,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案件审查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进行补充。
经集体审议的案件应当专门对案件的裁量情况进行审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
【制定理由】说明对调查取证和案件审查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程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理由】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程序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名词解释】有毒有害物质,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等相关名录中的物质。
本规则中所称的“以内”包括本数;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制定理由】对特定的名词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规则调整】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则和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制定理由】说明规则可以按照实际执法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桂环规范〔2017〕8号)同时废止。
【制定理由】明确裁量规则的实施日期。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报告书、报告表类)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项目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非生产型)
1
报告表(生产型)
2
报告书(非生产型)
3
报告书
4
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涉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
5
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已停工
1
项目正建设
2
项目已建成
3
项目不停止建设
4
生产阶段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登记管理/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2
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
1
Ⅳ类水体
2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
区)/Ⅲ类水体
3
I、Ⅱ类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4
一类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废气类别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扬尘/机械、汽车修理
1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2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3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
1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
10万标立方米以下/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1
10万标立方米以上20万标立方米以下/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3
20万标立方米以上/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
/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
业污水处理厂)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
1
Ⅳ类水体
2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
区)/Ⅲ类水体
3
I、Ⅱ类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4
一类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废气类别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扬尘/机械、汽车修理
1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2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3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
1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排污超标状况
超标100%以下
1
超标100%以上200%以下
2
超标200%以上400%以下
3
超标400%以上500%以下
4
超标500%以上
5
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状况
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1
污染治理设施停运
3
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
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5
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
10万标立方米以下/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1
10万标立方米以上20万标立方米以下/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3
20万标立方米以上/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
/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
业污水处理厂)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拒绝检查情形
迟滞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1
迟滞超过30分钟
2
阻碍检查或隐匿相关信息、资料
3
围堵、留滞执法人员/拒绝提供信息、资料
4
暴力抗法/销毁相关信息、资料
5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情形
提供虚假的非关键性信息、资料
3
伪造现场/伪造、变造相关信息、资料/故意以停产、停排应对检查、监测/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超标因子
1个
1
2个
2
3个
3
4个
4
5个以上
5
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
1
Ⅳ类水体
2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
区)/Ⅲ类水体
3
I、Ⅱ类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4
一类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废气类别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扬尘/机械、汽车修理
1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2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3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
1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排污超标状况
超标100%以下
1
超标100%以上200%以下
2
超标200%以上400%以下
3
超标400%以上500%以下
4
超标500%以上
5
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
10万标立方米以下/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1
10万标立方米以上20万标立方米以下/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3
20万标立方米以上/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
/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
业污水处理厂)
5
大气超标排放
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1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3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六)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超总量因子
1个
1
2个
2
3个
3
4个
4
5个以上
5
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
1
Ⅳ类水体
2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
区)/Ⅲ类水体
3
I、Ⅱ类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4
一类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
废气类别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扬尘/机械、汽车修理
1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2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3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
1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超总量状况
年总量20%以下
1
年总量20%以上30%以下
2
年总量30%以上50%以下
3
年总量50%以上100%以下
4
年总量100%以上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违反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非生产型)
1
报告表(生产型)
2
报告书(非生产型)
3
报告书
4
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涉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
5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验收状况
有环境保护设施
1
验收中弄虚作假
3
无环境保护设施
5
废气类别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扬尘/机械、汽车修理
1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2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3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5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
1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工业固体废物类别
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危险废物
5
注:
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八)违反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登记管理/简化管理
1
重点管理
2
行为类别
按照规定进行了监测但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
1
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3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2.监测频次有每月一次、每季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每一频次(月/季/半年/年)内的监测内容中有一项指标未监测或者未按规定的方式监测的,视为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九)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安装、联网、运行
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1
发生故障且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2
已安装未联网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停运的
3
未按照规定安装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全部停运的
4
擅自改动参数和监测数据的
5
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情况
比对监测不合格且未及时整改
1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1%以上5%以下
2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5%以上10%以下
3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10%以上
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
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日均值90%以上95%以下
1
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日均值80%以上90%以下
3
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日均值80%以下
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2.有效传输率=考核时段内小时数据和日数据实收数据个数之和/考核时段内小时数据和日数据应收数据个数之和*100%,剔除停产时段数据。
(十)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涉及密封放射源、射线装置类型(不含运输活动)
Ⅳ类、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
1
Ⅱ类、Ⅲ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
3
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
5
涉及放射性物品类型(限运输活动)
三类放射性物品
1
二类放射性物品
3
一类放射性物品
5
放射性废物类型
(不含废密封放射源)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1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4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5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
乙级工作场所/丙级工作场所
3
甲级工作场所
5
工作场所防护情况
有防护措施
1
有防护措施但不完备
3
无防护措施
5
涉及辐射事故等级
未发生辐射事故
1
一般辐射事故
2
较大辐射事故
3
重大辐射事故
4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5
注:
1.本表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辐射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分类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的规定;
3.辐射事故分级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
(十一)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涉及一般固体废物数量
1万吨以下
1
1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
2
1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
3
5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
4
100万吨以上
5
涉及危险废物数量
1吨以下
1
1吨以上2吨以下
3
2吨以上
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2.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年产生量、贮存量、利用量等,以实际涉案量计算。
(十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数量
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1辆
1
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辆以上5辆以下
3
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5辆以上
5
注: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十三)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环评文件类型
登记表
1
报告表
3
报告书
5
涉及海洋功能区块类型
具有工业与城镇用海性质的区块
1
具有农渔业用海性质的区块/具有港口航运用海性质的区块
2
具有旅游休闲娱乐用海性质的区块
3
具有矿产与能源用海性质的区块
4
具有海洋保护性质的区块/具有特殊利用性质的区块/具有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性质的区块
5
污染物类别
生活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5
超标因子
1个
1
2个
2
3个
3
4个
4
5个以上
5
超总量因子
1个
1
2个
2
3个
3
4个
4
5个以上
5
排污超标状况
超标100%以下
1
超标100%以上200%以下
2
超标200%以上400%以下
3
超标400%以上500%以下
4
超标500%以上
5
超总量状况
年总量20%以下
1
年总量20%以上30%以下
2
年总量30%以上50%以下
3
年总量50%以上100%以下
4
年总量100%以上
5
水日排放量
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1
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3
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5
涉及一般固体废物数量
1万吨以下
1
1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
2
1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