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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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不定时工作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篇一: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及如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印发?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审批办法?

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1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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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原劳动部?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一)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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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

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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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三、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

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

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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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及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监督检查

篇二: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时工作制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九年二月一日

6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转载于:

wWw.xLTkwj.cOM小龙文档网:

不定时工作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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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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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

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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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

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

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

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附件1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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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

年为周期综合工时”。

篇三: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程序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指南

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1.不定时工作制:

(1)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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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未成年工不予审批。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进行现场核查,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办材料:

(A4纸张,打印稿)

1.《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一份

2.用人单位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的工作和休息的计划安排一份

3.用人单位工会或涉岗职工意见(如无工会,职工意见需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申报员工的签名)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办事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公司或办事处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及分支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人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一份

6.申报职工花名册一份

7.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相关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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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届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天,向劳动保障部门再次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除递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上年度特殊工时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和执行情况说明。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时间的,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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