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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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使用说明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本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签约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深圳市建设造价管理站不负责调解。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型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合同文本。

2.乙方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

3.本合同中的第一章工程概况、第二章工程设计、第三章工程施工、第四章违约责任、第五章其他,合同双方可根据需要选择。

4.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对乙方供应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档次、单价等约定清楚。

5.乙方采购的材料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双方不得降低有关规范或者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6.为避免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建议双方对有关事宜的处理意见、协商或者确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小型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施工地点:

1.2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

1.3工程范围:

(在□内打√,具体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地面工程

□墙面工程

□天棚工程

□防水工程

□给排水工程

□门窗工程

□强电工程

□弱电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

□消防工程

□燃气工程

□柜类工程

□砌筑工程

□改造工程

□室外环境工程

□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

第二章工程设计

第二条设计委托

甲、乙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本工程的设计事宜(在选择的□中打“√”):

□本工程设计由甲方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本章条款不适用本工程;

□本工程设计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第三条设计工作及成果

3.1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双方应约定各自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及成果。

乙方完成设计工作后应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供甲方确认并留存一份。

3.2甲方委托乙方的设计范围为:

  3.3乙方负责上门查看现场并测量数据,甲方应予以配合。

查看现场的时间为:

年月日时。

  3.4乙方应根据设计的需要负责询问并记录甲方对空间使用设想、材质、档次等有关要求,并对甲方的要求如何实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5乙方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资料的清单或者甲方应配合乙方查明的内容。

3.6双方对设计要求应签字确认。

乙方自确认之日起日内完成方案设计文件。

  乙方应就完成的方案设计阶段文件向甲方进行设计讲解,并听取甲方的修改意见。

乙方应就甲方意见是否采纳做出说明。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原始房型平面图;

[]平面设计布置图;

[]地面设计图;

[]天花设计图;

[]装饰效果图;

[]《初步工程报价单》;

[]其他:

3.7双方对方案设计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签字确认。

确认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在确认方案设计之日起日内完成水、电、消防、空调、弱电等设计文件。

  3.8双方对水、电、消防、空调、弱电等设计文件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签字确认,确认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在确认之日起日内完成最终设计文件。

最终设计文件内容包括全套设计施工图及《工程报价单》

施工图包括:

[]封面;

[]目录;

[]材料表;

[]原始平面尺寸图

[]墙体尺寸变动图;

[]平面布置图;

[]地面材料划分图;

[]天花布置图;

[]灯具位置图;

[]开关控制图;

[]强弱电插座布置图;

[]平面给排水走向图;

[]立面索引图;

[]立面图;

[]节点图;

[]构件图;

[]其他

乙方向甲方交付最终设计图纸,甲方签收确认后,用于工程施工。

3.9乙方编制的《初步工程报价单》和《工程报价单》应经甲方确认。

双方不能就《工程报价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合同因此解除的,设计费用单独计取。

第四条设计费用及支付

4.1乙方按照下列第方式收取设计费用:

(一)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设计费用。

若双方因《工程报价单》不能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确定设计费用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元)。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支付给乙方。

(二)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双方确定设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

元)计取,设计费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元)。

甲方确认最终设计文件后日支付。

(三)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双方确定在设计工作范围内设计费用包干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元)。

甲方确认最终设计文件后日支付

(四)其他:

4.2未完成设计前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五条工程承包方式

5.1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

(3)乙方只包工。

5.2具体施工内容及做法,见附件《工程报价单》和施工图纸。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以及施工图纸确定具体内容及做法。

对甲方的要求,双方应制作相应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乙方应保证施工做法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约定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施工所需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由乙方自行配备,有关费用已经包含在乙方的报价中。

第六条工程期限

6.1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为日。

本条约定的工期不包括依据第一章的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时间。

6.2因甲方原因不能在约定日期开工的,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应书面确认具体开工时间;

6.3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在约定的日期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6.4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第十三条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因甲方原因不进行验收的,乙方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甲方在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视为已经验收,开始使用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第七条工程价款

7.1本工程采用下列第方式计取价款:

(1)总价包干:

本工程的包干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以及乙方供应材料范围内,价款不会因人工费、物价的波动而调整。

合同总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有关协调服务费等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固定单价:

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元)。

《工程报价单》中所列的量均为暂定量,最终由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计算工程量时除双方书面明确的外,均按照完成后的净值计算,不包括任何损耗。

《工程报价单》中单价为乙方根据列明材料规格、档次、施工做法以及有关标准、规定完成单位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

乙方应在报价时提供相应的材料样本,作为材料供应和验收的依据。

双方应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本进行封存。

7.2双方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方法为:

第八条双方指定人员

8.1甲方指定人员

(一)甲方委派作为代理人以代表甲方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所有权利和义务。

乙方提交给甲方代理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甲方。

甲方代理人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甲方所做出。

甲方更换代理人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

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

(二)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甲乙双方应明确监理的内容与权限等事项。

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更换监理工程师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

监理工程师的联系方式为:

8.2乙方指定人员

乙方委派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合同。

项目经理的权限为: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5日通知甲方并同时委派新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联系方式为:

第九条施工图纸

9.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

甲方提供图纸的时间为:

甲方应当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路、消防等施工图或者配合乙方查明。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供甲方确认并留存一份。

 (3)本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设计图纸,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施工依据。

乙方制作的记录应经甲方签字确认。

9.2双方不得将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10.1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待装修的房屋应具备施工条件,可以分阶段提供施工场地的按照实际施工进度提供。

10.2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10.3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施工所用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4根据物业管理的要求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0.5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业主公约,并将需要乙方遵守的事项告知乙方。

10.6协调乙方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取得对施工影响的谅解。

10.7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有关设计文件前,不得强制乙方有下列行为,并且乙方有权予以拒绝,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石材、砌筑墙体或者其他增加楼地面荷载超出设计安全的;

(4)破坏厨房、卫生间等房间的防水层或拆改消防、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实施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施工的其他行为。

10.8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按照约定对材料进行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0.9其他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11.1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11.2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不得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消防、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文明施工,承担因施工不当造成相邻方损害的,如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墙体开裂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治安保卫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未履行职责引起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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