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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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
水利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
共18页
ZY-05-2013制修订项目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一版第0次修改
颁布日期:
201X年XX月XX日
《水利对象基础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主编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签章)
2018年5月31日
第一部分:
仅限内部使用(征求意见发文时不发放)
一、项目基本信息
立项依据
(勾选唯一项)
□现行有效体系表项目,体系表序号:
□对原体系内若干项目的优化,体系表序号:
☑体系表外已有签报项目,签报号:
〔2015〕466号
□暂未进入标准体系的其他项目
标准级别
☑行业
□指导性技术文件
☑标准
□国家
住建部文件号/国标委计划号
□指导性技术文件
经费(万元)
□标准
水利计划类别
经费渠道
☑前期费;□财政专项
计划下达年份
2016
经费(万元)
41
划拨经费单位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编制类型
(勾选唯一项)
☑制定
□修订
原标准号
□局部修订
属性(每行勾选唯一项)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公益性为主;□市场性为主
类别属名:
□规范;□规程;□导则;☑标准;□方法;□条件;□规定;□通则;□要求;□指南;□准则;□规则;□模式;□规约;□其他()
层次
采标
□等同采用
□修改采用
□非等效采用
采标标准编号
初稿字数
(千字)
150
主要格式体例
(勾选唯一项)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JJF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JJF1071国家校准规范编写导则
□SL1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补充格式体例
(可多选)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7部分:
管理体系标准的论证和制定
☑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
术语
□标准编写规则第2部分:
符号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
信息分类编码
□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
化学分析方法
2018年第5期《水利技术标准进度月报》的进度情况
滞后1个节点
二、技术要素及其协调性
1、技术要素及其来源依据和主要变化情况,填写ZY-19-2013
本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包括水利对象、涉水对象、水利对象基础数据库等三项术语类,字段类型及长度指标类,流域名录表、河流基础信息表、表标识符索引和字段标识符索引等表类,以及表结构设计和标识符命名规范等方法类。
标准首先根据《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顶层设计》相关内容对水利对象、涉水对象、水利对象基础数据库等本标准的主体进行了定义说明,描述他们的内涵与外延,以便用户容易理解。
同时为了保持标准的一致性,本标准设计的水利对象直接来源于《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SL213-201x)中的内容,不再重复描述。
再者根据《水利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编制规范》(SL478)对字段类型及长度指标进行了明确,对表结构设计和标识符命名规范两个方法进行了细化。
最后按照上述指标与方法设计了流域分区名录表、河流基础信息表、表标识符索引和字段标识符索引等表格表体。
这些技术要素在标准中出现情况及来源依据见表ZY-19-2013。
2、技术要素在本标准内部协调性的变化及理由,填写ZY-20-2013
本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包括术语类、指标类、表类和方法类,具体包括水利对象、涉水对象、水利对象基础数据库等三项术语类,字段类型及长度指标类,流域名录表、河流基础信息表、表标识符索引和字段标识符索引等表类,以及表结构设计和标识符命名规范等方法类。
标准设计的主体是表类,表类的设计采用表结构设计和标识符命名规范等方法,遵循了字段类型及长度指标要求,进一步诠释了水利对象、涉水对象、水利对象基础数据库等三项术语,内部是协调一致的。
表类设计中包括54张对象名录表和54张对象基础信息表,其中对象名录表中对象名称在对象基础信息表中进行冗余存储,即对象基础性表中的对象名称与对象名录表中的对象名称结构一致、存储的内容也一致。
从技术角度,仅保持对象代码(主键)冗余存储即可,但为了两个表可分别单独使用,本标准设计了基础信息表对象名称的冗余存储,其内部是协调一致的。
同时表标识符索引和字段标识符索引是其他表格及其字段的索引,内容也是协调一致的。
这些技术要素中,在标准中多次出现的技术要素主要引用了第一次出现的条款,内容协调一致。
具体情况见表ZY-20-2013
3、与相关标准协调性的变化及理由,填写ZY-21-2013
与本标准主要技术要素相关的其他标准主要包括:
《水利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编制规范》(SL478-201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SL213-201x)等。
本标准名称、指标均是直接引用标准《水利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编制规范》(SL478-2010),适用范围、方法与表体结构等技术要素是在此标准基础上进行的细化设计。
本标准的水库、大坝、水电站等对象的“工程等别”引用《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标准。
本标准中的“对象类名称”与《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SL213-201x)中的“对象类名称”保持一致,利于标准的延续,同时也是对总则的应用响应。
具体情况见表ZY-21-2013。
4、详细论证标准框架与技术要素的关系
本标准的主要框架包括对象分类、表结构、标识符命名规范、字段类型及长度、对象名录表、对象基础信息表、对象关系表等主要内容。
对象分类首先引用《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SL213-201x)的水利对象分类,明确了本标准涉及的水利对象与涉水对象的分类体系。
表结构设计、标识符命名规范、字段类型及长度设计参考了《水利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编制规范》(SL478)标准,并根据需要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对象名录表、对象基础信息表、对象关系表是本标准的主体内容,本标准对50类水利对象和4类涉水对象的名录表、基础信息表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定义和说明。
其中对象的基础信息包括唯一标识水利对象和涉水对象相对稳定的属性及该对象的主要特征信息。
为了便于数据变更及历史数据库回溯,各数据库表均建立相应的时间戳字段;各类对象的名录表的结构统一,均存储了对象的代码与名称,及其对象建立时间与终止时间,是各类对象所有对象名录的集合;基础信息表存储了对象的标识信息、主要特征信息以及备注说明、属性采集时间与更新时间;对象关系表存储了部分对象类之间的业务关系,统一采用主对象标识、关系对象标识及其关系建立时间、关系终止时间来存储。
三、提交大纲以来的主要变化及理由
序号
内容
变化情况
变化的理由
1
本标准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任务
无
2
标准化对象
无
3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有
文字修改
4
标准的框架结构
有
结构调整
5
必要性分析
无
6
可行性分析
无
7
实用性和急迫性分析
无
四、办理征求意见文件的资料清单
编号
资料名称
齐全性
C3c
大纲审查会议形式审查意见
齐全
C4b
大纲审查会议主审专家的意见
齐全
C5b
大纲审查会议通知
齐全
C6b
大纲审查会议纪要
会议审查意见(含组长签字)
齐全
专家组签名单
齐全
每位专家的意见
齐全
原始记录*
齐全
C7a
大纲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齐全
C8a
工作大纲审定稿(签章)
齐全
D1a
征求意见稿
正文
齐全
附录*
齐全
条文说明△
齐全
D2a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签章)
齐全
D3a
征求意见文件稿签*
齐全
第二部分:
供外部使用(连同征求意见文件一同发放)
一、标准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一)编制依据
1、编制的必要性
为有效解决水利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建设、共享困难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水利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投资效益和提高综合应用水平,水利部印发了《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顶层设计》(水信息〔2015〕169号),提出了据资源、业务应用、基础设施及安全体系四方面的整合共享要求,其中,对水利数据提出了统一水利数据模型、统一数据目录、统一基础数据和统一应用共享数据的“四统一”整合共享要求。
本标准的编制是为了解决统一水利数据模型和统一基础数据,同时也为统一数据目录和统一应用共享数据奠定基础。
2、编制目的
编制本标准目的是形成统一的表结构与标识符,实现水利行业内和跨行业的水利基础数据共享;为防洪抗旱、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等工作提供标准高效的信息服务,为数据资源的无障碍交换和共享提供条件;提高水利基础信息共享水平,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水利现代化对水利基础信息的需要。
3、编制依据
(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
(2)水利部关于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2016-2018)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水规计〔2016〕118号)。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主要是制定水利行业的基础数据库结构,为实现数据共享与交换做基础。
编制原则主要包括:
1、科学性。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结合目前数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规范的编制。
2、唯一性。
为对象类制定标识符,为对象实体规定统一编码,一个标识符只代表一类对象,一个代码只唯一标识一个基础对象。
3、适用性。
针对不同管理层级的业务需求,在满足统一基础数据的情况下还可以支持灵活扩展。
二、标准编制工作过程
2016年3月24日,正式立项。
2016年8月19日,水利信息中心组织召开标准编制工作启动会,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2016年10月25日,水利信息中心组织本标准编写组召开工作会,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和工作计划,商定水利标准工作大纲及标准初稿的编写要求。
2016年11月~12月,组织现状调研分析,编写工作大纲和标准初稿,组织标准初稿技术验证复核。
2017年1月,完成工作大纲和标准初稿编写,上报审查
2017年1月19日,召开工作大纲审查会,对标准初稿咨询。
2017年2月~2018年4月,根据大纲审查会的意见,完成标准工作大纲审定稿,根据大纲审查会意见,结合水利部水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任务和其他在建项目设计需求,对基础库标准初稿进行多次修改,逐步完善形成咨询意见稿。
2018年4月21日,召开标准专家咨询会,相关专家对标准给与肯定,并提出了优化修改意见和颁布实施的紧迫性。
2018年4月~5月,参考专家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18年6月底前,发函征求意见。
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域、湖泊、河流、侵蚀沟道、地下湖、地下河、测站、水库大坝、水闸、橡胶坝、水电站、泵站、堤防、渠(沟)道、淤地坝、地下水取水井、塘坝、窖池、圩垸、倒虹吸、渡槽、涵洞、治河工程、水库、灌区、引调水、农村供水、蓄滞洪区、水利行业单位、自然人、水资源分区、地表水功能区、地下水功能区、水土保持区划、采砂分区、地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源地、取水口、退水排污口、取用水户、退排水户、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河道断面、河段、堤段、险工险段、重点水事矛盾敏感区、项目、事件等50类水利对象和行政区划、桥梁、管线、涉水组织机构等4类涉水对象的基础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系统开展水利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构建水利对象基础数据库,以及与其相关的数据访问、信息发布和水利应用服务开发参考,同时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