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审计主要违纪违规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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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审计主要违纪违规行为
及相关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第二稿)
一、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和决算方面的存在问题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
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
处理处罚依据: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
(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及第六条内容。
2、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
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
3、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表现形式:
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或者应属于当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年列支出等。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
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
4、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
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表现形式:
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六部分“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6、挤占预算内支出
表现形式:
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表现形式:
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
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表现形式:
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第十六条。
处理处罚依据: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9、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
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依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
此外,隐瞒的收入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的,还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处理。
10、决算报表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
部分单位应纳未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决算报表反映的收支数额、收支科(项)目不准确、完整。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1〕4号)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
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
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
二、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
11、预算内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
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第
(一)项。
处理处罚依据: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四款: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
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12、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现形式:
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定性依据: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七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1997〕132号)第十九条。
处理处罚依据: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五部分“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四条第
(二)项;《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江苏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1997〕132号)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13、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
(1)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
(2)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3)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4)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
定性依据: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购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严禁将预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