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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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
第六章
授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常德市科
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
授奖工作。
第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常德市辖区内研
究、开发、转化、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以我市为主要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
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项设置与评审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
奖二类。
科学技术功臣奖每二年评定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人。
逢双数年度组织评奖。
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项目不超过30项。
第七条科学技术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
的道德风尚,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或者科学技术开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的项目(指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二次以上(含二次),且项目实施后,在我市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人
益。
(二)主持国家重点科技课题(指第一主持人),获得国家科研拨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资助的,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开发、转化、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
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信息技术、资源新发现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连续两年依法上缴入库税额累计新增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首席技术负责人。
规模化方面贡献巨大,在
连续两年增产增
(四)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在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及促进农业产业化、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收累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在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四)发明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五)在转化、推广应用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的贡献。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项目研制、开发、
投产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转
化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基础研究、管理科学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
(一)奖励办法第九条
(一)中技术发明项目所称的产品,包括
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的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二)奖励办法第九条
(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
技术、工艺、材料、
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三)奖励办法第九条(三)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的在各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大规模、大范围地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作出创造性贡献,在技术上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有重要创新,且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奖励办法第九条(四)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学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科学技
(五)奖励办法第九条(五)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础建设工程,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且具有很大的创新性。
(六)奖励办法第九条(六)基础研究项目,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或者该发现在科学理论系统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主要论著(文)已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其重要科学理论已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并列为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七)奖励办法第九条(七)管理科学项目,是指研究方法和手段有重大创新,总体学术水平,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影响和意义重大,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
限额。
其具体数额为: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社会发展有显著的作用,取得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显著的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具体评分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根据《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市科
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组;
(三)处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定和核准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作出
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二)评审市科学技术功臣奖奖励项目,作出获奖人选的决议;
(三)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
期三年,由18〜22位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十六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
公室可以设立3〜4个专业评审组,根据项目的不同内容每组聘请6〜8名专家进行项目的初评。
第十七条评审会议应当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三分之
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否则无效。
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项目完
成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相应专业评审组的评议。
第四章申报与推荐
制作的《常德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联合申报的,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
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
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在未获得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没有规定必须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未经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也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o
如果在以后开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条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或者个人,
第二
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
时间将申报材料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推荐,签署推荐意见。
三条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指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
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二)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指项目完全
或者其核心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或者国家规定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不在此内。
第五章公示与异议
第二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均可
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
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涉及完
第二十七条异议分为非实质性异议和实质性异议。
成单位、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对建议授奖项目等级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八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协调
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审核。
非实质异议
各推荐单位组织处理。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异议处理意见,由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涉及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推诿和延误。
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得授予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经公示建议授奖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完成单位
和完成个人不得提出放弃奖励。
确需进一步完善的项目,经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申请,推荐单位同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审核,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定。
经裁定不予授奖的项目,
经过进一步研究和完善,须重新鉴定后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授奖
金。
科学技术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奖金额为每人10万元。
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
金。
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定一次,
等奖不超过15%,二等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奖不超过30%。
奖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三十二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已获奖项目又获
得高一级别的奖励,其奖金只发差额部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