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庭审情况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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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庭审情况汇报.docx

交通事故庭审情况汇报

交通事故庭审情况汇报

篇一:

交通事故庭审笔录

昨天今天在松江人民法院旁听了一个客户的车辆事故诉讼,全责人伤,一个八级两个十级。

(为什么单人事故会有一个八级两个十级伤残鉴定的我不懂,这方面看来还得学习再学习)。

客户车辆为冷藏车,保险都在有效期内,三者保额50万。

下面我用流水账的形式将整个开庭过程用对话方式表示出来,给大家参考一下吧。

法院并不神秘,一切都用证据说话就对了原告诉求:

(诉求金额我取整数了)医疗费用31000误工费用24000护理费3600

营养费3600

伤残补偿210000鉴定费衣物损住宿费交通费

住院伙食费

精神损失费20000

律师费

总诉求金额大致是35万左右

事故责任:

机动车牌照号码为沪XXXXX全责

原告代理人、第一被告XXX、第二被告XX公司、第三被告X保险公司

时间20XX.10.31下午1:

30

地点:

松江人民法院第九厅

进场:

安检非常严格,比之机场有过之而无不及,进入必须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开庭纪实

1.法官:

现在开庭,首先询问原告和三被告是否都到场,然后就伤残事故鉴定是否认可征询保险公司。

X保险公司:

对伤残鉴定没有异议。

法官:

原告宣读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

就X月X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委托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误工费八个月,每月2680元;营养费每天40元,三个月;护理费每天40元,三个月;医疗费用31469.83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伤残赔偿按照城镇人口每年31680元按照33%比例赔偿20年。

法官:

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什么异议

X保险公司:

被告XXX在本公司投保了XXX险XXX万元,计/不计免赔。

对事故过程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

对医疗费用以及相应伤残赔偿存在异议。

法官:

针对诉讼请求分别陈述。

2.法官:

针对原告发生的31469.83元医疗费用,第一第二被告有什么意见

第二第三被告分别回答没意见

X保险公司:

针对医疗费用存在异议

法官:

第三被告做称陈述

X保险公司:

对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接受,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接受。

原告在X月X日后不久再行住院,医院病史记录为病毒性肝炎,认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而且相隔时间很长,应该是事故发生后体检时候发现的疾病,所以提出不承担病毒性肝炎所发生的1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要求扣除。

法官:

原告有什么证据表示病毒性肝炎是由交通事故而引发

原告代理人:

原告在被车辆撞伤之后切除了脾脏,并作了肝脏破损修补手术,因并发症导致罹患病毒性肝炎。

法官:

车辆事故不可能造成病毒性肝炎,发生的时间和事故时间不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原告还有其他什么关联证据能证明是因为事故而导致病毒性肝炎发生?

原告代理人:

我不是医疗专业人员,我们都不是,这个结论我会征求原告意见后再做答辩

法官:

可以,但要在一周内,将相应证据交与法庭,否则做放弃处理

原告代理人:

好的

3.法官:

下面就误工费用赔偿进行辩论

原告代理人:

我这里有原告《劳动合同》、单位纳税证明、原告工资卡、银行工资卡对账单以及伤残鉴定报告原件,提呈法院,并要求按照每个月2968元,赔付原告八个月误工费用。

法官这时候将原件审查后交与三被告,保险公司法务部文员非常细心的看了一下提出了两个疑点。

X保险公司:

事故发生在三月份,按一般公司发薪规律,都是各月发薪,但原告6、7、8三个月继续由单位在发放工资,这时候应该是原告疗伤住院时间,表明原告虽受伤但任然服务于在职单位,不存在误工以及其他疗养护理费用情况。

这时候法官打断了保险公司的发言,明显倾向了原告,并由原告作出解释。

原告代理人解释为:

单位为了照顾原告的生活给予的生活补偿,再次说明发放的金额比之前平均工资所得略少,并向法官请求同意在误工费补偿部分中扣除6、7、8三个月的工资所得。

(影子这里多嘴编辑一下:

保险赔付的原则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原告的工资单明显是原告律师小白了,因为如果存在6、7、8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这样从法院角度来说存在着原告受伤后继续在单位从事之前工作的可能,那样的话是不存在误工费用补偿的,所谓的误工费用是指因伤不能参加工作而由被告给予的工资收入补偿。

此外因为保险的赔偿是补偿原则,既然是误工费用就需要扣除原告工作收入的部分。

这里原告代理人也就是律师发觉了这个弊病所以直接在法庭向法官做出了扣除和解释,法官认可。

如果法官叫真的话,这场官司都没得打了,因为原告的诉求存在不合理的解释。

同样,针对之前因伤导致原告病毒性肝炎的解释,原告律师的答辩更小白了,大家应该也能笑着看明白了,影子就不多嘴了。

法官:

同意原告的诉求,在误工费里扣除6、7、8三个月收入部分。

X保险公司: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八个月误工费用补偿没有异议,但原告劳动手册记录的合同工资是1000元,2968元的工资证明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因为存在商业行为不能作为原告收入的证据,原告提供的纳税单是企业员工汇总纳税单,不能表明原告的实际收入,要求提供原告这一年度的所得税纳税凭证。

原告代理人:

银行工资卡对账单的收入与原告实际收入有所差别是原告有部分奖金收入没有采用银行卡发放。

法官:

原告一周内提供原告实际收入清单。

(这里法官也明显偏向了原告,这个我感觉是比较人性化的,这样的话只要原告单位出具一份该有人事章的薪资证明就可以被法院采信)

法官:

现在就原告提出的每天40元累计三个月的护理费,三被告有没有异议。

三被告:

没有意见,接受。

法官:

现在就原告提出的每天40元累计三个月的营养费,三被告有没有异议。

X保险公司:

有异议,按照规定营养费每天30元。

法官:

原告对第三被告提出的每天30元,累计三个月的补偿有意见么?

原告代理人:

接受,没有意见。

法官:

现在就伤残赔偿进行答辩,原告提出的按照城市居民年平均收入31838元为基数,33%伤残比例,20年赔偿标准,三被告是否有意见。

三被告都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中主要由X保险公司进行答辩。

(钱是保险公司赔的么,当然精打细算了)X保险公司:

首先计算八级伤残赔偿的系数不正确,应该是32%

法官接嘴了,八级伤残赔付比例是32%,被告继续答辩

X保险公司:

原告不能证明在上海已经居住的时间,不能按照上海城镇居民赔付标准。

法官:

上海城镇居民赔付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在城镇取得居住证满一年,另外一个在城镇取得一年收入,原告能提供相应证据么?

如果原告在上海缴纳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必须首先取得居住证的,能出示原告的居住证么?

原告代理人这时候开始支支吾吾了:

原告没有居住证,但实际在上海居住多年了。

法官:

怎么才能证明原告在上海居住满一年,对原告提出的在上海居住一年,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居住证。

原告代理人:

可以请原告所居住居委会出具居住满一年的证明

法官:

接受,但要求在一周内递交法院,否则视为不能举证。

(影子继续编著一下:

在事故发生后,其实被告方早就取得了原告的居住证复印件和居住证照片,并将证据交与保险公司了,如果原告方在一周内不能出具居住证明,那么法院将会按照非城镇居民标准比例判决赔付,如果原告真的弄出了居委会的居住证明,那么保险公司在答辩时候会出示之前的居住证复印件和照片作为原告出具伪证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直接做出不利原告的判决。

法官:

原告鉴定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

三被告:

没有意见

法官:

衣物损坏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

三被告:

原告不能提出衣物损坏的证据

原告代理人:

原告不能提供衣物损坏证据,放弃诉求

法官:

原告提出的住宿费用赔偿,被告有什么意见

X保险公司:

没有此项费用

法官:

原告提出交通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

三被告:

无意见

法官:

住院期间伙食费用原告有什么意见

X保险公司:

其中10天是乙肝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要求扣除10天伙食费用,其他没有意见

法官:

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赔偿被告有什么意见

X保险公司:

被告只接受16000元精神损失费用赔偿要求

被告代理人:

征求原告意见再做答辩

法院:

原告提出的律师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

三被告:

由法院判决

法官:

被告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XX公司:

车损险部分提出赔偿请求

法官:

事故责任是你公司车辆全责,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和原告无关,和本次庭审无关

X保险公司:

之前第一被告已经预付了35000元医疗费用用于原告抢救治疗,实际发生医疗费用31469.83元,扣除和交通事故无关的乙肝治疗费用,还多余7000元,属于被告给予原告的借款,在其他赔偿中要求扣除。

法官:

现在休庭

总结:

我会很多时候接到一些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们的电话,其中很多会涉及到人员伤亡,如何处理,其实通过法院渠道是最好的方法。

人员伤亡赔偿中的大头部分是:

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和伤残赔偿金,这些内容是无法自行解决的,因为车主购买了车辆保险目的就是将风险和危机转嫁到保险公司,如果私下谈定的赔偿,会被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而得不到赔偿。

尤其是精神损失费,任何保险公司对于精神损失费都是拒赔的,但唯一的例外是法院判决。

上面文字我基本是现场笔录的,数字很简单没有什么意思,但你一定能够从中了解到一些赔付原则和赔付标准的。

希望此贴能给与大家参考和帮助

小心驾驶,不出事最好,出了事跟保险公司死磕,对付这个他们太专业了

篇二:

一篇关于交通肇事案的法院旁听报告

一起交通肇事案的法院旁

听心得体会

时间:

20XX年10月24日

地点:

四川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案件类型:

交通肇事

通过学校领导老师的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学校邀请了双流县人民法院到我校法学院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我之前没有旁听过案件审理,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充满了期待,这次的案件给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使我了解了庭审过程。

在开庭准备阶段由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然后在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后,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代理人的身份。

在开庭前,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

然后询问原告是否服从调解,在原告不同意调解后,法庭审理正式开始。

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

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被告进行简要答辩

2.举证质证

3.审判长根据双方争论焦点主持法庭辩论

4.每方各五分钟的总结

5.审判长问双方是否接受法庭调解(由于原告申请庭后调解,所以就此结束了)

由于这个案子没有案情介绍,我只能通过旁听了解大概案情。

案情大概是:

这是由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上了被害人的电瓶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就赔偿问题上进行审理。

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就两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个焦点:

赔偿标准。

原告认为:

按城镇标准赔偿。

由于土地被征用,有未耕地农转居证明,已经投保了社会保险。

被告认为:

按农村标准赔偿。

由于土地证明有异议,没有证明是农村社保还是城镇社保,农村居民也可以购买社会保险。

第二个焦点:

赔偿比例。

由于李某是替林江公司送货的司机,还有机动车是投了意外保险,所以此次审理还有一个焦点就在了保险公司和林江公司还有李某的赔偿比例上。

李某认为:

100%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

诉讼费和误工费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依照保险合同3:

7的比例理赔。

林江公司认为:

90%由保险公司赔偿。

整个案件审理了一个小时左右。

主要在举证质证这一环节,提交证据数量较多。

听完整个案件,保险公司代表的证词很有说服力,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林江公司代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90%,显然不符合合同标准。

只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赔偿而把责任推向保险公司,说明林江公司代表是没有什么法律意识的。

而肇事人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0%,说明李某是完全不懂法律的。

我感觉这一次的法庭旁听还算得上是不虚此行的。

从这次的旁听中,我获益匪浅。

法庭旁听带给了我的发人深省的思考,开始书记员宣读的作为一个旁听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

在我以前所学习的课本中也有涉及到这些知识,但是我能感觉到它们作为法律有着同样的严谨很神圣,同时觉得自己能够接触到理论上来说自己应该在生活中很少能够很系统很认真的去身体力行学到的知识,真的感到很开心。

再次谈谈自己比较深入的一些思考吧。

通过这次的旁听,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无处不在我们的身边。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法律将在我们的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日趋提升。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从容地面对和正确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遵纪守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最好能够为法治社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学生:

计算机学院唐宗河

学号:

20XX141462061

时间:

20XX.11.18

篇三:

交通事故庭审代理词

二、关于诉讼费免责

保险公司依据:

交强险合同免责条款第十条第四款(黑体字注明,进了告知提示义务)。

辩词(根据对方的辩词选择性辩护):

a\对方没有提诉讼费免责条款时,公司辩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本人在保险公司处正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并与事故发生日起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编号Rdza20XX32050000079409,事故发生后在无证据证明事故双方故意骗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迟迟不出面协议解决此事,报案至今未与当事人联系和鉴定伤情,因此本次诉讼根本上是由保险人而引起,故本人认为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B\保险公司提出事故未进行理赔是由于投保人未申请时,辩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

其免责事由只有一种,即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

在明知接到报案时已有第三者受伤,被保险人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仍不出面解决,违反了其法定赔偿义务是导致本起诉讼的关键原因,故本人认为诉讼费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c\保险公司辩成有相关免责条款时,公司辩词:

1、尽管保险合同中确实有这样的约定,但交强险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强制投保人向保险

公司投保而设立的合同,并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自愿、平等协商而设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且这条明显是故意规避《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的相关规定,以达到其减轻保险人的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目的,属于格式合同性质,故该约定对当事人应不产生约束力。

2、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作为赔偿义务人,应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败

诉一方理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

这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利,而保险人超越司法权,利用格式合同的制定权,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其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故本人认为该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二、关于医疗清单费用剔除:

保险公司依据:

《交强险、商业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也有可能是引用行业内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引用什么都不用管,那都是征对被害人的,被害人会去辩论反驳的,只要关注保险公司引用保单合同条款想把责任推给你。

被害人可能辩词:

交强险是被告一公司与被告二平安保险之间订立的合同,依据民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即便作出,也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

行业标准约束的是行业内操作流程,保险公司不

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我方受害人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故该行规、惯例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依据。

公司辩词:

1、首先,交强险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强制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而设立的合同,并非保

险人与被保险人自愿、平等协商而设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无人告知注意。

2、其次,投保人不具备相关专业医疗知识,无法充分了解和理解临床医疗指南及基本

医疗标准是什么,这条明显是格式合同,侵犯了投保人的知情权,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明显不公平。

3、同时,交强险主要是为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而国家强制订立,依据民法基本原理,

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

这条明显损害了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违背了国家要求强制订立交强险合同的初衷,有悖公共利益。

4、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且保

险公司也未派人前往医院事先告知医生哪些药能用哪些不能用,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做到了应尽的告知义务。

同时保险公司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害人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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