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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谈刑事执法的规范化

亦谈刑事执法的规范化

  内容摘要:

东南沿海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显现出新的趋势。

为了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规范刑事执法,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社会的正义。

  

  关键词:

刑事执法规范化着力点

  

  目前,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正处于经济迅猛发展、财富快速积聚、外来人口云集、社会急剧变革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犯罪呈现出:

犯罪率高位攀升;二抢一盗侵财性、暴力性犯罪成倍增长,凶杀案件时有发生;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计算机犯罪等新型犯罪频繁出现;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影响更广;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

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要迅速有效遏制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不但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更需迫切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通过刑事执法规范化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社会的正义,矫正正在走向畸形的社会现象。

本文试就规范刑事执法行为、构建和谐社会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规范刑事执法行为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政法部门首先需要做到的是严格规范刑事执法行为。

因为刑事执法是整个国家法治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刑事执法的规范、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关系到群众对法律、对政府的信任,关系到社会的诚信、治安稳定及群众的安居乐业。

  1.和谐建设需要社会稳定、公平正义。

中央提出要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前提和基础就是稳定。

因此,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工作,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政法部门依法规范执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规范公正,决定了公平正义能否普遍张扬,决定了社会能否安定有序,最终决定了社会是否整体和谐。

执法必须秉承法律的宗旨,遵循法律的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绝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的精神。

不能因某个特定的因素而违反规范执法的要求,去牺牲公平正义求得暂时的“和谐”。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各得其所。

  2.法制建设需要体现法律本身的稳定性、严肃性。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保持稳定,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保证社会在有秩序状态中发展变化。

若对法律规范进行经常性的变动,或者司法解释逾越权限,实质性的改变立法规定,就会破坏已经建立了的法律规范秩序,使生活其间的民众无所适从,他们守法的习性亦必然削减。

况且社会现状的合法性因法律的变化而处于不定状态,社会发展目标也将处于不定状态,从而使法律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发展蓝图的目的无法实现。

  3.司法实践需要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对罪犯的威慑力。

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主要取决于公民对法律遵守的程度,守法公民的比率越高,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性就越强。

而公民是否守法的决定权又在于他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他们对法律惩治违法犯罪程度的感知。

时下正值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努力实现社会法治化治理的过程中,司法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但由于种种不合法治的人为“权威”力量的存在,致使执法的方向、执法的力度受到了干扰,偏离了刑事执法的方向,影响了刑事执法的威严。

从而造成当前“暴力抗法”、“涉法上访”、“缠诉缠访”现象在很多地方呈上升势头,法律的权威性已遭遇严重的挑战。

法律无权威,执法不可能有权威,因此对罪犯的威慑力也在弱化。

为此,我们要逐步减少直至杜绝人治因素,同时政法部门亦有必要在自己的职能上、在规范刑事执法行为上进一步纯化,变社会交涉中“力”的比拼为“法”的较量,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和对罪犯的威慑力。

  

  二、规范刑事执法行为的着力点

  

  所谓规范,从词源学上看就是指标准、法式、模范。

规范一词用在刑事执法上,就是要求按刑事法律的范式、标准开展刑事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刑诉法的规定裁量刑事案件。

刑事法律是刑事执法的准绳,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偏离这一准绳。

偏离这一准绳,公平正义、法律权威都无从谈起。

  1.理顺规范刑事执法行为的观念。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刑事执法行为又是司法活动中最为主要的、公众最为关注、涉及社会安定的活动。

刑事执法的规范性是司法活动的应有意蕴和不可逾越的底线,是公平和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规范刑事执法行为的过程,也是彰显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过程。

政法机关规范地开展执法活动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体价值,预防和纠正政法机关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则分别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源头性价值和救济性价值。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各项规定,保障法律得到统一、公正、有效实施。

  2.营造规范刑事执法行为的环境。

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前提。

要建立一个能够规范执法的环境,首先,要制定一些能够保证执法部门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法律法规,杜绝领导部门或个别领导以种种理由干涉办案;其次,要明确详尽地制定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辅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强办案的流程化管理,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规范现象;再次,要加强执法人员规范刑事执法的理念教育,使之有规范执法的理念,并成为其自觉行为;另外,还需建立一个良好的监督体系,用好媒体、民众的监督,使不守法者无处藏身。

总之,我们要极尽全力建造一个上上下下都视法律为圣物,上级的干涉、横向的说情、下边的贿赂都将受到党纪、政纪和国法的制裁,杜绝说情风、人情案,为执法人员规范刑事执法营造良好的环境。

  3.提升规范刑事执法行为的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人员是执法的主体,再科学再规范的法律,如果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恣意枉为,那也不能达致执法规范的效果。

因此,提升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的能力是规范执法的核心内容所在。

执法人员是执法的主体,也是守法的主体,换而言之,执法的首要前提是懂法守法,执法人员必须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和业务素质,首要是要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兼顾的理念,理念正确了,观念到位了,就可以补具体知识性的不足或缺陷,也可以实质性地促进能力的提高,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是要完善执法所需的知识库,宏观上要有体系性的把握,掌握国家的刑事政策,微观上要熟识基本的理论知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法理学、宪法学等等。

只有做到执法理念正确、知识结构完备,规范执法才有最基本的前提。

另外,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执法人员必须讲政治、讲正气,不为权势和金钱所动,唯有如此,才能抵抗住影响规范执法的各种外来的压力。

  4.完善规范刑事执法行为的依据。

一是刑事实体法层面。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的明确性,而我国现行的刑法规范对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的过于概括,司法解释的出台又不可避免的具有滞后性,无法满足执法的适时需求,从而导致某些执法人员任意裁量,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的办案人员手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处断结果。

这就要求立法机关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增强刑法规范的确定性,以缩小损害执法规范性的自由裁量空间,保障执法的一致性与规范性。

二是刑事程序法层面。

“规范”在某种意义上是“程序”的同义词,规范执法必然要求执法人员恪守程序正义,在办案行为时不得丝毫偏离于程序法的规定,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比如证据法规范的不科学、不完整,也是导致执法不规范的一个因素,因而,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一次修改时,必须契合执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使刑事诉讼法更为科学,在符合诉讼规律的同时,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三、规范刑事执法行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1.要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等以“大局”、“稳定”为由的影响。

随着地区之间经济建设发展的不平衡和地方党委政府业绩考评体系的不科学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又有抬头之势。

某些地方领导为了保持本地区本部门在自己任期内表面上的平稳与上升,片面的理解和界定“社会稳定”,把部门和地方的利益甚至是一己私利当成国家的利益,以不合法的手段压制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以人治求稳定,而不是以法治谋和谐、谋发展,牺牲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换来一时一地的所谓的“稳定”。

在刑事执法领域则表现为,以影响当地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为名,要求执法机关作出违背法律精神和规定的处理决定。

  2.要解决以特殊人才、能人等等为理由的影响。

由于目前少数领导干部只看到眼前利益、局部利益,把一些曾经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或在当前招商引资中起重要作用的人,作为“有功之臣”、“能人”加以庇护。

当政法部门依法对他们的经济问题进行查处时,就认为这是不念旧情,是在抓功臣,不利于经济建设的发展。

更有个别领导不分青红皂白地给予干涉,甚至以所谓的组织名义给案件定调子、下结论,这使得政法部门在刑事执法行为时受到严重干扰,影响了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律的公正性。

  3.要解决办案人员的能力低下、观念陈旧的状况。

在人均办案数量大幅提高,办案人员能力超量发挥的同时,执法人员知识结构、思维观念更新相对滞后矛盾就显现出来。

因此,我们要解决办案人手紧缺的状况,尽可能多地把有限的骨干人才充实于办案一线,并提供给他们参加岗位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机会。

同时,我们要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因为我国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将全国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而形成的规范,法律在被废止或修改前,代表着党和国家、人民的意志与利益。

执法者树立了法律至上的观念,忠实地执行法律规范,就能忠实地体现党、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4.要解决对“人性化执法”的错误理解。

在当前社会各方提倡人性化执法的情况下,有不少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在遇到值得同情、照顾的被执法者时,采用特殊程序给予宽大、降格处理就是人性化执法。

其实不然,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人情化执法、不平等执法,超越法律规范进行特殊处理显然是在滥用人文关怀。

人性化执法应是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尊重被执法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规范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执法,刑事执法必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执法不能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5.要解决权钱交易等枉法行为。

执法人员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对规范刑事执法行为构成了极大的危害,引发了民众对法律公平公正的怀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地位。

因此,我们在教育执法人员廉洁从政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减少执法中的不规范因素;加强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不给有不良动机的人有机可乘;探索养廉制度的建设,解决执法人员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

总之,要建立使执法人员保持廉洁执法的机制体制,使他们做到不敢、不能、不用枉法,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6.要解决为了应对考核而枉法。

当前,各项工作都有考核指标、各个单位的业绩都需通过考核来体现,考核业已成为开展各项工作不可或缺的激励机制。

政法部门也引入了考核机制,考核也确实推动了政法部门工作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如果我们单纯地依靠考核,简单地想通过考核来追求一个完美的结果,那么往往会出现“为考核而工作,为考核而规避规范化程序”等现象,这些地为违背了规范执法的要求,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也使得政法部门不敢透明执法。

因此,我们必须使考核机制更为完善、科学、合理,并将之作为管理的一个补充,而不是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绝对唯一的标准。

  

  责任编辑:

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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