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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名大厦租赁合同

补充条款

 

甲方[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与乙方[有限公司],就双方于2011年月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订定本补充条款。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本补充条款,以下统称“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租用的该房屋,位于上海市号大厦(以下简称“该大厦”)商场内。

1.2本合同附件一所示该房屋的平面图,仅属示意或鉴别之用。

乙方应参照该大厦有关建筑施工图及现场状况,作为设计及装修的依据。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该房屋仅用作商场(经营体检、医疗机构及/或相关)用途,乙方须严格履行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的租赁房产法律和物业管理规定。

2.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方可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该房屋交付日期

3.1交付该房屋及办理交付手续的日期:

2011年5月1日(以下简称“交付日”)

3.2交付及办理地点:

该大厦B1层物业管理处

3.3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检视该房屋的现状,幷同意以此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条件。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须在租赁合同签署后才能做该房屋与301单元及310单元之间的分隔墙,惟甲方须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的三十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分隔墙的工程。

分隔墙工作完成后,乙方需签署《房屋验收表》。

3.4该房屋在交付时,非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质量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在交付日后十五日内进行修复。

逾期未能修复,甲方同意免收乙方从逾期日起至修复完毕日止的该房屋租金,惟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履行。

3.5在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自交付日起计的十五天内,乙方若未与甲方办妥该房屋的交付手续,甲方有权终止本同,没收乙方已付一切保证金及有权追索因乙方该等行为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3.6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不可抗力除外)将该房屋交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日期,相应顺延。

乙方应给予甲方三十天的宽限期。

在上述宽限期后,甲方仍未能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需于收到乙方通知终止本合同的函件当日起计的三十天内,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款项,并向乙方支付相等于壹个月租金(RMB118,361.06元),作为赔偿金。

第四条装修期及免租期

4.1该房屋的装修期:

4.2该房屋的免租期: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4.3该房屋的装修期(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进行第二次及/或以上的装修除外)或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租金,但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条款第五条中除该房屋租金外的一切租金、费用以及本补充条款第六条中的一切费用)。

4.4乙方进行装修前,必须自行向甲方、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及/或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该房屋的装修、设备安装及设计图纸和详细装修资料等,幷获得相关审准。

4.5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一切装修条款及守则。

4.6乙方雇用的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有效的施工、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

在该房屋装修前,该等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已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缴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等和办妥有关手续。

4.7因乙方或其聘用的装修施工单位损坏该房屋及/或该大厦的任何部份或其它装修原因,而造成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它人的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4.8乙方应保证对该房进行该等装修工程前,自费为该房屋就其各种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附带第三者责任险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第五条该房屋租金、停车位租金、DDN线路租金、电话号码转让及移入费

5.1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向甲方承租该房屋、停车位(如有)及DDN线路(如有),乙方须不迟于每月第五天,向甲方预缴当月的下列租金(本补充条款第5.1.1.5项除外):

5.1.1该房屋租金

5.1.1.1该房屋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的日租金:

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为人民币5.35元;

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为人民币5.65元;

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为人民币5.95元

5.1.1.2月租金计算方法:

(日租金x该房屋建筑面积x365天)/12

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18,361.06元;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24,998.13元;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31,635.20元。

5.1.1.3租赁期内免租期后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租金的计算方法:

[(日租金x该房屋的建筑面积x365天)/12]x(当月实际租用天数/当月总天数)

5.1.1.4若该房屋的租用建筑面积,有别于相关政府部门评估或测量的面积或其它计算方法得出的面积,在不超过3%的误差情况下,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列明的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否则,以实测面积为准。

过错方承担鉴定或测量的费用。

5.1.1.5乙方须在签署本合同时,缴付该房屋的首月租金(即人民币118,361.06元)予甲方。

5.1.2停车位租金

5.1.2.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个停车位。

(其中地面***个,地下二层***个,车位号***,以下简称“该停车位”)。

5.1.2.2停车位租金为每月每个人民币1,660元。

5.1.2.3在该停车位的租赁期内,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正),作为租用该停车位的租金。

5.1.2.4该停车位的具体租赁条件,详见《停车位租赁协议》。

5.1.3DDN线路租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条DDN线路(容量为:

***,以下简称“该线路”)。

乙方须于开通该线路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该线路安装/开通费用(在租期结束后,该款不予返还),每条为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元。

租期内,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支付该线路的租金,每月为每条人民币***元,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

5.2电话号码转让及移入费用

5.2.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个具有国际直拨功能的电话号码(其中:

移入***个,电话号码为***、转让***个,电话号码:

***。

有关上述电话号码的费用,包括移入费、转让金、每月月租费、通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2.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上述电话号码的移入费,每个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元(以下简称“该移线费”)及/或转让金每个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元(以下简称“该转让金”),上述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

5.2.3乙方必须在上述电话号码移入及/或转让前,交纳该移入费及/或该转让金。

在移入及/或转让后需支付予电讯局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每月月租费、通话费等),均由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支付。

5.3乙方可按下列方式,支付本补充条款第五条及第八条所述的费用及应付款和各项保证金予甲方:

5.3.1以支票支付[注明收款人:

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

5.3.2银行汇款,存入甲方下列人民币帐户:

帐户名称:

帐户号码: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第六条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费用

6.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不迟于每月第五天,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当月的下列费用(本补充条款第6.1.1.2项除外):

6.1.1物业管理费

6.1.1.1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36元(大写:

人民币叁拾陆元),即该房屋的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26,184.60元(大写:

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捌拾肆元陆角)。

6.1.1.2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即人民币25,457.25元),乙方须在该房屋交付日,缴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

6.1.2停车位管理费

停车位管理费的每月收费标准,为每个停车位人民币200元(大写:

人民币贰佰元)。

乙方每月须交纳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正),作为该停车位的管理费。

6.1.3水费、电费及其它费用

6.1.3.1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通讯费、延时空调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6.1.3.2于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必须清缴本补充条款第6.1.3.1项所示一切费用,幷向甲方出示上述费用的付款凭证。

如乙方应缴费用,需由或已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缴,乙方同意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返还代缴的费用及按该代交金额的百分之三,支付代办服务费。

6.2乙方同意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随时根据上海市相关价格和收费及/或该大厦运作成本或情况的需要,自主地调整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或币种,以维护该大厦的管理质素。

惟该等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海市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上限或甲级办公楼相关费用的最高标准。

第七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7.1不迟于每月第五天,乙方必须在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款项的前提下,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本合同项下当月应支付的费用及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租金、停车位租金、DDN线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管理费、电费、水费、滞纳金及违约金等)。

如乙方通过银行汇款缴付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或应付款,必须承担因银行转账或汇入款项时产生的一切费用。

若当月首五天属法定假日,乙方可顺延至假日后第一天支付,如此类推。

乙方付款日期,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实际收款当日为准。

如甲方需核证付款日期,乙方须出具有关付款凭证。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悉数收到乙方支付费用及应付款后五个工作天内,向乙方出具税务发票。

7.2乙方若违反本补充条款第7.1项规定,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或应付款,每逾期一天,须按欠付金额的0.5%,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期,为乙方欠付金额的付款限期日至乙方清缴日。

第八条该房屋的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停车位租金保证金、停车位管理费保证金(以下统称“各项保证金”)

8.1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必须在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款项的前提下,向甲方缴付下列各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73,459.40元),如乙方通过银行汇款缴付,必须承担因银行转账或汇入款项时产生的一切费用。

8.1.1租赁保证金

相等于叁个月该房屋租金的金额,即人民币394,905.60元(大写:

人民币叁拾玖万肆仟玖佰零伍元陆角)。

8.1.2物业管理费保证金

相等于叁个月该房屋物业管理费的金额,即人民币78,553.80元(大写:

人民币柒万捌仟伍佰伍拾叁元捌角)。

8.1.3停车位租金保证金

相等于叁个月该停车位租金的金额,即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

8.1.4停车位管理费保证金

相等于叁个月该停车位管理费的金额,即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

8.2各项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依期交纳一切费用及应付款及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的一切规定、义务或责任。

8.3甲方收取各项保证金后,需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九条保证金的处理

9.1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乙方须不迟于本合同终止当天,向物业管理公司办妥完成该房屋的退还手续,且结清本合同项下乙方一切费用及应付款和因乙方违约而引致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损失。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它权利的前提下,在乙方完成上述手续及付款后及交回各项保证金收据的三十天内,甲方把各项保证金(无利息)无条件退还予乙方。

如果甲方未能如期返还各项保证金,每逾期一天,按未返还保证金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付的各项保证金,以抵付乙方一切费用及应付款和因乙方违反本合同引致甲方的损失。

各项保证金如不足抵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

9.3在甲方据本补充条款第9.2项使用各项保证金或其任何部份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向甲方补足各项保证金。

若乙方不依期补足各项保证金,甲方有权行使本补充条款第15.2项的权利。

9.4每项费用的保证金,应不少于当时叁个月该费用的金额。

如该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租金、停车位管理费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调整,在接到甲方书面补缴通知后七天内,乙方须补足保证金。

若乙方不依期补足各项保证金,甲方有权行使本补充条款第15.2项的权利。

9.5乙方履行本租赁合同满叁拾玖个月后,可提前叁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单方面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

在乙方迁离该房屋并已按约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之所有责任及义务后的情况下,则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甲方在乙方完成上述手续之日起计的三十天内,把各项保证金(无利息)无条件退还乙方。

如乙方未符合上述规定而提早终止本合同,属违约行为,乙方已付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违约金和保证金不足以抵付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

第十条修缮责任

10.1乙方须承担该房屋乙方装修及设备的部份及乙方人为损坏部份的维修责任。

对于乙方人为损坏部分,乙方的修复标准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

该等修复的通过,需经甲方验收及书面确认。

10.2乙方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该房屋免受火灾、台风、暴雨或相类似的情况损坏。

10.3乙方须自费更换该房屋内损毁的灯泡、灯管及乙方设备。

若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代乙方更换,乙方须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等费用。

10.4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该房屋的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如属一般损坏或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两个工作天内,进行修复。

如属非因天气恶劣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能修复,逾期未能修复的,乙方获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10.5不迟于本合同有效期终止或提前终止,乙方应返还该房屋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经甲方书面同意,该房屋的乙方装修和设施归属甲方;否则,乙方须自费将该房屋恢复其交付原状。

该房屋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后,乙方方能办理退房手续。

10.6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甲方为该大厦指示牌(如有)内乙方铭牌,提供有关附加、修理、改变或更换服务的费用。

第十一条该房屋的返还

11.1该房屋租赁期届满,乙方必须如期返还该房屋予甲方。

如乙方需于租赁期后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

如甲方同意续租,双方须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11.2若乙方在租赁期内的约定日期,仍未将该房屋返还予甲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等),及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以下简称“占用费”),占用费按每逾期一日,计收人民币11.9元/平方米(按日租金双倍计算)。

若乙方逾期四十五天仍未返还该房屋予甲方,自当天后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23.8元/平方米(按日租金的四倍计算)。

在该房屋逾期返还予甲方期间,乙方须承担应付予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

11.3当乙方发生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情况及未有履行本补充条款第11.2项的乙方责任,甲方有权进入该房屋,幷有权决定挪动或不挪动该房屋内的物品,或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予乙方时的状况,乙方不得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除、清理、挪动前述物品和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予乙方时的状况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转租和交换

12.1甲方仅向签订本合同的乙方出租该房屋。

任何乙方的关联企业在该房屋内使用、经营或设立铭牌等事宜,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除甲方已书面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不得转让、分租或转租该房屋或其任何部份或该房屋的任何权益予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该房屋。

如乙方出现上述行为,甲方将拒绝承认上述行为的有效性,幷视同乙方违约论,乙方须承担该行为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12.2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须重新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以确认转让或交换后的承租权。

乙方须承担该等变更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要求合同双方缴付的登记费用、新租赁合同涉及的税费及律师费等)。

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或交换人,须承担该等费用的连带支付责任。

第十三条权利及义务

13.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3.1.1乙方同意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随时根据上海市相关价格和收费及/或该大厦运作成本或情况的需要,自主地调整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收费标准或币种,以维护该大厦的管理质素。

惟该等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海市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上限或甲级办公楼相关费用的最高标准。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将一切费用及/或应付款及/或各项保证金或其任何部份,支付予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13.1.2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幷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补救的权利。

13.1.3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权利。

甲方做出或没有做出任何事项,均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乙方的违反本合同行为,除非甲方以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乙方的追究。

13.1.4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乙方违反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乙方其违反行为的依据,或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其违反行为的权利和补救。

13.1.5于该房屋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前的叁个月内,在甲方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乙方及尽量减少对乙方正常办公的影响的前提下,甲方或其委托人有权偕同该房屋的洽租人或有关人士,进入该房屋及视察该房屋的情况。

13.1.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更改该大厦的名称及/或标志等,乙方不得异议及不得要求赔偿。

13.1.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可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该大厦公共地方或其部份(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信道、煤气管道、电梯、自动电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的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

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尽量减少对乙方的正常使用及办公的影响。

如对乙方使用租赁标的物造成和较为显著的影响,则双方应协商采取补救、调换租赁场所或解除租赁合同等措施,甲方并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但是,如果甲方的前述行为是为了应对不可抗力而采取的除外。

13.1.8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修订、采用或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大厦作为综合楼必要的且合理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利。

上述管理规章制度,自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作出书面通知后生效。

13.1.9该大厦商场的空调开放时间,每日上午8时至晚上8时。

甲方、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视乎情况需要,与对方协商调整上述空调开放的安排。

13.1.10因下列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或失误,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无需负责:

13.1.10.1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的保养、修理或更换等;

13.1.10.2台风、水灾、火灾、地震或其它不可抗力的损害或毁坏;

13.1.10.3无法避免的燃料、供电、供水或劳力短缺等;

13.1.10.4甲方无法控制的一切原因。

13.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3.2.1乙方须根据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的收费标准及币种,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如期幷悉数支付该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租金、停车位管理费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及应付款和各项保证金。

13.2.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该房屋内的财产损坏及人员受伤情况。

13.2.3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或更改该大厦或该房屋内的原有设备、间隔或超越楼层负重标准等。

13.2.4乙方不得在该房屋或该大厦内,产生对该大厦的业主、租用人、使用人等或其它人士可能属滋扰的噪音、行为或事情。

13.2.5除甲方指定的垃圾箱或垃圾堆放点外,乙方不得在该大厦的公共地方(如大厦门厅、任何电梯、楼梯、信道、大堂、楼梯平台、橱窗等),放置或丢弃垃圾、装修材料或任何物品,也不得阻塞该等地方,幷不得给该大厦的业主、租用人或使用人等带来任何不便。

乙方需自行及自费清走及处理上述各类物品。

13.2.6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任何对该大厦或其业主、租用人或使用人等构成危险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或者易挥发、带异味的物品。

13.2.7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任何对甲方或该大厦的业主、租用人或使用人等造成危害、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亦不能经营或作出任何损坏该大厦形象的营业或行为。

13.2.8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制造或储存货物或商品,惟与乙方业务和活动有关作为样品或展品的少量货物及商品除外。

13.2.9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饲养任何家禽或动物。

13.2.10乙方不得进行或不得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导致该大厦的保险全部或部份失效或造成保险费增加的活动。

若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使甲方需重新投保或增加保险费或其它有关费用时,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偿付增加的保险费用。

13.2.11除在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该大厦的位置(按照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标准)及在该房屋内部(不能对外展示的部位),可展示乙方的名称或营业名称的标志外,乙方不得将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标志、广告或通知,标示,登录或附着该房屋外部、该房屋内可对外展示的部位(如玻璃窗、玻璃大门、橱饰等)或该大厦的任何其它部位;否则,甲方有权将其移除,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项移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13.2.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保证持有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效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及许可证等,以供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查核及备案。

在没有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执业或经营许可证照之前,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处罚费用等,并赔偿甲方因此被造成的一切损失。

13.2.13本合同有效期终止前叁个月内,如乙方没有书面表示续租,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在预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带人进入该房屋视察。

13.2.14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不迟于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当日,返还该房屋予甲方。

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乙方须按本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一切费用及应付款和承担赔偿责任。

13.2.15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不时为该大厦制订或修改的一切管理制度、规章或守则。

13.2.16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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