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管理办法V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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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管理办法V10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项目和课题的称呼统一化?
)
第一条 为加强XXX(下简称A)各类年度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课题管理的严肃性,保证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促进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学术价值或实际指导意义,能推动金融学科的发展,为繁荣和发展浙江省金融发展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研究院课题面向全全省的金融人士(或相关专业)和团体。
研究院课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研究院共设立三大类A年度资助项目,分别为支持金融学科发展的“年度A金融学科发展研究课题”、支持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咨询的“年度A区域金融发展重大课题”和为理事单位服务的“年度A理事单位咨询服务专项课题”。
第一条选题。
根据各类课题不同的实际需求,A学术委员会筛选讨论确定招标课题。
课题选定后,即上网公告并通知,面向全省金融界人士公开招标。
第九条A课题的申报,从申报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二条申报。
申报者须在规定日期前填写《课题申报表》并送至A项目管理处。
申报该类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课题及成果必须完全符合当年选题要求。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申报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该类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
第三条立项。
A收集各类立项申报书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邀请相应理事单位派代表共同参与评审,评审标准、流程及制度参见《浙江省社科联课题管理办法》,确定中标团队。
第十二条A课题实行学术委员会制。
A学术委员会设立专家库,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A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课题评审程序:
(简化?
)
课题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
A年度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
A按本办法第n条各项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
初评可采用通讯评审,也可采用会议评审。
初评专家主要由省内外社科同行专家组成。
省社科规划办将申报材料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专家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1.5-2倍的申请书,进入终评。
3.终评。
终评采用会议评审。
评审组由省内外专家组成。
学科评审组成员应对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限额,确定拟立项的课题。
拟立项的课题需要获得学科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参评专家的同意。
对拟立项课题,由学科评审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专家签名。
4.复核审批。
省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其他课题的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常规性课题的评审。
第十五条课题评审标准(是否需要)
1.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形式与预计完成时间与课题设计内容相适应。
4.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六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保密制度。
初评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回避制度。
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组专家,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A学术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作为专家库成员资格等处理。
立项结果在A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获得立项的课题,由A项目管理处发布课题立项文件,通知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与A签订《立项协议书》。
《立项协议书》一式四份,A与课题组各执两份。
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立项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
《立项协议书》和《课题申报表》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
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四条中期检查。
一年期课题一般不设立中期检查。
如理事单位有要求可增设此项,内容与形式以理事单位要求为准。
第五条流程管理。
为保证课题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课题负责人和A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课题的流程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搞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凡有重大变动须提前向A提出书面申请(见下)。
A需对各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A学术委员会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三位参加者和首席专家);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延期半年以上(含半年);
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研究;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1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对新更换成员的“委托书”,以及新参加者的“承诺书”;第5项变更须有新更换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的签章;第6项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省社科规划办应对申请及时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A学术委员会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一般成员;
2.延期不超过半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A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A各类课题。
第二十三条A每年将各课题承担单位(个人)的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对完成率达到100%的单位在次年的课题申报和立项中予以倾斜。
第六条成果鉴定。
A各类课题最终成果必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能验收结题。
A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
课题组须在合同截止日期前,提交结题申请与相应材料。
由A学术委员会组织成果鉴定并提供参考意见,由理事单位对课题成果出具鉴定意见。
未通过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三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下为社科联的结题操作,我觉得太为繁琐,不适合大量取用)
第三十三条省社科规划重大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最终成果必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能验收结题。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工作。
其它类型的课题结题除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鉴定专家的选定:
1.省社科规划办建立相应的通讯鉴定专家库,届时由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课题内容随机挑选。
通讯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或相当于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必须聘任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3)。
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每个课题的通讯鉴定专家一般选定3-5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鉴定专家总人数的1/3。
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课题的鉴定专家。
3.课题组不得参与选择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五条成果申请鉴定程序:
1.重大课题成果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成果一份,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邀请部分专家对成果初稿进行审核。
课题组根据专家审读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后,方可申请鉴定。
申请课题鉴定时须提供完整的课题成果(包括阶段性研究成果)6份,成果要报、课题结题审批书各2份。
2.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成果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完整的课题成果(包括阶段性研究成果)3份、成果要报和课题结题审批书各1份,提出课题鉴定申请。
第三十六条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形式,也可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通讯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者将成果寄送通讯评审专家;
2.鉴定专家应在认真审读被鉴定成果的基础上,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通讯鉴定表》(下称《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并及时将《鉴定表》返回鉴定组织者。
3.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和结论,并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会议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者宣布鉴定组成员名单,明确鉴定要求;
2.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
3.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简要汇报研究成果;
4.鉴定组成员分别发表鉴定意见;
5.鉴定组总结评议,做出鉴定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课题组成员回避);
6.鉴定组组长向课题组宣读鉴定结论;
7.鉴定组织者作鉴定会小结。
第三十七条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是: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是否有学术剽窃行为。
2.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3.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如何;
4.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6.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第三十八条通讯鉴定专家意见如有严重分歧,由省社科规划办邀请有关专家对最终成果和通讯鉴定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写出审议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第三十九条未通过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条课题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
如发现鉴定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学术质量低劣甚至有剽窃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课题的审核结题手续,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题证书》。
第四十二条常规性课题、学科共建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要求公开发表,否则不予结题。
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的,要求公开出版,否则不予结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必须达到以下三个要求之一,否则不予结题:
(1)有省级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2)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使用采纳;(3)送交相关部门领导批阅。
办理结题手续须提供的材料有:
课题结题审批书、成果要报各1份;论文发表的刊物原件1份;已出版的专著10本(套);附有领导批示、批阅或采纳证明原件的研究报告1份。
第四十三条所有省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无此字样,省社科规划办不拨付预留经费,不颁发《结题证书》。
第七条结题。
完成成果鉴定后,课题组须提交相关资料,完成结题手续。
所有A资助研究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浙江省金融研究院资助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无此字样,A不予结题。
第八条延期申请。
(这条是否需要)如有特殊情况可在结题申请前由课题组提出延期申请,经理事单位审定后,可顺延一个月。
第三章成果说明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经费说明。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A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该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条发放说明。
课题签约时,同时发放经费卡(内含项目总经费的40%经费,可凭相关发票到A财务处报销经费)。
结题通过后,发放剩余60%经费。
(是否需要?
)课题经费的发放使用参照《A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一条违规处罚。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延期一个月以上仍未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采取警告、暂缓拨款、停止拨款、网站点名批评、撤销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其中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须由A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A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