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落实主体责任深刻汲取前车之鉴贵州交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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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落实主体责任深刻汲取前车之鉴贵州交警

附件1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纳雍县“4.0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情况的公告

(2015年第19号)

  2015年4月4日,纳雍县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49.36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纳雍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纳雍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现予以公告。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7日

纳雍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4日19时30分许,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贵F06818的中型客车,在途经纳雍县老凹坝乡街上村至果几盖村通村水泥路上时,坠入道路左侧垂高51m的以那河河床,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249.36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陈敏尔作出批示,省委常委、副省长秦如培迅速带领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司司长苏洁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4月5日上午,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尚宽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毕节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人民政府纳雍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贵F06818号中型普通客车,型号:

万达牌WD6608C3,所有人:

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使用性质:

公路客运;出厂日期:

2007年8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

2007年9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

安装有机动车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摄像设备。

核载19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4人。

事故后经鉴定,该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38.8km/h。

该车由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管理,以全额抵押承包的方式由肇事驾驶员胡坤经营。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事故车辆驾驶人胡坤(在事故中死亡),男,身份证号码:

522426************,家庭住址:

贵州省纳雍县老凹坝乡新良村二组。

持A1A2类驾驶证(符合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日期为2003年3月21日,审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21日。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

5224260030108000225,初次发证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有效期至2020年2月24日。

经鉴定检测,排除酒驾嫌疑。

(三)事故单位情况。

1.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

成立日期:

1998年9月30日,经济类型:

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蒋红全,注册资金:

2278万元,地址:

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毕节东客站内。

经营范围:

汽车货运、客运、城市公共客运、汽车大修、汽配、汽车销售及三包服务、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等。

公司现有生产经营单位19个,含2个一级汽车站、6个二级汽车站、1个三级汽车站及1个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

该公司职工1171人,共有车辆795辆,其中客车491辆、城市公共汽车174辆、各类教练车130辆。

经毕节市人民政府批准,2015年1月公司实施改革,名称变更登记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所属各二级机构、车辆相关证件尚未变更,仍使用“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名称。

2.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

该单位是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即现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具有二级客运资质的客运站。

机构类型:

企业非法人,地址:

织金县金中大道,负责人(站长):

由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程强兼任,经营范围:

客运站场经营(简易车站)。

日发班次470班,日均客流量5000余人次。

除站场经营外,该车站同时负责管理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97辆客运班车,发生事故的贵F06818号车即为织金车站管理的车辆。

(四)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事故道路为纳雍县老凹坝乡果几盖村至老凹坝乡街上的通村公路,建设等级为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全长9km,其中支线2.53km,设计速度20km/h,设计宽度4.5m,水泥路面,与307省道170km+100m处连接。

2014年3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2014年8月完工,边沟、安保等附属设施未全部完工,事故发生时尚未验收。

事故现场位于该通村公路6km+420m处,距连接307省道170km+100m处岔口98.8m,呈东西走向,南侧路坎下为简易土路(土路下方为以那河河谷,谷底与通村水泥路面垂直距离51m),北侧为边坡,往东连接307省道,往西通往老凹坝乡。

道路线形为直线,事故车辆行进方向为上坡,纵坡为+2%,路基宽4.5m。

事故路段未安装防护设施,未设置警示标志。

当地村民为防止重型车辆碾压损坏道路,在事故发生点设置了2个混凝土限宽墩,墩间净距2.35m(肇事车宽2.18m)。

事故当日天气晴朗,路面干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4日(清明节假期)下午,贵F06818号车驾驶员兼承包人胡坤之妻李福梅在织金车站内停车区以每人50元的价格(平时为每人35元),组织18名乘客拟乘坐胡坤驾驶的贵F06818号车前往纳雍县。

16时35分许,胡坤驾驶贵F06818中型普通客车由纳雍返回织金,完成了当日正常班次任务后,驶入织金车站例检台进行车辆安全例检。

在例检台上,该车装载部分乘客行李。

17时02分,胡坤以修车为由,将线路牌交给门岗后,驾车从车站进站口驶出织金车站,17时08分许到达下寨中石化北门加油站(距车站约400m)并停车,17时10分许其妻组织的18名乘客从车站步行至该加油站上车。

17时19分许,该车装载乘客往纳雍方向行驶。

17时27分,胡坤在正常行驶途中从仪表盘下取出动态监控终端电源线并扯断,致使该车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掉线。

18时和18时13分,该车在307省道织金县以那段两次停车,共有5名乘客上车;18时52分,3名乘客下车;19时02分至19时12分,该车在武佐河大桥纳雍县境内停车加水,期间又有4名乘客上车;19时17分,1名乘客下车,此时该车共载24人。

19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307省道170km+100m与纳雍县老凹坝乡果几盖村通村公路交叉路口处,左转驶入通往老凹坝乡街上的通村公路98.8m,车辆通过限宽水泥墩时,左前轮刮擦左侧限宽水泥墩后失控,翻下道路左前方,与斜坡上的石块接触后,再翻坠到以那河河床上,造成包括驾驶人胡坤在内的20名司乘人员当场死亡、1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地群众拨打电话报警并立即自发进行救援。

4月4日19时36分,纳雍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纳雍县老凹坝乡果几盖村一辆客车翻到以那河里;19时37分至39分,指令县交警大队、老凹坝派出所、县消防大队出警,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19时42分,老凹坝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20时12分,县刑侦大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特(巡)警大队赶到现场,并立即投入救援;21时08分,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赶到现场,成立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1个工作组开展工作;21时许,第一位伤员抬上救护车;22时许,另外3名伤员送医院抢救(其中一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4月5日凌晨1时许,遇难者遗体分送纳雍县、织金县、黔西县殡仪馆停放,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6时许,现场清理完毕;8时许,现场交通恢复通行。

接到事故报告后,毕节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市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长秦如培带领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组,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于4月5日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立即调集医疗卫生专家全力抢救受伤人员,目前伤员无生命危险;毕节市、织金县、纳雍县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做好理赔工作,并全力做好死伤者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及时与全部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落实赔偿事宜。

事故善后工作有序进行。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胡坤在驾车通过路面限宽水泥墩时,超速行驶(道路设计速度20km/h,行驶速度38.8km/h),操作不当,致使客车左前轮与左侧限宽水泥墩刮擦后失控,向左前方驶出路面,坠落到垂直高度51m的以那河河床上,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肇事车辆驾驶人(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是在完成规定的运输任务后,私自揽客;二是超员、超速行驶;三是恶意破坏动态监控装置,逃避监管;四是擅自在未经验收、不准许通行客运车辆的通村公路上行驶。

2.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安全管理不力,一是车站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收班车辆管理不严格;二是车站动态监控平台管理混乱,监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对本次事故车辆动态监控掉线后未及时上报并查清原因,对一些车辆擅自在动态监控终端加装电源开关、逃避监管的行为失察;三是对车辆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营运车辆私自揽客、超员超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四是对客运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处理不到位,公司路检路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处理;五是站场管理混乱,未购票旅客也能随意进出车站。

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存在漏洞,一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收班车停放、外出等没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制度只针对正常发班车辆;二是公司对织金车站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公司领导班子分工中,明确织金车站安全工作由公司副总经理兼织金车站站长程强负责,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罗成琪不负责织金车站的安全工作,而公司负责安全工作的安全机务信息处属罗成琪分管,致使安全机务信息处也几乎不到织金车站检查安全工作,仅通过织金车站上报的信息评判该车站的安全工作情况,未发现织金车站存在的收班车管理、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管理混乱等严重隐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织金车站安全工作处于漏管状态。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

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作为织金车站的行业监管部门,对车站存在的制度缺陷、管理漏洞特别是动态监控平台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

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客运企业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4.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管控职责不到位。

织金县、纳雍县交警大队对客运车辆安全检查不到位,治理客运车超员行为不力,对乡镇及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

毕节市交警支队对织金、纳雍交警大队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织金、纳雍交警大队工作中存在的路面管控不到位、客车超员打击不力等情况。

5.纳雍县老凹坝乡对新建通村公路安全管理不到位。

该乡没有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乡党委、政府没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管理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运班车在未经验收、不允许通行的新建通村公路上行驶。

乡派出所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中型客车长期在未验收的通村道路上行驶的现象管理不到位。

6.织金县、纳雍县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

织金县人民政府对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输部门履职情况指导督促不力;纳雍县人民政府对公安交警部门履职情况和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不到位,没有按要求为老凹坝乡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纳雍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胡坤,肇事车驾驶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涉嫌犯罪人员。

1.许燕,中共预备党员,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动态监控平台工作人员。

4月4日下午当班,发现贵F06818号车动态监控掉线后,未向上级报告。

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陈诚,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动态监控平台负责人。

未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对动态监控人员工作上的重大失误失察。

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陈鸿,中共党员,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副站长,分管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动态监控、维修等。

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

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4.程强,中共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委委员、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站长。

作为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织金车站安全生产,未有效履行安全职责;作为织金车站站长,车站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不到位,车辆进出门岗检查不严格,动态监控平台管理不规范。

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5.吴勇,中共党员,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主任。

未按规定通过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抽查、对运输企业实行季度考核,事故当天擅自脱岗外出,未按安排牵头到高速公路路口检查客运车辆。

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陈孟明,中共党员,纳雍县老凹坝乡政法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系派出所。

未认真开展“一站一点一队”建设工作,未落实农村道路安全包保责任制,在知道营运客车在未验收的通村公路上违规行驶的情况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杨熙玲,中共党员,纳雍县老凹坝乡乡长。

未按要求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在知道营运客车在未验收的通村公路上违规行驶的情况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事故发生后安排伪造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记录。

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给予党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人员。

1.白贵勇,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门岗人员。

4月4日下午当班,在胡坤以修车为名将车开出站外时,没有查验是否有放行条,仅将线路牌收下后,从车站进站口放车出站。

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盖平,中共党员,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机务信息处处长。

对织金车站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罗成琪,中共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委委员、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

未及时处理下级上报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未督促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织金车站安全监督检查。

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4.蒋红全,中共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书记,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

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对公司所属织金车站管理层履职情况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毕节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计3.1万元。

5.崔第勇,中共党员,织金县交警大队四中队指导员,负责307省道织金县以那段交通巡逻管控。

交通巡逻管控不到位,对客运车辆超员查处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胡庆彬,中共党员,织金县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负责307省道织金县以那段交通巡逻管控。

交通巡逻管控不到位,对客运车辆超员查处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李富勇,中共党员,织金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联系四中队。

对四中队路面交通管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客运车辆超员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陈实大,中共党员,织金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对辖区内客运车辆超员打击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周叙军,中共党员,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对织金车站安全管理混乱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曹玮,中共党员,织金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县道路运输局局长。

对织金车站疏于监管,对道路运输局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1.张云洪,中共党员,织金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对辖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部署、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郭太辉,中共党员,织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工作。

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李海,中共党员,纳雍县老凹坝乡派出所所长。

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客运车辆长期在未验收的通村公路上通行整治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4.孙全华,中共纳雍县老凹坝乡党委书记。

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客车长期在不准通行的新建农村公路上行驶现象未安排管理力量跟进管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周光相,中共党员,纳雍县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

对伍佐河至纳雍县城段307省道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对客运车辆超员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6.方健,中共党员,纳雍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包保307省道秩序管控,分管四中队,对辖区内客车超员行为打击不力,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张焜,中共党员,纳雍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

对交警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吕勇,中共党员,纳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工作。

对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李万强,中共党员,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生产。

对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业务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王布丰,中共党员,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对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王帮富,中共党员,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联系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对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刘浩亮,中共党员,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道路交通秩序。

对织金县、纳雍县交警大队道路秩序管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方向,中共党员,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对织金县、纳雍县交警大队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

(四)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由毕节市安全监管局给予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取消贵F06818号车经营班线;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年内不得受理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客运班线申请。

2.责成织金县人民政府、纳雍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由毕节市约谈中共织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中共纳雍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3.责成毕节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毕节市特别是织金县、纳雍县要深刻汲取本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研究事故预防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道路客运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全方位加强客运车辆管理。

毕节市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各项管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监管,强化客运车辆管理。

要大力整治以承包经营为名、挂靠经营为实的违规行为。

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大检查督促频度和力度,用好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发现并纠正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客运车辆失管失控。

公安交警部门要科学安排勤务,加大客车违法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形成管理合力。

(三)加大农村道路安全管理力度。

当前,农村道路建设速度较快,毕节市要深入研究事故发生类似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强化力量,明确责任,要做到规划时管理职责明确,通车时管控力量跟进、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不出现管理死角。

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为乡(镇)配足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保证必要的经费和装备,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对发生事故的路段,要及时完善安全设施,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防同一路段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四)加强客运车辆驾驶员教育管理。

毕节市要对全市所有客运车辆驾驶员进一次普法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督促驾驶员认真吸取本次事故车辆驾驶员车毁人亡的深刻教训,把依法运营、安全运营作为行业基本道德,杜绝站外揽客、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开展客车驾驶员安全宣誓承诺活动,每次发班前,驾驶员要向乘客承诺“五不两确保”:

在驾驶过程中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安全。

(五)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毕节市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车辆超载、超员、超速、非法营运和客运车串线行驶、计划外私自出车、站外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

特别对发生事故的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作为检查重点,毕节市人民政府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进驻,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理顺管理体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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