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欢迎来到天津市卫生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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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欢迎来到天津市卫生和

 

天津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及时获得准确的人口死亡信息,分析疾病流行规律和疾病负担,从而科学制定卫生政策,保障人民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订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为《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以及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信息共享与统计分析等。

本规范所指的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第三条人口死亡信息是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内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是卫生部门的基本职能之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

第四条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本市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和死因监测制度,协调本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建设,统筹管理纸质《死亡证》印制,发布本市人口死亡信息。

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卫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组织本辖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有条件的区县负责部署或自建本地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平台及运行维护。

第六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相关技术规范,负责全市人口死亡信息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统计分析、数据反馈、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组织实施死因监测项目工作。

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参与本市人口死亡信息库建设,负责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校核、数据发布前审核等。

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统计分析、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死亡证》的填写、签发、报告、核对、保存等工作,协助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质量控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非院内死亡的《死亡证》信息调查及签发,签发《死亡证》同时填写“院外死亡死者死因推断调查表”(附件6),合理推断死因链及根本死因。

乡村医生负责向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送辖区内死亡者(含新生儿死亡)名单,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死因调查。

第三章信息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死亡证》签发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为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死亡证》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死亡证》管理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死亡证》签发

一、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新版《死亡证》。

二、签发单位: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指不承担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养老服务机构,下同)、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调查签发。

如在养老服务机构死亡且无亲属可由养老服务机构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办理,可到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或者家属不能说明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外地人口(包括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在天津市范围内死亡的,死于医疗机构的由医疗机构签发,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的,由死者居住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签发。

三、签发手续:

院内死亡死者,签发《死亡证》时,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其委托人(委托人需提供委托证明)(见附件2)需携带死者身份证及办理者的身份证,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签发。

签发《死亡证》时,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留存上述规定的申请人携带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同《死亡证》第一联一并永久保存。

在家中及其他场所死亡的,签发《死亡证》时,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其委托人(委托人需提供委托证明)需携带死者户口簿(外地户籍不能提供户口簿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办理者的身份证、死者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外地户籍属于集体居住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见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发;在养老服务机构死亡的,由养老服务机构开具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居委会换取居委会证明,然后到户籍所在地(或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发《死亡证》时,要留存上述规定的申请人携带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同《死亡证》第一联一并永久保存。

四、签发对象:

在天津辖区范围内死亡的大陆居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五、补办: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办一次。

如果签字家属不能到场的要有委托书,签字家属死亡的由其他亲属办理,但要有证明签字家属死亡的相关材料。

同时申请补办《死亡证》家属要填写天津市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办申请”(附件4)。

补办办法如下:

家属第三联丢失:

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办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的,补办第二至第三联;未办理殡葬手续的,补办第三至第四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办第二至第四联,补办《死亡证》中的医生签名可由原开证医生或负责《死亡证》补办的人员签名。

补办《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办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办”及补办时间。

并加盖“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见附件5)。

本规范发布之前签发的《死亡证》(以下简称老版《死亡证》)需要补办的,补办原则为:

(1)到开证医疗机构补办;

(2)由当初申办《死亡证》的签字家属或委托人申请补办;(3)已经注销户口的,提醒家属到户口注销地的户籍管理部门索取证明,不再补办《死亡证》。

(4)未注销户口的可复印医疗机构存根联,并注明“只用于注销户口”字样,并加盖“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后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

(5)《死亡证》只补办一次。

家属申请补办时间前推10年以前死亡的不再补办《死亡证》,未注销户口的可利用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遗体火化证明等证明死亡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死亡证明。

公安、司法部门如有办理相关案件需求需要索取《死亡证》的,相关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到开证单位办理,填写“天津市统一规定的《死亡证》补办、复印申请表”,新版《死亡证》补办第三联,老版《死亡证》复印《死亡证》存根联。

其他人员包括死者亲属或死者亲属委托人或委托律师等需要补办、复印《死亡证》的,均需持死者户口薄(户口薄丢失的需由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身份证,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关系证明,填写“天津市统一的《死亡证》补办、复印申请表”,到开证医疗机构办理。

第十条“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的使用

一、“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的管理:

1、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的管理并实施监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格式及式样见附件5)的使用进行统一登记。

2、各级医疗单位负责本单位“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的刻制,对“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

并上报各区县卫生局备案,凡更换工作人员,应在更换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更换。

二、“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的使用:

1、凡是医疗单位开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都应加盖本单位的“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

2、负责盖章的医生要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质量进行核查,务必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医生签名,最后加盖“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方可生效。

3、《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上下两页共四联均须加盖“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第二联与第三联,第三联与第四联之间要加盖骑缝章。

4、“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正式使用,原“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鉴定专用章”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死亡证》填写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填表说明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

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出具打印的《死亡证》或直接使用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死亡证》。

《死亡证》“行政区划代码”和“编号”应当从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获取,以确保唯一性。

未登记户籍的死亡婴儿和无名尸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均填“无”。

第十二条死亡信息报告

人口死亡信息采用网络报告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人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网络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调查记录》),录入根本死因和ICD编码。

第十三条人口死亡信息属法定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拒报和篡改人口死亡信息。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数据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死亡证》及网络报告的死亡信息进行漏项错项等逻辑检查,行政区划代码、编号、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证件号码、性别、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医师签名、医疗卫生机构等不得为空,如实录入死因链及死亡调查记录,确保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责任人在死亡信息上报后7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审核不通过要注明审核意见,并将错误信息反馈报告单位核实,确保根本死因判断及ICD编码质量。

第十五条数据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填报单位如发现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及编码错误,应当通知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订正。

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对本辖区报告的人口死亡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第十六条数据补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人应当定期与街道派出所、养老服务机构、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比对校核死亡名单(含新生儿死亡),及时发现漏报开展入户调查并补报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相互比对校核并补充漏报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按月收集的公安部门提供的非正常死亡信息(法医鉴定书)移交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死亡原因调查表》,并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报告死亡信息。

第十七条数据库建设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建立覆盖全人群的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库(包括正常死亡及非正常死亡信息)、死因监测数据库。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漏报调查,确保数据完整性。

第十八条考核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质量评估、结果通报制度,确保人口死亡数据质量。

考核评估指标主要为总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报告及时性、审核率、根本死因编码准确率及漏报率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死因监测漏报调查,根据漏报率调整死亡率。

第五章信息利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统计分析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的统计分析、数据挖掘与利用,产出人口死亡率、疾病别死亡率、死因顺位等,研究编制寿命表和去死因寿命表,为深化医改、制定人口健康政策与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条信息发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死因分析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因病死亡的流行趋势。

第二十一条信息保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口死亡信息保存制度,《死亡证》由出具单位纳入档案管理长期保存;人口死亡信息库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统计信息机构长期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二十二条数据使用管理

实行人口死亡信息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原始数据不得用于人口管理及统计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死者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信息标准

人口死亡信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和卫生信息标准的最新版本,各区县不得自行制订分类标准。

为保证系统和编码的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维护一次,医疗卫生机构变更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天津市统一使用的单机版“死因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由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维护一次,各区县的行政区代码和医疗机构代码不得随意更改。

各区县级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信息标准、校验规则、交换机制,实现与上级数据同步、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信息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要求,保障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和数据安全,加强用户与权限管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协作和运行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纳入绩效考核,保障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经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保证信息报告人员相对稳定,提高死亡信息报告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军队及武警所属医疗机构的非现役军人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附件2委托代理授权书

附件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委会证明

附件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办复印申请

附件5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

附件6院外死亡死者死因推断调查表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天津市______区(县)

行政区划代码□□□□□□死亡卡编号:

编号:

2014000001

死者姓名

 

性别

1男,0未知的性别

2女,9未说明的性别

民族

 

国家或

地区

 

有效身份

证件类别

1身份证,2户口簿,3护照

4军官证,5驾驶证

6港澳通行证,7台湾通行证

9其他法定有效证件

证件

号码

年龄

婚姻

状况

1未婚,2已婚,3丧偶

4离婚,9未说明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文化

程度

1研究生,2大学,3大专

4中专,5技校,6高中

7初中及以下

个人

身份

11公务员,12专业技术人员,17职员

21企业管理者,24工人,27农民,31学生

37现役军人,51自由职业者,54个体经营者

70无业人员,80离退休人员,90其他

死亡日期

年月日

时分

死亡

地点

1医疗卫生机构,2来院途中,3家中

4养老服务机构,9其他场所,0不详

死亡时是否处于妊娠期

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

1是,2否

生前

工作单位

 

常住

地址

省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号

户籍地址

省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号

可联系的

家属姓名

 

 

联系

电话

 

  

家属住址

或工作单位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疾病名称(勿填症状体征)

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

I.(a)直接死亡原因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II.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

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

 

 

生前主要疾病

最高诊断单位

1三级医院,2二级医院,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村卫生室,9其他医疗卫生机构,0未就诊

生前主要疾病

最高诊断依据

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

5临床,6死后推断,9不详

备注:

吸烟情况:

A1)吸烟A2)戒烟A3)从不吸烟;吸烟时每天吸烟支数:

B支,累计吸烟年限:

C年

如果死者曾患恶性肿瘤或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请填写首次确诊日期:

年月日

住院号

医师签名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以下由编码人员填写)根本死亡原因:

ICD编码:

死亡调查记录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以上情况属实,被调查者签字

被调查者姓名

 

与死者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

 

死因推断

 

调查者签名

调查日期

年月日

注:

①此表填写范围为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②被调查者应为死者近亲或知情人;③调查时应出具以下资料:

被调查者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生前病史卡.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制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2014000001

死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国家或地区

 

年龄

 

身份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常住地址

省市区(县)街(乡、镇)居(村)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死亡日期

年月日

死亡地点

 

死亡原因

 

家属姓名

 

联系电话

 

家属住址或单位

 

医师签名

 

民警签名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月日

派出所意见(盖章)

年月日

 

注:

①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手续;②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制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2014000001

死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国家或地区

 

年龄

 

身份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常住地址

省市区(县)街(乡、镇)居(村)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死亡日期

年月日

死亡地点

 

死亡原因

 

家属姓名

 

联系电话

 

家属住址或单位

 

医师签名

 

民警签名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月日

派出所意见(盖章)

年月日

注:

①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签章;②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③死于救治机构以外的死亡原因系死后推断。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制

-------------------------------------------------------------------------------

 

居民死亡殡葬证

第四联

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2014000001

死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国家或地区

 

年龄

 

身份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常住地址

省市区(县)街(乡、镇)居(村)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死亡日期

年月日

死亡地点

 

死亡原因

 

家属姓名

 

联系电话

 

家属住址或单位

 

医师签名

 

民警签名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月日

派出所意见(盖章)

年月日

注:

①死者家属持此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②死于救治机构,医师签字及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有效;死于非救治机构,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有效。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制

附件2委托代理授权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

委托时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代理权限:

一、代为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代为签字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代为领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四、委托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本委托人予以承认。

五、委托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

日期: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附件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委会证明

 

死者姓名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现住地址

死亡日期死亡地点

申请人与死者关系(配偶、子女、父母)

申请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请注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特此证明

居委会盖章

年月日

 

提示:

1、申请签发《死亡证》的申请人应为对死者情况知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委托人。

2、申请签发《死亡证》携带材料:

死者户口簿(外地户籍不能提供户口簿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者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死者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3、签发单位:

为死者户籍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

附件4: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办复印申请

 

    医院:

死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死亡日期:

   年  月  日,户籍地址为:

  区  街(乡),常住地为   区    街(乡),于   年  月  日,在贵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为    ,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字家属或委托人为    ,现因原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   联至第   联丢失,至今未(已)注销户口,未(已)办理殡葬火化手续,需要补开/复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1、补开第  联至第   联,补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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