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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规范标准化规章

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为加强我厂生猪屠宰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一、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1、入厂检验:

1.1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

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

人工麻电器:

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

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9.3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

(即不得刺破气管)

9.5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

11、浸烫。

11.1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

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11.5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

12、打毛(脱毛)。

12.1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

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

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

12.2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配备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的残毛、绒毛。

条件达不到的企业,也可以采用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的方法。

但严禁采用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

14、修整。

通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的外观等再进行一次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的皮肤等。

15、体表检验。

15.1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

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15.2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15.3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

16、开膛、净膛。

16.1雕圈:

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

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

16.2挑胸、剖腹:

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

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16.3拉直肠、割膀胱:

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16.4取肠胃:

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

16.5取心、肝、肺:

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

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16.6冲洗胸、腹腔:

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

(严禁在未摘除内脏的情况下进行冲膛)

17、整理内脏。

17.1分离心、肝、肺:

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的肺管。

17.2分离脾、胃:

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

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

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

17.3扯大肠:

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

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

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

经清洗、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

17.4扯小肠:

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

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

17.5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

18、去头蹄。

18.1经过前面的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的,可以将头、蹄修割下来。

18.2修割下来的头蹄,应当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

19、劈半。

19.1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

19.2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

19.3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19.4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

20、出章出证。

20.1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

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

20.2经检验合格的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

20.3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登记表》。

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

20.4对除胴体外的其他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也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二、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

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的处理。

1.1机械性死亡的生猪。

按照新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的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1.2伤残猪。

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将伤残部分剔除,其余部分可做复制原料。

1.3灌水猪。

不得进厂,不得屠宰。

1.4患有一般性疾病的生猪。

有死亡危险的,应当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

1.5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

按照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1.6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销毁。

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

2.1放血不全。

2.1.1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2.1.2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

2.2白肌肉(PSE肉)。

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

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

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其他的不受限制出厂。

2.3白肌病。

2.3.1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

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

2.3.2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

2.4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2.4.1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

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

2.4.2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

2.4.3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退,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

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

2.4.4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5骨血素病。

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

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6种公母猪、晚阉猪。

正常应当作为复制原料用肉。

上市鲜销时,应当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明》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

市场销售时,应当挂牌销售,明示告知消费者。

2.7脓毒症。

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脓肿。

应当进行销毁或非食用。

2.8急性慢性中毒。

在十二指肠等肠内发现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

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

2.9全身性肿瘤。

全身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当销毁。

2.10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

应当销毁。

2.11部分组织器官修割。

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的病变部分以及有碍肉食安全卫生的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

3、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方法。

3.1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盛装,装卸前后必须进行消毒。

3.2销毁。

一般分为两种操作方式。

3.2.1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3.2.2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炭疽等芽孢类疫病,以及牛海绵壮闹病、痒病。

具体操作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场所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肉尸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应铺2cm厚的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米以上。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化制。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病害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4高温。

一般有两种高温处理方法。

3.4.1高压蒸煮法:

把肉尸切成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小时。

3.4.2一般煮沸法:

将肉尸切成3.4.1规定的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小时。

3.5复制。

即作为熟食加工原料,不作为上市鲜销肉品。

以上为不合格肉的处理,如未按照以上进行处理不合格肉的,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相关制度建设

屠宰厂经营过程中,应当包括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进厂检查登记制度、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日常消毒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以下为示范制度,供各畜禽屠宰厂参照。

1、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1.1质量部负责人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入厂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1.2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1.3入厂检验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1.4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

1.5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1.6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1.7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质量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1.8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并对质量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1.9对于入厂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2、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2.1台帐包括各屠宰、检验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2.2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3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

2.4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2.5台帐保管人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2.6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2.7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2.8台帐保管人未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2.9各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好登记记录,或未及时送至办公室的,给企业造成影响的,按照2.8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3、台帐管理的登记表。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登记记录:

3.1宰前检验:

包括《宰前检验记录表》附《准宰证》、《急宰证》存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3.2宰后检验:

包括《宰后检验记录表》附《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存根;《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3.3病害肉无害化处理:

包括《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以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相关影像资料等。

4、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4.1质检部负责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示。

4.2质检部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4.3质检部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验环节,制定关键点指导书(或企业标准),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指导书(企业标准)。

4.4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4.5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质检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4.6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记录表》。

4.7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5.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由质量部负责。

具体责任人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5.2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在厂区的下风口处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5.3对检出的病害猪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5.4对病害猪的运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运送,每次盛装病害猪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5.5对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当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

5.6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当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登记表,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5.7每月5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

5.8严禁报送虚假信息,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理。

5.9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屠宰厂日常消毒制度。

6.1屠宰厂质量负责人负责厂内的日常消毒管理。

发生疫病后,消毒处理按照牧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6.2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运肉车、病害猪产品运送车实行当日消毒;待宰圈及其他环境实行定期消毒(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隔离圈实行一批生猪一消毒。

6.3生猪验收门口应当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或喷淋装置消毒。

冬天可用生石灰代替。

6.4对于屠宰车间、急宰间可采用碱性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屠宰工具中的刀叉等,采用82度的热水消毒;地面采用消毒液消毒;生猪排泄物可采用堆放发酵消毒;其他废弃物可采用焚烧炉进行焚烧。

具体消毒药品和消毒方式由质检部提出。

6.5应当制定发生疫情时的消毒处理预案。

7、质量追溯制度。

7.1需要企业建立质量审核管理部门,并明确审核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直接受企业负责人的领导:

7.2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审核管理系统,配备熟悉企业生产、检验流程的业务人员,也可以从其他部门抽调;

7.3应当定期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各项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7.4对生产工艺流程及检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7.5对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追溯:

对上市销售的应当及时召回,对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查出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后,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

8、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8.1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当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8.2企业应当暂停生产该类产品,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追回。

8.3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相关产品。

8.4对消费者退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实行无条件退换。

8.5企业应当认真查找,对存在的问题给予立即整改,报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9、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9.1车间内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对无证或未带证人员,不得进行生产车间。

9.2对新上岗的车间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9.3对特殊岗位人员,还应当参加相关部门的培训后,方可上岗,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人员。

9.4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洗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实行洗澡),装待企业统一配发的工作服、鞋、帽后,进入车间。

9.5生产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9.6生产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留长指甲和涂抹指甲油。

9.7进入车间后不得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严禁从事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活动。

9.8对于非生产车间工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由车间主任审批,并按9.4的要求,进入车间。

9.9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企业生产的肉品质量发生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对肉品质量发生重大影响,或影响企业形象的,给予开除处分。

10、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10.1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

10.2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10.3《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当留有存根,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表》相符。

10.4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10.5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10.6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对违反10.5条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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