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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拌合站质量管理制度.doc

拌合站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铁道部现行的施工技术指南和验收标准,制定本《混凝土搅拌站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是指由水泥胶凝材料、粗集料、细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拌合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输送、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且应建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以此来保证拌合站有效动作,并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生产操作人员、材料员、试验员、技术负责人等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节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施工技术指南、耐久性混凝土原材料有关规定、验收标准的规定要求。

拌合站必须按验收标准的验收批次和验收频率对原材料进行质量验收,并查对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

严格按照原材料验收有关规定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拌合站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建立材料验收检验制度使用台帐。

并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水泥、水泥掺合料、集料、外加剂检验应符合普通混凝土质量标准外,还应满足《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标准的规定。

2、拌合用水检验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

水质试验非饮用水应根据水质变化情况确定,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禁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拌合用水。

第六条拌合站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存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

样品由拌合站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

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

封存样品存放时间:

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粉煤灰、矿粉、外加剂不少于30天。

第七条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1、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

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2、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产地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

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

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规格、产地。

3、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

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4、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牌号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

对在保质期内存放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三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质量管理

第八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5-9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1、合同有要求时;

2、原材料的产地、品种、规格有显著变化时;

3、生产大方量混凝土时(一次性浇捣数量>3000m3);

4、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5、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6、其它技术指标有变化时。

第九条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发。

拌合站应将设计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统一编号,汇编成册,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统计资料结果表明,对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进行统计,并建立统计曲线。

第十条生产人员将混凝土配合比输入搅拌楼电脑时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并经试验室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共同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其生产记录应存盘备案。

第四节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应经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确认,由试验室负责人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按第十二条要求输入拌合站电脑。

第十二条生产混凝土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重要条件》(GB91420)和《混凝土拌合站(楼)技术条件》(GB10172—88)的规定。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等工作应重新检定。

第十三条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齐全。

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在下列情况下,由企业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1、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1次;

2、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3、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一次性浇捣数量>3000m3);

4、发生异常情况时。

第十五条拌合站技术负责人和驻站试验员应加强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生产材料允许偏差范围

原材料品种

水泥

集料

外加剂

掺合料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1

±2

±1

±1

±1

注:

(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拌合站。

(2)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第十七条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重应逐盘记录。

第五节出站砼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出拌合站混凝土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各项质量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出混凝土发货单。

第十九条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5—94)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混凝土拌和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满足铁路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

第二十四条混凝土的运输应按有关混凝土运输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拌合站应明确产品的验收方法,包括取样方法和频率、试样制作和养护、产品技术指标等。

拌合站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和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坍落度、拌和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厂。

第二十六条不合格混凝土的处理。

1、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止)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不得使用。

2、混凝土的坍落度不能满足规范及合同要求时不得使用。

3、当对混凝土强度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也可采用钻芯取样进行检测。

第六节拌合站试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拌合站应专职驻站试验员,负责原材料、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成品质量的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驻站试验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管理上岗证。

拌合站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应能满足所需试验需要。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采购、使用、保养、维修做到一机一档。

计量仪器、检验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在国家有关标准的给定周期内由法定鉴定期并出具有关鉴定证书。

第三十条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1、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原始记录和台帐的表格或电子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技术质量文件应由专人保管,分类定期保存。

企业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

2、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

当误笔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签名,涉及出厂产品的检验记录更正应有试验室主任签字。

检测报告应按照标准编写,并保证内容完整。

3、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4、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定期上报质量报表。

各类规范和标准以及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相关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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