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基金GEF气候智慧型农业项目WorldBankument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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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基金GEF气候智慧型农业项目WorldBankuments

E4564V1REV

气候智慧型主要粮食作物生产项目

耕地的土地平整工程环保实施规程

 

 

委托单位: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项目办

编制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环评中心

编制时间:

2014年4月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背景

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和粮食安全的日趋重视,农田土壤固碳减排技术研究得到了科学界的空前关注。

中国的气候条件、土地资源以及种植制度都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固碳减排技术在各个地区有不同的要求和效果,某些管理措施由于影响产量而难以持续推广。

小麦、水稻、玉米是我国三种主要粮食作物,其总产量占中国粮食产量的85%以上。

我国华北和华东等粮食主产区承担着保障粮食安全的重任,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分别占全国粮食作物总面积和总产量的63%和67%。

同时,粮食主产区也面临着有机碳损失严重、固碳迫切以及氮肥施用量大、温室气体节能减排潜力巨大的现实需求。

因此,推广应用粮食主产区保障粮食产量前提下的节能与固碳技术,并进行示范与减排效果评价,不仅可以提高土壤肥力和生产力、减缓土壤中温室气体的排放,也是我国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本项目符合GEF的第5个操作计划的目标(即克服提高能效和节能方面的障碍),将通过推广农业主要投入品节约技术和农业土壤固碳增汇技术促进中国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实现有效降低主要农业投入品的投入和高效使用,进而实现农业N2O等温室气体减排。

项目包含的活动针对提高农业粮食作物生产减排和增加土壤固碳碳汇,以及促进农业减排增汇技术的广泛应用。

项目将与GEF/UNDP资助的终端能效项目(EUEEP)以及中国政府正在推行的“农业农村节能减排”的政策相得益彰。

项目建议方在开展能力建设活动时将与EUEEP的相关活动协调。

我们还将与参与农业节能增汇技术研究开发和农业节能减排技术政策设计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紧密协调。

还将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等技术研究机构进行密切协调。

本项目的设计还将充分利用成功实施的GEF/UNDP“中国乡镇企业节能减排项目二期”的成果,特别是该项目在技术推广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

1.2编制环保实施规程的目的

制定ECOP的目的是针对工程中不可避免的、潜在环境不利影响,制定一套详细的、技术上可行、财务上可持续、可操作的环境对策,明确项目管理部门、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方、环境管理部门在项目招标、设计和建设期间实施环境管理和机构建设的措施及安排,以尽可能地消除或弥补项目建设对环境和社会的不良影响,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其具体目标包括:

(1)明确项目相关部门的环境管理义务

项目各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和环评单位对项目区涉及的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详细的现场核对、确认,确认选址的合理性,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提出相应可行的环保措施,并纳入到工程设计中,作为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营商的合约责任,把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作为环境管理的操作指南

环保实施规程明确了工程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明确了项目环境管理体系中各单位的职责和作用,提出各个部门间沟通交流的程序和方式。

本文本将提交给中标的工程设计单位,作为其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同时,提供给工程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期环境管理的行为指南,可以有效的保证其提出的环境减缓措施能够顺利实施。

1.3适用的法律及世行安全保障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3.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12.29);

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257号令(199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1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

1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8、《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

19、《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9月);

20、《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21、《世行安全保障政策》

22、世行安全保障政策中的环境评价业务政策OP4.01的要求

23、世行集团的EHS《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

1.4项目主要内容

安徽省怀远县项目区中,设计参与项目的1个镇和1个乡中涉及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1,项目区的分布见图1-1。

表1-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一览表

地区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所在地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平整土地1万亩(在原有的耕地上,利用整地机械平整土地以达到节水目的);

万福镇和

兰桥乡

目前项目区有一部分耕地因受地形、水文地质、气候条件的影响,存在低洼不平的情况,给灌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出现水不入田、水不到头或低洼积水等现象,造成水资源浪费,灌溉成本增加。

要充分发挥田间地块的生产能力,必须进行土地平整。

采用机械整平的方式。

平整后的田块,要求达到畦面局部相对高差不超过5cm,使地块适于自流灌溉的需要。

图1-1安徽省怀远县项目区范围

1.5适用范围

根据世行安全保障政策环境评价(OP4.01)中关于环境筛选和分类的要求,通过对本项目的类型、位置、敏感度和规模以及潜在环境影响的特性和大小进行环境筛选,确定本项目为B类项目,这类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对环境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需要有相应的环境管理机制、环保防治和减缓措施使这些影响降为最低。

根据世界银行对环境评价的要求,需编制《环保实施规程》(EnvironmentalCodesofPractice,ECOP),本ECOP适用于安徽省怀远县项目区在原有的耕地上进行土地平整1万亩以达到节水目的工程的环保实施规程。

第二章ECOP管理体系

2.1项目实施机构

该项目分别在安徽怀远县2个乡实施,项目由GEF资金资助,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具体实施的管理,农业部任命一位高级官员作为国家项目主任(NPD)。

在NPD的领导下,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PMO)。

任命一位首席技术顾问为PMO和NPD提供支持。

为了项目的管理和实施,项目组织和协商各利益方,设立项目指导委员会、国家项目主任、项目管理办公室、国家项目协调员、国家专家组、省级专家组、县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县级领导小组、县级项目实施单位以及分包商组织。

气候智慧型主要粮食作物生产项目—土地平整工程组织机构框架见图2-1。

图2-1气候智慧型主要粮食作物生产项目机构组织管理图

项目指导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农业部牵头,任指导委员会主任,国务院扶贫与发展领导小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技部,环保部各派一名处级代表任委员。

委员会每年在北京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项目进展报告,审核批准下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有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调整。

1.国家项目主任:

国家项目主任代表农业部对项目的实施负责。

国家项目主任作为项目实施的关键责任方将确保政府承诺的所有项目投入按时到位。

项目主任还将对人员聘用、项目资金预付和财务报告进行审批。

2.项目管理办公室:

在NPD的领导下,项目办负责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项目分包活动的实施,协调各个利益相关方。

同时,项目办将按照GEF、WB的要求,提交项目报告;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审计,以及GEF和WB组织的评估。

项目办还将负责协调国家配套资金及配套工程的落实。

项目办主任由NPD兼任,副主任4名,其他主要成员包括监测官员、采购官员、财务及项目助理。

3.县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支持各个项目点所在县政府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应包括农业局、财政局、水利局、扶贫办、妇联等相关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监管和协调项目在当地开展的活动实施,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按计划落实所承诺的配套资金和配套项目。

由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所做出的决定。

4.工程分包商:

组织、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存档,接受环境监理单位及各级管理、监督机构的监督。

5.环境监理单位:

编制环境监理计划,规定监理内容,受业主委托,根据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的要求,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解决出现的环境问题,并将检查存档备案。

世界银行作为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监管,同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共同评审和批准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世界银行承担着项目监管、评估、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定期汇报的责任,同时确保组织好年度的审计和审计报告向总部的提交工作。

世界银行驻中国办事处负责管理GEF基金,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季度垫款、支付款。

2.2项目ECOP管理体系

根据世行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项目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理等工作。

建议从安徽省项目办到参项怀远县及设计单位、监理部门组成环境内部管理机构框架,由项目工程监理兼职环境监理,落实工程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理等工作。

建议在省项目办、参项县项目办下分别设置环境管理负责人,建立一套以环境管理负责人为中心的环境管理体系,详见表2-1

表2-1环境管理系统的组成机构

机构性质

机构名称

机构任务

管理机构

国家项目办

负责总体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省、县项目办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监督

机构

世界银行

监督、检查ECOP的实施

县环保局

政府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进行批复

实施机构

施工单位(承包商)

实施机构,落实ECOP中规定的相关环保措施

咨询服务机构

项目办环境专家

受省项目办环境管理机构委托,实施环境审查、咨询、技术支持

工程监理兼职环境监理

监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正式函件往来签收、签发通道

环评咨询单位

对各县项目进行独立环境影响评价,为工程设计的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制定ECOP

设计咨询单位

承担项目的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标书的编制

2.3环境管理体系各机构的主要职责

在本项目环境管理体系中,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实施机构、咨询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共同构成完整的项目环境管理体系,但各承担不同工作内容,具有不同职责范围。

项目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怀远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负的组织领导下开展,设计咨询单位和环评咨询单位接受农业部世行项目办的委托提供咨询服务,环境监理单位接受县政府项目组织机构的委托,对工程分包商施工期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世界银行环境专家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对本项目的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的建设在工作程序、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等方面符合中国及世界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各机构在项目不同阶段的主要职责如表2-2所示。

表2-2环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览表

项目相关方

各阶段

主要环境职责

农业部项目办

准备阶段

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其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在程序上满足国内及世行的要求;

施工阶段

协调、监督、总体跟踪汇报,解决相关的环境问题;

县项目办

准备阶段

①负责项目设计和准备阶段的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②落实环保工作经费;③负责与省项目办联系和协调落实环境管理事宜;

施工阶段

指定环境管理人员,落实各自的ECOP及跟踪汇报,及时协调承包人和监理采取环境管理的行动,接受和处理环境投诉事件;

设计咨询单位

准备阶段

①确保工程技术的方案对环境影响最小;②将可研、初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纳入设计方案和预算,并融入到标书的技术规范中;

环评咨询单位

准备阶段

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②制定ECOP;

县环保局

准备阶段

政府环保行政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表进行批复;

工程监理

施工阶段

外部监督机构,监督落实工程环境监理和环境管理等工作

世界银行

施工阶段

按照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贷款协议要求,世行每年派出检查团负责对工程实施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项目贷款协议执行情况、环境管理计划实施情况等;

施工单位

施工阶段

开工前核实施工现场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执行ECOP,保护环境质量;

环境监理(工程监理兼职)

施工阶段

①每周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填写施工期环保检查核对清单并将其存档;②对不满足ECOP的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其执行。

2.4环境管理人员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为更好的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建议各管理机构按表2-3的要求配备相关人员。

 

表03环境管理负责人人员设置及人员主要职责一览表

管理机构

人员设置及资质要求

人员主要职责

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

主管领导:

1人,应由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

项目环境管理员:

1人,应具有环境学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①确保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在程序上满足国内及世行对环境评价的要求;②负责建立协调各部门关系;③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省/县项目办

主管领导:

1人/县,可由省/县项目组织机构负责人兼任。

环境专家1人/县

①编制和实施工程环境规划和年度计划;②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与上一级项目管理机构及环境主管部门联系和协调落实环境管理事宜;③督促本ECOP提出的环保措施得以落实;④负责工程施工及运行过程中投诉内容的记录、整理,向主管汇报,解决公众投诉问题。

土建工程

承包商

场地环境管理人员:

1人/每施工场地,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①组织、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存档,接受环境监理单位及各级管理、监督机构的监督;②施工过程中突发的环境问题及时向县(区)项目办环境管理负责人汇报。

环境监理

单位

环境监理人员:

1人/每施工场地,由工程监理兼职

①每周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填写施工期环保检查核对清单并将其存档;②对不满足ECOP的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章ECOP的一般要求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分包商在环境管理、污染控制及防治措施实施等方面将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落实环保实施规程的执行,本章节列出的内容适用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主要机构的一般要求。

促使施工单位在各管理机构的协调、监督管理下,执行各项ECOP提出环境措施。

3.1在施工图设计和标书编制过程中落实环境措施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将按照世行的采购指南,开展相关的采购活动。

参加项目的怀远县政府组织机构应在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要求标书编制机构和施工设计单位将环保实施规程中针对潜在的不利环境影响所提出的减缓措施写进标书的技术规范及各个阶段的施工设计中。

招标文件中,需要求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以下环境管理要求的承诺,并纳入土建承包合。

1.施工设计单位在各个阶段的施工设计中应针对潜在的不利环境影响所提出减缓措施,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并编制环保实施规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实施规程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设计阶段,应根据初步设计审定的意见做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2.要求土建工程工程承包商在施工场地配备1~2名场地环境工程师,负责整个施工期的环保措施的落实,确保其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分包人(如果有)的建设活动满足本规程的各项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3.在施工过程中,土建工程工程承包商要与项目所在区域的群众进行沟通和协商,在每个施工场地入口处树立公告牌,通知公众具体的施工活动和施工时间。

同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公众对建设活动进行投诉和提供建议;

4.土建工程工程承包商应主动配合业主所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施工期的各项环境监理的工作;

5.土建工程工程承包商在签署合同后开工之前,在其施工方案中,必须包括“现场环境管理计划”;

6.土建工程工程承包商必须遵循当地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7.要求工程分包商和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及环境管理的培训;

8.由未遵守本环保实施规范提出的环保措施而出现严重的环境影响,环境监理或者工程分包商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县项目组织机构,项目组织机构应当监督、协助工程分包商采取补救措施,承包商必须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并向施工监理单位和镇项目组织机构汇报。

同时,在24小时内将环境事件情况向项目区所在县环境保护局报告,请求现场指导和检查;

9.承包商在项目合同经费中,按照每年预算预留环境管理方面的押金,其金额比例应占到预算经费的3%左右。

3.2施工前准备

土地平整工程授标后、施工前,在项目办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下,项目区怀远县项目组织机构应把环保实施规程文本提供给工程分包商,并落实环境监理机构。

要求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调研,目的是核实和识别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描述及该工程区域的环境限制性因素。

按照合同中对环境管理的要求,包括的内容见本ECOP之附件1,此外,还需针对施工前环境调研中新发现的环境敏感问题,提出相应的环保防治和减缓措施。

在得到环境监理批准后才能施工。

3.3施工场地的环境管理

在土地平整工程的施工中,工程施工承包商应受安徽省怀远县项目组织机构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的监督。

工程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合同中对环境管理的要求,对照经环境监理许可的ECOP和环评报告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商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直接的全程环境监理,同时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项目相关公众实施外部环境管理监督。

在整个施工期,工程分包商应积极配合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配合环境监理机构履行其职责,环境监理机构职责详见“2.3环境管理体系各机构的职责”。

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以确保完全符合中国政策法规的要求,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详见4~13章。

在整个建设工期,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以确保完全符合本ECOP,提供足够的信息给影响范围内的公众,尤其是那些可能导致公共安全的施工行为、有损公众利益的事情、敏感区域、施工临时堆放地等。

当地环保局,应对施工单位的环保措施进行抽查;接收业主和项目办提交和现场环境监理报告,并根据报告进行行政管理;如果在施工中出现异常环境情况应安排应急措施。

承包人将确保在项目区周边居民附近建筑的站点提前粘贴告知公众的信息,包括承包商名称、环境管理协调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施工过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防止措施、影响估计发生的持续时间等。

同时,承包人需提供公开透明的公众参与模式,提供热线电话和受访意见办公室接受来自公众的咨询和建议。

对于公众反应的环境问题,应立即展开调查,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该环境问题。

3.4不符合环保实施规程要求的整改措施

工程分包商及其分包商(如果有的话)必须遵守环保实施规程提出的要求,未遵守环保实施规程提出的环保措施,发生污染事故(事件)时:

1.程承包商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消除污染源,对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

2.工程分包商应立即通知环境监理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

项目组织机构应协助、指导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或消除环境影响,并在24小时内报告项目区县环保局(或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使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工程分包商应记录污染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提交环境监理机构和项目组织机构,由环境监理机构和项目组织机构存档、备案,并由项目组织机构将补救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项目办。

4.土建工程承包应深入分析产生环境污染的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完善施工设计方案,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其制定预防措施由环境监理机构和项目组织机构认可,并存档、备案。

5.项目组织机构应按照承包合同中的规定,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土建承包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工程分包商进行处理和处罚。

并将处理情况报县环保局。

第四章施工场地准备阶段环保实施规程

4.1工程施工场地范围

工程施工场地的范围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区、和施工临时道路以及相关的施工料场。

1.主体工程施工区:

安徽省怀远县项目区在原有的耕地上进行耕地平整1万亩以达到节水目的的土地平整工程以达到节水目的的土地平整工程

2.施工临时道路:

为方便施工而占用的临时道路。

3.施工料场:

包括耕层土壤临时堆放场、弃渣场等。

临时占地会带来以下的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

1.改变土地的临时利用形式;

2.施工活动将破坏植被,扰动土层,加剧该地区的水土流失;

3.施工活动会对区域的农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使农业生产临时减产,影响农民收入;

4.2施工场地的选择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避免不必要的占地带来的环境影响,进场施工前,施工场地准备阶段应做好如下环境保护措施:

该工程是在原有耕地的基础上进行土地平整以达到节水的目的,不涉及新的永久占地。

 工程临时占地选择原则:

1.尽量选用荒地、弃耕地、地势相对较高地块、其他劣质土地。

避免基本农田、林地、河道并避开引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植被覆盖良好的土地等。

2.施工临时道路应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并尽量远离环境敏感点。

4.3环保措施

项目耕地土地平整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在施工期,在运营期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土地平整应设在农闲时,以将农作物减产的损失降到最低,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范围内农田等植被遭到破坏,若不及时采取恢复措施,会导致地区的水土流失加重,因此施工期避开雨季以减少水土流失。

工程施工时,应采用保护耕层土壤为原则,即先移开土壤表层30cm的耕层土壤存放于耕地旁并进行苫盖保护,再进行土地平整。

平整后再把30cm的耕层土回填复耕,尽量保护耕地肥力,减少对耕地肥力的影响。

工程中临时存放耕层土的占地应不占用耕地,尽量减少对农业的影响。

临时占地在施工完成后应尽快恢复到原状,通过复垦,可以消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环境空气质量管理

5.1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分析

项目施工期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影响的污染主要有施工扬尘和车辆尾气。

5.1.1施工扬尘

施工扬尘主要土地平整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临时堆放土和弃土扬尘。

弃土场堆放的弃土等比重小的材料容易受扰动而起尘。

临时堆放土扬尘包括风吹扬尘、装卸扬尘和过往车辆引起路面积尘二次扬尘等,将产生较大的扬尘污染,对周围环境空气带来较大的影响。

大风天气时,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基础土方开挖、回填及调运等作业,将会产生较严重的扬尘污染。

据有关资料:

在风速3m/s时进行土石方装卸作业,可使距其100m处的TSP浓度达到20mg/m3以上。

由此可见,土方装卸时产生的扬尘较大,其影响范围也较大。

扬尘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的环境问题,土地平整时由于裸露浮土较多,在多风、干燥地区,扬尘的产生量较大,尤其是施工场地周围及下风向的部分地区,但是本项目施工期较短,只要按照要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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