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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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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规章制度

  篇一:

书画社管理制度

  济南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书画社”管理制度

  为健全本社团管理体制,完善内部建设和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此制度。

  一、社团宗旨:

交流艺术,发展特长,弘扬国粹。

  二、努力提高会员的书画创作,欣赏水平,陶冶情操,启迪爱国爱校思想,繁荣学校的文化氛围,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

  三、会员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不影响正常上课的同时,利用课外业余时间参加社团活动。

  四、有积极向上的心态,肯热心帮助他人共同进步。

  五、团结和组织广大书画爱好者,生动活泼的开展各种活动,致力于提高会员的书画水平,为会员提供良好的学习交流的平台。

  六、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按社团活动时间,不迟到、不旷课、无故无事不请假。

  七、社团将详细记录会员参加活动的情况,并客观评价会员表现,会员有资格参加“文学活动标兵”,“文学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活动。

  八、活动期间不准随意进出活动室,不准带非本社团人员进入活动室,未经允许严禁乱动他人活动用品,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充电、吃饭、吃零食,保持室内卫生,爱护公物。

  九、爱护书画社公共财产,节约用纸、节约颜料、爱护桌椅及其他财产。

  十、尊重辅导老师和管理人员。

  十一、值班人员应按时到活动室值班,保持活动室整洁,活动结束勿忘关窗、断电、锁门。

  十二、激发会员热情,坚持不懈,努力进取。

协助校方、学生会及各个社团开展各种活动,丰富校园文化氛围。

  十三、集体活动时间:

每周一、周二,下午15:

30~16:

50,周五为机动时间。

十四、该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科所有,即日起实行。

  篇二:

书画院规章制度

  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20XX年9月27日书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宗旨

  第一条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宣

  城市政协的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

  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扩大文房四宝之乡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

  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

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组成。

人选由

  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请讨论的书画院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

  下,院长负责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根据需要,本书画院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三、书画师

  第六条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热爱书画并有一定创作能力的市、县(市、

  区)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只要赞成和遵守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聘为书画

  院书画师。

  第七条书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自愿为发

  展先进文化献计出力。

  第八条书画师的权利:

1、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2、参加书画院举

  办的艺术创作、观摩交流和考察等活动;3、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

  品;4、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5、有退出书画院的自由,但须向书画

  院备案。

  第九条书画师的义务:

1、遵守书画院的章程;2、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每年须缴1-2件书画作品;4、宣传和维护书画院的声誉。

  四、附则

  第十条书画院可通过代销、委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

  市文化市场提供有偿服务。

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

  费。

  第十一条书画院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市政协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

  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

担任机关负责人的副院长分管财务,进行审

  批报销,每年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书画师),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

篇二:

  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上海蒂芙特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院章、钢印、财务专用章已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核准备案,负有相应的责任,应加强管理。

  第二条本院的院章用于本院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钢印用于本院书画家证书和理事会理事证书;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印章由专人管理,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印章使用须经执行院长同意,不得滥用。

对不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委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未经执行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

  第六条需更换印章时,须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批准,方可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

  第七条印章遗失须立即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委会,并登报声明作废,再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坚持民主办院,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重大活动和重大经费支出必须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实施。

  第三条财务收支情况,须接受院委会的监督,年终由执行院长向院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任职年龄过高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事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五条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院委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六条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事项均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对决策的议题要认真讨论,使大家能够畅所欲言,要尊重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

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征求广大书画家的

  意见和建议。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院书画家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经院委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院《章程》、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

  

(二)、损害本院名誉,侵占本院利益;

  (三)、严重破坏本院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四)、不正当使用本院业务秘密,给本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条书画家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籍。

  第三条本院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大力开展评先创优活动。

对评出的先进理事单位和优秀书画家,将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本院鼓励在艺术或学术上有突出贡献者。

凡在中国书画家联谊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组织的全国大型书画展中获三等奖以上者,本院将免

  费为其举办书画展和宣传推介。

(转载于:

书画院规章制度)

  会议制度

  第一条书画家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书画家大会必须有2/3以上书画家出席。

会议筹

  备工作由院务部承办。

  第二条书画家大会因故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执行院长提交书面报告,经院委会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条院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

会议日程由执行院长提出,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评估及决定阶段性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出席由执行院长、秘书长、艺委会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及各

  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召开院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要有会议记录,表决通过的决议,由执行院长负责草拟会议纪要,经院长签阅,在本院有关报刊和网站发表,并

  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理事单位。

  第六条本院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等一般性会议,由执行院长提出议程,经院长同意后,由执行院长负责召集,会后要编发工作纪要。

  第七条本院召开的各种会议,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执行院长请假。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档案的归档范围:

本院各种会议及举办重大活动所形成的记录、纪要、讲话和文件材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报告,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种文件,会员名册、组织机构变更情况等方面的材料,书画家交纳

  的入院作品及院部收藏的艺术品,其他应存档的文字材料等。

  第二条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分别由执行院长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将上一年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分类立卷,形

  成的档案案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案卷封面填写准确,目录索引齐备。

  第四条档案柜要保持清洁,要定期检查档案材料,对被损的案卷及时修补、复制。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要履行好交接手续,并经执行院长签字后,方可离

  任。

  第六条借阅档案须执行院长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

未经批准,档案管

  理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外借或复制。

  第七条借阅档案者必须爱护案卷,不得在档案中圈注、涂改、污损,未经许可不准摘

  抄、复制和转借。

篇三:

某某画院章程某某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画院名称:

**画院,英文名:

***********

  第二条本画院主管单位及艺术指导:

**市*****

  第三条本画院院长(法人代表)姓名:

**国籍:

**

  第四条本画院注册号:

**********

  第五条本画院组织机构代码:

*********

  第六条本画院地址:

**********

  第七条经济性质:

经济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宗旨

  第九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创作特点和艺术发展

  方向,积极主动地开展创作和研究工作

  第十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艺术,唱响社会主旋律。

  托在美术界的品牌形象,选好主题,开展精品创作、全国巡展等工作,推动画院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弘扬**画派精神,尊重艺术规律,团结兄弟画院,壮大创作实力,推出和宣传

  新人新作,进一步繁荣美术事业,为艺术家打造规范化、产业化的艺术教育模式。

  第三章经营运营模式第十二条画院提倡多元化发展,为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画院不参与任何画家的个人经营活动,不经营特聘画家的作品,不收取特聘画

  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画院引进先进的国际规范运营模式,将画院相关市场运作的经营权统一委托**

  公司全权代

  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运作,以确保画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

  艺术创作中去。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

  现和培养绘画人才。

  第十六条为画家提供理论学术指导,开展艺术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组织画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艺术创作水

  平,以为社会、为画家服务为宗旨,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八条每*年度根据画家的艺术水平由艺委会评选决定,可免费为画家在**画院美术

  馆举办个人画展。

第十九条每年至少由正规出版社出版一本**画院作品集。

第二十条画院统一在大型专业美术期刊上分批宣传画院画家的优秀作品。

第二十一条积极组织画家的优秀作品举行全国巡回展。

第二十二条画院定期协同全国各省市书画院举办联展。

第二十三条经画院艺委会评选确认的优秀画家,免费为其拍摄专题片。

第二十四条**画院网站“****”免费为每位画家开设专栏。

第二十五条经画院艺委会审核向文化公司推荐,送作品参加大型拍卖会。

第二十六条画师提供给画院的作品,画院拥有所有权、作者署名权等知识产权,并同意

  画院印制宣传画册和网上宣传。

第二十七条画院所聘画家的对外宣传和创收等事项,全部委托具有经验的文化公司来承

  担。

画院积极创造条件,为画家提供潜心创作的环境和氛围。

  第五章聘任制度第二十八条本画院艺术委员会由***********共同组成。

第二十九条艺术委员会负责艺术创作指导、艺术评审以及艺术人才的甄选工作,培养艺

  术创作人才。

  第三十条凡赞成本画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艺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履行手

  续后,可聘任为**画院画师。

每届聘期为三年。

特聘画家以学术会员制的形式加入画院,画院与画家之间不具有雇佣与被雇

  佣的关系。

画院不承担特聘

  画家的生活、创作及劳保、医疗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三年聘期内取得重大成就的画家由画院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任期期

  满后可根据其艺术水准、对画院的贡献以及是否积极参与画院的一切活动,作为续任的前提条件,**画院可按照国家劳动法规正式聘

  用为**画院专职画家。

  第三十二条特聘画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未征得画院书面同意,不得以画院名义在

  社会上开展任何经济活动,否则本院有权追诉其相关责任。

本院不承担任何所聘画家的法律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画家须自觉维护苏州画院声誉,积极响应并参与**画院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

  与各项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画家须完成**画院安排的重大创作活动以及对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作品捐赠

  活动。

  第三十五条画家入院自愿、退出自由。

凡**画院举办的活动无故三次不参加或违反画院

  规章制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者,画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退出。

画家自愿退出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画院审核同意后,

  即可退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迁址揭牌仪式)经艺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画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画院的艺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年*月篇四:

鸣凤山书画院管理办法鸣凤山书画院管理办法鸣凤山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

  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

  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特殊活动由院长灵

  活召开院务委员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

秘书长监管财务,报销审核,每月向院长办

  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财务实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不得兼出纳.

  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院士、会员),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

具体各职务管理细则如下:

院长:

(一)主持书画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务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书画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书画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书画院各职务及副职相关负责人;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副院长:

配合院长工作,分别负责书法、绘画方面的人员及作品组织,加强外部联系和

  交流。

  秘书长:

协助院长工作,负责文案处理,安排部署和落实院务工作。

副秘书长:

配合秘书长落实各类院务工作,负责展厅管理、作品管理。

  篇三:

书法协会规章制度

  书法协会章程(:

书画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是由书法、篆刻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文化组织。

  第二条书法是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艺术遗产,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誉。

我会团结广大书法爱好者,继承这一光辉艺术遗产,努力创造出具有时代气息的作品,推广书法艺术,提高书法爱好者的文字鉴赏水平和创作能力,达到共同学习、共同进步、活跃书法文化,培养书法人才,提高会员的艺术修养,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组织书法爱好者开展书法研究,内外交流、培训、讲座和展览等。

指导基层书法活动,普及书法艺术,培养和发现人才,推动书法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组织评定本会会员创作成果,负责向社会推荐优秀作品,鼓励会员积极参加社会书法比赛。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大会选举的理事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四人,(其中之一兼秘书长),理事若干人。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五人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及全会理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决定随时召开。

本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是热爱书法艺术,作风正派,遵守协会章程。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并且由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入会。

  1在省级以上举行的书画展览,比赛中获得过奖励者。

  2有作品参加过各种书画展览者

  3在各种杂志上发表过作品或理论文章者

  4热心组织书画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者

  第八条申请入会必须向理事会报名并交个人发表的作品或理论文章一篇,经理事会审批签发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有退会的自由

  4有参加省市举办的书法比赛的书法比赛书法作品展览和交流的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会章程

  2必须为本会发展和扩大影响里献力献策

  第十条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劝其退会或开除会籍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白呢会声誉损坏本会利益不听劝告者

  2违反本会活动规则,三次以上迟到。

早退或不参加练习、开会者3违反国家法令受惩罚者、违反我院纪律被开除或劝退者

  4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第四章协会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适用协会所有成员,包括所有负责人,有针对性要求的会另作标注。

  1.凡协会成员都必须热爱协会,始终维护协会荣誉。

  2.爱护协会的财务,不损坏协会的物品。

  3.不在协会高声喧哗、嬉戏打闹。

  4.在协会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

  5.在协会不得抽烟,喝过酒的也禁止到协会写字。

  6.保持协会卫生干净舒适,洒掉的墨水要及时清理干净。

  7.节约用纸、用墨,倒墨一次倒少一点,用完再倒。

  8.协会润笔水不得洗笔。

  9.卫生间洗笔之后不要甩笔,谨防污渍甩到墙上。

  10.写完的纸对折一次放在指定位置,也可以带回去自己保留。

  11.毛毡和字帖自己要整理好。

  12.协会的物品不得私自带回去(没写的纸、毛毡、字帖、字画、毛笔等)

  13.来协会写字必须佩戴胸卡,除周末以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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