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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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培训-法理-民法-刑法目录一、法理基础知识
(一)、法系二、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行为能力
(二)、物权(三)、债权(四)、人身权(五)、合同(六)、婚姻、继承(七)、侵权三、刑法基础知识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
(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三)、自首、立功(四)、时效一、法理基础知识一、法理基础知识
(一)
(一)法系法系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是以罗马法及成文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
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包括所有权制度、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和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也属于这一法系。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及判例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英美法系的国家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不包括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不包括魁北克省)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问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A、法律渊源B、法的分类C、法典编纂D、诉讼程序和判决方式答案:
ABCD解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别一、法的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二、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三、法的编纂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四、诉讼程序和判决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规定来判决案件。
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言的裁定者的角色。
主要是律师发挥作用。
思考:
1、我国属于什么法系?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哪个影响力更大、更具有优越性?
二、民法基础知识二、民法基础知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民法理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合同、继承、婚姻、侵权等诸多方面。
思考:
民告官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吗?
(一)、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自然人。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18劳动成年制。
劳动法规定:
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享有劳动权。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案例1:
今年初,市民马女士让刚满13周岁的儿子到楼下的银行存压岁钱,她把3600元现金及存折交给儿子后就再未过问此事。
一周后,马女士突然在儿子的房间里发现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
在马女士的追问下,儿子坦言,这台电脑是用1999元压岁钱购买的。
得知该情况后,马女士带着儿子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但是经销商以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问马女士和经销商谁主张的观点可以成立?
该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马女士的儿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笔记本电脑对于刚满13周岁的孩子而言不是适应其年龄及智力的行为,这一消费行为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马女士的同意,应是无效的消费行为,马女士可以主张退货。
但是,马女士单独让13岁的儿子存钱是导致孩子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原因,马女士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因为电子类商品更新换代快,价格变化大,在这一周的时间内,出现的降价损失由马女士承担。
(二)物权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所有权的转移物权法第9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23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思考:
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还是登记为依据?
案例2:
甲继承了一套别墅,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办理所有权转移后第二天该房屋意外焚毁。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办理继承登记前,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B、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C、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D、甲应承担焚毁造成的损失答案:
AB解析: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A正确。
尽管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须登记才能转让,所以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正确,C错误。
丙已办理房产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毁损风险由丙承担;D错误。
(三)债权1、债权的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案例3:
1.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
“这800元就算给你了。
”甲称将来一定奉还。
事后甲还了乙500元。
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B乙应退回500元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答案】A【详解】乙替甲还款后取得丙对甲的标的为800元的债权,乙“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的表示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
乙代为清偿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依合同法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故选B(四)人身权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
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2、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
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案例4:
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
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答案】BCD【详解】发表权是指权利人决定把作品会之于众的权利,由于照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因此乙公司没有侵犯甲的发表权,故A项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已经侵犯了甲的复制权,故B项正确。
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C项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知道是侵犯著作权的产品而销售的,销售者构成侵权。
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的,则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此为“善意销售规则”,具有恶意的销售者还应承当赔偿损失的责任,故D项正确。
(五)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以上15种是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
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哪怕合同法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1、建设工程类合同建设工程类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
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特殊条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5:
甲大学与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