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184820 上传时间:2023-06-05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28.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docx

《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docx

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

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食物经营许可工作,增强食物经营监督治理,保护正常的食物经营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食物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治理和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从事食物销售、餐饮效劳,应当依法取得食物经营许可。

食物经营许可依照主体业态、食物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治理。

食物经营分类许可的审查通那么由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总局另行制定。

取得食物生产许可的食物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物,不需要取得食物经营许可。

第四条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总局主管全国食物经营许可治理工作;地址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经营许可治理工作。

地址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决定。

第五条 食物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布、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那么。

第六条 食物经营者申请《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物经营项目。

未取得《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物经营活动。

对采取流动、临时经营方式,或从事传统、具有地址特色等食物经营的摊贩,不属于本方法实施许可的范围,对其具体的治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食物平安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进程中的违法行为,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置。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从事食物经营应当符合食物平安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物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物原料处置和食物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维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维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物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置废水、寄存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三)有专职或兼职的食物平安技术人员、食物平安治理人员和保证食物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待加工食物与直接入口食物、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幸免食物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食物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依照以下情形确认:

(一)已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企业;

(二)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物经营许可,其隶属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食物经营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物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别离申领《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食物经营场所的利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物平安治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物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物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保证食物平安的规章制度;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食堂需要提交开办者的法人记录证、社团记录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食物经营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收到食物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别离做出以下处置: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许诺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铛铛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超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了全数补正材料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四条 食物经营许可事项包括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等内容。

食物经营许可事项中的主体业态依照食物销售经营者、餐饮效劳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业态核定。

食物经营许可事项中的经营项目依照预包装食物销售(含冷藏冷冻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散装食物销售(含冷藏冷冻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特殊食物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物、保健食物)、热食类食物制售、冷食类食物制售、生食类食物制售、糕点类食物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物销售(制售)等项目核定。

第十五条 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照申请人申请的食物经营项目,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不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和本方法的要求。

必要时,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食物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物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仅申请预包装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销售的,和食物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上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受理的食物经营许可申请,能够委托下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缘故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照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形,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物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以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十九条 食物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经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食物经营许可证》,原《食物经营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原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变更食物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物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新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注销食物经营许可后,凭注销证明向新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从头申请食物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食物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转变,不符合食物经营要求的,食物经营者应当当即采取整改方法;有发生食物平安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当即停止食物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报告;需要从头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食物经营许可最长有效期为5年。

各地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可依照食物经营者的申请,在5年的有效期内,具体规定食物经营许可的有效期。

食物经营者需要延续食物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换发《食物经营许可证》。

超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依照新申请《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三条食物经营者申请延续食物经营许可,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三)原许可项目核准的内容是不是有转变的说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审核原许可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是不是有转变。

条件发生转变的,应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变更的同时申请延续;条件未发生转变,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食物经营许可证》,原《食物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发证日期依照延续申请核准之日填写,有效期从头计算。

第二十五条 食物经营者遗失、污损《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物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物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物经营许可证》:

(一)《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物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物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食物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四)依法应当注销《食物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物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或依法被撤消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食物经营者符合本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申请注销《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方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许可证的治理

 

  第二十九条 《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由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总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物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治理。

  第三十条 《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食物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许可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三十一条 《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以SJ(即“食物经营”的缩写)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其中14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4个“0”,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代码、7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具体编码规那么在《国家食物经营许可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中制定。

第三十二条《食物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责任人为食物经营许可的核准人。

《食物经营许可证》上的日常监管责任人为负责对食物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的人员。

当日常监管责任人由于工作调整等缘故发生转变时,通过签章变更的方式直接在许可证上改换日常监管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食物经营者取得《食物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帖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物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做立健全食物经营许可监督制度,对《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下级部门食物经营许可证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觉下级部门违背规定发放《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部门当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址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物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要紧内容是:

(一)食物经营者是不是具有《食物经营许可证》;

(二)食物经营者的许可事项与经营条件是不是持续符合;食物经营条件发生转变,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不是当即采取整改方法或依法变更食物经营许可事项;有发生食物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不是当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报告;需要从头办理许可手续的,是不是依法从头办理。

(三)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四)是不是成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治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物工作的食物经营人员有无健康证明材料,是不是每一年进行健康检查;

(五)有无确保食物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进程中平安的条件;

(六)食物经营者是不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监督检查打算、风险程度等,确信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制作标准化的检查表格。

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日常监管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内食物经营者许可事项与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能够依据《食物平安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食物仓储、物流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当依照规定的频次对辖区内的食物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并在表格上如实填写检查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址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法成立食物经营许可档案,记录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形,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对有不良信誉记录的食物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借阅、抄写、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址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发觉食物经营者在经营进程中存在食物平安隐患,未及时采取方法排除的,能够对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物经营者应当当即采取方法,进行整改,排除隐患。

责任约谈情形和整改情形记入食物经营者食物平安信誉档案。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物经营许可证》治理职责,应当自觉同意食物经营者和个人和社会的监督。

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接到举报有关工作人员违背规定发放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情形属实的,应当当即纠正。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放《食物经营许可证》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或其上级食物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能够撤销《食物经营许可证》:

(一)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物经营许可证》的;

  (三)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工作人员违背法定程序发放《食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能够撤销食物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物经营者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和隐瞒真实情形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物经营许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背《食物平安法》和本方法规定,未取得食物经营许可从事食物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物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食物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转变,再也不符合许可事项要求的,经营者未当即变更食物许可事项或采取整改方法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责令更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物经营者拒不更正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核减食物经营者相应的食物经营项目,直至撤消食物经营许可。

第四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形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物经营许可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申请人已取得食物经营许可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撤消其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物经营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食物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物经营许可。

被撤消食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惩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物经营治理工作。

食物经营者聘用上款规定人员从事食物经营治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更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物经营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形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取得食物经营许可的;

  (四)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食物经营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排除、减轻危害后果,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的,能够从轻或减轻惩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惩罚。

第四十五条 食物经营者对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的惩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四十七条相关概念的含义:

(一)预包装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或容器中的食物。

(二)预包装食物(含冷藏冷冻食物),指食物标签贮存条件标明需冷藏或冷冻的预包装食物。

(三)散装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物,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物。

(四)散装食物(含冷藏冷冻食物),指出厂时食物标签贮存条件标明需冷藏或冷冻的散装食物。

(五)婴幼儿配方乳粉,指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乳粉。

(六)其他婴幼儿配方食物,指除婴幼儿配方乳粉外,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食物。

(七)保健食物,指通过食物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物。

(八)热食类食物,指食物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通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必然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物,包括暖锅和烧烤类食物。

(九)冷食类食物,指食物原料通过烹制成熟,一样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物,包括熟食卤味等。

(十)生食类食物,指食物原料未经加热进程,仅经清洗切配、腌制等简单处置后即可食用的食物,包括生食果蔬菜和生食水产品、腌菜等。

(十一)糕点类食物,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要紧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物,包括裱花蛋糕。

(十二)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类饮料,包括冰淇淋、自制酒。

(十三)半成品,指食物原料经初步或部份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物。

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十四)其他类食物指区域性销售食物、民族特色食物、地址特色食物等。

第四十八条食物经营者在本方法实施前已领取《食物流通许可证》、《餐饮效劳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实施食物经营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能够依照本地实际情形,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食物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食物经营许可,依照《食物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 本通那么适用于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对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照主体业态、食物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物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物销售经营者、餐饮效劳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食物销售经营者的主体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明确标注。

如申请餐饮效劳经营者的主体成立中央厨房的和申请用餐配送单位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别离明确标注。

第五条食物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物销售(含冷藏冷冻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散装食物销售(含冷藏冷冻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特殊食物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物、保健食物)、热食类食物制售、冷食类食物制售、生食类食物制售、糕点类食物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物(销售、制售)。

第六条食物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物经营项目。

第七条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物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址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物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物)的,和食物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物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查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形。

 

第二章食物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八条相关概念的含义:

(一)预包装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或容器中的食物。

(二)预包装食物(含冷藏冷冻食物),指食物标签贮存条件标明需冷藏或冷冻的预包装食物。

(三)散装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物,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物。

(四)散装食物(含冷藏冷冻食物),指出厂时食物标签贮存条件标明需冷藏或冷冻的散装食物。

(五)婴幼儿配方乳粉,指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乳粉。

(六)其他婴幼儿配方食物,指除婴幼儿配方乳粉外,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食物。

(七)保健食物,指通过食物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物。

第九条申请预包装食物销售(含冷藏冷冻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物销售(含冷藏冷冻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特殊食物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物、保健食物),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一样要求

第十条食物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物平安治理人员。

食物经营企业应当依照经营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食物平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物质量查验或食物平安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食物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物平安的治理制度。

食物平安治理制度应当包括食物经营进程与操纵制度、食物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物平安治理员制度,食物平安自检自查制度,食物贮存治理制度、食物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物经营人员培训制度、食物经营用具清洗消毒和检查制度、食物平安责任制度等。

第十二条食物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物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物销售和贮存场所。

食物经营场所和食物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食物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艺术创意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