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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细则

机械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所养护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技术状况,确保养护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卡子湾管理处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并结合管理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价值在800元以上构成固定资产的筑养路机械车辆、实验仪器及相关的附属设备、器材的管理。

第三条制定机械设备管理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对机械设备装备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燃料使用、改造、更新及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经常保持机械设备完好,不断完善和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效率,取得良好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率。

第四条管理所机械车辆的管理应当是:

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

努力做到科学管理、正确使用、强制保养、及时维修、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职责及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部门为一、二级管理单位,管理所为三级管理单位,逐级向上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管理所主要负责人为主管领导,对管理所设备管理工作负全则,设备股为管理所设备管理部门,管理所有机械车辆、设备相关事宜。

第六条设备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负责对管理所所有部门机械车辆的管理。

2、配合上级部门办理机械设备选型、购置、更新、改造和报废手续,建立管理所机械设备台帐、驾驶员台帐、安全生产台帐、设备大中修台帐。

3、定期组织管理所机械车辆的检查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新的管理办法。

推广使用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组织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和配合上级组织机械车辆的年检、年审工作。

4、组织驾驶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和培训工作,协调上级部门联系和供应进口机械设备的配件和配套装置。

5、建立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并负责组织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机车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给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6、统计管理所机械设备相关报表,按时上报管理处。

7、定期或不定期向管理处领导或管理所领导上报设备管理工作。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管理所车辆分为机械养护车辆、行政车辆和路政车辆,机械养护车辆的使用管理权在养护设备股,行政车辆的使用管理权在行办,路政车辆的使用管理权在路政队,因此每个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每一辆车,统一调度,并开派车单出入。

驾驶人员必须服从使用部门负责人的管理。

不服从管理罚款200元/一次。

第八条管理所临聘驾驶员必须通过处设备管理部门考核通过后,方可在管理所聘用。

第九条建立机械设备使用岗位责任制,实行定机、定岗、定操作规程,驾驶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机械设备,年初签定责任书。

第一十条养护机械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设备股是养护机械设备直接管理部门,因此养护机械操作手必须服从设备股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人员。

没有养护作业时,养护机械必须停放在车库,未经领导同意除日常维护人员以外,任何人不准动车,车钥匙交到设备股,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100元。

2、操作手必须熟练掌握自己所操作机械,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来操作和维护,不得带病作业。

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来操作和维护保养,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最少10%。

3、有养护任务时,驾驶员必须通过设备股出车,到现场进行养护作业之前,必须在现场布置“养护作业区”确保安全。

没有布置“养护作业区”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调离岗位。

4、养护作业车辆只能用在养护任务上,不能有任何人未经领导同意用在其他事项。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行政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一、行政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

二、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到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除向所在地交警报案外,应立即报告管理所领导,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三、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调度及使用;需维修时,各车司机必须到设备股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经设备技术人员审核、所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

四、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必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

专任司机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未经领导同意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罚款100元、如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五、专任司机应对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进行保管,并确保车辆的定期检验。

认真填写“行车路单”月底按时交到设备股,填写不认真罚款50元、不交罚款100元。

六、上班时间外使用车辆应呈报所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私自用车罚款50元,私自用车到外地罚款500元或待岗。

七、管理所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场所和车库,并将车门锁妥。

司机不准私自将车开回家中或停放在家中过夜,如发生丢失、损坏、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如果发现没有停放在车库或车库门没锁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特殊情况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

八、使用车辆违规或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按上级相关文件处理。

九、相关负责人合理使用车辆,如果油料超耗,必须书面形式反映用车情况,并在“行车路单”上用车人签字有效。

如果油料超耗无法查明原因,第一次对驾驶员进行油价按20%的罚款,如果第二次再发生则按100%罚款。

第十二条路政巡逻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一、管理所路政巡逻车辆的使用权属于路政队。

二、路政队负责人根据自身情况合理使用巡逻车辆,必须定机定岗,要有专人进行驾驶、维护、维修、保养。

杜绝“开车人人强、坏车没人管”的现象的发生。

发现此类事件将对负责人进行处理。

三、路政队巡逻车的使用以保护路产为目标、以节约资金为榜样,因此按照管理所核定的油料定额进行合理安排巡逻路线,杜绝巡逻外用车现象的发生,如果巡逻任务多、发案率高油料超耗,实际情况用书面形式上报给所领导。

四、巡逻车驾驶员必须经常维护和检查车辆,以便及时出车和保障日常巡逻安全。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各驾驶员的考勤由车辆使用权限部门统一考记。

第十四条驾驶员按派车单出车,不准搭载与派车单无关人员或物品。

无派车单出车者属按私自出车处理。

第十五条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车的,应随时在各自所属部门等候出车,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准随便乱串其他办公室。

有要事需离开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自己所在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

并应遵守管理所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果有违章驾驶员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驾驶员对用车部门的合理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主管领导或上级反应。

关系到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可以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管理所指定地点存放,不准私自用车。

私自用车到5公里以内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条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任何人不得利用管理所车辆学开车。

发现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车辆每天清洁两次,保持干净卫生,车内无垃圾杂物,一旦有人指出脏乱,罚驾驶员10元/次。

第二十二条司机不出车时,在各自部门备勤,脱岗联系不到者,罚款20元/次。

第二十三条一年内无事故者奖励50元。

第二十四条出现事故者按相关文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派车10分钟内因驾驶员原因不能发车者罚款10元/次。

第二十六条延误工作按不同的情况处以50元至2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七条私自出车者,罚款50元/次。

出现事故,后果自负。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要认真填写“路单”,及时交到设备股,漏填罚款50元/次,发现不交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必须保管好随车工具和备胎等物品,如发现丢失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

第三十条不能私自更换车辆零部件,如发现以新换旧处以两倍的罚款,并上报安全生产办公室处理。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三十一条车辆维修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和便于管理,必须到指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与维修企业签定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没有定点维修保养的车辆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单位不于报销结帐。

第三十二条管理所设备股成立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车辆故障检测小组,负责车辆故障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的人员组成,设备股负责人为小组长。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要加强对所管理、使用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测各项性能,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

没有及时保养造成车辆机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按所造成损失的50%罚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故障报修程序:

(一)本车驾驶员提出修车报告或口头请求;

(二)由设备股相关人员鉴定车辆故障原因,到维修厂家询价后,由维修负责人写出书面“车辆维修申报单”;

(三)设备股股长签字确认;

(四)管理所领导审批同意;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申报单》与相关人员到定点修理厂修理;

(六)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和相关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七)在维修过程中不得进行其他与“车辆维修申报单”无管的维修项目(设备股相关负责人和所领导同意的除外)、也不能更换任何配件违者罚款100元——500元。

如果发现以新换旧等现象一次罚款其价格三倍费用。

第三十五条维修费报销程序:

所有车辆维修费,坚持一月一次月底统一结算(实际情况也可以按照协商定)。

具体是:

(一)修理厂负责人或设备管理人员到管理所结账;

(二)结帐前到设备股核对维修材料费用;

(三)财务股审核;

(四)按管理所财务报销制度审批报销。

设备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报销程序结帐,未按以上程序的、私自修车者不能报销车辆维修费。

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经上级领导同意,可以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设备股备案。

违者按相同费用或按实际情况罚款100元—500元。

第五章机械车辆燃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管理所没有专门油库,因此管理所所有机械车辆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定点加油站有“阜康市石油公司加油站”和“高速公路基钰加油站”。

未经所领导同意在其它加油站加油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需要加油时,必须凭“派车单”核对好行驶的公里数,油料员以百公里定额加油,油票将作为管理所给加油站结帐的复核评证。

第三十八条办公室严格控制车辆外出次数,提前一天统计办事人员的时间、地点集中外出办事。

第三十九条外出车辆,派车单应注明地点所需里程,严格门卫制度,没有派车单严禁车辆外出,严禁路政、设备车辆进入市区(维修车辆除外)。

第四十条班车出发时看里程,在返回时在核对里程。

车辆评油票加油,不准驾驶员私自去加油站欠油(清障车辆、抗洪、除雪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一条管理所所有车辆油料定额和里程来核定油料。

第四十二条如发现私自抽油、卖油者或未经相关管理人员同意私自把油加到其他车辆:

本单位职工发现一次五倍罚款,待岗三个月,年底考核为不合格。

临聘人员发现一次,立即开除并扣发当月工资。

如油票丢失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防止损失,如发现用单位油票给外单位车辆加油或没有通过相关部门同意加到其他车辆,将按偷油来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如发现私自盗卖单位物品及车辆配件者:

待岗三个月并停发工资和福利,并在全所通报年底考核为不合格。

临聘驾驶员发现一次,立即开除并扣发当月工资。

以上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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