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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国家行动计划

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国家行动计划

第一章序言

《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国家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国家实施生态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1.1《行动计划》的必要性

水生生物资源是水域生态系统的主体。

水域生态系统同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原生态系统共同构筑国土生态体系。

我国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以上,具有维系自然界的能量流动、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等生态平衡功能,在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水生生物资源是人类重要的食物蛋白来源和渔业的基础。

目前我国水产品产量占动物性食物生产量的1/3,人均占有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总产量居世界首位;水产品是我国对外贸易顺差的亮点,具有国际贸易比较优势。

渔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重要,是农业中出口最大、增长较快的产业和结构调整发展的重点。

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与人类活动息息相关,但是其状况和变化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为人们觉察和关注。

长期以来,过度捕捞和有害渔具的大量使用,导致我国渔业资源急剧衰退;人口迅猛增加、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水域承泄污染物的压力越来越大、水生生物生存空间急剧减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变得十分迫切。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必须更加重视可持续发展,必须将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纳入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实施退耕还林、草原生态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的同时,加大力度培育和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治理水域生态环境。

编制《行动计划》势在必行。

1.2《行动计划》的目的

(1)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2)推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增殖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1.3《行动计划》编制依据

(1)依据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关于二十一世纪前二十年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任务,以及国家有关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2)依据渔业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止船舶污染海域、防止拆船污染环境、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海洋倾废、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3)遵循《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议程农业行动计划》确定的行动准则,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渔业约定中的承诺。

(4)参照我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农业和渔业长远发展规划等确定的目标。

1.4《行动计划》的基本构架

《行动计划》的基本框架由7章构成,第一章是序言,主要阐述制定《行动计划》的背景、目的和依据;第二章总体描述《行动计划》的基本思路、原则、目标和任务;第三、四、五章分别论述了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了9个主要行动及其选择依据、目标和具体行动;第六章提出了实施《行动计划》的16个优先行动项目;第七章提出实施《行动计划》的保障措施。

1.5《行动计划》的应用

《行动计划》经批准后将作为国家和地方制订有关水域生态建设、渔业可持续发展等政策和行动的重要依据,指导未来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行动。

第二章实施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1导言

我国海域面积483万km2、内陆水域面积17.6万km2,孕育了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

目前经调查并记录的水生生物物种有2万多种,其中鱼类3862种,约占世界鱼类物种数目的五分之一。

辽阔的海域,众多的江河湖泊,为鱼类等水生生物提供了丰富的生存繁衍空间,是重要的生物遗传基因库。

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具有特有程度高、孑遗物种数量大等特点,拥有中华白海豚、白鳍豚、中华鲟、白鲟鹦鹉螺、文昌鱼、等珍稀物种。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在世界生物多样性中占有重要地位。

党的十六大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建立水生生物资源丰富和水域生态环境秀美的健康水域生态系统,是实现“山川秀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2.2工作基础

(1)党和政府将可持续发展列入重要议程,组织实施了“再造秀美山川”的生态环境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重大工程。

实施了渔业水生动物保护工程。

(2)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我国实行了规模宏大的海洋伏季休渔、长江春季禁渔等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先后实施了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和“负增长”计划,建立了对渔船和渔具管理的捕捞许可制度,开展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濒危野生水生动物救治工作,进行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

(3)建立了较完整的法规体系(见3.1)、渔政执法和监管体系。

全国已形成了行政各级和海区、流域级的渔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全国渔业行政执法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形式,实行渔政、港监和船检的统一执法,对“三无”渔船、有害渔具和有害渔业方式等进行查处,推进了依法兴渔和依法治渔。

建立了包括农业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三级全国渔业资源和环境监测网络,开展了96片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

(4)拥有比较雄厚的科研技术力量。

在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保护方面,我国已形成了学科配置比较合理的科研体系和覆盖全国的技术推广体系。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专业从事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系统研究和开发的研究人员有13000多人,其中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10多位。

(5)相关行动已经启动。

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议程农业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种质资源保护行动计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等一系列行动计划。

2.3基本思路与原则

(1)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整体性

国土生态安全建设必须要系统规划、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构成国土安全体系的生态单元安全及其单元间链接的安全。

水域生态建设是国土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确保水域承纳陆域物质(如洪水、污水)的功能、净化功能、生产功能、水生生物多样性功能和安全功能、社会生态服务功能等。

水域生态建设要整体安排,充分考虑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性,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进行整体保护,并考虑水生生物在水域生态中的主体性地位,实施重点保护。

(2)负责任管理水生生物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

在协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利用中,充分发挥政府对水域这个公共物品的管理功能。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采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确保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融入当代国际可持续发展潮流,树立水生生物资源负责任管理的国际形象。

(3)走生态文明的渔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我国渔业有一个大转变,渔业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水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还要满足对水产品安全质量、改善水域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

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渔业的重要需求,我国渔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正经历由单一性水产品生产向生产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历史性转变。

(4)保护与发展有机结合

确保水生生物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有机联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针对当前水生生物资源过度利用、水域生态破坏的突出问题,加强各项生态建设和保护。

同时,发挥科技进步的动力作用,充分利用水生生物繁殖能力强的特点,加大适合市场需求的水生经济物种的开发、增殖,为渔业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

(5)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是社会公益性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由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大保护管理力度和资金投入。

同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形成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4行动目标

(1)近期目标:

到2010年,水生生物资源衰退、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势头得到遏制。

捕捞能力和强度开始下降,健康养殖模式得到推广,渔业资源结构有所改善,局部水域生态得到修复,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2)中期目标:

到2020年,水生生物资源进入良性循环利用,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捕捞产量基本与最大可捕量相适应,健康养殖模式得到全面推广,传统优质渔业品种资源有所恢复,水域生态得到修复,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3)长期目标:

经过不懈努力,到本世纪中叶,水生生物资源实现良性再生循环和合理利用,水域生态环境优美、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水域生态文明与社会文明相适应,渔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渔区经济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渔民生活充实富裕。

2.5《行动计划》的基本任务

(1)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生态渔业发展

(2)修复水域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3)拯救濒危水生动植物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三章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生态渔业发展

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为我国渔业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物质条件。

渔业是我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障食物安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产业。

2002年全国水产品产量达到4565万吨,出口量208.5万吨,出口额46.9亿美元,贸易顺差22.7亿美元,占农产品贸易顺差的42.5%、全国对外贸易顺差的8%。

但是,在渔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捕捞强度居高不下已使得我国的水生生物资源急剧衰退,资源有限性与需求增长的矛盾日益激化。

突出表现为经济物种资源严重衰退,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和低值化现象加剧,历史上曾辉煌过的东海区带鱼冬汛、小黄鱼春汛、马面鲀冬汛与春汛现已不复存在,南海区著名的八大渔汛也已有十多年未见出现。

此外,中日、中韩、中越渔业协定实施后,我国将有3.2万艘渔船撤出日、韩和越南一侧的传统渔场,进一步加大了我国近海渔场的捕捞压力。

另外,养殖生产无序和水域利用过度使得养殖病害频发、水产品质量下降,严重制约着我国渔业的持续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负责任捕捞、健康养殖、远洋渔业、减船转产、资源增殖等行动,是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生态渔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3.1负责任捕捞行动

负责任捕捞行动旨在通过科学、规范的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选择性捕捞管理制度、渔船报废制度的实施,控制和降低捕捞强度,减轻渔业资源压力。

3.1.1行动依据

渔业法第21条至27条和第30条明确规定了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为实施负责任捕捞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长江春季禁渔制度、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并采取了海洋捕捞渔船和功率指标双控制等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落实了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计划。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行为准则,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提出“2005年前对捕捞能力进行管理,到2015年将全球大多数渔业资源恢复到正常水平”的目标。

对渔业资源实行量化管理已成为世界渔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渔业发达国家的主要管理手段。

3.1.2行动目标

近期目标:

到2010年,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的趋势有所缓解。

捕捞能力增长势头得到遏制,捕捞强度有所下降。

全国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数分别下降到19万艘和1000万千瓦,海洋捕捞产量控制在1100万吨。

中期目标:

到2020年,渔业资源利用处于良性循环。

捕捞能力得到进一步压缩,捕捞产量与最大可捕量相适应。

全国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数分别下降到12万艘和800万千瓦,海洋捕捞产量控制在800万吨。

3.1.3具体行动

(1)捕捞限额管理

继续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捕捞渔船和功率指标双控制、海洋捕捞产量“负增长”计划,以捕捞量低于资源增长量为原则,以捕捞产量、渔船数量和渔船功率为限额控制指标,对渔业资源实施量化管理。

建立资源评估、配额分配和生产监管体系。

(2)捕捞许可管理

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执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对渔船和渔具,作业方式、场所和时限,捕捞限额进行全面管理;对从事捕捞作业的人员实行许可管理,保障渔民渔业权。

(3)禁渔区和禁渔期管理

巩固和完善现有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继续实施海洋伏季休渔、长江春季禁渔和海洋机轮拖网禁渔区等制度,科学调整禁渔时间和禁渔范围。

在内陆重要渔业水域和重要渔业品种的主要栖息地和繁殖期扩大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4)选择性捕捞管理

实施选择性捕捞管理制度,制订重要渔业品种的最小可捕标准,实行最小网目尺寸管理制度和幼鱼比例检查管理制度。

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合理配置各种作业类型比例。

进行选择性网具的研制和推广。

制定渔具准用目录,取缔禁用渔具,打击非法作业方式。

(5)渔船报废管理

实施渔船报废制度,执行捕捞渔船船检制度,按照各类渔船报废年限和安全要求,对超龄或不适航的捕捞渔船进行强制报废,改善渔船安全性能,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鼓励未达报废年限的渔船自愿报废,降低捕捞强度。

3.2健康养殖行动

健康养殖行动,旨在通过实施养殖证管理制度,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和方法,监督管理养殖生产环境,防治水产养殖病害。

开展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设水产原良种体系,控制养殖病害和污染,提高水产品安全质量水平,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3.2.1行动依据

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产养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产养殖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已实施了养殖证制度,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了水产原良种体系和水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开发了健康养殖技术,为发展健康养殖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建设小康社会和发展国际贸易对水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有责任和义务遵循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采用不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或其质量的水产养殖方法。

3.2.2行动目标

近期目标:

到2010年,水产养殖病害得到初步控制,水产品安全质量得到保障。

养殖证制度全面实施,健康养殖模式得到推广,养殖布局和养殖品种结构有所优化,健康养殖面积达到水产养殖总面积的50%左右,50%以上的养殖水域环境得到监控,水产品质检率达到50%以上。

中期目标:

到2020年,水产养殖病害得到有效控制,养殖产品安全质量得到保障。

健康养殖模式得到全面推广,水产养殖布局和养殖品种结构基本合理,健康养殖面积达到养殖总面积的70%,80%左右的养殖水域环境得到监控,水产品质检率达到90%以上。

3.2.3具体行动

(1)实施养殖证管理制度

规划确定宜养水域,合理调整养殖布局,优化养殖生产结构。

确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依法保障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养殖证审批,加强养殖生产各环节的规范管理,整顿养殖生产秩序。

(2)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和方法

制定健康养殖标准和技术规范。

加强健康养殖技术研究和推广。

建立健康养殖示范区,推行轮养、间养、套养等生态养殖方式。

建立养殖水域滩涂轮换使用制度。

治理养殖自身污染,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3)监督管理养殖生产环境

依托现有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养殖水域环境的常规和专项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加强生态灾害的预警预报,防止外来污染,减少养殖生产损失。

加强养殖自身污染监测,防止养殖生产对水域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4)防治水产养殖病害

建立水产病害预报预警机制,提高养殖病害防治能力。

划分生物安全保护带,实行水产病原检疫制度,防止养殖病害的传播与蔓延。

执行进口水产苗种审批制度,杜绝外来生物病害入侵。

(5)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评估机制和质量保证机制。

建立渔用药物审批制度,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全面实行HACCP管理,实现对养殖水产品生产、运输、加工等环节的全面质量监控。

(6)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

建设水产原良种场,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品种种质资源库,形成完整的水产原良种保存体系。

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安全评价制度。

监督原良种的交流和培育,规范遗传育种活动,防止种质退化。

3.3远洋渔业行动

远洋渔业行动,旨在拓展我国渔业发展空间,减轻近海渔业资源压力。

3.3.1行动依据

渔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扩大远洋捕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发展远洋渔业是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发展远洋渔业是减轻近海捕捞压力、拓展我国渔业发展空间、充分利用外国和国际渔业资源、扩大我国渔业影响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支持力度,我国远洋渔业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已具有了相当规模和实力。

目前,发达渔业国家的远洋渔业在逐步萎缩,为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新国际渔业管理制度的逐步建立,使我国过洋性远洋渔业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国际公海渔业资源争夺也日趋激烈,对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提出了新挑战。

3.3.2行动目标

近期目标:

到2010年,公海渔场得到进一步开发,捕捞对象品种增加。

远洋渔业产量和产值分别达到150万吨和180亿元,远洋渔业直接从业人员达到7万人。

大洋性渔业产量和产值分别达到远洋渔业总产量的15%和40%以上。

中期目标:

到2020年,远洋渔业产量和产值分别达到200万吨和300亿元,大洋性渔业产量和产值分别达到远洋渔业总产量的30%和60%以上,高价值品种比例有大幅度增长。

3.3.3具体行动

(1)开发公海新渔场和远洋渔业技术

对公海渔业资源有针对性进行调查和探捕,掌握公海渔业资源分布情况和变动规律,扩大远洋渔业作业区域,增加远洋捕捞对象品种。

加强远洋渔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研发,更新、改造和引进远洋渔船,研制、开发、引进适合新资源开发的捕捞、加工设备和技术。

(2)优化远洋渔业产业结构

稳定过洋性远洋渔业规模和产量,发展公海渔业和远洋加工业。

扶持远洋渔业企业从事公海和极地渔业生产,扩大从事公海捕捞的远洋船队的数量和规模,调整远洋渔业作业结构,增加延绳钓、竿钓、围网作业比例。

(3)加强国际合作和维护国家权益

积极参加有关国际渔业组织活动,增强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渔业配额和入渔谈判工作,了解国际渔业管理措施和发展趋势,扩大我国在国际和区域性组织中的影响,维护我国的远洋渔业发展权益,拓展远洋渔业发展空间。

(4)强化远洋渔业管理

实行远洋捕捞许可证审批制度,对远洋船员进行国际渔业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远洋渔业执法能力建设和执法工作,遵守有关国际渔业管理规定,坚决取缔IUU渔船,严厉查处违规行为,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国际形象。

3.4减船转产行动

减船转产行动,旨在通过减船转产的具体措施,减少捕捞渔船数量,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渔业资源。

3.4.1行动依据

渔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量,安排内水和近海的捕捞力量”。

目前,捕捞力量过大是造成渔业资源过度捕捞的主要原因。

压缩捕捞渔船规模,促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是缓解捕捞压力、养护渔业资源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国际渔业新秩序的建立,使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空间减少。

在专属经济区经济区制度下,我国分别和日本、韩国、越南签定了有关的渔业协定,将使我国3.2万艘渔船撤出日、韩和越南一侧传统渔场,大量渔业劳动力面临转产转业问题。

我国从2002年起开展了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些渔业发达国家,通过实施财政补贴、渔船赎买等政策,有效地压缩了捕捞渔船数量,促进了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3.4.2行动目标

近期目标:

到2010年,削减渔船数量约3万艘,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数量达到25万人。

捕捞渔民和捕捞从业人员数量增长的势头得到遏制并有所降低。

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服务机制和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基本建立。

中期目标:

到2020年,捕捞力量与渔业资源承受能力相适应。

捕捞渔船和捕捞渔民及捕捞从业人员数量进一步压缩,累计削减渔船约10万艘,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数量达到70万人。

捕捞转产转业服务机制和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3.4.3具体行动

(1)推动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结合捕捞限额制度、渔船报废制度、选择性捕捞管理制度等制度实施,削减捕捞渔船规模,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压缩捕捞从业人员数量。

强化捕捞渔民从业资格许可制度,使专业捕捞渔民逐步向渔业其他产业转移、兼业捕捞渔民逐步退出捕捞业。

推进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发展和水产加工流通业发展,积极引导捕捞渔民从事休闲渔业,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提供新的空间和途径。

(2)积极的转产转业政策

加大对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建立淘汰渔船补助制度,设立捕捞渔民转产启动资金和转业补助基金,对转产捕捞渔民在养殖用海、税收、信贷等方面进行政策倾斜。

妥善安置转业渔民出路。

(3)建立转产转业渔民服务机制

加强转产渔民的技术培训,传授相关生产技术,提高转产渔民生产技能。

扶持针对转产渔民的水产增养殖苗种基地建设,为转产渔民提供增养殖苗种服务。

建立转业渔民职业介绍和服务机制,妥善解决转业渔民生产生活问题。

(4)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设立困难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对生产生活极为困难的渔民、由于转产转业使生活受到暂时影响的渔民、由于资源保护制度的实施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渔民进行适当补助,妥善扶持贫困渔民的生产生活。

3.5资源增殖行动

渔业资源增殖是恢复已衰退的渔业资源的种群数量和质量,优化生物群落结构、提高水域生态功能的一项主动性的重要措施。

3.5.1行动依据

渔业法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我国先后开展了中国对虾、鲍鱼、刺参、魁蚶等的增殖放流和扇贝底播,在渤、黄、东海开展了大规模的海蜇放流;20世纪90年代以来,又开展了大黄鱼、石斑鱼、梭鱼、真鲷和黄盖鲽等鱼类的种苗放流,在长江、珠江进行了四大家鱼苗种的放流试验,积累了一定工作基础,对养护和恢复渔业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些渔业发达国家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取得明显效果,其成功实践和管理经验值得借鉴。

3.5.2行动目标

近期目标:

到2010年,传统优质渔业品种资源衰退趋势得到遏制,渔业资源结构有所改善。

渔业资源增殖水域和规模不断扩大,每年增殖重要渔业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300亿尾(粒),渔获物中传统优质渔业品种比例提高到30%以上。

中期目标:

到2020年,传统优质渔业资源品种有所恢复,渔业资源结构基本合理。

渔业资源增殖与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500亿尾(粒),渔获物中传统优质渔业品种比例提高到50%以上。

3.5.3具体行动

(1)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近海及主要的江河湖泊的重要渔业水域,实施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开展符合生态修复和生物资源恢复的贝类底播增殖,重建、恢复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洄游通道,扩大增殖水域范围,增加渔业资源增殖种类和数量。

(2)渔业资源增殖能力建设

根据渔业资源区系和分布特点,依托现有水产原良种场,建设渔业资源增殖苗种生产基地。

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点,研究开发增殖技术,建立渔业资源增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渔民培训和增殖放流技术推广工作。

(3)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制度

健全渔业资源增殖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增殖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强化渔业资源规范管理,建立增殖计划申报审批、增殖品种种质鉴定和放流过程监管机制,实现增殖品种选定、增殖水域和规模确定、亲体和苗种培育、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全面监督管理。

(4)生态安全风险评价

建立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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