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洪律师《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与质证技巧》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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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洪律师《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与质证技巧》下

王剑洪律师《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与质证技巧》下

点评与讨论主持人童夕格:

十分感谢今晚的主讲嘉宾王剑洪律师,感谢您的精彩分享。

王剑洪律师在检察院有十五年的工作经验,今晚的分享中蕴含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对我们来说非常宝贵,我们再次感谢您。

总结一下王律师今晚的分享内容,第一是鉴定意见的概述;第二个是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格的审查,检材的审查,程序的审查,以及文书形式的要件审查。

第三个是从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方面进行阐述,包括它的关联性、真实性,他总结成四个字:

解、读、比、析,非常好,我受益匪浅。

还有第四就是通过鉴定意见的实务应用,通过这四方面的解读完成了今晚的分享。

再次感谢王剑洪律师!

韦淞:

收获良多主持人童夕格:

下面有请今晚的第一位点评嘉宾,是一位帅哥主任——卢华富律师。

下面有请卢华富律师进行点评。

点评嘉宾卢华富:

大家好,听了王剑洪律师主讲的内容,深有感触。

因为这两年,就本人来说,也一直都在研究鉴定意见的审查问题。

然后围绕着一些罪名,我们也一直都在研究,所以也很有感触。

那么今天也不算是点评吧,就和大家一起来谈谈我自己的一些感想。

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这个问题,这两年接触得比较多,我自己特地做了一个关于污染环境罪的鉴定所存在的问题的非常完整的产品,前几天在尚权律师论坛里面也有讲。

所以对这一块,我觉得我们作为律师同行,有必要继续地研究下去。

刚才王剑洪律师很谦虚地从微观的角度去谈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问题,我们可以看出,王剑洪律师有这样的一个多年资深检察官的经历,对于鉴定意见,可以说真的是庖丁解牛一样非常的细,将发现的一些矛盾点为自己所用,这样对于案子的辩护会达到一个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而且王剑洪律师还从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以及鉴定意见的种类等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那么接下来我也谈谈以下几点。

刚才,王律师讲到的主要是对鉴定报告本身的一个微观审查,当然王律师后来也有讲到对于检材、鉴定过程的一些审查。

但是我个人的看法是,仅仅作为鉴定意见的本身,可能留给我们审查的空间可能并不是很大。

当然,包括关于资质的问题,鉴定所使用的方法的问题,结论的依据的等等问题都会有,我前两年也办到过这么一些案子。

比如一个红珊瑚的案子,红珊瑚作为国家一级动物,当时价格评估报告里面对于这个价格的鉴定直接写明是“参考市场价格”那个时候我也就提出来了,既然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它有这样一个公开的市场价格可以参考吗?

显然没有。

还有它的鉴定机构,鉴定红珊瑚这个物种的鉴定机构,在全国都是没有的。

所以列举的这些问题,都是比较一目了然的问题。

这些问题,提的好的法院也会采纳,但是这些问题,公诉机关往往会通过后期的一些补正、补充说明来弥补。

那么我个人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方面,是想把它的思路拓展开,展开到我们可以把着重点转移到过程审查。

过程审查是什么呢?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4条到第87条这四条都是相关的明确规定,把鉴定意见的一些方式、方法、过程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作为着重审查的内容。

也就是法院需要着重审查的内容。

既然作为着重审查的内容,那么往往又不能体现在鉴定报告本身的内容里面,我们可能很难看出来,即使有的话也是一笔带过。

如果想看到这些内容,比如刚才王剑洪律师提到的一些图谱,往往都出现在鉴定的内档里面。

,那么这个内档我们能不能看到,看到之后能不能发现问题,里面有多少问题从这个角度去思考,我觉得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展开对鉴定意见审查的思路。

比如我去年办了近十几个污染环境的案子,我在办理过程中,包括对他们采样的过程、方式方法进行考察,我发现没有一个案子存在的问题低于五个的,而且这些问题并不是我们口头上所说的不符合逻辑的问题,而是彻底地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只有从内档里面才可以发现这些问题,然后才能提到法庭上。

比如说我办理的其中一个污染环境的案子,鉴定人说有自己的执法证,那么我根据相关规定,发现领取相关环境监察执法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正式的在编人员。

那么我们对鉴定意见上签字的或者取样的人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这些人都是临时工,既然是临时工,就没有正式编制,那么就不可能领到执法证。

他有的这个证是否就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执法证了呢?

现在的证件其实都很复杂,很多的证件甚至是自己内部发的。

所以,取样、样品的保存、鉴定的方式方法、鉴定所使用的参考标准、依据的科学性等等都非常的复杂,我认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可以进一步地从内档里面进行细化,其实每一个步骤都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刚才我讲到的是对于鉴定过程的审查,那么我们怎么才可以看到那些内档呢?

有时候我们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请,希望能将内档拿到法庭上,但是我们的目的可能不一定能够达到,他们给还是不给?

不给法院怎么办?

判还是不判?

当然最后肯定是要判的,判的话结果肯定是对我们不利。

就是在这么一种情况之下,申请还有没有用?

但是不管有没有用,我们都要先提。

那么有没有别的途径去获得这个鉴定意见的内档?

除了向法官去说这些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之外,还有没有别的渠道来支持我们自己的观点,让法官采纳?

这些方式方法都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

在这个方面,我还是以污染环境罪作为例子吧,我是这样去处理的。

对于污染环境罪,它是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类型,那么这一块,鉴定机构本身分为很多种,其中还包括公安的内设机构,那么公安的内设机构有没有经过司法部认证,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也是一个问题。

还有,只要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相关意见,特别是司法部门或者是行政机关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只要是向社会公开的,根据相关规定,它必须要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管。

既然有这么一个规定,那么我们可不可以申请这个监管部门去审核它的整个鉴定过程,只要监管部门启动这样的程序的话,相关鉴定机构就必须要把整个鉴定过程的内档交给监管部门。

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看到了呢?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在今年交给省律协的实务论文中,专门写了一篇论文,把这个方式方法称为公权力制衡,通过公权力来制衡公权力,这也是一种方法。

我们还可以利用的方法有行政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如果能够立案的话,不管是赢还是输,我们都能先让行政单位把做出决定的证据拿出来,我们真正的目的无非也就是想看到这些东西,然后再审查里面所存在的问题。

我刚才听了王剑洪律师能够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及微观的角度这么细致地去审查鉴定意见,所以我也就多说了几点,占用了一些大家的时间。

那么我总的观点就是,我们可以拓展自己的思路,然后充分利用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去调取也好,我们自己去发表辩护观点也好。

至少我自己至今为止,通过这种方法办理的一些涉及到鉴定意见的案件,效果都非常好,也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认可。

有些污染环境的案子办了之后,有些公检法还因此联合出了一些文件,关于主体的一些问题都得到了直接的确定,还要求具有行政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才可以去执法、取样。

所以话说回来,我们只要能够看到内档的话,里面的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我们都会看得清楚,而且里面造假的东西也有,我也看到过一些。

所以我的观点就是这样,一个是延伸范围和广度,另一个就是看不到内档时,就用公权力制衡,行政诉讼、信息公开,通过这些手段获取到内容。

这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希望跟大家一起交流,接下来也很想听听其他律师的意见。

主持人,我的点评到此结束,谢谢!

主持人童夕格:

非常感谢卢主任的精彩点评,我个人只知道卢主任是青年刑辩律师的楷模,但是今晚一听,发现卢主任的声音也很好听。

谢谢卢主任通过审查的过程来拓展思路,进行过程的审查,教给了我们一些公安后期补正证据,内档怎么查看,从哪些角度入手,从另一个角度来审查事实和证据的方式方法。

非常精彩,再一次感谢卢主任的点评!

今天主办方接到临时通知,因为张华法官临时家里有事情,不能实时参加今晚的点评。

所以他今天白天结合自身的一些体会和感受,整理了一份文字稿给主办方。

所以,稍后我把文字稿发到群里面,大家分享学习一下。

如果有什么问题,大家在群里可以交流一下。

点评嘉宾张华:

今晚,王剑洪律师的讲座十分精彩。

本人作为在刑事法庭上坐了三十余年的法官,结合自己学习和实践刑诉法,谈几点体会:

一、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语境下,法庭审理的关键不在询问阶段而在法庭质证阶段,因为,证据裁判是以审判的核心。

当然,控辩讯(发)问是其应有之义。

但在现实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的发问过于冗长,在一个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中,这种发问其是多余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之下,这种发问更加是多余的。

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即没有口供,但有证据可以定罪,没有证据,只有口供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无罪推定的原则前提下,进一步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辩护人不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同时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这与《刑法》第67条第3款'如实供述从宽处理”的规定相一致。

个人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立法实际已确立“沉默权”的内容。

我国已承认“公民与政治公约”,惟对‘'沉默权‘'予以保留,但最终会‘'落地‘'。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可以保持沉默的,那么,在法庭上,对控方的发问他可以不回答,此时,能强迫其认罪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们在对法律解读时,只有融会才能贯通。

这实际上是对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很有利的一个规定,就看如何运用了。

三、如上所述,法庭是以证据裁判的,而鉴定意见是由以前的鉴定结论演变而来,其实质就是需要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是否认定的依据。

如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与判断,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有专门规定,但由于在整个诉讼中,

控辩双方及法庭各自地位和职责不同,所以,个人认为,控方所做的一切,一个字归纳“立”,即确立,目的是要使指控的事实清楚或罪名成立、证据完备、量刑建议基本被采纳。

而辩方则是一个“破”,也就是破局,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罪名不成立、无罪或罪轻,由此审查侧重面是不同的。

对辩方来说,不要面面俱到,将证据破局,肢解证据链即可。

在一般规则情况下,辩方应重点围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的9个方面审查,找出破局点,适时利用12年刑诉法新增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与涉案鉴定人当庭“对质”。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种类繁多,审查各有要求。

例如,在常见的伤情鉴定审查中,应当把鉴定文字与照片对照分析;在检验报告中,往往有检材报告与检验意见两份,发案时警方提取检材后作了检验,形成报告;待破案疑犯被抓获后,会有检验意见,如果光看鉴定意见,不看前面的检验,就会带来隐患。

我就遇到一起疑案,重点就在鉴定报告中,在审查DNA检验报告时,发现有被告人以外的另一人DNA检材,由此追根溯源,找出存在“一案两凶”的可能。

就这案件中,两人均供述到用手对被害人掐的,但死者舌骨并无骨折。

从法医检验看,死者被掐死的话,不一定有舌骨骨折。

但该死者颈部两侧有一对称的三角渗血印痕。

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均没从照片上发现这一细节。

我经询法医称,嫌犯一定是用了一块硬物垫压在手下掐的。

至于是什么,法医也难以判断。

由此我明白,法医是依据科技对鉴定作多种可能性的判断,而被告人的供述又使其得出唯一性的意见,这也就是鉴定意见审查的重点。

感谢大家,感谢主持人!

主持人童夕格:

接下来我们有请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的高级顾问余知越老师进行点评。

余知越老师是1986年从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学院毕业,一直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今年到了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下面我们听听看他有什么样的高论,欢迎余老师!

点评嘉宾余知越:

谢谢主持人的介绍!

刚才听了王剑洪律师的讲课,还有卢华富律师的点评,学到了很多东西,感触也很深。

他们都讲得十分的精彩,那么为什么王剑洪律师能够讲得这么精彩呢?

因为他原来在我们省检察院的公诉二处工作了很长时间,省检察院的公诉二处,是办理刑法分则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的死刑二审案件的出庭工作的,所以说他所办理的案件,几乎每个案件都会出现鉴定。

所以我们对于这个鉴定如何进行审查,一方面是需要进行学习,更重要的是需要实务方面的经验,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在过程中积累经验,特别是能够发现鉴定意见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就像王剑洪律师刚才所讲到的这类案件当中所发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办理案件经验的积累,能够使得我们对这个鉴定意见的审查经验越来越丰富,能够得到更大的提高。

我今天听了课之后,感触比较深的还是司法人员的理念问题,对鉴定意见审查的理念问题。

我们这个群里有很多公检法的办案人员,也有很多辩护律师,那么我们在案件当中,拿到一份鉴定意见的时候是怎样的一种心态?

如果这个鉴定意见错了,那肯定鉴定人是要负责任的;那么办案人员,公检法的承办人,还有承办律师,没有审查出来的话是不是也要负责人呢?

这个问题大家可以讨论思考一下。

但是我讲到的这个理念问题,就是我们对这个鉴定的过程,它的分析,它的数据,它的检材,是不是都需要去审查,还是仅仅看到一个鉴定结论,结论如何,我把它摘录下来就完事了,反正鉴定人他们是有专业的知识,我们没有专业的知识,怎么能够评判出它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呢?

所以说我想到的就是鉴定审查中一个理念的问题,是不是迷信鉴定结论的问题。

例如对于指纹鉴定,指纹鉴定实际上不是特别专业的一个鉴定。

拿到指纹鉴定后,我们会不会去看这个检材上的两个指纹,会不会去进行比对?

我想,绝大多数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和辩护人可能不会去做,甚至我以前也不会去比对这个指纹。

但是我们知道,最高法院的前副院长张军,他在一起死刑案件的最后审查中发现了一个指纹比对上的问题,是他自己去比对出来的。

前面的中院的、高院的、最高院的这些承办人员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而是到了最后关头,在张军副院长的审查中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

所以这就是对鉴定结论审查的责任心问题。

我觉得我们必须要有一点专业方面的基础知识,我们不可能有专业知识,不可能做到每一个鉴定的专业知识都具备,但要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在基础知识中发现问题,再向专业人员咨询,通过咨询,让专业人员出具更加具体的审查意见,这种方式是比较可行的。

比如王剑洪律师刚才讲到的强奸案,三根棉签放到一个包装袋中送去检验。

在一些命案当中,也有侦查人员在嫌疑人的出租房中找到一双鞋子,和在现场的一双鞋子,两双鞋子放在一起,送到检验室去检验。

那么怎么才能发现这种情况?

因为在鉴定报告当中是不可能发现这种情况的,那么三个棉签放在一起怎么会发现呢?

鞋子放在一起怎么会发现呢?

在这个时候,我们以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采用走访鉴定人、查看检材登记的原始记录这些方式来发现问题。

如果对鉴定结论产生了疑问,会去走访出具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到他那里去查看原始材料,特别是送检民警送到实验室的检材的登记记录,考察送检的过程如何,有没有刚才所讲的疑点。

在办案过程当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仅仅是坐在办公室里看这些结论,看这些照片,看这些书面上的东西,还是要走出去进行调查,做一些看上去比较繁琐比较仔细的审查工作。

比如杀人案件当中有一些王律师提到的血液喷溅的形状,比如被害人、被告人之间的身高、体重是什么样的,这些方面的关注也是能够解决一些鉴定意见是否存在误差的问题。

对于今天的讲座,我和大家一样,收获相当大,那么我的点评就到此为止。

最后谢谢主持人,谢谢王剑洪律师,谢谢卢华福律师,谢谢张华法官的点评,我就以我们腾智所胡主任的名义再次谢谢大家!

主持人童夕格:

非常感谢余老师!

余老师原来在省检工作已经有三十年了,我今天想总结一下,怎么个总结方式?

今天是9月23日,我们在九个群直播讲座,群里有男女两种人,那九跟二是有了,三我现在也找到了,原来就是余老师的三个十年,三个十年那是多长啊,我们又有多少时间能够把王剑洪律师,卢华福律师,张华法官,余知越老师关于职业生涯中这些责任心也好,技能也好,都发挥得炉火纯青呢,这是很大的一个命题。

所以就让我们在各自的领域中,越学越精,越辩越明,然后用我们之江论坛的讲座方式也好,还是其他的沟通方式也好,这些良性的互动来构建真正和谐的法律共同体,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

今晚十分感谢主讲嘉宾和点评嘉宾的精彩分享,也谢谢大家,各位律师能够参与这一次的讲座,非常感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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