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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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doc.docx

梁平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doc

 

梁平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梁平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梁平府发〔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各行政单位、街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资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

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资占有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施、设备及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国有资产、资源及经营许可权。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以出租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屋、建筑物、土地等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全部移交到县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企业

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可向社会公开转让的经营许可权移交到县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企业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请国有资产出租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

拟出租资产的名称、使用状况、规格型号、权属证明、规划用途、上年出租总价、本次出租意向底价、座落地点、出租面积、年限、方式等内容;

(二)拟出租资产相关证件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国有资产出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一)申请。

拟将国有资产出租,应提交国有资产出租申请报告、填写《梁平县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附件1)以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核实资产,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

县国资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第九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租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采取统一平台、公开招租的形式,由国资占有单位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梁平支所或梁平县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两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

意向承租方报名填写《梁平县国有资产承租登记表》(附件2),按照相关程序获得租赁权后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其中:

常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样式详见附件3),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租金应在租赁期次年开始按逐年不低于10%的幅度增长,特殊情况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县国资局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调整。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负责租金的收取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租赁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原则,按年度一次性收取,国有资产租赁应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设备(设施)租赁保证金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租赁所产生的各项纠纷争议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租赁期限内,国资占有单位作为当事人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被注销的,由承接的法人或组织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县国资局批准,可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其发出招租邀请书。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县国资局批准,

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局批准。

(三)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

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合同到期的,不得自行续签协议。

在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须在合同(协议)到期前两个月内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租赁期限届满后,如继续对外出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六条 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并将租赁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租赁合同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认和签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由县国资局统一收取和管理,并建立明细台账,在解除租赁合同时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梁平县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国资占有单位中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梁平县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梁平县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管理。

单位若需使用该项收入,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该项收入的使用,原则上只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消费性支出。

第十九条在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交易应当中止:

(一)出租期间第三方对出租方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出租暂不能进行的;

(三)拟出租国有资产实物灭失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情形的。

第二十条在国有资产的出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交易行为无效:

(一)出租方或承租人不具备资格的;

(二)承租人有弄虚作假、隐瞒等行为的;

(三)承租人有串通压低报价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闲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详细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梁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原《梁平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梁平府办发〔2010〕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梁平县国资占有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2.梁平县国资占有单位国有资产承租登记表

3.梁平县国资占有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

4.梁平县国资占有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流程图

附件1

梁平县国资占有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单位性质:

申报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序号

资产名称

详细地址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上年出租总价

本次出租意向底价

拟出租面积

拟出租时间

拟出租用途

合    计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国资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说明:

1.单位性质分为:

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含定额或定向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2.资产价值有原值的填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的只填面积或数量。

3.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国资局各一份。

附件2

梁平县国资占有单位国有资产承租登记表

日期:

年月日

意向承租方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注册资本

注册号码

注册时间

经济性质

所属行业

保证金

金额

经营范围

登记项目及承诺:

产权交易机构

名称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责任和义务

意向承租方

1.按规定提供招租所需资料,包括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有关资料及委托方、产权交易机构所需的其他资料;

2.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保守在承租过程中知悉的招租方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披露或使用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

5.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和支付相关费用。

资产出租

办理

机构

1.在规定期限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租;

2.对招租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对承租登记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附件3

梁平县国资占有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甲方通过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座落

用途

房屋

总层数

所在

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注

第二条租金:

月租金元(大写),年租金元(大写),租金总额(大写)       。

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按 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的租金缴入“梁平县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押金元(大写)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租赁房屋。

第六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用途符合甲方公开招租有关要求。

第七条 在租赁期内,双方维修责任:

(一)甲方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

(二)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乙方负责自行装修部分的维修。

(四)乙方在使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二)乙方不按时足额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三)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讯和物业等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四)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五)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条 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

(一)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二)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三)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进行处分。

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三)乙方逾期支付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

(四)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所付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五)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特别告知:

(一)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须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并报县国资局审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必须在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

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原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

(二)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经鉴定房屋为危房或甲方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上述房屋,停止使用期间不再收取租金,甲方也不承担其他费用。

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房屋修复后,双方仍按本合同履行,租赁期限顺应延长。

如经鉴定为危房且不能修复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据实结算。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因乙方经营原因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双方签订合同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有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签物业管理协议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有关拆迁事项的特殊约定:

(一)如遇拆迁,且拆迁公告公布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乙方应尽快搬迁,否则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

(二)乙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但乙方有权依据拆迁时的本县拆迁规定享受其自行装修部分的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三)当甲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乙方可根据拆迁时的本县拆迁规定与动迁部门具体协商相关补偿,乙方应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一)房屋及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为双方便于联系工作、方便配合,乙方告知甲方的通讯地址为                   ,乙方若需变更,须于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否则甲方仍按原地址向乙方寄送相关文件,不论是否送达或者退还均视为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梁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租赁双方、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县国资局各一份。

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梁平县国资占有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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