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768464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

Ifyouinsist,youwillshine.Timeisaninvincibleweapon.Itcangatherarmsandsandintotowers,makingtheimpossibleinlifepossible.悉心整理 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

  一.提取证明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4.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5.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提取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4.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监督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

  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

  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

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

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等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

  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农行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其中,前款第

(一)、

(二)、(三)项,承租人及配偶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条提取材料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户籍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产权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六)承租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承租人的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第四条提取额度

  在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提取额度按以下不同条件确定,同时租赁住房每月住房公积金可提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20__元。

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符合第二条第

(一)、(三)、(四)项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二)符合第二条第

(二)项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扣除已享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差额部分。

  (三)符合第二条第(五)项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部分。

  第五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两次后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第六条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

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应接受相关的调查、核对和审核。

  第八条本规定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