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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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本市及在本市登记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诚信”是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施工、销售经营等活动行为。

第四条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诚信经营的管理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整理、审核、上报本辖区内开发企业的诚信信息工作。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开发企业的诚信评价指标包括:

(一)经营行为指标:

1、合同信用情况;2、销售、售后服务诚信情况;3、行政处罚情况记录;4、司法诉讼记录;5、行业管理记录。

(二)社会贡献指标:

1、依法纳税情况;2、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情况;3、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4、清欠和信访情况记录。

(三)开发企业形象:

1、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2、客户与消费者评价情况;3、舆论监督评价情况。

第六条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信息,按有诚信、无诚信分类。

开发企业有诚信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行为记录。

开发企业无诚信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经县级以上执法部门查实和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和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以及被媒体曝光的有关行为等,形成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诚信信息通过建设、劳动、房管、土地、规划、工商、国税、地税以及公众投诉和媒体公开公布等方式征集。

每年三月底以前,各开发企业要将上一年度的诚信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申报进行审核。

第八条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托省、市房地产管理网络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地将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录入诚信档案数据库,并保证信息公布的及时更新,加强本地区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诚信信息的公布与修复

第十条诚信信息实行公布制度。

凡不涉及开发企业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均通过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信息公布期限及程序:

(一)有诚信的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延长公布期限,其中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公布期限延长为三年,受到省级表彰的公布期限延长为两年;公布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我局信息办自接到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发布;

(二)无诚信的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也为一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无诚信信息公布期延至三年,公布起始时间自相关文件生效或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无误之日起计算,我局信息办自接到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发布;

(三)有诚信的信息公布期满后,自动存入开发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

(四)无诚信的信息公布期满后,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整改符合要求的,解除信息公布,并自动存入开发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延长公布期限,并将延长的公布期限告知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无诚信的信息公布实行告知制度。

无诚信的信息征集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

在申诉期满后无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第十三条诚信信息实行修复制度。

诚信信息修复制度,是为保证开发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反映开发企业的诚信情况。

第十四条诚信信息修复分为更正修复和整改修复。

(一)更正修复。

开发企业认为其诚信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息提供单位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息提供单位核查并做出解答,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诚信信息予以标注。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二)整改修复。

鼓励开发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

整改结果经信息提供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定后,根据整改情况,对原公布信息进行修复。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无诚信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录入诚信档案库,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对于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无诚信信息,不予整改修复。

第四章诚信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诚信评价实行积分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每年底以积分为基础对开发企业年度诚信情况进行等级评价。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诚信积分,通过开发企业基础分与上年度企业的诚信经营行为的动态变化而变化,有诚信加分、无诚信减分,及时反映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

诚信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基础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管理规范(15分)

1、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诚信建设工作实施办法;(1.5分)

2、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有关技术规范,依法办理商品房开发建设各个环节的有关手续;(2分)

诚信建设已纳入本企业的工作日程,做到有组织领导、有专人负责、有方案、有措施、有开展各项活动的记载和档案;(1.5分)

3、按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各项信息,报送真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2.5分)

4、企业诚信好(包括金融信贷信誉),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不良行为和投诉记录,无拖欠工程款行为;(2.5分)

5、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行为;(1.5分)

6、开发企业资质检查中未被确定为限期整改和暂缓办理资质;(2分)

7、按规定办理资质申报、核定、延期、变更手续,参加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和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1.5分)

(二)开发经营管理规范(15分)

1、严格遵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分)

2、按照国家、地方关于建筑节能的要求和规范,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确保建筑产品达到节能标准;(2.5分)

3、推行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高住宅的科技含量及内在品质;(2.5分)

4、建立监管机制,严把监督检验关,确保采购的建筑材料和建筑部品符合国家标准;(2分)

5、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3分)

(三)商品房销售规范(25分)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进行预售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售,并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公示在销售现场;(2分)

2、商品房买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提前让购房者熟悉了解合同条款,所签合同内容应该体现公平、公正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存在合同欺诈及加重购房人义务行为;(1.5分)

(2)商品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售楼部公示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和代收费用明细,价格执行时间等;(2分)

(3)规范签订商品房合同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

开发企业应将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1.5分)

(4)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及时进行网上备案。

(1.5分)

3、开发企业在发布商品房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做到楼盘广告真实、合法、准确,无欺骗、无误导客户的行为;(2.5分)

4、开发企业在售楼时应为购房者提供相关的完备文件;(2.5分)

5、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在售楼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宣传介绍推销商品房时,应如实介绍楼盘情况,不夸大其辞,不误导客户;(3分)

6、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有违约行为的,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2.5分)

7、房屋销售中不能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以及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划设计内容等欺诈行为;(3分)

8、没有在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费用等性质的行为。

(3分)

(四)售后服务规范(15分)

1、商品房竣工后应实行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及时清除建筑垃圾,保证建筑物内各项设施完好。

小区配套建设应达到交付使用规定(以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为标准);(3.5分)

2、严格执行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交付条件的部位及时整改;(2.5分)

3、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提供有单位签章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2分)

4、前期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应及时到位,并公示收费标准,无乱收费行为;(2分)

5、开发企业已移交的商品房,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房产、土地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为购房者及时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提供便利条件,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购房者;(3分)

6、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来访与投诉,回复率为100%,投诉事项确属开发企业责任的,及时解决率100%;处理客户投诉应有文字材料记录并保留存档。

(2分)

(五)其他行为(30分)

1、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储备金;(3分)

2、在物业管理移交时,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和社区办公用房等设施;(3.5分)

3、按规定办理物业前期介入证明;(3.5分)

4、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2分)

5、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5分)

6、无群众上访投诉事件;(3分)

7、无不良行为被相关部门、机构予以公开曝光、通报批评;(5分)

8、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分)

开发企业诚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进行加、减分,同一信息计算加、减分时保留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级开发企业、AA级开发企业、A级开发企业、B级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开发企业。

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不低于AA级;近两年内每年度的诚信积分最高值不低于160分;没有无诚信信息减分项;

  

(二)AA级开发企业。

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不低于为A级;本年度诚信积分达不到AAA级标准,诚信积分最高值不低于110分;本年度无诚信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A级开发企业。

本年度评价等级达不到AA级标准,诚信积分最低值不低于60分;

(四)B级开发企业。

本年度评价等级达不到A级标准的开发企业。

第十八条诚信等级评价为AAA级和AA级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本年度新批开发资质的企业、新登记的外地进秦的开发企业只输入信息,不进行诚信等级评价。

第十九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诚信等级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完善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诚信积分标准,为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提供依据。

第五章诚信评价的使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查询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诚信积分,了解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行为。

开发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由市行政主管部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和诚信等级的评价结果,将以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库的形式长期储存,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诚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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