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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巴中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现鉴

定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

维护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职业技

能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鉴定机构认定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在批准

的鉴定工种(职业)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其机构应具有与鉴

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与

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

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

评员;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考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

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

人员。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

考评员承担

初、中、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高级考评员承担初、中、高级职

业资格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四条 实行考评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市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负责受理考评人员报名和资格审查,由省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书和配发标志胸卡。

第五条考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

道德操守和客观公正的辨知评判能力,熟知考核职业(工种)、

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

具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第六条考评人员具有依据评分标准独立判分的权利,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考评

人员有权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

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考

场记录。

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考核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对合

理的意见建议应予采纳。

第七条考评人员应主动支持和协助质量督导员的工

作,接受其指导,切实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第八条考评人员按规定组成考评小组,考评组长全面

负责本小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考评组长

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考

评工作经历。

第九条考评人员实行派遣制。

按照考评人员在同一个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 3 次;考评

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和考评人员在执行考

评任务时应回避亲属、师生、师徒的原则。

各鉴定站(所)每

次组织鉴定前 3 个工作日内,要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

所需鉴定工种考评的考评员人数,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

责考评人员的调度和派遣,各鉴定站(所)不得私自联系考评

人员。

 

监考人员

 

第十条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考场监督、

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的教育,认真维

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应在考试预备信号发出之前 30 分

钟到达考场办公室,接受考场主任分配的监考任务,并佩带

《监考证》;在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记载表时,要检查试卷袋

的密封是否完好,核对试卷科目(工种)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在考试前 15 分钟进入考室,要检

查各座位(或工位)的考号编排有无差错,座位及周围有无纸

片,检查用于考核操作的物品数量和摆放是否符合要求,公

用的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在考试预备铃响后应及时组织考

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监督考生不准携带与考

试有关的书籍和物品。

操作技能考核时应检查考生的劳动保

护着装。

待考生入座后,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当众

启封试卷并分发试卷,同时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或工位的技术

条件以及按要求填写姓名和考号。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后,要逐个检查考生的

《准考证》、身份证、座位编号是否有误。

开考 30 分钟后,收

回缺考的试卷或工件,并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对试卷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

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予答复。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得擅自

离开考室,不得无故影响考生答题。

考试进行中应巡视考场,

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

予以批评警告,对其作弊行为要留下证据,违规违纪的情况

应认真准确地填写在《考场情况记载表》内并签字。

第十七条考试时间结束前 10 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

考生注意,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应立即指令考生停止考试,

并组织考生有秩序地离开考场;考生退场后要按试卷上的考

号顺序当场密封,技能考核的考件按要求编号,连同《考场情

况记载表》送交考场主任验收封存。

第十八条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场规则,

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对发现监考人员不履职的,将依

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质量督导人员 (现场质量督导)

第十九条 现场质量督导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委派单位下同)从全市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职业

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具备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

选派。

第二十条 质量督导人员派遣及执行现场质量督导任务

时,须实行回避制度,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

人员不得担任当次考试的质量督导员。

第二十一条 质量督导人员在开展现场质量督导工作时,

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试现场和工作现场各环

节实施质量督导活动。

(二)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

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2、阻挠他人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质量督导工作的;

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它影响现场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三)独立进行督导,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非正当

要求。

(四)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质量督导人员在开展现场质量督导工作时,

其基本义务有: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现场质量督导工作职

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现场质量督导,按要求完成督导工作。

(二)与被督导单位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

提出回避。

(三)在执行现场质量督导工作时,必须佩戴《国家职业

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四)对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改进、处

理建议,但不得干预正常的考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

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

督导工作情况以及考生的成绩数据等信息。

(六)现场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四川

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 1)或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

2)各项内容,正确评价当次鉴定考试或工作现场的各项质量

指标。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

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

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派

单位向省鉴定中心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给予批评教

育或处分,并由市鉴定中心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

能力建设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

(五)其它妨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

影响的。

(现场质量督导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考试现场质量督导内容及程序

(一)了解当次鉴定相关信息,明确督导任务。

质量督导

人员接到督导任务后,应向委派单位了解本次督导的有关信

息,包括:

考点联系方式、考核方案、考场安排、考评(考务)

人员信息、试卷交接和回收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现场质量督导过程中应完成以下任务:

1、了解考评人员、监考员的配备、分工情况;

2、监督检查考场布置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监督考评人员是否公正、公平、履责尽职;

4、检查考试是否按照考核方案进行;

5、对考生进行访谈提问,抽检复核考生申报资格,了解

考务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6、监督试卷密(启)封情况、装订情况;

7、对考生、考务人员、考评人员等遵守考试纪律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的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协助

考评人员、考务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三)考试现场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质量督导人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派单位提交《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

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 1),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和提

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四)委派单位收到《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质量

督导情况记录表》后,对质量督导内容进行认真核实。

对督导

分数在 80-100 分的,该批次考生成绩有效,准予办理职业资

格证书;对督导分数在 60-79 分的,要求鉴定机构对相关项

目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该批次考生职业资

格证书;对督导分数在 60 分以下的鉴定机构,该批次考生成

绩无效,停止该机构鉴定业务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可

开展鉴定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工作现场质量督导内容及程序

(一)了解本次鉴定相关信息,明确督导任务。

质量督导

人员接到督导任务后,应向委派单位了解本次督导的有关信

息,包括:

考点联系方式、考核方案、考评(考务)人员信息、

阅卷评分方式、证书核发流程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理论试卷评阅、操作技能评定、论文评审或答辩督

导。

1、检查试卷评阅、技能评定、论文评审或答辩人员(以

下统称阅卷考评人员)的资格是否达到相应的要求;

2、检查阅卷考评人员的工作是否分工合理;

3、抽查试卷、论文、工件或作品,检查阅卷考评人员对

评分标准和评分尺度的掌握是否一致;

4、检查阅卷和考评工作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对发现的误

差或误判应及时提醒;

5、维护阅卷考评纪律,发现并制止阅卷考评过程中的违

纪和舞弊现象;

6、检查试卷、论文、评分表等考评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三)成绩登统和试卷分析督导

1、可采取抽查方式检查考务人员成绩登统是否正确,操

作工件、作品评判结果是否对应登录至相应考生名下。

2、质量督导人员应注意阅卷考评人员是否对试卷和试

题质量进行了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记录,对在考试现场

发放了试题使用情况信息反馈表的,应督促阅卷考评人员将

试卷分析结果择要填写。

(四)证书核发督导

可采取资料抽查的方式,检查鉴定所(站)上报的鉴定名

册表是否与考试结果一致,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是否与

鉴定名册表的信息吻合,考评人员、鉴定所(站)负责人等签

名(章)是否齐全,证书核发是否符合程序。

(五)工作现场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质量督导人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派单位提交《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

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 2),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和提

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六)委派单位收到《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质量

督导情况记录表》后,对质量督导内容进行认真核实。

对督导

分数在 80-100 分的,该批次考生成绩有效,准予办理职业资

格证书;对督导分数在 60-79 分的,要求鉴定机构对相关项

目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该批次考生职业资

格证书;对督导分数在 60 分以下的鉴定机构,该批次考生成

绩无效,停止该机构鉴定业务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可

开展鉴定相关业务。

 

考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当根据《四川省职

业资格鉴定报考资格审查表》确定的鉴定考试规模和场地使

用需要,认真做好考务安排和考场布置,于鉴定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将考务安排和考场布置报市鉴定中心审查备案。

市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成考场巡视组

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在鉴定考评中,须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试

安全。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负责考场管理和按照规定组织监

考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质

量督导员进行考评督导。

第二十九条 考场主任对考务、安全和后勤保障工作负

责。

参与鉴定工作的各类人员均须佩戴统一印制的证卡上岗。

 

第三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根据考生人数及实施

考试的条件,合理编排考场和考位。

理论考场按职业(工种)、

级别排列考室,考生按职业(工种)、级别随机编排座位。

能考场按技能考核要求布置考核场地,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

号确定考位。

第三十一条理论考场按每场不超过 30 名考生,座位

按单人单座单列的要求摆放和编号。

考场内采光、通风良好,

卫生、整洁,门窗桌椅完整牢固。

第三十二条技能考场环境应符合劳动保护要求,场内

的设备、设施、物料、用具的技术条件应与《技术准备通知单》

的有关要求相符,工位的摆放、操作台的设备的编号应符合

相应职业(工种)考核的特点和安全文明规范操作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理论考试按每室 2-3 人配置监考人员,技

能考核一般按每人监考 4-8 名考生配置监考人员,但各考场

的监考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三十四条 考场入口处应在醒目位置张贴考生守则、

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考场说明。

第三十五条 考室入口处应贴有醒目的考试编号标志,

职业(工种)、等级、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号。

技能考场内,应

张贴或悬挂有关安全文明操作规程以及警告或禁止标志。

第三十六条 在考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考场主任组

织全面检查和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

 

试卷试题

 

第三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试题)包括理论和技能

两个部分,考生均须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试题)属机密,任何人不得泄漏其内

容。

对泄漏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从事试卷(试题)管理人员必须是正式职工。

第三十九条 试卷(试题)从国家和省题库中提取。

国家

和省题库中暂时没有的工种(职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组织专家编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

使用。

第四十条 凡需组织人员命题时,选定的命题人员要符

合试卷(试题)命制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对外公布身份。

直接

参加命题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参加考前辅导和强化训练活

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在组织命

题的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接触命题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试卷(试题)

印制,要专人负责,严格保密,确保质量。

负责监印的人员要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校对、印刷、印数、分装、密封、保管、

启运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职业

技能鉴定试题库。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须在鉴定前 15 天向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用卷计划(工种、等级、人数),

并在考前 1 天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

第四十三条试卷(试题)的选定、分装、保管、发放,由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设专人负责,杜绝误装、漏装、丢

失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 建立试卷(试题)传送、交接责任制。

交接

双方必须清点核对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后,由双方在领取

表中签字。

试卷(试题)运送时,必须专人负责,在运送途中

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第四十五条试卷(试题)在鉴定站(所)存放期间,应由

专人负责,并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中,不得随意存放。

试卷、

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启封。

第四十六条试卷(试题)应在考前 30 分钟由考场负

责人、考评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员对密封情况共同确认。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

经核实确系泄密,应立即停止考试,并更换试卷或延期考试。

鉴定站(所)负责调查泄密事件,并将调查结果 5 日内报市职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四十七条考试完毕,按试卷袋标注数量,将试卷连

同空白试卷装袋密封,带离考场。

 

鉴定考评公告

 

第四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提前两个月发布鉴

定公告,内容包括:

职业(工种)名称、等级、内容、方式,报名

地点、时限、申报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标准,考试、考核

科目等。

第四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原则上集中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评人员,按规定时

间统一组织鉴定考评。

 

 考生资格审查

 

第五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依据《国家职业标准》

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内容包括本人身份证、

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

年限证明、原有职业资格等级),填写《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表》、《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报考资格审查表》,通过考务

管理系统生成报名数据并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

行复审确认后,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方可实施鉴定准备工作,

并打印准考证。

 

理论考试

第五十二条考生应按《准考证》所指定的时间、考场和

编号参加考试。

第五十三条考试预备信号发出后,考生凭身份证、《准

考证》入场并依编号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应认真查验考生证

件,无相关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十四条考生应严格按规定携带文具用品,不得携

带考试中禁止使用的书籍、纸张等,严禁使用移动电话、电

子记事本等电子通讯工具和器材。

如考生携带有考试违禁物

品,应按监考人员指示统一堆放保存。

考生超过规定开考时

间 30 分钟不准入场,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五十五条 考生入场后应认真检查试卷是否完整、清

晰,并在试卷(试题)上正确、清晰地填写姓名、考号。

若发现

试卷(试题)不清晰,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考生方可开始答试卷。

第五十六条考生必须使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答

题,不得夹带、传递、窃视、交头接耳、冒名顶替。

考生非特

殊情况不得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

第五十七条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时间到,考生应立

即停止答卷,并主动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

第五十八条考场内严禁吸烟,考场内外禁止大声喧哗。

 

技能考核

第五十九条 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在指定时间、考场

参加考核。

按要求作好考前工具准备,不得携带工具清单以

外的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第六十条 考生应按职业和劳动保护要求着装,在指定

工位参加考核,并自觉配合监考人员查验身份。

考生超过规

定开考时间 30 分钟不准入场,考核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六十一条 考生入场后应认真检查操作工位、设备、毛

坯准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

向监考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生要严格遵照工种、专业程序要求,进行

规范化操作,如因违规操作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六十三条 考生要严守考场纪律,不得在考场内、外大

声喧哗。

对违规者,监考人员有权作出处理直至中断其考核。

 

第六十四条 考生要爱护考场公物,注意安全。

第六十五条 考核终止时间到后,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

并将操作台(工位)清理干净,主动请监考人员给予验收。

第六十六条 对易造成人员伤亡危害的职业(工种)实施

技能考核时,必须在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考

核。

 

阅卷评分

第六十七条 阅卷评分开始前,评卷负责人应组织召开

全体评卷工作人员会议,研究和掌握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

评分标准、程序、办法以及纪律等。

第六十八条 评卷组负责人应根据流水作业的要求和阅

卷评分人员掌握评分标准的能力水平对其具体分工,明确职

责。

分工确定后,在阅卷评分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换。

第六十九条 阅卷评分人员必须严格掌握标准答案、检

测方法和评分标准,遵守评卷纪律,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

以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七十条 统一使用红笔评卷和记录分数,字迹要清楚,

不得涂抹,若有修改之处要附加签字及情况说明。

第七十一条 阅卷评分过程中,如有疑义的问题应在组

内讨论解决,还有异议的,由评卷负责人裁定并签字和附加

情况说明。

第七十二条 阅卷评分过程中,若发现试卷装订不规范,

编号不清楚的工件(或成品物)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评卷

负责人报告,并请有关人员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十三条 阅卷评分人员不得修改试卷(试题)、成绩

或调换成品物(含工件、菜品),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分情况

和技术细节问题。

第七十四条在未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前,不得向任何

人泄露评判结果。

理论试卷、技能评分记录、考核成绩由专

人管理与保存。

第七十五条 鉴定结果应在考试考核结束后 15 日内通

知考生。

考生对考试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 5

日内向鉴定站(所)申请查询。

 

证书管理

 

第七十六条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合格,由职业

技能鉴定站(所)将考生成绩登录考务管理系统,生成数据文

件,打印《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颁证审批表》、《四川省职业资

格鉴定颁证审批意见表》、《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

导记录表》、《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总分表》、《四川省职业资

格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理论、实操),装订成册,一并上报,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收成绩上报数据并进行成绩审

核确认。

第七十七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结果进行

审核后按规定打印《职业资格证书》并加盖印章,经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发给考

生。

第七十八条职业资格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

期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

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

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

证书编号由职

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不得自行编码。

 

第七十九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过考务管理

软件系统将各鉴定站(所)鉴定合格人数数据经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上传,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鉴定合格

人数情况进行审核后,按季度核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市职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人负责职业资格空白证书的申领、保

管、发放工作。

第八十条 证书查询。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

或互联网

、、http:

//ldbz

 查询。

 

信息统计

 

第八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每次鉴定后,应填写

鉴定统计表,做好信息统计,每年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

务管理系统》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统计数据和书

面分析报告。

 

考核与评估

 

第八十二条市局依据此管理办法,坚持每年对各县

(区)人社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

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质

量管理评估的重点内容。

第八十三条建立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以《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

[2007]73 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 号)、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劳社厅函[2005]

132 号)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文件为依据,积极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站(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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