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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中第三方物流法律问题探究

引言

2012年2月下旬,安溪消费者庄小姐向当地消协申诉,称其2月5日通过拍拍网向安溪一家工艺品公司购买一张铁艺床,价格1300元,加物流费用总计1500元。

庄小姐通过“财付通”支付了上述费用。

2月9日,商家发货,2月17日,物流公司送货上门。

庄小姐验货时发现铁艺床包装破损,床靠背顶端等处油漆磨损,她拒绝签收货物。

物流公司称可退货,愿赔偿1000元。

但庄小姐不同意,要求卖家处理未果后投诉到消协,希望予以调解.安溪县蓬谷工商所调查了解到,庄小姐称物流公司赔偿1000元,而其实际损失为1500元,不能接受物流公司的赔偿数额,要求卖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卖家则称发货时没质量问题,铁艺床损坏是物流公司包装不慎引起的,应由物流公司赔偿。

经调解,卖家接受退货,退还消费者货款及运费1500元,并与物流公司协商达成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70元的协议。

  

物流,已经成为制约网络生产经营者的致命因素。

由于卖家、网络消费者、第三方物流之间没有具体的相互牵制体系,导致网购送货服务遭遇监管空白,使得购物后的物流配送环节隐藏着诸多问题。

据了解,一般的购物网站中,卖家只管卖,送的只管送,网络购物的物流问题存在法律规制的缺失和空白。

一、对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基本认识

(一)第三方物流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1、基本概念

国家标准的《物流术语》的定义中指出了:

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名词,第三方物流可以理解为合同物流,就是第三方即供方和需方之外的一方依据有关合同所进行的物流活动。

物流企业是作为供方与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将需方所求物品从供应地转移到需求地的过程。

2、特征

(1)主体特征

第三方物流构造出“多"主体的局面.在第三方物流之中,第三方物流以一个完全独立于买卖或者供需双方的主体身份介入,受托于其中某一方从事货物的流转服务,便会产生出第三方物流与货物供应者之间、第三方物流与货物需求者之间的新的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所产生的“多主体”效应为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提供了客观可能,亦为相关研究的展开昭示了必要性。

(2)关系特征

第三方物流与网购中的卖方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双方之间存在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其主要权利包括收取费用和报酬、获得赔偿等权利;主要义务有依指示正确处理受托事务、亲自处理受托事务、谨慎处理受托事务等义务。

因此,双方基于物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也必须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而第三方物流与网购中的需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是应当严格按照与网购中供货方的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向其汇报有关物流履行情况,保护买家和卖家的个人信息,遵守行业标准和道德,确保货物合理合法地准确无误的送到买家面前。

(3)服务特征

第三方物流是综合系列化的服务,并非临时需要,而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供包括物流方案设计、订单处理、仓库和运输管理、搬运装卸、物流信息系统、运输谈判、产品安装装配、产品回收、运送、报关等近三十余种物流业务的服务;第三方物流并非一次性的运输或配送服务提供者,它与客户形成一种具有长期契约性质的综合物流服务,它与客户利益一致,是客户的战略同盟者,而非一般的买卖对象.当第三方物流利用自身的物流经营资源独立完成物流服务的全部过程时,第三方物流与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是相同的,法律关系相对较为简单,但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每个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

因此,实践中物流经营者在接受物流客户的委托后,往往与一个或多个实际履约方分别签订合同,委托他们从事具体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装卸等服务。

(4)合同特征

它是以合同为基础导向的法律行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它是双务有偿合同、要式合同及诺成性合同等多种属性的合同.同时,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复杂性,一般涉及到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内容,物流运输方式又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运、航空运输等四种,这样就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

因此它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非典型合同中的混合合同。

(二)对网购中第三方物流法律探究的必要性

网络购物的兴起是必然,是历史潮流的大趋势,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的席卷而来,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因信息时代而变得亲密起来,买卖双方完全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就完成买卖过程,并通过第三方物流实现送货上门服务。

网络购物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货物也是物美价廉的,但是网络购物的风险性和安全性仍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物流作为目前我国网络市场发展的瓶颈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发展第三方物流并规范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网络市场的爆发式发展,给物流行业带来更大更多的单量的同时,也对我国物流行业技术系统、人员素质、物流管理和仓储场地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网络购物纠纷如果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并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保护网络消费者放心进行网上购物,相信对于网络生产经营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说都是促成其向更远更好的方向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物流法规范行业服务标准和责任机制,同时市场规制不健全,网购中出现了层出不穷的物流纠纷案例,物流公司和网络生产经营企业经常是相互推诿,保全自己,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网购市场第三方物流产业管理混乱。

因此,以网购中第三方物流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明确第三方物流在网络市场这种特殊环境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治理模式,建立高效的物流服务体系,对于促进我国网络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网络购物物流纠纷诉讼管辖的法律分析及解决建议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网络购物物流纠纷主要是在网购中的卖方和第三方物流之间,因为消费者与第三方物流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笔者主要研究网购中的卖方与第三方物流的诉讼管辖问题。

(一)网购中的卖方与第三方物流的诉讼管辖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们法院管辖。

我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的范围,协议管辖是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传统的市场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定,但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想要确认管辖法院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二)网购中的卖方与第三方物流的诉讼管辖难以确认的成因

1、被告主体不确定。

因为在订立合同中法律规制不健全,使得责任主体不明确,最终导致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当事人如要选择准确管辖法院,必然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这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低效的难以解决的问题。

2、网络纠纷中履行地难以确定.网上交易,尤其是电子合同的签订,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相距甚远,甚至是不是有着实体公司的法人都不知道,诚信和实力是一个问题,同时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一般情况下都是物流公司接收单据,派送物流业务,而实践中这是非常庞大的任务量,其履行地可能覆盖全国,而找出当事人却实在困难,所以应当明确具体的履行地以更好地监管合同的履行。

网络市场的开发对技术的依赖使得网络纠纷诉讼上备受制约,很多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匿名甚至更改所在地以求得发生纠纷时的顺利脱身,这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管辖的难度同时也侵害了网络交易规则遵守者们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网络纠纷案件的急剧增多,审判权和管辖的确成为了法院审理网络纠纷案件所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能的前提和基础,解决好、确定好这一问题是有效管理网络纠纷的关键。

(三)网购中的卖方与第三方物流的诉讼管辖解决的建议

网络环境下发生的民事诉讼的管辖基本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和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定。

但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析网络环境下第三方物流纠纷的当事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与网络因素这一大环境的前提密不可分的。

我国传统管辖权理论认为成为法院行使管辖权依据的一个因素必须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一方面,这个因素其自身有着时间或者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起码是可以确定的,局限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诉讼成本的考虑,法院通常会主动或者被动放弃一些不能确定的事物的管辖权;另一方面,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这种管辖权在本质上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然而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全球性系统,没有地域限制,甚至国家限制,人们在网络上的交往仅仅借助于数据电文,而本人则无需任何空间上的变化就能和全球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产生联系。

上述网络环境的特点决定了确立网络环境中物流纠纷的难度。

实践中当网络购物引发纠纷,消费者往往先向网络生产经营者提出意见,并试图索赔,但网络生产经营者往往将责任推卸到物流公司身上,并强调货物包装交付物流公司时是完好无损的,卖家和物流公司像踢皮球一样将网络消费者的诉求拒之门外,使之索赔无门.网络这种特殊环境使得网络消费者想要依据合同法规定确定诉讼管辖也困难重重,对于网络生产经营者而言,其住所地和经营地都是难以确定的,有些只是一些个体卖家,可能办公地点只是家里或者租用的办公室,其IP地址和服务器都有可能存在篡改和伪造,所以难以最大限度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害者迅速找到被告从而确定管辖。

同时对第三方物流企业也难以确定其经营地点,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这些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都是凭借自己能力难以举证加以证明的,而且很有可能网络虚拟环境中的公司当遭遇现实中的纠纷就瞬间人间蒸发,网络消费者千里迢迢寻找网络生产经营者或者物流公司,诉讼成本加大而且由于这方面法律规制不完善导致诉讼请求并不能全部得到支持,本来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就是为了方便快捷,享受舒适的现代文明,结果遭遇这档子网络购物纠纷还索赔无门,网络消费者最终只能吃哑巴亏.

所以,基于对网络环境的特殊情形的考虑,我国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中的纠纷进行特殊规制以最大限度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可以确立增加网络环境下合同纠纷和侵权诉讼管辖法院包括消费者所在地,这样就大大减少了网络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节约了资源,也有利于网络消费者通过诉讼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网购中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的法律分析及解决建议

(一)网购中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的现状及成因

1、严格责任制度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严格责任应当是自接收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第三方物流企业对物流的全过程承担责任。

即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在接收货物后直至将货物交到最终客户的整个过程中,无论何时何地,无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无论是否实际控制货物,只要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灭失,物流服务商都需要向货主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过错人行使追偿权。

这种做法无疑加重了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责任,不利于整个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2、过错责任制度

过错责任是指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难以界定货物交付和接收时间

现代物流产业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节省时间并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而且实践中很多物流公司都配有大型物流仓库,与网络生产经营者实行长期循环的合作关系,并不是一次发货或者收货就能界定责任的,网络生产经营者持续不断的将货物送至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或者由第三方物流直接提货,放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等待网络生产经营者通过网上交易成功后发出的货物配送指示,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网络生产经营者的货物配送指示,将货物源源不断地送到全国各地不同的网络消费者手中,完成货物派发,实现物流配送。

因此,要想明确地界定网购中网络生产经营者与第三方物流的货物交付和接收时间是很难的,现代化的第三方物流不单单是运输和配送作用,更多是综合性强的物流服务体系,这大大减轻了网络生产经营者的成本,使其能够专注于网络市场消费品的研发和经营,同时也加大了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适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两者都难以界定货物交付和接收时间,难以证明货物毁损的原因而且举证困难。

所以我国有关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缺失的,有关保管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相关责任规制也是片面的,适用到网购物流纠纷中实践困难重重。

(二)网购中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解决的建议

1、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责任期间

一般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接收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

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复杂性,即网络环境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经常为卖家提供仓库或者货物暂存区域,而后通过卖家指示再将货物派发到全国各地不同的消费者手中,所以其责任期间也应当适应不同的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不同的货物接收和交付时间确定具体的责任期间。

2、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责任限制

明确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往往能够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如果不明确责任限度而一味强调赔偿,也会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沉重的压力,毕竟大部分货物价值是远远高于运输费用的.

基于现实问题的需要,我国有必要确立统一的物流赔偿限额制度,对于货物因毁损或灭失原因导致纠纷,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货物因迟延交付引发的纠纷,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都应当依据不同的赔偿标准加以确定。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已经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新兴服务产业,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第三方物流合同在现代物流发展中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我国在这一领域中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调节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因此对于第三方物流的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特点、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以及诉讼管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了我国第三方物流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最终得出了相关的结论:

第一,第三方物流与传统物流不同,它体现出的是“多”主体的法律特征.第二,第三方物流合同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有所区别,它有自身的法律特点,它是一项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

第三,我国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混乱,我们必须首先规整现行的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减少在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出现的冲突问题.从而能够促进第三方物流业的不断发展,最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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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经大学出版社,2005。

 

谢辞

时光荏苒,两年的法学学习就要结束了,对于学数学专业的我来说,学习法学知识使我的专业知识得到了丰富,学科之间的充分融合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受益匪浅。

这次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胡晓莉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她严谨的治学、渊博的知识、谦虚的作风、耐心细致的辅导以及忘我的工作精神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不仅使我学到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科学的思维方法,而且使我学到了独立思考、勇于开拓的精神。

从课题的选择到最终完成,胡晓莉教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

这一切都将使我

终生受益!

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导师的教诲将依然激励我不断前进,在此谨向胡教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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