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111号文.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609714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湘建建111号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湘建建111号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湘建建111号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湘建建111号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湘建建111号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湘建建111号文.docx

《湘建建111号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湘建建111号文.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湘建建111号文.docx

湘建建111号文

湘建建〔2010〕111号文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

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

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关于安全文明费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

对安全文明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准予备案的,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见附件1)上签署意见,作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

  五、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上。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是否按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建设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作为降低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条件,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责令改正。

  八、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分期支付安全文明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费。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费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期将安全文明费支付到专用帐户;检查施工项目部制定安全文明费的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投入情况;针对项目施工进度,根据相关规定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为安全文明费支付签证提供依据。

  对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安全文明费、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费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十、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四方监管协议书约定的付款程序拨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擅自挪用安全文明费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关调查时,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应积极配合。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安全文明费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应按规定上报相关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

建设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编号:

建设工程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工程总造价

(万元)

其中:

安全文明费

(万元)

安全文明费首次付款比例

(%)

首次付

款金额

(万元)

合同施

工工期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实安全文明费数额和首付金额意见

 

年月日

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出具安全文明费首付证明

 

年月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核实意见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各一份。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全文明费”。

3、本表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依据。

附件二:

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丁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的帐户。

第六条甲方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

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帐户。

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销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告知法院办案工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