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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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

HNGSYH

编号:

HNGSYH003-2008

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

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

(试行)

 

2008-05-01发布2008-05-01实施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布

二〇〇八年四月

 

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

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

(试行)

HNGSYH003-2008

 

主编单位: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参编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

衡阳市雁扬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实施日期:

2008年05月01日

 

前言

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作业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开放交通的条件下进行,但由于高速公路车速快、流量大,养护施工作业往往会对车辆正常通行造成较大干扰,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

因此,为了严格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对过往司乘人员及养护工作人员自身的人身和财产的威胁,依据国家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特点,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编写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分为十章,主要内容包括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养护作业安全要求、养护机械设备操作安全要求和养护施工环境保护等。

请各有关单位将执行本《指南》中所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处(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一路649号,邮编:

410001),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参编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

衡阳市雁扬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何海鹰肖金平王婷宇谢泽酃

陈丽萍彭春明曾胜甘先永

 

 

1总则

1.0.1编制目的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高速公路事业科学、协调发展,建设和谐高速的必要措施。

为了规范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预防养护施工作业导致的交通和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养护施工作业环境保护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尽量减少因养护施工作业给交通运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程,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特点,特制定本《指南》。

1.0.2编制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对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作业进行规范和细化,以实现安全、环保的养护施工要求,提高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科学化、高效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1.0.3编制依据

本《指南》主要依据如下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

(12)《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13)《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4)《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

(15)《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6)《湖南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

1.0.4条款解释单位

本《指南》由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1.0.5实施时间

本《指南》自2008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还贷性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日常保养和大中修工程养护施工作业现场规范化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专业条款,并以最新版本的条款说明为准。

(1)《安全帽》(GB2811-2007)。

(2)《高处作业分级》(GB/3608-93)。

(3)《安全网》(GB5725-1997)。

(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

(5)《高空作业车》(GB/T9465-2008)。

(6)《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

(7)《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8)《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9)《防护服一般要求》(GB/T20097-2006)。

(10)《土方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通则》(GB20178-2006)。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

(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13)《高处作业用安全带》(CNS7534-1998)。

(14)《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GA/T414-2003)。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6)《公路交通标志板》(JT/T279-2004)。

(17)《路面交通标线》(JT/T280-1995)。

(18)《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JT/T431-2000)。

(19)《锥型交通路标》(JT/T595-2004)。

(20)《公路防撞桶》(JT/T596-2004)。

(21)《公路隧道照明灯具》(JT/T609-2004)。

(22)《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JT/T610-2004)。

(23)《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JTGH030-2004)。

(24)《工程机械通用安全技术要求》(JB6030-2001)。

(25)《道路标线漆(常温型)》(GN47-1989)。

(26)《道路标线涂料(热塑型)》(GN48-1989)。

4术语与符号

4.1术语

4.1.1养护作业控制区

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

4.1.2第1车道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1条行车道,简称为第1车道。

4.1.3第2车道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2条行车道,简称为第2车道。

4.1.4第3车道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3条行车道,简称为第3车道。

4.1.5第4车道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4条行车道,简称为第4车道。

4.1.6应急车道

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外侧车道与防护栏之间的区域称为应急车道,供高速公路应急抢险使用,当车辆出现意外情况时,也可用于紧急停靠。

4.1.7中央分隔带

用于分隔左右行车道、具有一定宽度和防眩功能的隔离区域。

4.1.8养护安全设施

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通过养护作业控制区域,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

4.1.9渠化装置

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通过养护作业控制区域,隔离车流与工作区的设施。

4.1.10临时性路面标线

为满足养护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施划或布设的交通标线(含凸起震荡标线)。

4.1.11锥形交通路标

由橡胶或塑料等柔性材料制成,底部应有一定的摩阻性能。

形状为圆锥形,其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

布设间距宜为10m-20m。

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反光功能,并配施工警告灯号。

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中临时阻挡或分隔车流、引导交通的公路施工标志。

4.1.12警戒带

由塑料或布质等柔性材料制成,宽度为10cm~20cm,具有红白相间二色,用于表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域的彩色条带。

4.1.13路栏

由刚性材料制成,具有红白相间二色,用于表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域的栅栏。

4.1.14施工隔离墩

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强合成材料制成,内部空心,具有黄黑相间二色,用于将公路养护作业区与行驶车道隔离的半刚性装置。

4.1.15公路防撞桶

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强合成材料制成,内部空心,具有红白相间二色,设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岛头、借道口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方的半刚性装置。

4.1.16交通标志

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的设施。

4.1.17交通标线

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用于高速公路管制和引导交通。

4.1.18移动式标志车

安装有醒目的电子信息板、其显示图案和表达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可自行移动或人工移动的车辆(或拖车)。

4.1.19施工警告灯号

设置在道路、桥梁、隧道养护作业现场或其他需要的路段(如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用于警示车辆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信号装置。

4.1.20警示车

为养护作业安全服务的专用车辆,其车顶安装有警示灯,车身上带有可变信息板,车身后部可根据需要安装碰撞缓冲装置。

4.1.21防护服

为保护施工现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具有规定防护和警示功能的工作服。

4.1.22安全帽

为保护施工现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具有规定防护功能的工作帽。

4.1.23高处作业安全带

为确保施工现场高处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具有规定保护和安全功能的作业带。

4.1.24防滑鞋

为确保施工现场高处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具有防滑功能的工作鞋。

4.2符号

S──警告区长度。

Ls──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

Lj──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

Lx──下游过渡区长度。

H──缓冲区长度。

G──工作区长度。

Z──终止区长度。

V──行驶车速。

5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养护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养护施工企业,不得从事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

5.1.2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对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者不得任职。

5.1.3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养护作业规程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养护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1.4养护作业人员应遵守各项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养护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5.1.5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防护服;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还应穿着防滑鞋和穿戴高处作业安全带,严禁穿拖鞋或硬底胶鞋进入高处养护作业现场。

5.1.6施工企业进行养护施工前,应凭养护工程中标书或合同复印件、工程开工报告等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以后方可进场。

5.2养护作业组织设计

5.2.1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管局批准,在施工前5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5.2.2遇有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发布相关信息。

5.2.3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施工单位在养护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及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5.2.4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养护路段的施工安全组织管理、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现场放置和维护,并协助交警和路政管理人员进行道路交通的维护。

5.2.5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作业之前,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5.2.6养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任务并结合养护作业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养护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加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必要时,养护施工单位可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危险性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施工。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起重机吊装工程。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处治等。

(6)爆破工程。

(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8)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9)上跨或下穿高速公路施工。

(10)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2.7养护施工单位应针对本养护作业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养护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养护管理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施工现场。

5.3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5.3.1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养护施工单位应将养护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大型设备停放区域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2)养护作业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养护作业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3)当养护作业需封闭行驶车道时,应提前向道路使用者提供养护作业的相关信息及高速公路路况信息。

(4)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国家、交通行业有关标准和本《指南》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秩序。

(5)当养护作业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复杂时,除设置正常的渠化装置外,可在养护作业控制区增设其它安全设施和照明装置,增加警告区长度,调整装置间距,以便为车辆驾驶员提供醒目的交通标志和充足的反应时间。

(6)在匝道、陡坡、桥梁、隧道等养护作业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湖泊和陡坡处的高速公路应设置护栏和醒目的警告标志。

(7)在山体滑坡、塌方等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发生意外。

(8)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桥梁等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

(9)养护作业时,应用车辆接送作业人员进出养护作业控制区,作业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不得将任何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置于作业区以外。

(10)养护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在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与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应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新。

5.3.2高处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1)高处养护作业是指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2米的作业。

(2)高处养护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3)高处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

(4)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高处养护作业时可采用安装防护栏或者安全网等防护措施。

在桥梁栏杆外进行养护作业,也可采用挂式吊篮等安全作业设施。

(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养护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及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7)养护作业人员在同一个垂直工作面上下作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否则不允许在同一个垂直工作面的下方工作。

(8)运送养护作业人员和物件的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9)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地面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并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高处养护作业人员与地面的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有无线通讯设备。

(10)使用高空作业车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高空作业车的安全操作规程。

5.3.3养护作业用电安全管理

(1)养护作业临时用电安全应符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外电线路与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防雷、配电室与自备电源、配电线路、配电箱及开关箱、电动养护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以及照明等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源应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只配电箱、开关箱内均应设有电源隔离开关和熔断器,其漏电保护应灵敏可靠。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器防火措施;如达到电力部门的规定用电负荷时须报有关部门批准。

(5)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6)开关箱必须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制,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开关箱内严禁存放物品,门应有锁和防雨防潮措施。

(7)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

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并关门上锁,严禁带电作业。

对电气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并关门上锁,并悬挂警示标志。

(8)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进行养护作业、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养护工程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养护作业现场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起重机或起吊物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

(9)电器设备和现场照明设施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

长期放置不用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应经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使用。

(10)隧道、高温、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潮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1)对于夜间在养护作业区设置的红色警示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12)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雷、防尘、防落物及碰擦等措施。

5.3.4养护作业现场防雷安全管理

(1)养护人员应尽量避免在雷雨天气时进行现场养护作业。

在雷雨天气时进行作业应注意防雷,并远离塔式起重机、拌和楼、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高大桥面以及钢脚手架、金属结构物等高架设施。

(2)对高大结构物进行高处养护作业,应预先编制专项避雷安全应急预案。

5.3.5养护作业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距离养护作业区不得小于25m,电器设备和电器线路周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介质。

(2)不得在电器设备周围使用火源,变压器、发电机等场所严禁烟火。

(3)养护作业现场应按规定放置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及其设置要求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的有关规定。

5.4养护作业安全设施

5.4.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制造等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路面交通标线》(JT/T280-1995)的有关规定,交通标志板的制作应符合《公路交通标志板》(JT/T279-2004)的有关规定。

5.4.2锥形交通路标(见图5-1)的材料及外观、形状及质量、颜色、尺寸、反光部分逆反射性能等应符合《锥型交通路标》(JT/T595-2004)的规定。

用于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其顶部可配置施工警示灯号。

5.4.3警戒带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可与其它养护作业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

5.4.4路栏的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

5.4.5施工隔离墩(见图5-2)使用时应放置水袋或灌水,可用连杆相连接(见图5-3),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

5.4.6公路防撞桶(见图5-4)的形状、尺寸、外观要求和性能应符合《公路防撞桶》(JT/T596-2004)的规定,使用时内部应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桶可成组使用,以起到警示和减缓冲击的作用,其顶部可安装施工警示灯号。

5.4.7可变信息标志(见图5-8)应符合《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JT/T431-2000)的规定,可设置于匝道入口、借道入口、上游过渡区内或工作区上游10~50m处,使用时其显示屏应面向交通流方向。

5.4.8移动式标志车应设置于借道出入口、上游过渡区或缓冲区内,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交通流方向,其车身颜色应为醒目黄色,并应喷涂有规定图案(见图5-6)。

5.4.9警示车(见图5-9)使用时其可变信息板显示屏应面对交通流方向,显示屏图案和显示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

警示车应跟随于施工作业机械后方,与其保持一定距离。

5.4.10施工警告频闪灯号(见图5-7)应符合《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GA/T414-2003)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有关规定,可与其它养护作业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夜间施工可使用高杆照明灯(见图5-10)。

6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6.1养护作业控制区确定与布设原则

6.1.1作业控制区确定

养护作业控制区应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

各区长度应符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JTGH030-2004)的规定,警告区长度不得低于表6.1.1的规定,布置形式如图6.1、6.2所示。

表6.1.1养护作业警告区最小长度

高速公路车道数

警告区长度(m)

双向4车道

1600

双向6车道

1800

双向8车道

2000

6.1.2作业控制区布设

(1)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兼顾施工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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