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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1、为什么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作和信息载体,在维持和协调社会生产和生活方面有基础性作用。

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引导语言文字健康发展,提高国民的语文素质,是保证社会协调运转、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必要条件。

在新世纪,加快推进现代化、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加速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促进交流,增进协作,普及教育和科学文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生活质量。

语言文字工作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适应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解放和发展先进生产力、创造和传播先进文化、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

为此,2010年以前要实现如下奋斗目标:

制定并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行业的工作人员,其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社会用字混乱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计算机用字达到较高的规范水平;汉语拼音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扭转拼写中的不规范现象;建立起有效的中文信息处理的管理制度,做到凡面向社会推广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均经过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方面的审查认定。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经济和科技文化发展速度和水平相对较高,具有适度超前发展的优势和带动、影响周边地区的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将大大加快。

城市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加快普及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进程,以提高市民素质,树立城市良好形象,为进一步扩大交流和对外开放、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因势利导推动城市发挥自身优势率先实现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不仅有利于城市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也将对周边地区产生积极的辐射作用,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如期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举足轻重。

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党政机关、大众传媒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是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思路。

推动城市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率先实现新世纪初叶目标,任务重,时间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步伐、提高工作质量;检验城市是否如期实现新世纪目标也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

近10年来,对部分中小学、师范院校、职业学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和对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尝试采取“目标管理、量化评估”的工作措施——依照目标定出各项工作的达标标准;对标准进行量化,以标明各项工作在整体中的权重;以标准对照检查相应的工作,照应出成绩和不足;据此再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提高措施和工作步骤。

这种方式使任务、责任和每项工作在整体中的地位、水平,以及工作步骤、努力方向非常直观,益于各有关部门明确任务、责任,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矫正、改进工作,也益于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从总体上把握语言文字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实践证明,这项措施的实施对于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对于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于切实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起到了整体促进作用。

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实现新世纪目标,需要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和全面准确的衡量,必须以“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为基本的工作措施。

为此,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2、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范围和内容有哪些?

城市评估的范围:

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

城市评估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参看《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具体内容包括:

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方面。

综合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等;普及普通话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普及普通话的制度、措施和公务、教育教学、媒体宣传、服务用语情况,以及公务员、教师、师范学校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社会用字管理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用字规范化的制度、措施,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

3.陕西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4.国家关于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总体规划是什么?

    1998年12月,国家语委在上海召开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观摩研讨会,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逐步实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综合评估”的任务。

会后,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1999]1号),提出“三类城市、分三个时间段达标”的总体设想,并提出在今后两年时间内由国家语委在调查研究、吸取各地以往开展各种类型的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布《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选择部分城市初步试评;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或调整所辖城市分阶段达标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2000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在《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语用[2000]2号)中要求各地参照制订本地二、三类城市的评估标准,并着手开展对一类城市的自评工作。

2001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在《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规定了评估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2003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2005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2010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

5.国家关于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对城市实施评估是一种工作手段,目的是推动城市工作实现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观摩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要求,通过评估要实现两个“提高”:

第一,加强依法管理监督的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纳入城市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各级政府都要有领导分管,要给予这项工作指导和支持;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能,省、地(市、州、盟)两级要有专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要有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人员分管或兼管,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内化到各部门、各行业系统的实际工作中,使之成为文明单位创建、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而建立起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还要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完善执法机制,做好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语言文字规范化良好的社会氛围。

这样就能基本保证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第二,要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

通过评估要推进城市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等四个领域,要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公务活动、宣传以及服务的用语用字;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人员要达到规定等级标准;受过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要普遍具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应用能力。

    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中要求:

(1)要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

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评估工作范围、评价标准和操作办法;以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促进这些领域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引导。

(2)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系统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组织方式和操作办法,积极、稳妥、逐步地推动评估工作。

(3)要立足于日常工作,重视形成性评估,着眼于工作的发展,防止突击迎检和形式主义,保证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4)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将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获得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评估工作。

(5)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评估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监督;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地城市评估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

对一类城市的评估,直辖市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由其所在省(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二、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自行安排,评估标准、办法和评估认定结果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备案。

(6)各地要制订实施计划,进行动员部署,落实组织工作,把此项工作逐步开展起来,使其在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6.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需要坚持的基本语言文字政策是什么?

(1)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以上是城市评估工作必须遵循的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

城市评估的目标就是贯彻这一基本政策,城市评估的过程也就是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城市相关领域普及应用,以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达到法律规定的三个“有利于”的工作发展过程。

    

(2)关于民族语言文字。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上述规定体现了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允许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地方自治条例决定自己的公务用语用字,支持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教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文、推广普通话。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开展,主要是评估该区域的城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达到新世纪初叶目标的程度和水平,不涉及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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