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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3

•第三章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单方允诺)

第一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释义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导致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制度重点在“利益”不当移动的处理,而非受损人损害的填补,损害的填补应是“侵权行为”所规范的;并且,不当得利所称的‘‘损害”,其实就等于该不当移动的“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类型

(一)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

•案例

•甲出售所有之A房给乙,委托丙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因丙之过失,将甲所有之B房亦连同A房移转于乙。

乙发现登记错误,即将B房出卖给丁,并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

试问:

甲得对乙、丁主张何种权利?

•(如果丁为恶意,可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否则只能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利益之所以会产生不当移动,完全是因为受损人自己自发性的行为所致,亦即是因为受损人自己有意识、有目的、为了增加他方财产所为的利益移动,也称为“给付类型”不当得利。

•例ab签订买卖合同,a尚未支付现金,b先交付了标的物。

后来买卖合同被判无效或被撤销,b可请求a返还所有物,或返还不当得利。

•1、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非债清偿

•a.履行根本就不曾存在过的债务。

比如把他人的债务误信为自己的债务而予以履行,又比如甲将借款误还给非贷款方乙。

•b.履行已经消灭了的债务。

比如甲欠乙1000元,已于年前还清,甲因记忆错误又于次年再还乙1000元,对于乙来说,该1000元即构成不当得利。

•c.履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

如公司出纳将一叠20元票面的人民币误为每张10元交给领款人。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a.物的给付:

•A.该给付物的所有权仍归于给付人。

他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给付物,不能产生不当得利。

•(一般认为两者并存时,只能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体现物权的优先性;但其实作为私权,应给权利人选择行使哪种权利的自由)

•B.但如果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受益人已将该给付物有偿转让,受让人又属善意取得,给付人便丧失了所有权,受益人取得的价款即成为不当得利。

•C.给付物为特定物并且由受益人消费时,给付物的所有权消灭,因而也构成不当得利。

•b.劳务给付:

该项利益为不当得利。

•2、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

(1)给付是为了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比如,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属履行扶养义务,不得请求扶养人返还。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债务人明知自己没有债务而进行清偿,应视为赠与,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4)不法原因的给付。

•不法原因为给付人单独具有或者与受领人共同具有时,不能请求返还。

比如,对赌债的偿付。

对公务员行贿。

•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时,给付人仍有权请求返还。

比如,为了挽救人质,给付金钱回赎绑票以阻止犯罪等。

(二)非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

•1、按发生事由分类

(1)因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1)因受益人本人行为而发生

•甲委托乙保管汽车一辆,在保管期间乙擅自出租给丙,乙向丙收取的租金。

2)因受损人自己行为而发生

•甲去便利店买矿泉水一瓶,价钱3元。

甲掏出50元给店主乙,乙找回97元,甲由此多获得的50元。

3)因第三人行为而发生

•甲、乙、丙为邻居,甲养牛数头,乙有大量草料。

一日甲、乙外出,丙一向喜欢甲而讨厌乙,遂拿乙的草料喂养甲的牛群。

(2)因法律规定而发生

•在添附情形下,新财产取得人需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因自然事件而发生

•甲、乙两家鱼塘仅隔一堰坝,一日暴雨水势涨至接近坝顶,甲的鱼塘中鲤鱼数条跃至乙的鱼塘。

•2、按请求权内容分类

(1)权益侵害型

•1)无权处分

•【例1】甲寄存古董与乙,乙擅自卖与丙,丙善意取得,乙获款10万元。

三人关系如何处理?

•【例2】假设例1中丙非属善意,不能取得古董所有权,三人之关系如何处理?

•例l:

丙善意取得,系存法律上原因,甲对丙不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不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乙获货款无法律上原因,属侵害甲应得之利益,故甲主张乙返还不当得利。

•例2:

丙未取得所有权,甲可向丙主张返还所有物请求权;甲对乙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有损害),但不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因乙未获利益。

•2)出租他人之物,出租共有物,非法转租

•【例l】甲、乙邻居,甲外出房屋闲置,乙趁机出租与丙,获租金若干。

•【例2】甲出租房屋给乙,租赁届满,乙拒交房屋,并“出租”给丙,获租金若干。

•【例3】甲、乙共有房屋一栋,乙擅自出租该屋给丙,获租金若干。

•【例4】甲租房给乙,月租1万元,约定不得转租,乙擅自转租给丙,月租15000元,现已转租4个月。

•上述4例中,甲可否以及向谁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①出租他人之物以收租与无权处分他人之物以获利,法律性质虽有不同,但在侵害他人权益这一点上并无二致,均属无法律上原因而取得应归属于他人的利益,应成立不当得利。

据此,例1、例2中,甲均可向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租金)。

•②在例3中,房屋出租人不以所有人为限,共有人超出其份额将房屋整体出租,该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与承租人之间有效,承租人获取占有、使用房屋利益,但丙支付了租金,故甲不可向丙主张不当得利,但对于乙可就相对应于甲所占份额的租金部分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⑨关于非法转租,通说认为不成立不当得利。

理由:

违法转租所涉及的不是权益归属而是租赁合同的违约问题;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其纠纷应在租赁合同上寻求解决——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并可以要求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法》第97条)。

•3)无权使用、消费他人之物

•无正当权利而使用、消费他人之物,法律肯定在无权使用人、消费人与权利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

•【例1】甲租房与乙,届满乙拒绝交房,仍继续占用达半年之久。

•【例2】甲、乙邻居,甲房临街,乙为个体户,乙擅自在甲临街墙壁悬挂广告达半年之久。

•【例3】甲、乙素不相识,在星巴克咖啡厅邻桌而坐,甲要了卡布其诺一杯,未及饮用而去洗手间,回来时发现已被乙饮毕。

•4)侵害受让人债权、占有

•【例l】丙欠乙到期债权10万元,乙让与该笔债权与甲但未通知丙。

后丙仍将该笔10万元交付给乙,乙欣然受领。

本例中,乙的受领致受让人甲的债权消灭,侵害受让人债权,应对甲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合同法》第80条)。

•【例2】甲承租丙地作停车场,乙擅自占用该地。

则乙系侵害甲基于租赁关系而为占有的权利,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乙应付返还通常或合理的使用金额。

•5)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

•同侵害物权、占有一样,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亦可成立不当得利。

•甲发表论文多篇,备受重视,乙出版公司未经甲同意,擅为选编出版论文集,获利l万元。

则甲可依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该1万元。

•某甲为影视界当红女影星,某杂志乙擅自以某甲玉照作为封面,并擅自以著名导演某丙的名义推荐该杂志,致其销量猛增,获巨利。

则,甲、丙均可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6)错误的强制执行

•基于不存在的债权文书、错误判决而为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执行请求权人返还因执行所得利益。

(2)求偿型

•求偿不当得利,指清偿他人债务,因不具备委托、无因管理或其他法定求偿要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范围很窄。

•乙向丙购买汽车,分期付款,约定在价金清偿前,丙保留所有权。

乙之债权人甲对该汽车强制执行,并清偿了最后余款,由乙取得了所有权。

在此场合,甲对乙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但在下列情形下,甲、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

•甲、乙为对门邻居,乙外出,乙之债权人丙常上门索债,甲厌烦丙每次敲乙门动静过大影响休息,遂代乙清偿。

于此情形,甲对乙有无不当得利请求权?

•(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故不依不当得利解决)

•(3)支出费用型

•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指非以给付的意思,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

典型情形有误信管理(如误认他人之犬为已有而饲养之)和不法管理(如明知无权占有他人房屋而为修缮)。

•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不是真正的无因管理,可依不当得利规定解决。

•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法律性质

•1、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2.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事件,因而:

(1)该事件是否基于人的行为,在所不论;

(2)该事件若基于人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亦在所不论。

•甲、乙邻居,乙的羊吃了甲的储藏草料。

•甲、乙邻居住在一个筒子楼里共用一个厨房,放学回家的乙之子(小学生)吃了甲的面包若干片。

•上述二例,甲、乙间均成立不当得利。

•ⅲ功能

•不当得利制度公认的法律功能有二:

•1.矫正欠缺法律上原因的财产移转。

如在非债清偿中,即依赖不当碍利制度来矫正已经发生的错误清偿关系。

•2.保护财物归属。

如在擅自转租获利与无权处分人获利中,权利人得向不当受益人请求返还侵害其权益归属内容而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去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而非在于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而后者正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所在。

•由此决定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之间的两点联系:

(1)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或故意,其行为是否具有可非难的违法性,均在所不问;而侵权之债显然关注这些要素。

(2)因为侵夺他人权益者多以侵权行为为之,故不当得利常与侵权行为同时存在。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取得不当利益。

•事例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其性质应如何认定?

•1.财产或者利益的积极增加,包括以下情况:

(1)取得某项财产权利。

如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债权。

(2)取得对某物的占有。

即使占有人尚未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仍然标志着占有人取得了具有财产权益的法律地位。

•(3)原有财产权利的扩张或效力增强。

如因添附扩张了权利的标的范围。

•(4)财产利益的负担消灭。

如存在于某财产所有权上的抵押权的消灭,使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不再受到限制。

如第三人清偿(清偿后可向债务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2、财产或者利益的消极增加,包括以下情况:

(1)本应承担的债务没有承担或减少承担;

(2)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

•(3)在原有的财产权利上本应设定的负担没有设定等。

(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恶意,1万及利息,3千上交)

注意问题: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没有受到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即“利己而不损人”时,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财产的损失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两种,积极损失指既存利益的减少,如财产总额的减少;消极的损失指可以增加的利益而未增加,如因为他人占用房屋而丧失租金。

•(三)没有合法根据

•如果一方取得利益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即使相对人因此遭受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一方违约时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等情况,均不构成不当得利。

•(四)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乙虚设公司,骗取甲投资100万元,并用该款项履行乙与丙所订合同项下的债务。

此后,乙与丙所订合同被确定无效。

此时,受到100万元损失的甲是否有权请求丙返还100万元的受益?

•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使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如果利益的获得和损失的产生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原因事实导致的,即使利益和损失之间有牵连关系,也不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德国、日本。

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获得利益和受右损失可以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事实而不必一定是同一原因事实导致的,只要社会观念认为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牵连关系,就可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因第三人的行为介入产生受益和受损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问题上,两种学说会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我国宜采用非直接因果关系。

•四、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受损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

•权利主体自然为受到损害的人,而义务主体为获得不当利益者。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

•1.返还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2.偿还价款

•(三)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的规定为:

•1.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善意是指受益时不知无法律上的依据,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善意得利人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返还现存利益时,得利人在受益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和支出应予以扣除。

•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

本案应如何处理?

•A.失主无权要回山羊

•B.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

•C大小山羊全归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

•D.大小山羊全归失主,失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费

•2.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恶意是指受益时明知无法律上的依据仍受有利益。

(单纯的过失不构成恶意)

•1)恶意得利人返还范围包括受领时取得的利益、受领利益的利息以及受益人的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害外还包括消极损害。

如恶意受益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后此财产的市场价格上涨,则就上涨的部分,受益人亦应赔偿,这意味着恶意受益人的赔偿范围为受损人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3)返还利益时,恶意受益人亦不得主张扣除因受领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但为保持或增加标的物的价值而支出的必要和有益费用一般可以请求偿还。

•关于利得和损失之间关系,《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31条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之后,应当予以收缴。

•由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三点:

•第一,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并非让受损害的人取得全部利得,是以实际损失为上限。

理由是不允许受害人因别人的不当行为而取得“意外之财”。

•第二,受益人是善意时可以保留一定的劳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三,受益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来保留超出损失的利得,不论善意恶意都由国家收缴。

•评论:

•1、在民法的领域内,这种随处可见的国家收缴行为的正当性似乎并不充分。

综合来看,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返还法(1awofrestitution)并不一致。

•2、在受益人为恶意的情形,这一部分财产似应由受损害的人取得,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受损人取得“意外之财”。

•多项选择题

•1、甲的牛走失被乙发现,乙将其牵回自家牛棚,准备第二天寻找失主。

但当天晚上打雷将牛棚击倒,牛被压死。

乙将牛肉卖掉,得款800元。

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以要求乙返还牛

•C甲可以要求乙返还牛肉款800元

•D甲应当偿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

•2、不当得利的恶意受益人在返还不当得利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A应返还全部利益

•B原物不存在的应作价偿还

•C原物产生了孳息的应返还孳息

•D使受害人造成了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四)不当得利请求权行使的诉讼时效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对比:

英美返还法(1awofrestitution)

•返还法或者不当得利法(unjustenrichment)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出现在几乎所有的私法领域:

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信托法、公司法等。

•返还法是以被告取得的收益或者利得为基础的救济方式;而相比之下,损害赔偿法是建立在损害基础上的救济方式。

•当法院支持返还的救济的时候,它会命令被告把自己的获利返还给原告;而当法院支持损害赔偿的时候,它命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但是,英美法上并没有大陆法系的无因管理的概念。

英美法上一般不允许擅自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取得请求管理费的权利。

第三节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一、无因管理释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所谓”无因”即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事例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乙面部受伤,同时丢失手机一部。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为本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种意思仅是指管理人使因管理而发生的利益归本人的意思,不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

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法律的规定。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事例

•1995年夏天,张家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

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

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

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

•1、管理他人的事务。

•如,替他人清偿债务,系罗马法以来典型的无因管理案例。

(但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

•2、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也称为管理意思,指管理人在管理事物时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管理意思的内容是将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不真正无因管理

•1)管理人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加以管理,为误信管理。

由于欠缺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

•如误以他人债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不构成无因管理,但管理人有权请求他人返还不当得利。

•2)管理人明知是属于他人事务,仍为自己的利益而加以管理,则属于不法管理。

•如出租他人之物、行使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原则上适用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恶意的)的规定。

(请求权人为被管理人)

(1)判断基准

•如何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管理的意思?

•通说认为应依其管理的事务为客观上的他人事务或主观上的他人事务来判断。

•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的结合关系,事物的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下雨时替他人收取晾晒衣物;清偿他人所负的债务;修缮他人所有的房屋;收留他人饲养的迷途宠物狗等。

•主观上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性,依其性质和内容,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依管理人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例如,购买某一件商品,如果只为自己使用,系纯为自己的事务,而如本人曾表示希望购入该商品,而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入,并且尽到了通知义务和交付义务,可认为其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管理意思”之判断,在客观的他人事务场合下,通常可依其情形判断有无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在主观的他人事务场合下,管理人自己负举证责任。

•【例】某乙谨慎驾车前行,突见甲驾一摩托车自一小巷口处狂飙而出,乙为避免撞伤甲,急速打方向盘左转,撞墙车毁人伤。

乙是否有为甲管理事务之意思?

(1)如果甲有故意或过失,则乙可依侵权法请求甲赔偿人、车之损失。

(2)如果甲无识别能力或其他免责事由不成立侵权行为,甲、乙之间能否成立无因管理?

•通说认为:

乙情急之下,为避免撞伤甲采紧急措施,鉴于乙驾车并无过失,倘不采此紧急措施,纵撞伤甲亦不负侵权责任,而甲因乙之自我牺牲行为而免遭损害,故应肯定乙有为甲管理事务之意思。

(2)兼为自己利益

•通说认为,管理人为自己之意思与为他人之意思可以并存,为他人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者,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甲、乙邻居,某夜甲宅失火,乙见状即持灭火器前往救火,身体受伤。

如果乙之救火系虑及甲宅失火殃及自己,是否成立无因管理?

•(3)本人可为多人

•无因管理的本人可以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例1】在上例中,如果甲屋出租于丙居住,设定抵押权予丁,投火灾险于戊保险公司,甲已经与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履行,则谁为本人?

•甲(火灾攸关其房屋财产安全);丙(火灾攸关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至于抵押权人、保险人、买受人,因救火之人通常欠缺为其管理事务之意,所以不成立无因管理,以适当限制无因管理制度之适用范围。

•【例2】甲新手驾车上路,撞伤路人丙,甲受此惊吓呆立一旁不知所措,乙见状即送丙赴医院急救。

于此情形,可认为乙有为甲及丙管理事务之意,对甲、丙均构成无因管理。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没有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财产代管、消防警察救火、110警察制止侵权),也没有契约上的义务(如委托、遗赠扶养协议、雇佣等)。

•虽然没有法定、契约义务,但以下行为仍不成立无因管理:

•1.履行道德性质的义务

•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之照料。

•2.履行公益性质的义务

•如青年志愿者为孤老院打扫卫生。

•【例】甲、乙邻居,某天傍晚,乙带甲的6岁孩子到附近的江边玩耍,小孩落水,乙跳入汹涌江水之中将其救起。

乙系履行由其先行为而生的法定义务(照护甲幼子),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的义务

(1)通知义务(管理开始的通知是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的重要标准)

(2)善良管理人义务

•(3)报告义务和交付义务(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应当将管理所获得的利益及时交付给本人)等。

•事例

•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2.管理人的责任:

(1)债务不履行责任

•如果管理人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应承担不履行债的法律后果。

•但在管理过程中,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在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

此为管理人赔偿责任的减轻。

比如,为救治车祸中受伤的人,因轻过失而损害其衣服或皮肤等,不负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法侵害本人权利的,应负侵权责任。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为管理本人的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有益费用,如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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