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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经济学调研报告

MBA管理经济学

课程作业

(结合自身工作,写一篇调查报告)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MBA10-1班

郑威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十五”以来我市价格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今年是辽宁解放60周年暨改革开放30周年,我市的价格改革也历经了三十年的风风雨雨,特别是“十五”以来(2001-2008)价格工作取得了明显成就。

回顾“十五”以来的价格改革,总结其做法和经验,对于正确认识当前的价格形势,明确今后价格工作思路,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此,笔者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十五”以来我市价格改革的成就和特点

八年来,全市各级物价部门坚持以“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化价格改革,整顿价格秩序,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与调控,积极拓展价格服务领域,基本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增强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持了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增长,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八年来,全地区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407件,查处价格违法所得8237万元,退还不合理收费7371万元。

市本级投入价调基金7260万元,平抑市场物价。

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建立了237个社区价格监督站和80个涉农收费监督站。

取消和减免各种收费82项,减轻群众负担5.35亿元;调整价格和收费22项,为企业增收2.42亿元。

先后平抑了因“非典”、禽流感疫情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

特别是2007年5月以来,以副食品价格结构性上涨为显著特征的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

(一)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转变,社会公众应对价格波动的心理承受能力不断增强

 八年来的价格改革,使我们树立了六种新观念。

即冲破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旧观念,树立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念;冲破了不重视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对经济调节作用的观念,树立了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调节作用的观念;冲破了单一计划价格的观念,树立了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和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观念;冲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度集权和直接管理价格的观念,树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观念;冲破了稳定物价就是价格“一定终身制”的观念,确立了在经济发展、市场有效供应不断丰富中力求价格稳定的观念;冲破了价格工作就是单纯调定价管理的观念,树立了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相结合,以价格服务为主的观念。

价格改革不仅促进了鞍山经济的飞速发展,使社会公众分享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同样也锤炼和提高了他们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调节作用的认识。

另外,社会公众因改革开放增加了收入,经济上的承受能力也有所增强。

社会公众心理承受能力的增强,对价格波动的心理反映平稳,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可,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改革的认可,也为我们将来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价格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转变,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格局已经形成

 八年来,价格改革的主要特点就是放权。

国家和省从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入手,改革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

我市、县也逐级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相当一部分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直接下放给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实行市场调节。

截至2004年底,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的比重合计为4.7%,其余95.3%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

极少数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时,也充分考虑了市场供求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高度集中僵化的价格决策体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放权使企业有了一定的定、调价格的权力,也为促进生产的发展,搞活企业经营创造了条件。

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价格管理权限的下放,打破了原来单一计划价格形式的格局,形成了与多层次价格决策体系相适应的,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价格管理格局。

即: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人民生活必需品,仍然实行政府定价;对比较重要的商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大部分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已形成了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价格管理体系,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已初步建立。

(三)不合理的价格结构已初步理顺

改革以前,价格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产品价格严重偏低,工业品价格偏高;二是工业品中,基础工业品价格偏低,加工工业品价格偏高;三是第三产业价格偏低;四是各种差、比价关系不合理等。

八年来,随着价格的不断调整和逐步放开,使鞍山的价格结构趋于合理,各种比价关系已初步理顺。

其主要表现:

农产品价格有了大幅度地提高,农民的收入有了较大的增加;基础工业品价格大幅度提高,工业产品内部不合理的比价关系初步理顺;第三产业价格偏低的状况大为改观,价格的大幅度提高和放开,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快速发展,完善了城市总体功能,方便了群众生活,缓解了就业矛盾。

(四)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在放开大部分商品价格由市场调节,不断改善政府价格调控的同时,我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需要,探索试行了一些新的价格间接调控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价格间接调控体系。

如在全市建立起了包括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和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服务价格、药品价格、房地产价格、涉农收费在内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价格形势,及时预测价格走势,为市委、市政府调控价格总水平提供决策依据;建立了副食品和其他重要生产资料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价格风险基金制度;建立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为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提供决策依据;建立了应对各种价格异动情况的价格应急机制,适时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的稳定;实行了商品和收费的明码标价制度,建立了遍及城乡的“12358”价格举报监督网络,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

价格管理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经济手段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干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调控价格的手段和能力得到了加强。

二、当前价格改革面临新的环境

经过三十年的艰苦奋斗,特别是八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市价格改革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价格改革任务依然任重道远。

主要表现为:

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完善,价格监管体系不够健全,价格法制建设有待加强。

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方面对价格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价格改革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

(一)价格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从价格改革看,目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但一些重要领域如资源和环境领域的价格改革、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领域和垄断行业的价格改革还明显滞后,有的改革才刚刚破题。

而这些领域的价格改革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而且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

从2005年开始,我市先后调整了自来水价格、出租车价格、供暖价格。

而我市煤气价格、工业蒸汽价格由于累计亏损太多、原料成本的增加、管网老化、企业转制等等一系列原因,已经成为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必须统筹安排,精心设计,找好坐标,稳步推进。

(二)价格形势仍然十分复杂。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国内国际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更加错综复杂。

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十分严峻复杂的局面。

从国际上看,当前世界经济“滞胀”风险明显增加。

一方面,世界整体需求能力下降,对于外贸依存度较高的我国而言,将会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受出口增速下降影响,7月份我国外贸出口增幅出现加入世贸7年来首次下滑,出口大省广东省的经济增长率仅位居全国倒数第六位,部分出口导向型、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已直接影响就业。

并且未来这种不利影响可能会进一步显现。

另一方面,通货膨胀已成为世界经济的严重威胁,国际石油、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也使得我国输入型通货膨胀压力明显加大。

从国内来看,一方面,GDP增速在高位上开始适度回落,缓解了由偏热转为过热的风险,有利于抑制物价过快上涨。

另一方面,成本上升、能源资源供求矛盾突出、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各方面涨价预期增强等因素,使价格上涨压力仍在不断增大,因此控制物价上涨、抑制通货膨胀的任务十分艰巨。

上述国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相互推动,使得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成为当前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问题。

因此,将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从“双防”调整为“一保一控”,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

今年7月份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下半年经济工作的目标,是要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把抑制物价过快上涨摆在突出位置、努力把物价涨幅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内。

从目前看,10月份,中国财政收入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其中中央财政收入下行速度尤其明显,同比下降达8.4%。

这不仅延续了数月以来中国财政收入增速持续下行的态势,也是年内第一次出现负增长。

1-10月份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6.7%,已经是4月以来我国CPI连续6个月出现涨幅下降。

1-10月份累计,我市CPI同比上涨5.1%,连续5个月出现涨幅下降。

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

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紧急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安排新增1000亿元中央政府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前,我们正协调省物价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这也预示着,在国际金融危机可能引来全球经济衰退的风险下,我国在2009年的宏观调控重点将从“一保一控”调整为“保增长,促转型”。

这也是我市各级价格部门不可回避的神圣使命。

(三)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

价格改革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改革初期各方面普遍受益的局面已不复存在,一项改革措施的推出,往往只能使部分人受益,甚至可能导致另一部分人利益受损,很难满足所有人的要求。

经济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测算,目前全国10%的最高与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差距高达55倍。

收入水平的差异不仅造成人们对价格改革承受能力的不同,而且使人们对价格改革的预期也存在明显差异。

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凸显期”之后,如何通过深化价格改革,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价格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与改革面临的困难相比,有利条件更多:

一是有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物价局的指导,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二是有十七届三中全会科学发展观精神的指导,改革的方向十分明确;三是我市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回旋余地较大;四是有三十年价格改革的经验可以参考和借鉴。

因此,我们既要客观估计到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要充分认识改革的有利条件,戒骄戒躁,沉着冷静,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把价格改革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让改革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三、对深化价格改革的几点思考

总结过去是为了启迪未来,立足现实可以更好开展工作。

根据我市的基本情况和当前价格改革面临的新环境,我们对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以下几点初步认识:

(一)改革的方向:

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目标是构建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管理体制。

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即使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最近对动荡的金融市场采取联合救市行动,甚至对一些金融机构实行国有化,也不能说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失灵。

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市场化的价格改革方向,坚决放开那些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在引导资源流动、调节利益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但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加以必要的监管,对市场失灵的环节进行纠正,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正常秩序,也是市场经济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

要抓紧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坚持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辅,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价格平稳运行。

既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市场万能论”,对市场价格放任自流,对价格波动无所作为,又要注意防止和纠正“政府万能论”,对微观价格过度干预,导致价格关系扭曲,误导资源配置。

(二)改革的目的:

提高效率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目标是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八年价格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首先要解决商品和服务有和无的问题;其次要解决好和坏的问题;再次要解决如何分配问题。

改革进行到今天,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无可回避,也不应回避。

在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经济效率,把“蛋糕”做大的同时,必须更加注意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从价格改革看,要加快推进垄断行业价格改革,强化成本约束,严格限制垄断行业的高福利、高成本、高价格;切实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探索建立差别价格制度,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必需的消费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减轻其生活负担。

在宏观政策方面,在建立能够科学反映不同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的价格指数体系的基础上,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和救济标准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

(三)改革的途径:

完善机制与健全法制相结合,目标是将价格活动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以法治为根基。

离开了法治,现代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

法治不仅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且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制度支撑。

深化价格改革,要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为重点,使价格既能客观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体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补偿对生态环境保护所需成本,以引导资源流动,实现优化配置。

同时,必须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将那些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要继续按照“定规则、当裁判”的要求,加强价格法制建设。

一要加强价格立法,完善价格法律体系,使规则更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使价格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市场价格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范。

(四)改革的方式:

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目标是使价格改革措施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价格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方面,关系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明确改革的方向、原则、重点和步骤,保持国家价格政策的统一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减少和避免改革的盲目性,降低改革的成本,提高改革的效率。

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价格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区别对待,将政策的原则性与措施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既能体现国家大政方针的要求,又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五)改革的手段:

改进管理与转变职能相结合,目标是巩固改革成果,促进改革深化。

不论是放松价格管制,还是转换价格形成机制,都必须相应地改进价格管理方式。

比如对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或下限管理,对政府定价实行价格听证、集体审议、专家论证、公示公告等制度,对放开的价格加强监测,掌握动向,并依法对经营者定价行为加以规范,引导企业合理定价等。

与此同时,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政府直接定价的任务将进一步减少,但完善价格法制、实施价格调控、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的任务将大量增加。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快职能转变,从以直接管理为主向以间接调控为主转变,从以定价批费为主向“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为主转变,使价格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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