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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员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范围内的全体员工。

有关员工管理权限,按照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拟进入员工的招聘,或已进入本企业的员工的管理、考核、退出等全过程的管理,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员工的招聘录用

第四条招聘录用员工分以下三类:

1.招收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系指国家统招计划内的各大院校毕业生源和经国家教育部门认证的回国留学生。

2.正式调入员工,系指从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身份的人员和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调入的员工。

3.聘用员工,包括中介机构推荐、企业网络等向社会招聘的人员。

招聘录用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工作程序,有计划,有组织,择优录用,严格执行编制。

在录用时应检查招聘人员是否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录用。

第五条招聘录用员工批准权限

1.公司招收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正式调入员工一律由局批准办理。

2.公司及项目从社会招聘人员由公司批准办理,并报局备案。

公司及项目与社会招聘人员原则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招聘录用员工的工作程序:

1.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计划应包括招聘人员期限、数量、条件及工作岗位。

2.发布招聘广告,明确招聘录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在实施招聘前,以招聘广告或其他方法明确对招聘录用人员德才等情况的要求,包括政治思想素质的要求,以及学历、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资格、岗位技能、工作经历、健康状

况及其他要求。

招聘录用员工的基本条件包括:

(1)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各种传染疾病;

(2)有良好的人品与团队合作精神;

(3)有能满足职位需要的专业技能及相应学历;

(4)无不良工作行为记录;

(5)满足其他应聘岗位所必需的条件。

3.应聘人员资料审阅。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阅应聘人员提供的应聘资料。

挑选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参加面试。

4.应聘人员的面试。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派专人与拟招聘的应聘者进行面谈。

通过面试对应聘者提交的应聘资料的真实性、资历、学历、学位等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面对面的交谈,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与原工作单位是否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手续(要求其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等,要求应聘者填写招聘登记表,并对其提交的资料和填写的登记表做出声明,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必要时应向其就读学校、学历鉴定机构或原工作单位进行核实。

在实施招聘时,公司、项目招聘人员必须主动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及工资福利等。

5.应聘人员体检。

安排拟招聘人员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体检结果,为体检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

6.签订劳动合同。

新招聘的员工到公司、项目报到时,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采集新招聘的员工基本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库,并建立花名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与终止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公司、项目均应当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2.公司、项目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签订。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员工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一式二份,企业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

聘用人员所属项目经理部应留存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

1.无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项目招聘的员工原则上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2.同一个企业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条劳动时间公司机关执行定时工作制,项目经理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一条工作地点因交通建设行业特点,公司提供给员工的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和变更性,因此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地点定为公司机关、办事处或项目经理部(范围包括国内及国外并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固定在项目经理部。

第十二条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员工工作岗位的约定为公司及所属单位机构工作,岗位类别为管理类、技术类和操作类。

第十三条岗位职责员工应按照公司、项目相关岗位设置、职责及制度中的规定劳动数量与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十四条附加协议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各种协议,包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生产经营责任书、计划生育合同书等均视为劳动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员工双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3.企业因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

4.员工的身体健康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5.企业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员工职务或工种(含跨部门)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届满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个人及所在部门或项目经理部,所在部门或项目根据该员工在合同期内的综合表现提出是否续聘建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合同续订建议;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主要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员工工作不能达到企业岗位工作标准,符合绩效管理制度中调岗条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4.员工因过失,符合企业处罚规定中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者;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因员工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

8.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9.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0.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1.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12.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担任国家重点项目或企业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2.员工经手办理的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

3.从事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4.双方另有约定的;

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

3.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5.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合同的;

8.该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0.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通知企业方。

第二十三条除在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工会认为不应当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将对该员工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五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递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保存员工签收纪录。

员工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好工作交接,相关部门为其办理离职审查手续。

第四章员工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服从企业的领导、管理和教育,服从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工作安排和组织调动,接受企业为提高员工素质而进行的各种在职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请销假。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

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遵守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劳动卫生规程和防火规则,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三十条自觉维护和保养好企业的一切财产(包括机器、工具、原材料),正确使用各种机具设备。

第三十一条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以职谋私等损害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二条树立主人翁责任感。

自觉维护企业名誉和利益,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策略,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十三条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

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前,不得与其它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得发生事实劳动关系。

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用人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员工的薪酬福利及考核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奖惩办法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管理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告知员工。

第三十五条公司、项目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变薪变,公司、项目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或内容时,有权根据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或内容调整员工工资。

企业有权根据经营业绩情况,调整员工工资。

企业有权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员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按照属地化的原则,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公司与员工共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员工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参加培训应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女员工“四期”(经期、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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