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修订版版修订稿04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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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修订版版修订稿0417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2017版)

 

(修订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

目录

1总则1

2工作机构2

3申请与受理2

3.1取证条件2

3.2申请3

3.3受理4

4审查与决定5

4.1审查5

4.2抽样与检验5

4.3决定6

4.4审查要点6

4.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6

4.4.2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

4.4.3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8

4.4.4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9

5生产许可证书与标志14

6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15

7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15

8工作人员守则16

9附则17

附件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18

附件2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33

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34

附件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35

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计划36

附件6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7

附件7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38

附件7-1企业生产压力锅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39

附件7-2企业生产压力锅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40

附件7-3企业生产压力锅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41

附件7-4企业生产压力锅产品生产设备表43

附件7-5企业生产压力锅产品检验设备表44

附件7-6企业生产压力锅产品关键件明细表46

附件7-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47

附件7-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48

附件8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0

附件9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58

附件10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报告60

附件11检验报告61

附件12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64

1总则

1.1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各种规格型号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铝及铝合金压力锅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的压力锅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增补产品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实施生产许可的压力锅产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备注

压力锅

1

不锈钢压力锅

最小规格~20cm

22cm~24cm

26cm~28cm

30cm~最大规格

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用不锈钢板材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压力锅产品

2

铝压力锅

最小规格~20cm

22cm~24cm

26cm~28cm

30cm~最大规格

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锅身用铝及铝合金板材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压力锅产品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1压力锅产品执行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执行标准

1

不锈钢压力锅

GB15066-2004《不锈钢压力锅》

2

铝压力锅

GB13623-2003《铝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

表2-2压力锅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相关标准

1

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2

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3

GB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4

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5

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通用安全要求》

6

GB5009.15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7

GB3160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8

GB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9

GB316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

10

GB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11

GB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12

GB31604.2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镉迁移量的测定》

13

GB31604.2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铬迁移量的测定》

14

GB31604.3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镍迁移量的测定》

15

GB31604.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16

GB31604.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17

GB31604.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

注:

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压力锅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2.2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发证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2.3市、县级以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2.4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相关产品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制修订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和培训宣贯等工作。

3申请与受理

3.1取证条件

3.1.1企业取得生产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3.1.1.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3.1.1.2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

3.1.1.4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企业申请前应理解掌握本细则,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实地核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

3.1.2.1应提交审查组的企业资料;

3.1.2.2实地核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3.1.2.3样品及抽样基数应符合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

3.2申请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

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情形。

3.2.1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3.2.1.1《食品相关产品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

3.2.1.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3.2.1.3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3.2.2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3.2.2.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3.2.2.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3.2.2.3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3.2.2.4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3.2.2.5与延续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3.2.2.5.1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3.2.2.5.2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3.2.3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3.2.3.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3.2.3.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3.2.3.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3.2.3.4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3.2.4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3.2.4.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3.2.4.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3.2.4.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3.2.4.4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3.2.4.5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式二份)。

3.2.5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下列材料。

3.2.5.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3.2.5.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3.2.5.3企业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3.2.6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3.2.2条至3.2.5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3.2.7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3.2.7.1

(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

3.2.7.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3.3受理

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3.3.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3.3.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3.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3.3.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3.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3.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3.3.6.1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3.3.6.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3.3.6.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3.3.7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4审查与决定

4.1审查

4.1.1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4.1.1.1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4.1.1.2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企业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免实地核查。

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同单元产品发证检验;

4.1.1.3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4.1.1.4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4.1.2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5以下简称《计划》),提前3日通知企业,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派观察员参加。

4.1.3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当注重核查人员的压力锅产品的专业能力,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4.1.4审查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编制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抽样与检验

4.2.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附件12),获得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全部项目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名单,供企业自主选择。

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2.2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2.3延续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抽样单及封条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将抽样单及样品一起装箱封存,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寄送样品,同时将抽样单寄送审查组织单位。

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免产品发证检验的,在实地核查时不进行产品抽样。

4.2.4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自出具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报告1份寄送企业,2份寄送审查组织单位。

4.3决定

4.3.1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产品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

4.3.2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3.3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决定文书和证书寄送达企业。

4.3.4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当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4.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4.3.5.1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4.3.5.2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4.3.5.3企业依法终止的;

4.3.5.4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4.3.5.5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4.4审查要点

4.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4.1.1压力锅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不锈钢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

锅盖:

锅身:

铝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

锅盖:

锅身:

4.4.1.2压力锅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1)锅身拉伸的过程控制;

(2)锅盖弯牙的过程控制;

(3)表面处理工艺参数的控制;

(4)复合底加工工艺参数的控制;

(5)结构配件安装工艺过程控制。

4.4.2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4.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3。

表3压力锅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生产设备

1

不锈钢压力锅

拉伸机

冲压机

复合底加工设备

抛光机

工装、模具

装配流水线

除尘设施

2

铝压力锅

拉伸机

冲压机

表面处理用设备(氧化处理设备)

抛光机

工装、模具

装配流水线

除尘设施

4.4.2.2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见表4。

表4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设备

1

不锈钢

压力锅

1.天平0.1mg~200g1/10000

2.玻璃温度计0℃~200℃±1℃

3.水浴锅37℃~100℃±2.5℃

4.恒温干燥箱0℃~300℃±1℃

5.压力锅智能密封性测试仪20kPa~200kPa±2kPa

6.压力表0MPa~0.1MPa、0MPa~0.16MPa-0.4级

0MPa~0.6MPa、0MPa~1MPa-1.5级

7.试压泵SB200或类似型号

8.电炉1.5kW,2kW,2.5kW-±5%

9.热电偶温度计1.5℃

10.衡器1/3000

11.天平1/5g

12.扭力扳手30N·m

13.管形测力计KL-20

14.粗糙度样板

15.游标卡尺、秒表、防护罩、砝码等及带排气阀门的专用接头若干

2

铝压力锅

1.天平0.1mg~200g1/10000

2.玻璃温度计0℃~200℃±1℃

3.水浴锅37℃~100℃±2.5℃

4.恒温干燥箱0℃~300℃±1℃

5.压力锅智能密封性测试仪20kPa~200kPa±2kPa

6.压力表0MPa~0.1MPa、0MPa~0.16MPa-0.4级

0MPa~0.6MPa、0MPa~1MPa-1.5级

7.试压泵SB200或类似型号

8.电炉1.5kW,2kW,2.5kW-±5%

9.涡流测厚仪(低限分辨率为0.1μm)

10.热电偶温度计1.5℃

11.衡器1/3000

12.天平1/5g

13.扭力扳手30N·m

14.管形测力计KL-20

15.游标卡尺、专用量具、秒表、防护罩、砝码等及带排气阀门的专用接头若干

4.4.3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

4.4.3.1申请发证、证书延续、生产地迁移、增加场所品、增加场所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4.4.1和4.4.2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附件7的有关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组。

4.4.3.2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4.4.3.3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4.4.3.4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4.4.3.1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7-1~8)进行核实。

4.4.3.5审查组现场按照《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8)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9),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10)。

4.4.3.6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7-1~8、附件8、附件9和附件10)一式三份,企业、省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等)各一份。

4.4.3.7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4.4.3.7.1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判定。

4.4.3.7.2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问题。

4.4.3.7.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不合格。

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4.4.4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4.1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5,密封圈应从同批次的压力锅中抽取。

抽样利用随机数骰子的随机抽样的方法。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被抽查的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将所抽样品中的3口压力锅,3只密封圈送检验机构检验,另3口压力锅留样备查(企业提供的破坏压力检验专用密封圈中3只送检,另3只留样备查)(注压力锅产品依据标准为2次抽样,因此有备样。

)。

内表面带聚四氟乙烯涂层的压力锅另行抽取3口送检。

阀体组件(金属类、橡胶类、塑料类):

以满足检验要求为准。

表5压力锅产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单元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1

不锈钢压力锅

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的产品不少于100口

随机抽取6口,密封圈3只

如需要,企业可提供破坏压力检验专用密封圈6只

阀体组件(金属类、橡胶类、塑料类):

以满足检验要求为准

2

铝压力锅

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的产品100口

随机抽取6口,密封圈3只

带涂层的产品另行抽取3口

4.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4.4.2.1压力锅检验项目

压力锅产品的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6和表7。

表6不锈钢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

检验

标准值

备注

1

合盖安全性

锅身与锅盖扣合85%时锅内压力≤5kPa

2

工作压力

0.9~1.1倍公称工作压力

3

密封性

20kPa~工作压力区间内不应有滴水漏气现象

4

安全压力

1.4~2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5

耐热压

恒压1min后符合密封性要求

6

开盖安全性

>5kPa时锅盖不能开启

7

防堵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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