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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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测)、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阶段性招标,或对勘察(测)、设计分别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整体建筑物人为分割进行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勘察(测)设计的招标范围(含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等内容,同时必须报送勘察(测)设计招标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勘察(测)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国家及地方重点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综合性强的重大专题研究等前期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测)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向招标监督与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四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五)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六)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进行资格预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
(五)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预审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地形测绘及工程地质勘察和试验资料、工程进度和设计进度要求等);
(三)上级审批、审查、评估等有关文件;
(四)工程特殊要求;
(五)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六)设计基础资料供应方式;
(七)设计成品审查方式;
(八)组织现场查勘的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地点;
(十)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投标报价要求;
(十二)评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参加投标。
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的,视为拒绝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自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二条 当招标人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关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主要机构组成;
(四)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企业近3年主要业绩;
(七)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