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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怎样更改合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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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怎样更改合同人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修改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二〇一年月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方(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人。

第三条承租方权限及期限

  

(一)承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出租期限可延长(□日/□月)。

  

(二)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

(三)出租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

第四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

人民币元整(¥:

)。

(二)租金收取方式:

甲方在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乙方通过账户转账,将租金并按约定划入甲方账户。

  (三)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

,,。

  第五条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垫付押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

承租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六条其他费用

  承租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其他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承租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臵新物。

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臵新物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转租

  承租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二)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放任承租方的上述行为的。

7、。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期内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有第十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有第十条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

  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因乙方前述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四)。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房屋交割清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篇二:

(公司内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租房合同(个人_非中介版)-可修改

  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省市(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

  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

人民币元整(¥:

)。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

  期:

,,。

  

(二)押金:

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

  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

  (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

租赁住房怎样更改合同人)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中应注意问题(下)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中应注意问题

  (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中应注意的问题

  解决房屋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处理、仲裁和诉讼几种。

协商是发生纠纷的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进行协商,整个过程全由双方参加并自主解决,一般纠纷不大,矛盾也容易解决的问题都采取这种方法。

调解是在他人主持下,矛盾双方经过谈判条件、讲明目的,达成其识。

协商和调解处理纠纷的好处是,双方能心平气和地进行对话,最后意见达成一致时,双方也能积极执行,而且消除了误解,减少了日后矛盾的发生。

协商和调解中没有什么特别的法律程序。

因这两种方式比较简单,这里不作重点讨论,下面主要谈谈采取申请行政机关处理仲裁和通过诉讼解决的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

  申请行政机关处理就是由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机关即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再行审查、重新作出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若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处理有事实不清、处理不公或有违背政策、法律的,有权撤销原处理决定,自行作出决定,或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由于直管公房租赁中房屋管理部门是作为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的,若发生纠纷后,仍由房屋管理部门来处理,往往带有部门保护的色彩,其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而且,由于我国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太健全,也无法定的处理期限,在实践中,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常常久拖不决,而一些法院认为既然行政机关已经立案,自己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案件推诿不管,致使许多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所以,当事人选择处理的机关时要小心谨慎。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因此,对相对方当事人来说更愿意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2.仲裁

  

(1)仲裁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指房地产仲裁机构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房屋租赁发生争执,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作出裁决的活动。

房地产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专门行为,这种行为既不是司法行为;却具有部门司法行为的效力。

它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也不属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管理活动,而是处于当事人之间的居中地位,为解决当事人房屋租赁纠纷所进行的仲裁活动。

因此,仲裁机构在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为效力方面都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2)仲裁原则

  为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房地产仲裁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方式,并且愿意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解决纠纷。

  ②分级管理,一次裁决的原则。

当事人无论选择哪一级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其裁决均为终局裁决。

  ③先行调解的原则。

先行调解可以说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调解要合法、自愿,分清是非,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协议的,也不应久拖不决、变相强迫其接受,而应及时裁决。

  ④回避原则。

在房屋租赁纠纷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牵连,可能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有权要求更换仲裁员、仲裁员发现自己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也应自动回避。

  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客观公正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在仲裁程序中,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决必须以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作为依据,以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处理纠纷的标准。

  ⑥辩论原则。

是指在仲裁庭或仲裁员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仲裁申请人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被诉人必须明确。

被诉人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对方当事人。

处理房屋纠纷,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参加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如果被诉人不明确,就会形成无人应诉,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②请求要具体明确。

只有这样,对方当事人才能答辩。

仲裁机构也才能查明事实,从而顺利解决纠纷。

  ③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证据。

证据是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的基本事实依据。

证据不足,或提供虚假证据,必然会影响裁决的质量和效果,甚至无法作出裁决。

  ④属于受诉的仲裁机构管辖,受诉仲裁机构就是房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

  ⑤必须是没有向法院起诉。

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后,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审判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已经起诉,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了。

  ⑥无论是根据租赁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发生纠纷后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都应当提交房屋租赁纠纷仲裁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要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案由;案情;证据;具体请求事项等等。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预交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案件仲裁结束后,连同案件处理费,由败诉一方负担。

若双方当事人互有胜负,以上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如果纠纷经调解解决,由双方协商负担。

  (4)不予受理的房屋仲裁案件类型

  对下列房屋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结的;涉外房屋租赁纠纷;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屋租赁纠纷;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受理的;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超过诉讼时效的。

  (5)仲裁结果

  仲裁机构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有两种结果,一是通过仲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要遵照调解书的内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最后由仲裁机构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仲裁裁决,制作裁决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调解书和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强制力。

义务人不能按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愿意时才可适用。

如有一方不同意,则不适用仲裁。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时效

  

(1)行政诉讼的时效。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是1年,从知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时起算。

  

(2)民事诉讼的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有几种特殊情况的时效为1年,其中,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由出租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时效为1年。

1年后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张,那么,出租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在这20年中,尽管出租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0年的,法院也不以超过时效来处理。

  诉讼时效中还有中止和中断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为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时效期间是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具有任意性,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以外,当事人任意约定的时效都不受法律保护。

  (3)导致行政诉讼原因。

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情况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导致行政诉讼的原因有这样几种情况:

  ①因承租人擅自转让所租房屋,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

  ②对产权不明的房屋,出租人在征得房管局同意后出租的。

  ③行政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

  ④当事人要求办理房屋租赁注册手续,而主管机关不办理也不依法答复的。

  ⑤承租人要求房管机关责令产权人加固危险房屋,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而主管机关置之不理的。

  ⑥出租人要求房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针对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处理,并以行政决定方式责令承租人终止承租权,而承租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就可以他物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行政诉讼。

  4.纠纷的具体处理

  

(1)关于租金纠纷的处理

  所谓租金纠纷,是指租赁双方在租金的数额、收取和调整等问题上发生的争执,处理这类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租金标准。

首先要区分是住宅用房还是非住宅用房,在住宅用房中还要分是公房还是私房,对于公有住宅用房租赁,其租金标准应严格执行房屋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对于私有住宅用房租赁,其租金标准当地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可略高于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标准,但应掌握在规定的议租幅度以内,任何人不得因目前住房紧张,供需矛盾突出而收取高额租金或变相收取高额租金,也不得收取押租或索取额外财物。

违者应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对于非住宅用房的租赁即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论公房还是私房,其租金标准均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不同城市之间、相同城市不同地段之间、相同地段不同位置之间的同类型房屋的租金都可能有较大差别,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不能搞“一刀切”,而是要对整个房屋租赁市场的供需行情有较全面、深刻的认识,同时参照同城、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分析租金构成的因素来综合判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是否合理。

  ②租金收取。

如果租金标准合理,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无故不交或拖交。

因故一时交纳有困难者,应向出租人说明理由,取得谅解,并限期交清,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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