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公开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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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
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
青海诚德公招(工程)201-03)
招标文件
招标人(盖章):
青海省信息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年05月25日
第一章招标公告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青海省信息中心(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诚德公招(工程)201-03
采购项目名称
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预算额度
00万元
最高限价
00万元
项目分包个数
无
各包要求
招标内容:
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建设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投标人须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公告发布时间
201年05月25日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
201年05月2日至0月01日,每天上午:
00-12:
00,下午2:
30-5:
30(午休、节假日除外)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现场购买或网上购买
招标文件售价
50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
西宁市五四西路1号新华联国际中心3号公寓楼1楼
标书购买联系人:
张女士
电话:
01-14331转0
电子邮箱:
@13.m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考投标文件格式
(二))。
注:
需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在邮件中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联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确认。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年0月1日上午10:
00(北京时间)
投标及开标地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号开标室,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采购人联系人
联系人:
段先生
联系电话:
01-305125
联系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号
代理机构联系人
联系人:
魏女士
联系电话:
01-141转01
联系地址:
西宁市五四西路1号新华联国际中心3号公寓楼1楼
代理机构开户行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商业巷支行
收款人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050111341
其他事项
(1)公告期限:
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公告发布媒体:
《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经济信息网》,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
监督单位:
青海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
01-145505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年05月25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青海省信息中心
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号
联系人:
段先生
电话:
01-30512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宁市五四西路1号新华联国际中心3号公寓楼1楼
联系人:
魏女士
电话:
01-141转01
1.1.4
招标项目名称
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1.1.5
工程项目名称
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所含所有内容
1.3.2
交货期
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0个日历日
计划开始交货日期:
201年0月2日
1.3.3
交货地点
招标人指定地点
1.3.4
技术性能指标
详见第五章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资质要求: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须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财务要求:
(2.1)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或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1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2.2)近半年内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投标人业绩:
/
(4)信誉要求:
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5)其他要求:
(5.1)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5.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4)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详见投标人须知总则1.4.3
1..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
/
形式:
/
1..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书面形式或发布澄清公告
1.10.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1.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响应招标文件
1.11.3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产品彩页、检验报告等
1.11.4
偏差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人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及补遗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
书面、实名、盖章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书面形式或发布澄清公告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
澄清发出的当日内
形式:
书面回执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书面形式或发布变更公告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
修改发出的当日内
形式:
书面回执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1、投标文件中需附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2、依法对投标文件所作的书面修改、补充的内容;
3、按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要求,对投标文件所作出的书面澄清、说明的内容。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按国家、青海省相关标准执行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00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
投标报价必须包括:
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电汇或转账或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万元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201年0月15日12:
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商业巷支行
银行账号:
1050111341
□不要求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年度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2015年01月01日至201年0月1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2015年01月01日至201年0月1日
3..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3
(1)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
3..3
(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4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
是
其他要求:
电子版文件用光盘或制作
3..3(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1年0月1日上午10:
00(北京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号开标室,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
□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4)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
按报名顺序
.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人,专家:
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在省财政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3人
.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
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体
公示期限:
3日
.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代理费
1、招标代理费:
万元。
2、收取对象:
中标人
10.2
期间
按年、月、日(包括日历天)计算的,以公历年为准;
按小时、分计算的,以北京时间为准;
按天计算的,从开始之日计算,但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包括开始之日的,从其规定;
时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公休日的,以公休日最后一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时,有工作时间的至工作时间结束截止。
10.3
其他要求
1、招标项目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的,应执行招投标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2、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4
付款方式
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合格后支付30%,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5%,余款待质保期满1年后支付。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项目名称:
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技术性能指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投标预备会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分项报价表;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