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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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交叉询问是揭示案件事实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庭审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
如果律师掌握了证人交叉询问的方法和策略,并不断地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对自己代理或辩护活动将大有裨益。
关键词:
交叉询问概念规则证人方法策略
一、交叉询问概述
在谈及证人交叉询问之方法和策略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交叉询问这一质证方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的基本方式是以当事人为主的“直接询问”(direct-examination)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
交叉询问是质证的基本方式,是由控辩之一方首先对己方证人进行询问,对方再进行反询问的证言调查方法。
英美法系视交叉询问为最好的真相发动机,因此他们对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非常看重,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交叉询问后才成立。
然而,交叉询问是一种十分技术化的证据调查方法,在英美,善于交叉询问是诉讼律师最重要的业务素质。
“交叉询问”是揭示案件事实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美国律师界对交叉询问有句名言:
“律师之声誉,生于交叉询问,死于交叉询问。
”在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调查的基本方式是以法官为主的询问和审查。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没有就交叉询问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交叉询问还是存在的,只不过法官在指导和限制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交叉询问中,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相同的证据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辩论和质证,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
另外,从程序的正当性原理方面来看,交叉询问构筑了正当程序的重要层面。
因为要使通过审判程序而达到的判决本身获得正当性,作为判决基础的诉讼证据材料必须在公开、对席、直接、口头等程序保障的原理支配下取得。
当然,我国诉讼法中证人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不同,我国诉讼中,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人,即不包括当事人在内,当事人的陈述是另外的证据种类,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均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而且,证人的概念也不包括鉴定人,鉴定人的结论另归于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
英美法系中将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证人均统称为证人。
我国目前通说的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本文的证人使用的是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概念。
交叉询问是兼听的方式,是充分认识事实的基础,“查证属实”其实是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排除合理怀疑,确立法官内心的确信。
我国法律没有对质证的方式作出正面规定,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作法来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法官查证与当事人质证相结合的方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交叉询问。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这里所说的“对方……发问”,实际上就具有交叉询问的性质。
顺便说一句,由于交叉询问体现着当事人的质证权利,所以这里所说的“经审判长许可”,应当理解为程序上或形式上的批准,不应是实质意义上的批准。
换言之,只要对方的发问不会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审判长就应该“许可”。
笔者认为,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庭审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应该明确作为诉讼活动中质证的基本方式。
交叉询问是对抗式证据调查的突出体现,在我国实行控辩式庭审后,交叉询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肯定和运用。
然而,我们对这种技术还未能有效掌握,有关的规则也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总结。
二、交叉询问的概念
交叉询问是由一方当事人及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或鉴定人等进行的盘诘性询问。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这个概念的解释是:
“在审判或听证中由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相对立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
”
理解交叉询问的概念,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交叉询问是由一方对另一方证人的询问,在诉讼中具有对立的性质。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对辩方证人的询问、辩护人对控方证人的询问,都属于交叉询问;但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己方证人的询问则不属于交叉询问。
(2)交叉询问是盘诘性的询问,具有攻击或反驳的性
质。
如果是支持性或者进一步说明性的询问,则不能体现交叉询问的本质特征。
(3)交叉询问的对象是广义的“证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实施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警察等。
(4)交叉询问应该在法庭上进行,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
警察在侦查阶段对证人的询问或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属于交叉询问;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之外对证人或被告人的询问,也不属于交叉询问。
三、证人交叉询问的目的
证人证言是一种很重要的证据,尽管人们设计了各式各样的方法让证人讲出真相,例如宣誓以及对伪证者加以处罚等等,然而,法庭上的虚假证言仍然是层出不穷。
究其原因,故意作伪证当然占相当的比例,不过,也有不少证言失实是源于时间推移等原因所造成的证人记忆错误。
无论怎样的原因,总需要通过法庭的辩论和质证去伪存真,使真相水落石出。
证人交叉询问的一般目的是:
1)使证人的证言失去信用(如叙述中的前后矛盾、删减、退缩、错误、混乱);
2)降低对方证人的可信性(如利害关系、偏见、资格等);
3)获得对己方有利的证言(如使其他证人的证言失去信
用、确证其他证人对己方有利的证言、获得直接有利的证言等)。
律师在证人交叉询问过程中要控制证人并得出你的论点,而不是让证人单纯讲述自己的故事。
诉讼实践中,实现证人交叉询问目的的基本途径是攻讦对方证言的弱点或缺陷。
四、证人交叉询问应遵守的规则
交叉询问作为质证的基本方式,有利于调动当事人进行质证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实现质证的目的和功能,也有利于保障庭审调查的程序公正。
但是,交叉询问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如拖延诉讼、侵犯证人权利等。
因此,当事人及律师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叉询问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交叉询问的问题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
对于不具有案件关联性的问题,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是涉及证人资格问题除外;
(2)在对证人资格进行质疑时,可以涉及与个人信誉和品行有关的问题,但是禁止对证人施以人身攻击、损害人格尊严或在公开审判中泄露隐私;
(3)不得以诱导性方式提问,注意发问方式;
(4)不得提出威逼性的问题,不得威胁证人;
(5)如果一方认为对方在交叉询问中提问的方式不当或内容不合适,应当及时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6)禁止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提问。
此外,美国辩护大师F•李•贝利在《舌战手册》一书中提出的三条交叉询问的规则及忠告,值得我们重视:
规则1:
放弃交叉询问。
千万不要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除非你已经经过深思熟虑,并认为你能够从中获得好处。
如果证人对你的代理或辩护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损害,即使你认为可以证实他的证言中有些无关痛痒的不准确之处,也没有必要对他进行交叉询问。
如果他是案件关键地方的唯一证人,你可以问他几个问题,目的也仅仅是保留你对他的可信性进行质疑的机会而已。
不过,如果你觉得他基本上说的是实话,那么你最好尽量少问问题。
如果证人在交叉询问过程中仅仅重复他在直接询问中所讲过的内容,那么他的可信性就更容易得到法庭的肯定,因为他在受到对方律师攻击时仍能够保护自己,没有露出丝毫的可疑之处。
如果你的交叉询问只能带来这样的结果,那么你的交叉询问对你的代理或辩护只会有害无益。
规则2:
千万别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除非你自己十分清楚问题的答案——至少非常清楚正确的答案是什么。
当然,有时也有必要打破这条规则的限制。
打破这条规则时,你必须有恰当的方法。
但无论如何,你都要记住这种规则。
规则3:
不要问那些以什么、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怎样等词语开头的问题。
以这些词语开头的问题通常会引出很长的答案,证人便有机会摆脱你的控制,进行细致的描述。
当然,这条规则有时也必须打破,不过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打破这条规则。
一般说来,如果证人已无路可逃,自相矛盾,你甚至根本不在乎他的答案是什么时,你就可以打破这条规则,提一些以上词语开头的问题。
五、律师交叉询问语言模式的学习和运用
律师只是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才使用“交叉询问”这种语言模式。
在“交叉询问”这种语言模式中,律师和证人处在一个结构平面上。
律师的法律思维同时产生这种思维内容的法律语言。
律师的思想品格和关于法律知识、百科知识、语言组合能力,是构成成功的“交叉询问言语链”的主要因素。
在具体的交叉询问中,律师和证人构成相对立的问话和答话言语链,并且相互交叉渗透,相互交换信息,不断改变着对话的语境因素。
比如随着双方话题流程的推进,丢掉旧的话题,产生新的话题等复杂情况。
这需要律师具有法律的思维和法律语言应变能力,逻辑的思维和推理及语言组合的问答语言智慧。
从这种意义来说,庭审质证过程中交叉询问的言语链不那么好组合。
这些言语链都应该是围绕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着内在逻辑关系的串串问句和答句,是充满律师的机敏和智慧的法律语言。
律师要做好交叉询问法律语言智慧这个软件,不仅要有法律知识,还要有科学的精神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对法律条文的熟悉,进而学习研究交叉询问的规律和技巧,并要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经验,磨练技能和意志,才能爆发出律师法律语言的智慧火花,使法律正义之剑更加锋利。
六、证人交叉询问之方法和策略
《善辩者生存》作者罗伊•布莱克告诉了我们他自己对于交叉询问的经验:
“成功的交叉询问公式就是,使用清楚的陈述语句,在每个新问题中只添加一个新事实,在给予对方最后一击之前先锁定一个答案。
这就好比律师所作的一连串陈述,只是偶尔被证人回答‘是’所打断而己。
”
精心地设计询问技巧,机敏地揭露证人言词的自相矛盾之处,或者通过归谬法让作伪的人陷于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之中,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法庭律师的基本功。
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威尔曼在他的《交叉询问的艺术》一书里指出:
“笨拙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会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
声音,茫然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张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故事的精确措辞的明显努力,尤其是与其身份不符的语言的使用。
”威尔曼也引用了林肯担任律师的经典辩例,形象地说明询问证人技巧的重要性。
格雷森被控于8月9日开枪杀死洛克伍德,现场有苏维恩作为目击证人。
案件看来证据确凿,难以推翻。
在法庭上,林肯开始了对控方惟一证人苏维恩的询问:
林肯:
在目睹枪击之前你一直和洛克伍德在一起吗?
证人:
是的。
林肯:
你站得非常靠近他们?
证人:
不,有大约20尺远吧。
林肯:
不是10尺么?
证人:
不,20尺,也许更远些。
林肯:
你们是在空旷的草地上?
证人:
不,在林子里。
林肯:
什么林子?
证人:
桦木林。
林肯:
八月里树上的叶子还是相当密实的吧?
证人:
相当密实。
林肯:
你认为这把手枪是当时所用的那把吗?
证人:
看上去很像。
林肯:
你能够看到被告开枪射击,能够看到枪管伸起这样的情况?
证人:
是的。
林肯:
开枪的地方离布道会场地多远?
证人:
有一公里多远。
林肯:
当时的灯光在哪里?
证人:
在牧师的讲台上。
林肯:
有一公里多远?
证人:
是的,我已经第二次回答了。
林肯:
你是否看到洛克伍德或格雷森点着蜡烛?
证人:
不!
我们要蜡烛干嘛?
林肯:
那么,你如何看到枪击?
证人:
借着月光!
(傲慢地)
林肯:
你在晚上10点看到枪击;在距离灯光一公里远的桦木林里;看到了枪管;看到了开枪;你距离他有20尺远;你看到这一切都借着月光?
离会场灯光一公里远的地方看到这些事情?
证人:
是的,我刚才已经告诉过你。
法庭上的听众热情高涨,仔细地听取询问的每一个字。
只见林肯从口袋里掏出一本蓝色封面的天文历,不紧不慢地翻到其中一页,告诉法官和陪审团,那一天前半夜是不可能有月光的;月亮要到后半夜一点才会爬出来。
更富戏剧性的是,在伪证被揭穿之后,林肯一个回马枪杀过来,转而指控这位证人才是真凶。
最终真相大白,杀人者果然便是苏维恩本人。
这就是很典型的交叉询问技巧的应用,也是在美国每一本关于律师辩护教材中的经典案例。
这段法庭交叉询问显示在某些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律师质证技巧对于揭露事实真相的巨大意义。
威尔曼告诉我们,从事交叉询问的律师“需要有出众的天赋、逻辑思考的习惯、对广泛常识的清晰把握、无穷的耐心和自制力、通过直觉而透视人心的能力、从表情判断个性进而觉察动机的能力、精确有力的行为特点、对于与案件相关知识的精湛理解、极度的谨慎以及——这是最重要的——质证过程中敏锐地揭露证词弱点的能力。
”律师对诉讼技巧的把握,通过交叉询问能够使律师在各个方面与众不同,交叉询问当中更能反映律师本人的个性。
以下是笔者对证人交叉询问的具体方法和策略的阐述:
(一)制定交叉询问计划和准备
对于有效的交叉询问来说,计划和准备非常重要。
动手要早,只要你知道对方有一位证人,就要立刻为他准备一份交叉询问的提纲。
在今天的诉讼中,律师通常在证人站在法庭上之前就已经很好地了解证人是谁,以及他将会说什么。
律师事前应仔细地考虑如何开始交叉询问,对这位证人的询问话题是什么,交叉询问过程中要倾听证人的答案,然后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交叉询问。
(二)如何决定是否需要交叉询问
在你准备交叉询问的每个步骤中,要停下来仔细考虑哪些是必要的。
在你做决定时,必须估计证人的价值。
在仔细分析交叉询问可能导致的潜在不利后果后,可以作出不进行任何交叉询问的决定。
在作出交叉询问的决定时,你必须考虑以下问题:
1、证人对你的案件不利吗?
如果没有,并且不会有任何建设性的有利东西,不要进行交叉询问。
2、你确定能够让证人给出对你有利的证言吗?
3、证人可信吗?
4、你知道证人将怎样回答你的问题吗?
5、证人可能被怀疑,失去信用吗?
交叉询问的目的有两个:
第一,得到对本方有利的陈述。
第二,破坏对方证人陈述的可靠性。
即通过提出证人的不良品格、过去的犯罪记录、对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感知能力或表述能力的缺陷、先前不一致的陈述等,质疑证人的可靠性,从而达到降低对方证人陈述的可信度的目的。
另外,在达到第一个目的后,也可能不再质疑证人陈述的可靠性。
因为对方证人承认的对己方有利的事实的可信度,往往比用己方证人证实的同一事实的可信度更高。
千万不要因攻击对方证人的可靠性,同时也破坏了已得到的对己方有利的事实的基础。
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时,只能选择其一。
律师必须综合考虑能否实现交叉询问的目的,然后慎重作出是否需要交叉询问的决定。
(三)交叉询问的技巧及策略
1、如何使证言失去信用
(1)揭示证人自相矛盾的陈述。
(2)揭示证人对所要证实的内容模棱两可。
(3)揭示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4)指出证言中不合逻辑的地方,并且使证人退缩或者是更改证言。
(5)如果证人陈述的不合理性、可疑点被其他证据直接证明或驳回,用细节问题控制证人以阻止他做进一步的解释。
(6)揭示证人观察力或记忆力等感知能力的缺陷。
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a、证人的个性,比如他精神上的敏感或者顽固;
b、被陈述事件的突然性以及它发生的时间;
c、事发时同一时间发生事件的数量足以给人的感知和观
察造成混乱;
d、在危急关头证人能够记住的细节的数量;
e、用处于更有利于观察的位置上的证人证言所提及的细节来反驳证人陈述的细节的方法。
总之,律师应该通过证明证人对客观事物感知能力上的缺陷(如听觉、嗅觉、视觉、记忆力等)和精神状态异常(如酗酒、吸毒等)以证实证人在认知能力上的谬误,消除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7)揭示证人所述事实的错误、不合逻辑和证人是在假设、揣测、推理。
2、如何使证人失去信用
(1)证人作证的能力。
年幼儿童是否有资格作证的问题,我国法律主要考虑该儿童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并以此判断其有无作证能力。
(2)由于生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原因导致观察或者记忆能力不足的证人,在与此相关的证明中的作证缺乏有效性。
生理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是否有资格作证的问题,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律师并可就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申请法庭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3)非犯罪行为的错误行为,如证人曾经作伪证,它可以说明证人是不可以信任的。
(4)利害关系、偏见、歧视。
当事人的配偶及亲属能否作为本案证人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的配偶、亲属作证,只要他们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人。
但对这类证人证言法庭应考虑其与当事人的特定关系,对其真实性、可信性慎重判断。
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a、证人最终可能从本案获得的金钱利益;
b、证人同当事人的关系——亲戚、朋友、业务往来、雇主;
c、证人是否存在有敌意、偏见、歧视的陈述或者行为(如询问细节来证明其立场的不合理以及经不住推敲,或显示几个证人的证言在某些细枝末节上极其相似来证实他们曾经相互协商)。
(5)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3、如何使用有利的证言
(1)应提醒书记员及时将对方证言中对己方有利的陈述完整记录,在辩论时加以引用。
(2)记住对方证言中对己方有利的陈述,在己方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时加以印证;
(3)如果已经得到直接对己方有利的证言,就可以不再揭示证人陈述前后矛盾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