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构建毕业设计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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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构建毕业设计论文

优秀论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切勿外传

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构建

摘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古就有的社会现象,在金融高度发展的今天,更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对特定经济领域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近期我国温州及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市场接连暴露出了一定的风险。

2009年1月13日最终定音的备受瞩目“小姑娘”杜益敏集资诈骗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杜益敏死刑。

浙江充裕的民间资本,加上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间资本成为中小企业遭遇资金供需矛盾时的选择,民间借贷经久不衰,甚至愈演愈烈。

据浙江省公安机关统计,2008年省内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近200起,而集资诈骗案件也有40多起,比2008年同期大幅上升。

涉案金额巨大,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17起,而非法资类犯罪涉案金额更是高达百亿。

而在当前的我国法律框架内,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等通常难以鉴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泾渭难分。

同时吴英现象的频繁出现,是在当前不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突显了当下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缺陷。

这种现状反映出,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金融风险。

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它进行保护与限制,仅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对其有一些规定,同时,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也没有一个部门负全责,只有当案件发生了,才会有人介入,但是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也过于简单。

因此,建立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民间借贷;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1.绪论

(1)研究的背景

民间借贷,简单来说,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发生的以生产性用途为主的资金拆借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当前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渠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2011年初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披露的一份调查显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占借贷市场比重已超过5%。

此外,民间借贷同时也扮演着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通道。

加入WTO之后,金融市场即将向国外金融机构开放,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提高,才能在这样的一场国际竞赛中生存与发展。

而我国在完善监管制度的同时,应当看到这也正是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制度的契机。

就民间借贷本身而言,在补给信贷市场供需不足的同时,其危害性暴露无疑。

高风险性就是民间借贷的致命弱点。

从温州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来分析,可以看出,高风险的民间借贷有着正规金融所缺乏的机制特征,因此,不能因为民间借贷的高风险而取缔、打压民间借贷,相反应该通过构建专门的监管制度才能规制其高风险,降低它的风险,使它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民间借贷的危害性还表现在造成巨大民间资金“暗流”,导致金融信息失真,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业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另外,民间借贷由于生于民间,参与者常常在出现纠纷时不是寻求法律的救济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自我救济,因此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暴力、流血事件并不少见,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如何有效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使之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已成为摆在我国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议题。

但是,无论是对金融信息的隐蔽还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都可以通过监管制度的建构进行管理。

(二)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中就出现了“两极怪圈”:

一极是民间资本供给充分,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民间资本在34万亿元以上,但大多数资金处于“闲置”或“游离”状态,相当一部分则流入民间借贷领域;另一极是民营企业对民间资本需求欲望强烈,但由于资金匮乏而陷入融资困境。

解决这种资源配置的扭曲现象属于事关中国经济改革进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尽快解决。

我国各界早已对此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近年来,法学界、金融界和经济界的学者们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发展、治理等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我国政府也在法律的制定、政策的颁布上做出了不懈努力。

在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规化”上,各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

然而,应该怎样走“正规化”的道路,“正规化”后的民间借贷应该如何监管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即以后者为研究题目,进行详细的探讨。

研究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建构问题具有多方面直接和延伸的意义,可归结为理论与实践的几个方面:

(1)为更有效地利用飞速发展的民间资本寻找制度渠道。

我国在2005年2月24日由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非公经济36条”,文件的核心就正是平等待遇和公平竞争,对民营资本实行全方位的市场准入,在财税、金融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但是,事实上,一些民营经济界人士认为,文件落实进度太慢,很多领域表面开放,隐形壁垒依然,存在着诸多“玻璃门”。

在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已经势在必行,因而,对其的监管也就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2)建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有利于对我国全部金融活动做出确切的描述和准确的判断。

由于政府未能控制、监督的金融活动在我国金融领域占较大比重,而且还呈继续增长的趋势,这些未出现在政府统计中的财富和金融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统计的精确性,忽视对这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就很难对我国整体金融形势做出准确的预期和判断,更无法解释我国金融的许多奇特现象。

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实现民间借贷合法化,最大激发民间借贷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巨大潜能,同时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通过制度优势来克服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引导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2.我国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一国政府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监督和业务管制,其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投资人)的利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效率,控制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实践表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是多方面的,涉及诸多产业部门如电信、航空、能源等,而金融业不管是在发达的或发展中国家都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即使是在美国自由银行时代,各州也要求银行遵循资本要求,并对州银行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一些推崇经济自由化的经济学家也承认政府监管的合理性。

一向反对政府干预的亚当·斯密也强烈主张,为禁止低面额银行券的发行并确保所有银行券的到期偿付,银行应受管制。

斯密学术思想的杰出承继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虽也反对政府管制,但却对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长处大唱赞歌,认为这是“自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对州银行券课税以来,美国货币制度朝着更加稳定的方向发展的最重要的体制变化”,“在应付银行系统的恐慌考验时,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所起的作用可谓功能无量。

”事实上,金融主体在金融市场的运作中存在着外部效应、垄断和信息偏差等市场缺陷因素,加之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使金融业实际上面临更大的风险因素和不稳定性。

金融业市场固有的缺陷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更为严重。

为维护金融业的稳定秩序,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利益,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的存在。

民间借贷隶属于金融业范畴,也应当纳入正规监管体系,受到合理有效的监管。

(1)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

1.有充足的资金来源

我国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聚集在民营企业手中的民间资金也是相当巨大的,其流动量更是达到惊人的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间借贷规模从1986年首次超过正规金融借贷规模后,民间借贷每年保持平均19%的高速增长。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有学者估计仅2000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高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以举世瞩目的高速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

活动发展更加迅速,规模不断壮大。

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实地调查显示:

“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的绝对规模在7405~8164亿元之间,被调查省份的地下金融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平均达28.07%。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透露了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一25%。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游离于金融管制体外的民间金融数额达到为9500亿元,相当于GDP的6.96%左右,且其中还不包括私人钱庄和私募资金的数额。

”据保守估计:

“2005年国内民间资本超过12万亿元,己从剩余资本发展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

2010年的统计显示:

“中国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中,民间金融所占比重已达到50%之多,融资量达到1万亿。

”截至2011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超过34.8万亿元,流通中的现金数亿元。

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民间投资渠道极不相称。

我国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积累;二是城乡居民的劳动收入和历年的积蓄;三是来源不明资金,如一些灰色或黑色收入,多见于高利贷者;四是借入资金,包括向银行借入和向亲戚朋友借入。

在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占绝对比重,借入资金占的比重很小。

私人之间的借贷主要是个人在扣除生产、生活所需后的剩余资金。

也有人从银行借入资金再转惜。

内部集资、当铺等也大都来源于自有资金。

信息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自有资金,也有一些公司小规模的从私人手中融资。

2.商业银行的体制缺陷

企业的创立、生存和发展,必须以投入、保持和再投入一定的资金为前提。

资金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

2010年上半年,农业银行对农行的贷款的年净增额进行了一个统计:

(最好能弄到2011年数据)

从上图来看,我国的信贷规模越来越大,各大商业银行的贷款量也越来越大,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商业银行普遍收缩农村营业网点,上收信贷管理权限,严格贷款条件,基本上放弃了对民间的贷款业务;而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严重超负荷营运,目前难以承担支持"三农"发展的重任。

民营企业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在融资上存在诸多障碍,借款人在生产、生活诸方面急需资金,但又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在各大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他们急需的资金,只有通过民间借贷解决。

这无疑给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服务方便的民间借贷的生存和发展留下了发展空间。

由于正规银行信贷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较高,审批程序较多、时间较长,因此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而言,民间借贷具有其明显的优势。

据农业银行2011年12月份的统计,中国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是一千一百多万,个体工商户三千二百万到三千四百万,同时这个数变化很大。

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基本上都是在10万亿以下,同时,更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更是急剧的缩水,据某银行的贷款额度统计,2011年的贷款额度为7万多亿,但是湖南省一个省的信贷需求就达到了10.5万亿,虽然有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但是湖南省2011年的民间借贷还是达到了2万亿的规模,由此可见,各企业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是很高的。

但是民间借贷制度建设的落后,使得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合法与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状态,更有地方由于不好监控,直接将民间借贷定性为非法高利贷,一律封杀,对此业内人士呼吁,亟须加快民间借贷在制度立法等方面的建设。

“考虑到我国金融资源的有限性,正规金融不可能包打天下,民间借贷已成为小企业和个人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

而民间借贷属于中性经济行为,好的民间借贷本身具有合法性。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研讨会上表示,对民间借贷应予以鼓励和包容的态度,同时加强法律上的引导。

3国家相关部门监管困难

多隐蔽、少监管,难以实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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