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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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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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总结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关于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行使的原则
(一)第3条(结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刑诉法第7条):
1、各机关的职权;2、“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含义;3、法律特别规定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和决定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由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第2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法条提示〕在理解这些规定时,应注意三点:
一是法律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
二是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三是应注意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完全相同的职权,但军队保卫部门与监狱仅享有侦查权,这一点应注意。
〔例1〕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C
【例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哪些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
【答案】ABC
(二)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重点法条】刑诉法第5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这条内容,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例1】(2003年司考卷二多项选择题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答案】CD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8条)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常考的知识点是立案监督,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另外,应该注意执行监督中的死刑监督,即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第9条)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二)第10条。
两审终审。
重点掌握:
(1)两审终审的例外;
(2)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
(三)审判公开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
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
第121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122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一下简称《未成年人案件规定》)
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法条提示〕重点掌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
另注意: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中的“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是指审判时。
37.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
法庭应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
【06年单选37】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
法庭应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
A.应当公开审理 B.应当不公开审理C.可以不公开审理 D.可以公开审理
(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迫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
第263条规定: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
《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
(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176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自诉案件】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
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
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
具体的处理方式是:
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
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
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
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
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
有很多初学者尤其是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员容易把这两种情形搞混淆,以至于出现答题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主要有二:
第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况是:
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第二,处理方式不同。
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如果是自侦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5、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
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错误的。
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06年任选92】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某聋哑人
【答案】AC
【06年多选7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答案】BD
【例3】(2004年司考卷二单选2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答案】C
【例4】(2004年司考卷二单选3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
【答案】B
〔例5〕D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
【答案】A
(五)刑诉法:
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六)刑诉法第13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关于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1、陪审只在一审中。
2、陪审员的条件。
3、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任期、权利(平等权:
平等的审理权、表决权)。
4、陪审员的免职
【06年多选78】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
【答案】BCD
【2005多选73】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七)刑诉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主要掌握各种诉讼参与人享有权利
八、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例6】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
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
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答案】ABD
九、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诉讼参与人有哪些权利?
对该原则应该重点理解以下两点:
1、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
这里的司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双方的法院和检察机关。
2、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者协定,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公认的互惠原则。
3、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6项:
(1)代为送达文书;
(2)代为调查取证,包括代为听取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辨认等;(3)移交证据,包括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赃款、赃物;(4)通报诉讼结果,包括通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不起诉、判决或裁定的内容等;(5)承认与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6)引渡
【06年单选31】无国籍人吉姆涉嫌在甲市为外国情报机构窃取我国秘密,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吉姆。
甲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审查批捕?
A.可以直接审查批准逮捕吉姆 B.应当报请省检察院审查批准
C.应当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报经外交部备案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答案】C
【2005单选3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答案】B
第二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㈠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